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3所示。上述逐行填报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减免所得。(二)《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有关说明1.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本表第40行“合计”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入《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所得减免”。

填报《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3所示。

表2-43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

(一)《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有关说明

本表分为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16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所得;包括免税所得和减税所得;第二部分第17行至第25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定期减免所得额;第三部分第26行至第32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定期减免所得额;第四部分第33行至第35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减免所得额;第五部分第36行至第39行“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减免所得额。

上述逐行填报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减免所得。

(二)《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填报根据税收政策规定享受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2.本表是《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与《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存在对应关系。

本表第40行“合计”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入《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所得减免”。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本表行次是各项享受税收优惠的减免所得项目。

本表列次是各项减免所得项目享受税收优惠的计算过程,在此统一说明第1列至第6列是优惠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第6列“项目所得额”=第1列“项目收入”-第2列“项目成本”-第3列“相关税费”-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第5列“纳税调整额”

1.行次填报

(1)第1行“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本纳税年度发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金额=第2行+第13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规定企业从事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自2011年11月1日起实施。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细化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同时,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2)第2行“免税项目”:填报纳税人取得税收政策规定的免税项目所得,本行金额=第3行+第4行+…+第9行+第11行+第12行。

(3)第3行“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4行“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5行“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一是种植业类。①粮食初加工;②林木产品初加工;③园艺植物初加工,不包括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以金属罐、玻璃瓶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④油料植物初加工,不包括精炼植物油;⑤糖料植物初加工;⑥茶叶初加工,不包括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⑦药用植物初加工,不含加工的各类中成药;⑧纤维植物初加工;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二是畜牧业类。①畜禽类初加工,不含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②饲料类初加工;③牧草类初加工。三是渔业类。①水生动物初加工,不含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②水生植物初加工,不含罐装(包括软罐)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进一步细化了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是第9行的其中数。

(11)第11行“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12)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13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纳税人取得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半征税项目所得,主要是经济性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本行金额=第14行+第15行+第16行。

(14)第14行“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7)第17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

本行金额=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条,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所得税优惠目录》主要内容,包括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范围、条件及技术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等规定:①2008年1月1日后,居民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范围、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②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③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分开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凡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需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④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不享受优惠政策,其中,承包经营,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的经营管理而取得劳务性收益的经营活动;承包建设,指与从事该项目经营的法人主体相独立的另一法人经营主体,通过承包该项目工程建设而取得建筑劳务收益的经营活动;内部自建自用,指项目建设仅作为本企业主体经营业务的设施,满足本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活动需要,而不属于向他人提供公共服务业务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⑤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一是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二是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三是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四是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⑥企业因生产经营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应自发生变化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停止享受优惠,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⑦税务机关核查的主要内容:一是企业是否继续符合减免所得税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二是企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将情况报送税务机关,并对适用优惠进行了调整。

纳税人同时从事两个以上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且分别处于征、减、免税期间的,本行金额=享受免税的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的项目所得×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规定,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居民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基于企业电网新建项目的核算特点,暂以资产比例法,即以企业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合理计算电网新建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电网企业新建项目享受优惠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①对于企业能独立核算收入的330KV以上跨省及长度超过200KM的交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和500KV以上直流输变电新建项目,应在项目投运后,按该项目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单独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该项目应分摊的期间费用,可按照企业期间费用与分摊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为:

应分摊的期间费用=企业期间费用×分摊比例

第一年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当年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至当年底的月份数/12)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分摊比例=该项目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

②对于企业符合优惠条件但不能独立核算收入的其他新建输变电项目,可先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计算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照项目投运后的新增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占企业总输变电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计算得出该新建项目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享受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www.xing528.com)

当年减免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减免比例

减免比例=[当年新增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二年和第三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符合税法规定、享受到第四年至第六年输变电资产原值之和)/(当年企业期初总输变电资产原值+当年企业期末总输变电资产原值)/2]×1/2

二是依照本公告规定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电网企业,应对其符合税法规定的电网新增输变电资产按年建立台账,并将相关资产的竣工决算报告和相关项目政府核准文件的复印件于次年3月31日前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是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2013年1月1日前的电网新建项目,已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不再调整;未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依照本公告的规定享受剩余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8)第18行“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19)第19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0)第20行“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1)第21行“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2)第22行“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3)第23行“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4)第24行“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5)第25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6)第26行“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行金额=第27行+第28行+第29行+第30行+第31行+第32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了《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其中:①公共污水处理包括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工业废水处理项目;②公共垃圾处理包括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工业固体废物处理项目、危险废物处理项目;③危险废物处理主要指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沼气工程项目;④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包括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既有建筑太阳能光热、光电建筑一体化技术或浅层地能热泵技术改造项目,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工业锅炉、工业窑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工业复合式干法选煤技术改造项目,钢铁行业干式除尘技术改造项目,有色金属行业干式除尘净化技术改造项目,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⑤海水淡化包括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用作海岛军民饮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的,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税优惠。

纳税人同时从事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且分别处于征、减、免税期间的,本行金额=享受免税的项目所得+享受减半征税的项目所得×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规定,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27)第27行“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8)第28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9)第29行“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0)第30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第31行“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2)第32行“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3)第33行“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本行第7列=第34行第7列+第35行第7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应为《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二是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目前对该范围尚未进行限定;三是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四是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五是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技术转让所得的计算公式: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技术转让收入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需要注意,一是技术转让所得是指转让技术或专利所有权,不是特许权使用费;二是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属于事后备案管理事项,纳税人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转让合同(副本)、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企业向境外转让技术,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时应报送以下资料:技术出口合同(副本)、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是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低于500万元时,据实填入本行,企业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按500+(实际转让所得-500)×50%填入本行。

《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文件对技术转让又作出进一步明确,一是技术转让的范围,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二是本通知所称技术转让,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三是技术转让应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其中,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是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4)第34行“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5)第35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第36行“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填报第37行+第38行+第39行的金额。

(37)第37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规定,企业实施CDM项目的所得,是指企业实施CDM项目取得的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扣除上缴国家的部分,再扣除企业实施CDM项目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后的净所得。

企业应单独核算其享受优惠的CDM项目的所得,并合理分摊有关期间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8)第38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规定:

①对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凡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并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和本公告有关规定的,该项目可享受财税〔2010〕110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如节能服务企业的分享型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短于6年的,按实际分享期享受优惠。

②节能服务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项目的优惠期限,应连续计算。对在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优惠的项目给其他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企业,受让企业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项目受让之日起,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优惠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企业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优惠。

(39)第3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40)第40行“合计”:填报第1行+第17行+第26行+第33行+第36行的金额。本行第7列=《A10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

2.列次填报

(1)第1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2)第2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3)第3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第5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6)第6列“项目所得额”:填报第1列-第2列-第3列-第4列+第5列的金额。

(7)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