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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操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3所示。(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说明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本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对应关系①本表第27行“合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1列。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操作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3所示。

(一)《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按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石油勘探投资、石油开发投资6大部分资产,分别反映其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行次划分为六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7行的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调整事项;第二部分为第8行至第10行的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纳税调整事项;第三部分为第11行至第18行的无形资产摊销纳税调整事项;第四部分为第19行至第24行的长期待摊费用纳税调整明细;第五部分第25行油气勘探投资纳税调整事项;第六部分第26行油气开发投资纳税调整事项。

列次划分为“账载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账载金额”第1列至第3列,下分“资产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及“累计折旧、摊销额”;第二部分“税收金额”第4列至第8列,下分“资产计税基础”“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本年加速折旧额”“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及“累计折旧、摊销额”;第三部分“纳税调整”第9列至第10列,下分“金额”及“调整原因”。

(二)《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分别填报纳税人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石油勘探投资、石油开发投资6大部分资产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本表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同时,《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又是本表的附表,其与本表存在对应关系。

本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对应关系

①本表第27行“合计”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1列。

②本表第27行“合计”第5列“税收金额——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第6列“税收金额——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2列。

③本表第27行“合计”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3列;若第27行“合计”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将绝对值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4列。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与本表的对应关系

①《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第18列金额填入本表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②《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2列金额填入本表第2行“房屋、建筑物”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③《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5列金额填入本表第3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④《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8列金额填入本表第4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⑤《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11列金额填入本表第5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⑥《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14列金额填入本表第6行“电子设备”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8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4)特别提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度新出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68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由2014年度起执行的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扩大到2015年度起包括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由于本表目前未做修订,本表的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填报A105081)”仍仅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的六大行业企业税收加速折旧政策,新政策规定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加速折旧政策在其他行次分析填报。

(三)相关知识介绍

本表用于填报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资产的初始计量以及后续计量的纳税调整事项,这部分内容中所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与税务处理方法存在很多差异,现将上述六类非流动资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的会税差异进行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1.固定资产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1)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与初始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企业固定资产取得时的计税基础有明确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①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③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④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⑤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⑥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中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也有专门的规定:

①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②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③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④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确定。

通过对固定资产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的对比分析:不存在特殊事项时,企业取得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一般不存在差异。

(2)固定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

①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会计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税法折旧是指固定资产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确定每一纳税年度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主要的差异包括折旧范围、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几方面。这种差异既可能是未来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也可能是未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而该差异最终通过固定资产折旧纳税调整加以解决。

一是折旧范围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上述规定,除去房屋建筑物外未投入使用的、与经营活动无关的以及其他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

由于不征税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为零,其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以及处置支出都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是折旧年限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电子设备,为3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下列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涉税处理详见下节”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

三是折旧方法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已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在所得税处理上,除税法特别规定允许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折旧的固定资产外,一律采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扣除;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只能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算,采取加速折旧计算方法的企业不得缩短折旧年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五)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会计上没有对固定资产硬性规定折旧年限,要求在其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而税法上则对不同种类的固定资产都规定了折旧的最低年限;另外,会计上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可以选择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而税法上则只能选择直线法进行折旧。对于折旧年限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产生的税会差异,需要做所得税纳税调整。

②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的期末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时,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③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也规定除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需要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固定资产特殊事项

①企业固定资产在建期间试车收入问题。试车企业的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其实际销售收入或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在建工程试运转生产产品的收入应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且既不属于不征收收入,也不属于免税收入。另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税务处理上,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的,因此,必须准确计算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企业少计或者多计前期应纳税所得额,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当计算补缴或应退的税款。企业因按决算价值调整暂估价或发现原计价存在错误等原因调整固定资产价值,因调整固定资产原值而导致少计折旧的,应调整原所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③企业发生的融资租赁事项。《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税收政策对融资租赁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④最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者可能被要求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者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的,购买价款应当计入最低租赁付款额。

