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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指南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4所示。表2-44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一)《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结构本表第1行至第8行详细列示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投资余额的完整计算过程。(二)《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有关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情况。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填报指南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4所示。

表2-44 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

(一)《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第1行至第8行详细列示了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及结转以后年度抵扣投资余额的完整计算过程。

(二)《A10703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情况。

(2)本表是《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与《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存在对应关系。

①本表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减免所得”;如果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减免所得”<0时,本表第6行填报0.

②本表第7行填入《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等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一是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二是按照《暂行办法》或《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三是符合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并取得资质认证;四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法人合伙人按照财税[2012]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计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从该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法人合伙人在苏州工业园区内投资于多个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可合并计算其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结转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抵扣;当年抵扣后有结余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7号)规定,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在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持有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满2年的当年,按照该法人合伙人对该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二条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需要说明,一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了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条件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2007年底前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在其规定有效期内不需重新认定;三是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但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不影响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四是2007年底前按原有规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且在2008年继续符合新的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向其投资满24个月的计算,可自创业投资企业实际向其投资的时间起计算;五是创业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仍按实际投入成本核算,其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后,不调整其股权投资的税收成本;六是投资额的70%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没有时间限制;七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属于备案管理事项,创业投资企业应在其报送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关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的说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及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www.xing528.com)

财税[2012]67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如果没有延期政策则停止执行。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1)第1行“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本年新增的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额。

(2)第3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1行×第2行的金额。

(3)第4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填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尚未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

(4)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本行填报第3行+第4行的金额。

(5)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金额=《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减免所得”;如果主表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第20行“减免所得”<0时,本行金额=0.

(6)第7行“本年实际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若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本行=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如果第5行>第6行,本行填报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行=《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1行。

(7)第8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权投资余额”:第5行“本年可抵扣的股权投资额”>第6行“本年可用于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本行金额=第5行-第7行;第5行≤第6行时,本行金额=0.

[例2-57]企业利润总额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20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30万元,其中,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应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80万元。本表第5行=80万元,第6行=190万元,第7行=80万元;同时主表第21行=80万元。

[例2-58]企业利润总额12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额30万元,纳税调整减少额200万元,其中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应享受“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首先进行判断:主表120+30-200<0,则本表第第5行=80万元,第6行=0,第7行=0,第8行=80-0=80万元;同时主表第21行=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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