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30所示。
表2-30 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不同的特殊行业分为保险行业、证券行业、期货行业、金融行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他六大部分30行。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第1行至第10行;第二部分“证券行业”第11行至第15行;第三部分“期货行业”第16行至第20行;第四部分“金融企业”第21行至第24行;第五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第25行至第28行;第6部分“其他”第29行;第30行为“合计”行。
本表上述行次逐行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逐项反映税会差异的调整情况。
(二)《A105120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发生特殊行业准备金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2)本表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
①第30行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1列。
②第30行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2列。
③第30行“合计”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3列;若第30行“合计”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将绝对值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4列。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相关政策介绍
为了防范风险,企业依据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对大部分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税收政策规定对一般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税收政策仅对一些高风险行业的高风险业务计提的行业风险准备金准予按规定标准税前扣除。目前,计提风险准备金主要集中在证券、保险、金融等特殊行业。
1.保险行业风险准备金
(1)保险行业风险准备金的会计规定。
一是保险保障基金。保险公司依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合同获取的成本中列支。
二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对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对保费收入的调整冲减保费收入,并确认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负债。
三是保险责任准备金。保险公司提取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三项准备金列入业务支出。
四是应收分保准备金。
①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冲减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②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确认为准备金资产。
再保险分出人应设置“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分别核算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
五是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保险公司为应对农险业务未来巨灾损失,按照当年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计提时,借记“计提农业巨灾风险准备”、贷记“农业巨灾风险准备”,列入保险公司成本。
(2)保险行业分险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规定:
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准予据实税前扣除:
①非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财产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②有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15%;无保证收益的人寿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③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长期健康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15%;
④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不得超过保费收入的0.8%;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有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8%,无保证收益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的0.05%。
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①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6%的。
②人身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达到公司总资产1%的。
保险公司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①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依据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精算师或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的中介机构确定的金额提取。
②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
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给付,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二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保险企业准备金支出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号)有关规定,保险企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按财政部下发的企业会计有关规定计算扣除。
保险企业在计算扣除上述各项准备金时,凡未执行财政部有关会计规定仍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监管规定的,应将两者之间的差额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23号)规定:
保险公司经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保费补贴的种植业险种(以下简称补贴险种)的,按不超过补贴险种当年保费收入25%的比例计提的巨灾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本年度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本年度保费收入×25%-上年度已在税前扣除的巨灾风险准备金结存余额
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证券行业风险准备金
(1)证券行业风险准备金的会计规定。
①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按交易经手费的20%、按席位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列入证券交易所的费用支出。
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费用支出。
证券公司作为结算会员根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列入结算会员的费用支出。
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公司按规定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在其营业成本中支出。
(2)证券行业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
①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发[2000]22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取经手费的20%、会员年费的10%提取的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1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属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收入的20%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在各基金净资产不超过30亿元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证监发[2006]65号)的有关规定,作为结算会员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3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五、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二十、7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十、14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一、28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二、9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六、18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十万分之十二逐日交纳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③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按交易经手费的20%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证券公司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7号)的有关规定,按其营业收入0.5%~5%缴纳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期货行业风险准备金
(1)期货行业风险准备金的会计规定。
①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风险准备金,列入管理费用,但风险准备金达到法定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②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净收入的5%提取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列入费用支出,但交易损失准备达到期货公司法定注册资本的10倍时不再提取。
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按照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交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列入费用支出;
期货公司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交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列入业务及管理费。
(2)期货行业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规定。(www.xing528.com)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1号)规定:
①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上海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2号)和《关于调整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规模的批复》(证监函[2009]407号)的有关规定,分别按向会员收取手续费收入的20%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②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期货公司依据《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和《商品期货交易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商字[1997]44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收入减去应付期货交易所手续费后的净收入的5%提取的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按其向期货公司会员收取的交易手续费的3%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期货公司依据《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38号)的有关规定,从其收取的交易手续费中按照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至千万分之十的比例缴纳的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在基金总额达到有关规定的额度内,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金融企业风险准备金
(1)金融行业风险准备金的会计规定。
①贷款损失准备。《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包括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
金融企业发生贷款减值损失时,借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利润。
②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准备。金融企业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借记“计提贷款损失准备”、贷记“贷款损失准备”计入当期利润。
③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特别风险准备金。中国银联总部按可能承担风险和损失的银行卡跨行交易清算总额统一计算提取的特别风险准备金,列入业务支出,计入当期利润。
(2)金融行业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规定。
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规定:
①准予税前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范围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含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等)、进出口押汇、同业拆出、应收融资租赁款等各项具有贷款特征的风险资产;由金融企业转贷并承担对外还款责任的国外贷款,包括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买方信贷、外国政府贷款、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条件贷款和外国政府混合贷款等资产。
②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③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的规定执行的,不再适用本通知上述规定。
⑥财税[2015]9号文件的执行日期: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
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②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农户贷款及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③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财税[2015]3号文件的执行日期: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执行。
5.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会计规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冲减收入。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税收政策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规定: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担保费收入50%的比例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上年度计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余额转为当期收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应依次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担保赔偿准备和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一般风险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6.其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1.具体行次填报
(1)第一部分“保险公司”第1行至第10行,填报保险公司计提特殊行业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行“保险公司”金额=第2行+第3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
第2行至第3行及第6行至第10行为第1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保险公司计提的各类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填报的行业风险准备金包括:第2行“未到期责任险准备金”、第3行“未决赔款准备金”、第6行“巨灾风险准备金”、第7行“寿险责任准备金”、第8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第9行“保险保障基金”、第10行“其他”。
其中:第3行“未决赔款准备金”金额=第4行“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第5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本行不包括理赔费用。
(2)第二部分“证券行业”第11行至第15行,填报证券公司计提特殊行业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1行“保险公司”金额=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第12行至第15行为第11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证券公司计提的各类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填报的行业风险准备金包括:第12行“证券交易所风险基金”、第13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第14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第15行“其他”。
(3)第三部分“期货行业”第16行至第20行,填报期货公司计提特殊行业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16行“期货行业”金额=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
第17行至第20行为第16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期货公司计提的各类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填报的行业风险准备金包括:第17行“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第18行“期货公司风险准备金”、第19行“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第20行“其他”。
(4)第四部分“金融企业”第21行至第24行;填报金融公司计提特殊行业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21行“金融企业”金额=第22行+第23行+第24行。
第22行至第24行为第21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金融企业计提的各类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填报的行业风险准备金包括:第22行“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第23行“贷款损失准备金”、第24行“其他”。
(5)第五部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第25行至第28行;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特殊行业准备金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第25行“金融企业”金额=第26行+第27行+第28行。
第26行至第28行为第25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计提的各类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填报的行业风险准备金包括:第26行“担保赔款准备”、第27行“未到期责任准备”、第28行“其他”。
(6)第6部分“其他”第29行,填报其他特殊行业计提的各类行业风险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7)第30行为“合计”行,本行金额=第1行+第11行+第16行+第21行+第25行+第29行。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1列。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2列。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3列;若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其绝对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8行第4列。
2.具体列次填报
本表列次仅分为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第1列-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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