⑤固定资产折旧范围的确认需要注意:房屋、建筑物外的未投入使用或者停用的固定资产因计提折旧或减值准备而导致账面价值不断减少,但由于该项资产的税法折旧为零,其计税基础仍以初始成本确定,在固定资产转让或报废时,按照计税基础扣除,以前年度计提会计折旧及减值准备纳税调增的金额,在报废时一次性纳税调减。税法所规定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最低年限。

⑥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2.生物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1)生物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①企业取得生物资产的初始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规定,企业取得生物资产应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企业取得生物性资产的初始成本需要分不同的取得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企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对外购的生物性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保险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其中,可直接归属于购买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包括场地整理费、装卸费、栽植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通过投资者投入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自行栽培、营造、繁殖或养殖的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自行栽培的大田作物和蔬菜的成本,包括在收获前耗用的种子、肥料、农药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营造的林木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育肥畜的成本,包括出售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水产养殖的动物植物的成本,包括在出售或入库前耗用的苗种、饲料、肥料等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企业自行繁殖、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自行营造的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自行繁殖的产畜和役畜的成本,包括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饲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

企业自行营造的公益性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郁闭前发生的造林费、抚育费、森林保护费、营林设施费、良种试验费、调查设计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确定。

企业取得的天然起源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名义金额确定。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生物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其中,前文所述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消耗性生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代售的牲畜等;公益性生物资产,是指以防护、环境保护为主要目的的生物资产,包括防风固沙林、水土保持林和水源涵养林等。

②企业取得生物资产计税基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并没有对企业自行繁殖、营造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对于企业自行繁殖、营造的生物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照会计准则中初始计量的要求进行确认。

(2)生物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①生产性生物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生物资产进行后续计量,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除外。另外,《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并且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已经计提,不得转回。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规定:“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3年。”

②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中规定,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在税务上,《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所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3)生产性生物资产的特殊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生物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但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3.无形资产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

(1)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的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取得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本准则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

企业通过投资者投入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企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和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确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方法做出明确的规定:

外购的无形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虽然《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无形资产计量价值的描述不同,但是两只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果不存在特殊情况,无形资产的初始计量成本与计税基础是一致的。(www.xing528.com)

(2)商誉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由于商誉不可辨认,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因此,会计上将商誉从无形资产中独立出去,作为一项独立的特殊资产处理。自创的商誉不得作价入账,外购的商誉可以作价入账。商誉在确认以后,持有期间不要求摊销,每一会计年度末,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计量,对于可回收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计提减值准备,有关减值准备在提取以后,不得转回。

在税务方面,税法仍将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处理。由于商誉是指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因此,无论是应税合并,还是免税合并,其商誉的计税基础均以实际成本确定,与初始会计成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形成的商誉,其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成本,但没有在个别会计报表中单独反应。由于外购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是以取得该项投资发生的实际支出确定的,因此,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包含商誉,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在持有期间不得扣除,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上与作为投资计税基础的一部分,一并扣除。

(3)无形资产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支出,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无形资产最低摊销年限没有要求,而《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无形资产的一般情况下最低摊销年限。

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果会计摊销年限低于税法要求的摊销年限,需要纳税调增。

而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会计不进行摊销,税法按照10年进行摊销,两者之间的差异按年度进行纳税调减。

(4)无形资产的特殊事项。

①对于研发费用形成的无形资产,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中指出: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③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当将其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二是企业外购的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该准则的规定处理。

4.长期待摊费用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

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长期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1)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

①长期待摊费用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条例》里规定,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②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规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上文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企业发生的其他应当作为长期而发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实际工作中还注意区分固定资产改建支出与“长期待摊费用”的区别:一是对于尚未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对于已经提足折旧仍在使用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的改建支出,由于已提足折旧,在会计上已不影响损益,所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二是对于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此处主要指经营租赁,由于企业不具有产权,也无法计提折旧,所以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三是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并未改善固定资产的使用功能,对固定资产只具有维护作用,未带来额外的预期经济利益,因此,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③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改变了过去将开办费作为资产处理的做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5.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分析(本表第五、六部分)

