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5所示。
表2-25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分为清单申报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资产损失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8行为纳税人清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损失包括:第2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3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4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第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第6行“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7行“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第8行“其他”。
第二部分第9行至第13行为纳税人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损失包括:第10行“货币资产损失”、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第12行“投资损失”、第13行“其他”。
本表上述行次逐行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逐项反映税会差异的调整情况。
(二)《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逐项反映纳税人清单申报与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税会差异的调整情况。
(2)本表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同时,《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又是本表的附表,其与本表存在对应关系。
本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对应关系:
①第14行“合计”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1列。
②第14行“合计”第2列“税收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2列。
③第14行“合计”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3列;若第14行“合计”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将绝对值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4列。
《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与本表的对应关系:
①《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第2列金额填入本表第9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第6列金额填入本表第9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第7列金额填入本表第9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②《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2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0行“货币资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6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0行“货币资产损失”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7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0行“货币资产损失”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③《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2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6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7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④《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2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2行“投资损失”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6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2行“投资损失”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7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2行“投资损失”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⑤《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第2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3行“其他”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第6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3行“其他”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第7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3行“其他”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相关政策介绍
1.资产损失的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准予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
2.资产损失的相关规定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主要政策规定
(1)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政策及扣除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以资产是否处置或转让,将资产损失分为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①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为实际资产损失。如:因债务人破产、关闭、解散等原因清算后无法偿还的应收和预付款项;毁损、报废的存货、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损失;股权处置和转让损失等。
实际资产损失扣除时间: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②法定资产损失: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财税[2009]5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为法定资产损失。如:现金损失;逾期三年以上无法收回的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盘亏或被盗的存货、固定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已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无形资产损失;因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损失等。
法定资产损失扣除时间: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以前年度发生法定资产损失的扣除时间: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3)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形式。
按照损失情形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采取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4)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①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需要说明:《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一、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②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担保损失等。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在建工程损失、工程物资损失、生产性生物资产损失和抵押资产损失等。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关联交易损失等。其他损失:包括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损失和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原因而发生的损失。
需要说明:《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二、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仓储、运输失事,重大案件等非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非正常损失,应当以专项申报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三、存货单笔(单项)损失超过500万元的,无论何种因素形成的,均应以专项申报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二、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专项申报扣除的有关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执行。
(5)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资产损失的申报管理。
①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
②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③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6)新旧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主要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等原资产损失政策规定相比较,主要差异在于:(www.xing528.com)
①调整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的方式,取消了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要求,采用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扣除。
对企业而言,简化了扣除手续,提高了效率,但增加了自身的风险;对税务机关而言,降低了审批风险,提出了强化后续管理的要求。
②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
A.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的确认条件予以放宽,尤其是将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等无法收回的款项也列入应收及预付账款损失。如:现金损失中明确,企业收取假币造成的损失作为现金损失;原政策仅规定清查收的现金短缺可作为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中明确,企业因金融机构应清算而未清算超过三年的,可将存款类资产确认为资产损失;
应收和预付账款损失中,一是更加明确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的内容,将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均明确列入企业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可以作为损失从税前扣除;二是取消了原政策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损失确认条件中应有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等限制性条件。
同时明确了“单笔数额较小”的具体标准,取消了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限制性条件。
B.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性投资损失的确认条件予以放宽,尤其是将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损失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予以确认。投资损失条件放宽的主要内容如下:
a.对于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明确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后可以申报扣除。
b.企业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
c.取消了对股权投资损失中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的限制性规定,原政策规定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
d.取消了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债权性投资从税前扣除的限制性规定。原政策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作为债权性投资损失。
C.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放宽。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将原仅限于债权性投资损失的出售捆绑资产损失、内控不当损失和刑事案件损失扩大到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在内的各类损失。
③进一步规范了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对部分资产损失的确认条件做了进一步规范:
A.企业在确认应收和预付账款债务重组损失时,增加了应提供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这一报送资料。
B.将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损失应提供的证据细化,增加了抵押合同或协议书、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的要求。
C.将股权投资损失应提供的证据材料细化,增加了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情况下,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的要求。
④明确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分别明确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时间,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原政策仅明确资产损失按税收规定实际确认或者实际发生的当年申报扣除。
⑤明确了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年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25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原政策未明确规定以前年度发生实际资产损失的追补确认年限等。
[例2-50]A公司2015年购进一台进口专用设备因火灾烧毁,取得119火警出警证明,该设备账面原值500万元,已计提折旧费用1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责令责任人王某赔偿损失12万元,2013年资产负债表日确认损失388万元。该设备原购置款中有100万元为财政拨款,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288万元。该企业2015年进行了账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进行了专项申报及资料报送后,对100万元财政拨款进行了纳税调增。
发生火灾后:
资产负债表日:
A企业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后,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调增100万元。
(四)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1.具体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8行填报
①第1行“清单申报资产损失”金额=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②第2行至第8行为第1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发生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具体损失包括:第2行“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第3行“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4行“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第5行“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第6行“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第7行“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第8行“其他”。
(2)第9行至第13行填报
①第9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第9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金额=第10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第2列;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第6列;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0行第7列。
以下第10行至第13行为第9行的其中数,分别填报发生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情况。
②第10行“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货币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2列;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6列;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7列。
③第11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非货币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2列;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6列;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7列。
④第12行“投资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2列;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6列;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行第7列。
⑤第13行“其他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其他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第2列;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第6列;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6行第7列。
⑥第14行“合计”: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清单申报税收及专项申报损失合计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金额=第1行+第9行。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1列。
本行第2列“税收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2列。
本行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3列;若第14行“合计”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0,其绝对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第4列。
2.具体列次填报
本表列次仅分为第1列“账载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
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
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第1列-第2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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