《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7所示。
表2-47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
(一)《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分为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基本情况”第1行至第4行;第二部分“关键指标情况”第5行至第40行;第三部分“减免税金额”第41行。
其中:第二部分“关键指标情况”区分企业不同的成立时间(以2011年1月1日为划分标准)分别按收入、人员指标、研究开发费用指标三项指标进行了细化,完整的反映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当年度指标情况及享受减免税金额。
(二)《A107042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有关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各项指标情况及享受减免税情况。
本表是《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与《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本表第41行“减免税金额”填入《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8行或第20行。
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13]4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四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十一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满足本通知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基础上,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布局支持领域的要求,结合企业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或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盈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认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须经认定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在获利年度当年或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如果在获利年度次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该企业应在取得相关认定资质起,就其从获利年度起计算的优惠期的剩余年限享受相应的定期减免优惠。
(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国科发高[2013]595号)规定,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第一条规定,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于经认定并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软件企业。所称经认定,是指经国家规定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按照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并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第五条规定,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但尚未认定的软件企业,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一条的规定以及《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办理相关手续,并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优惠期间内,亦按照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第六条规定,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11年1月1日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认定管理的衔接问题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的规定执行;2010年12月31日以前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软件企业的政策及认定管理衔接问题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执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优惠管理涉及的上述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4)《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第四条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第五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第七条规定,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第二十三条规定,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的软件企业,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手续并按相关规定享受鼓励政策。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认定的软件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前,仍按照《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的认定条件进行年审,优惠期满后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但不得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名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3]1544号)第一条规定,名单中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线宽小于0.25微米、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其中,对已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凡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
(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改高技[2012]2413号)第三条规定,规划布局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第六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可进行申报:①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②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五位;③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超过(含)500万美元,且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超过(含)50%。第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进行申报:①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超过(含)1.5亿元人民币且当年不亏损;②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低于1.5亿元人民币,在认定主管部门发布的支持领域内综合评分位居申报企业前三位。第十六条规定,认定主管部门对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核发证书。第十七条规定,获认定的规划布局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手续。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一条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三条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第四条规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八条规定,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本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企业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等依照本通知规定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其他相同方式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一项最优惠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规定,对2011年1月1日后按照原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在财税[2012]27号文件所称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前,凡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可依照原认定管理办法申请享受财税[2012]27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在《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公布后,按新认定管理办法执行。对已按原认定管理办法享受优惠并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新认定管理办法条件的,应在履行相关程序后,重新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申报纳税。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本表“关键指标情况”中第6至29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后成立企业填报,第31至40行由2011年1月1日以前成立企业填报,其他行次由填报本表的所有企业填报。
(1)第1行“企业成立日期”:填报纳税人办理工商登记日期;“软件企业证书取得日期”: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取得日期。
(2)第2行“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企业证书上的软件企业认定编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产品登记证号。
(3)第3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认定证号;“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文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认定的文号。
(4)第4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证书编号。
(5)第6行“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填报表《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104从业人数”。
(6)第7行“其中: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
(7)第8行“研究开发人员人数”: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人员人数。
(8)第9行“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填报第7行÷第6行的比例。
(9)第10行“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本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8行÷第6行的比例。
(10)第11行“企业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www.xing528.com)
(11)第12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企业制造销售(营业)收入。
(12)第13行“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2行÷第11行的比例。
(13)第14行“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4)第15行“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
(15)第16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4行÷第11行的比例。
(16)第17行“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5行÷第11行的比例。
(17)第18行“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8)第19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19)第20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0)第21行“其中: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
(21)第22行“十三、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8行÷第11行的比例。
(22)第23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19行÷第11行的比例。
(23)第24行“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0行÷第11行的比例。
(24)第25行“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1行÷第11行的比例。
(25)第26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归集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26)第27行“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
(27)第28行“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填报纳税人本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28)第29行“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填报第27行÷第26行的比例。
(29)第31行“企业职工总数”:填报纳税人本年职工总数。
(30)第32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填报纳税人本年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人数。
(31)第33行“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填报第32行÷第31行的比例。
(32)第34行“企业年总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33)第35行“其中:企业年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软件销售收入。
(34)第36行“其中:自产软件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本年销售自主开发软件取得的收入。
(35)第37行“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比例”:填报第35行÷第34行的比例。
(36)第38行“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比例”:填报第36行÷第35行的比例。
(37)第39行“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填报纳税人本年用于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
(38)第40行“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比例”:填报第39行÷第35行的金额。
(39)第41行“减免税金额”:填报按照主表第23行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金额。同时,本行金额=《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18行或第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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