油气勘探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的一种油气探采的前期活动。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

会计与税法对石油、天然气有关矿区权益、勘探、开发费用的归集和折耗、折旧、摊销处理的基本规则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会计上折耗、折旧、摊销期限确定的依据主要资产实际使用期限、费用受益期限和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鉴于“油气勘探投资”“油气开发投资”投资及其投资回收具有特殊性,经营风险较大,会计上采取特殊配比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并可计提减值准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对折耗、折旧、摊销的最低期限等做了规定。比较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其应用指南规定:

①油气勘探,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和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当期损益;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当期损益;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②油气开发,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的活动。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二是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三是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四是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规定:

①矿区权益支出的折耗。矿区权益支出,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在矿区内的探矿权采矿权、土地或海域使用权等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有偿取得各类矿区权益的使用费、相关中介费或其他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合理支出;油气企业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可在发生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折耗准予扣除;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矿区权益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计提折耗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②勘探支出的摊销。勘探支出,指油气企业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井勘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油气企业在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勘探支出(不包括预计可形成资产的钻井勘探支出),可在发生的当期,从本企业其他油(气)田收入中扣除,或者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分3年按直线法计提的摊销准予扣除;油气企业对其发生的勘探支出未选择在发生的当期扣除的,由于未发现商业性油(气)构造而终止作业,其尚未摊销的剩余部分,可在终止作业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油气企业的钻井勘探支出,凡确定该井可作商业性生产,且该钻井勘探支出形成的资产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该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

③开发资产的折旧。开发支出,指油气企业为了取得已探明矿区中的油气而建造或更新井及相关设施活动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油气企业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开发支出,可不分用途,全部累计作为开发资产的成本,自对应的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可不留残值,按直线法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其最低折旧年限为8年;油气企业终止本油(气)田生产的,其开发资产尚未计提折旧的剩余部分可在该油(气)田终止生产的当年作为损失扣除。

④油气企业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选择有关费用和资产的折耗、摊销、折旧方法和年限后,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⑤油气企业在本油(气)田进入商业性生产之后,对本油(气)田新发生的矿区权益、勘探支出、开发支出,仍按上述规定处理。

⑥2008年1月1日前,油气企业矿区权益、勘探、开发等费用和固定资产已发生且开始摊销或计提的折耗、折旧,不做调整;对于未摊销完的费用和继续使用的矿区权益和有关固定资产,可就其尚未摊销或计提折耗、折旧的余额,按上述规定执行。

[例2-49]某企业2014年12月购入一固定资产并投入使用,购买价款为300万元,支付相关税费30万元,该固定资产使用年限5年(与税法规定一致),预计残值率1%。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该企业决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提取固定资产折旧。按加速折旧的两种方法计算该固定资产2015年至2019年五年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以及按税法规定的直线法第二年的纳税调整额。

①依据税法,5年直线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2015年-2019年每年的折旧额=(330-330×1%)÷5=65.34(万元)

②缩短折旧年限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按60%缩短折旧年度:5×60%=3(年)

2015年-2019年每年的折旧额=(330-330×1%)÷3=99(万元)

③双倍余额递减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2015年折旧额=330×2/5=132(万元)

2016年折旧额=(330-132)×2/5=79.2(万元)

2017年折旧额=(330-132-79.2)×2/5=47.52(万元)

2018及2019年平均各为:(330-132-79.2-47.52-330×1%)/2=33.99(万元)

④年数总和法每年可提取的折旧额

2015年折旧额=(330-330×1%)×5/15=108.9(万元)2016年折旧额=(330-330×1%)×4/15=87.12(万元)2017年折旧额=(330-330×1%)×3/15=65.34(万元)2018年折旧额=(330-330×1%)×2/15=43.56(万元)2019年折旧额=(330-330×1%)×1/15=21.78(万元)

