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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操作指南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4所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不填报本表。本表是《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附表,与其存在对应关系。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操作指南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4所示。

(一)《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文件新增加的一张附表,反映六个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及所有企业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的情况。

本表行次分为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8行为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具体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和“其他行业”7个不同的行业。

第二部分为所有企业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

本表行次按税收政策规定分为5类及合计列。具体固定资产类型包括:第1列至第3列“房屋、建筑物”;第4列至第6列“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7列至第9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第10列至第12列“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第13列至第15列“电子设备”;第16列至第20列“合计”。

(二)《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不填报本表。

(2)本表是《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附表,与其存在对应关系。

①本表第1行“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第18列“合计——本期加速折旧额”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②本表第1行“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第2列“房屋、建筑物——本期折旧额”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房屋、建筑物”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③本表第1行“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第5列“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本期折旧额”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④本表第1行“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第8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本期折旧额”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⑤本表第1行“六大行业固定资产”第11列“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本期折旧额”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⑥本表第1行“六大行业固定资产”14列“电子设备——本期折旧额”填入《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电子设备”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4)特别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8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由2014年度起执行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扩大到2015年度起执行的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由于本表目前未做修订,因此不包括上述新政策。

(三)相关政策介绍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

(1)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上述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4)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本通知第一至三条规定之外的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问题,继续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5)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64号)对上述政策进一步细化的主要问题:

(1)明确了六大行业相关问题。

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的口径确定,同时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2)明确了由于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相关问题。

文件所称由于研发活动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范围口径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已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等金额进行加计扣除。

明确了企业持有2013年12月31日前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其折余价值部分,2014年1月1日以后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明确了固定资产优惠政策叠加问题。

企业的固定资产既符合本公告优惠政策条件,同时又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中相关加速折旧政策条件的,可由企业选择其中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www.xing528.com)

(4)明确了执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一次性扣除政策的程序及管理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预缴申报时,须同时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报送相关资料。

企业应将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记账凭证等有关凭证、凭据(购入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已使用年限的相关说明)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适用本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

(四)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1.本表填报规则

(1)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2)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3)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2.具体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8行填报六大行业的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各行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1行“六大行业的固定资产”金额=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①本行第18列“合计——本期加速折旧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行第7列;本行第2列“房屋、建筑物——本期折旧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2行第7列;本行第5列“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本期折旧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行第7列;本行第8列“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本期折旧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行第7列;本行第11列“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本期折旧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5行第7列;本行第14列“电子设备——本期折旧额”=《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第6行第7列。

②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第2行“生物药品制造业”、第3行“专用设备制造业”、第4行“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第5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第6行“仪器仪表制造业”、第7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第8行“其他行业”是按文件中六大行业的分类,各行分别为第1行的其中项。

其中: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2)第9行至第12行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①第9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金额=第10行+第12行。

②第11行“其中:六大行业中小型微利企业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是第10行的其中数;第10行“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和第12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是按文件规定的一次性扣除固定资产分类,上述2行分别为第9行的其中项。

(3)第13行“总计”金额=第1行+第9行。

3.具体列次填报

本表列次按税收政策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及合计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房屋、建筑物”第1至3列;第二部分“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4至6列;第三部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第7至9列;第四部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第10至12列;第五部分“电子设备”第13至15列;第六部分“合计”第16至20列。

本表第一至五部分按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填报分别的“原值”、本期折旧额(扣除额)、累计折旧额(扣除额)都是按上述文件规定填报;

本表第六部分按纳税人固定资产合计的“原值”、本期折旧额(扣除额)、累计折旧额(扣除额)填报。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的原值、折旧额,都是按上述文件规定填报。

(1)原值:填报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报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报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第16列=第1列+第4列+第7列+第10列+第13列

第18列=第2列+第5列+第8列+第11列+第14列

第20列=第3列+第6列+第9列+第12列+第15列

①第17列、第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②第18列、第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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