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2所示。
(一)《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分为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第1列至第12列,列示了相关项目年度研发费用明细及最终的研发费用合计;第二部分第13列至第18列,分别列示了研发支出费用化部分及资本化部分,第三部分第19列,列示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
(二)《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享受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情况。
(2)本表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
本表第10行“合计”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4)特别提示:本表以国税发[2008]116号及财税(2013)70号等政策规定为准。由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度起,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涉及,因此在此不做阐述。
(三)相关知识简介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及《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中,列举了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的八类研究开发费用,这些费用都强调相关性原则,即与研发活动直接有关的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也规定了企业应当归集在“研发费用”科目的八类费用,但与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八类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所不同。
企业会计核算过程中“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计入“研发费用”科目,但税收政策上仅包括“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又如,会计制度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但税收政策中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并不包括这类费用。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于这些财务会计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整。
1.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条件的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企业对研究开发的支出应当单独核算。
2.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和研发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发生的研发费用进行收益化或资本化处理的,可按下述规定计算加计扣除:一是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二是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国税发[2008]116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国税发[2008]116号第五条规定: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六条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在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的基础上对加计扣除范围做了扩展。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相关问题,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执行。
3.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管理要求
国税发[2008]116号第九条规定:企业未设立专门的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年度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的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4.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特殊情况处理
(1)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www.xing528.com)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八条规定: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共同合作开发项目的税收管理规定。
一是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加计扣除。二是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开发的研发费用,由委托方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再进行加计扣除,对委托开发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费用支出不得加计扣除。三是企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企业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任务的,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加计扣除。四是企业应对研究开发费用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规定的项目,准确归集填写本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五是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开发的研究开发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可以按照合理的分摊方法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间进行分摊;企业集团应提供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该协议或合同应明确规定参与各方在该研究开发项目中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六是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母公司负责编制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立项书、研究开发费用预算表、决算表和决算分摊表。七是企业研究开发费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八是此项优惠政策属于事先备案管理事项。
(四)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1.具体行次填报
(1)本表各行次按不同的研发项目分别填报。
(2)第10行“合计”分别为上述各行的合计数。本行金额=第1+2+…+9行的金额。本行第19列=《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2.具体列次填报
(2)第2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0)第10列“本年研发费用明细——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2+3+…+9列的金额。
(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1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10列-第11列的金额。
(13)第13列“费用化部分——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本年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列金额≤第12列。
(14)第14列“费用化部分——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填报第13列×50%的金额。
(15)第15列“资本化部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16)第16列“资本化部分——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7)第17列“资本化部分——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8)第18列“资本化部分——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16列+第17列的金额。
(19)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14列+第18列的金额。第10行第19列=《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22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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