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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0所示。(二)《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有关说明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取得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税收优惠情况。⑥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本表第10行第10列=《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40所示。

(一)《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的结构本表的表体结构详细地描述了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的各相关要素,包括了生产的产品名称、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基本情况、所属类别、综合利用的资源、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规定标准、是否符合标准、是否分别核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等相关细节。

(二)《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有关说明(1)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报本年度取得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收入税收优惠情况。(2)本表是《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附表,本表与《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本表第10行“合计”第10列“合计”填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规定:资源综合利用是指对于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再生资源等16类“资源”的综合利用,生产符合该目录规定技术标准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规定:①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为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要求《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比例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②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但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认定的企业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③企业从事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范围、条件和技术标准的项目,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④企业同时从事其他项目而取得的非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应与资源综合利用收入分开核算,没有分开核算的,不享受优惠政策。⑤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此项优惠政策。⑥税务机关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⑧对于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⑨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有误的,应停止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67号)规定: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其生产活动虽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规定范围,但由于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属于江西泰和玉华水泥有限公司的内设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构成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且其余热发电产品直接供给所属公司使用,不计入企业收入。因此,旋窑余热利用电厂利用该公司旋窑水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发电业务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事宜时,应同时提交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确定的该纳税人应予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放地环境保护部门在此前6个月以内出具的该纳税人的污染物排放符合上述标准的证明材料。已开展环保核查的行业,应以环境保护部门发布的符合环保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名单公告作为证明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23号)第三条规定:对未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取消其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退税、免税政策的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纳税人自发生违规排放行为之日起已申请并办理退税、免税的,应予追缴。

(三)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1.具体行次填报

本表各行次按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不同产品名称分别填报。

第10行“合计”为第10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的合计数。第10行第10列=第10列第1+2+…+9行。(www.xing528.com)

本表第10行第10列=《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16行。

2.具体列次填报

(1)第1列“生产的产品名称”: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名称。

(2)第2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时间。

(3)第3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填报证书有效期。

(4)第4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5)第5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如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或再生资源。

(6)第6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填报。

(7)第7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填报纳税人实际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8)第8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9)第9列“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10)第10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填报第9列×10%的金额。

(11)第10行第10列“合计”:填报第10列第1+2+…+9行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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