(四)具体行(列)次的填报说明

1.具体行次填报

(1)第1行至第7行填报纳税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会计与税法对固定资产的表述基本一致,实践中应尽量减少两者认定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三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即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在于“可用”,这与持有存货目的“可售”不同;二是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具体操作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加速折旧期限。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加速折旧条件的固定资产:①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证据表明该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可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②原有固定资产未达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前,由功能相同或类似新固定资产替代的,可根据旧固定资产实际使用年限,对新替代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③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新购置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④若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加速折旧方法。企业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①双倍余额递减法,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②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指将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加速折旧的管理。

①确需对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一是固定资产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二是被替代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三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四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跟踪管理。

③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④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第1行“固定资产”金额=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

第2行“房屋、建筑物”、第3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4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第5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第6行“电子设备”、第7行“其他”是按税收政策对固定资产的分类,各行分别为第1行的其中项。

(2)第8行至第10行填报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会计与税法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表述基本一致,实践中应尽量减少两者认定差异。在会计和税法中,将生产性生物资产比照固定资产管理,将消耗性生物资产比照存货管理,存货与固定资产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可售性,即为出售而持有。

《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将生物资产分为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相当于存货,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农产品的生物资产,包括生长中的大田作物、蔬菜、用材林以及存栏待售的牲畜等。生产性生物资产,是指为产出农产品、提供劳务或出租等目的而持有的生物资产,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企业会计准则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表述,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完全一致。

第8行“生产性生物资产”金额=第9行+第10行。

第9行“林木类”、第10行“畜类”是按税收政策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分类,各行分别为第8行的其中项。

(3)第11行至第18行填报无形资产摊销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目前,会计与税法在涵盖内容方面存在差异,但在具体摊销方式上基本一致。《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①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②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会计上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商誉单独作为一项资产,而且会计上对商誉不再计提折旧。

第11行“无形资产”金额=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第18行。

第12行“专利权”、第13行“商标权”、第14行“著作权”、第15行“土地使用权”、第16行“非专利技术”、第17行“特许权使用费”、第18行“其他”是按税收政策对无形资产的分类,各行分别为第8行的其中项。

(4)第19行至第24行填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的会计核算、税收处理,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四类“长期待摊费用”:①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主要指房屋、建筑物);②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主要指房屋、建筑物),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包括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实际上《企业所得税法》主要指经营性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因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自有固定资产处理,其所发生改建支出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六)规定增加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而经营租入固定资产不作为自有资产处理,不计提折旧,所发生改建支出只能采取待摊方式处理;③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主要指机器设备);④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第19行“长期待摊费用”金额=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

第20行“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第21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第22行“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第23行“开办费”、第24行“其他”是按税收政策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分类,各行分别为第19行的其中项。

(5)第25行“油气勘探投资”、第26行“油气开发投资”主要是填报会计准则与税收政策的差异调整过程。

(6)第27行“合计”金额=本表第1行+第8行+第11行+第19行+第25行+第26行。

本行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1列;本行第5列“税收金额-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第6列“税收金额——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2列。

本行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本行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3列;若本行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其绝对值=《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1行第4列。

2.具体列次填报

本表列次的第一部分“账载金额”第1至3列,填报纳税人在损益类科目中会计核算金额;第二部分“税收金额”第4至8列,填报纳税人依据税收政策规定的核算金额。其中,第7列填报适用2014年及以后年度加速折旧新政策的加速折旧额;第三部分“税收金额”第9至10列,填报纳税人资产折旧或摊销税会差异调整金额。

(1)第1列“账载金额——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账载金额——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账载金额——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税收金额——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税收金额——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税收金额——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7)第7列“税收金额——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为该表相对应的固定资产类别金额。

①第1行“固定资产”第7列=《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第18列。

②第2行“房屋、建筑物”第7列=《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2列。

③第3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第7列=《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5列。

④第4行“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第7列=《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8列。

⑤第5行“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第7列=《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11列。

⑥第6行“电子设备”第7列=《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第1行14列。

(8)第8列“税收金额-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表第2列-第5列-第6列。

(10)第10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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