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20所示。
表2-20 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
(一)《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专项反映纳税人在职工薪酬科目核算8大事项与税收支出规定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表按职工薪酬科目分为: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其他9部分项目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税务机关为加强企业职工薪酬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比对分析,职工薪酬项目不需纳税调整的企业,也需填报本表。
(二)《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发生职工薪酬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逐项反映纳税人发生职工薪酬事项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2)本表是《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附表,本表与《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存在对应关系:
①第13行“合计”第1列“账载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1列。
②第13行“合计”第4列“税收金额”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2列。
③第13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3列;若第13行“合计”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将其绝对值填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14行第4列。
(3)本表适用的主要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职工薪酬定义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目前,企业会计准则采用“职工薪酬”和“股份支付”概念,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仍沿用“工资薪金”概念。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除上述情况外,以企业年金基金为职工缴存的补充养老保险,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如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均属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范围较广,凡企业向职工各种形式支付均视为职工薪酬。
职工薪酬中的“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保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对工资、薪金的口径基本一致。《企业所得税法》仍沿用传统“工资薪金”口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原则限于企业向职工支付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工资费用。
(1)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工资薪金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会计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四章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短期薪酬,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情况和工资标准等计算应计入职工薪酬的工资总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工资薪金总额”中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一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相关规定的,按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作为职工福利性税前扣除;二是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三是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可以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例2-43]A制造企业共有员工150人,其中管理人员40人、销售人员30人、一线工人130人。2015年共发生职工工资700万元,其中管理人员工资200万元,销售人员工资120万元,一线工人工资380万元。其中,2015年度12月的工资于2016年1月发放。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该企业2015年度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全额税前扣除。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填报本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第1列“账载金额”700万元、第4列“税收金额”700万元、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0.
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口径除包括“应付工资”科目外,还包括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各类保险、住房公积金、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股权激励等。新会计准则中“职工薪酬”口径扩充了离职后福利和家属的相关支出,而税法中未对相关概念做出规定,从而产生的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需要结合情形确认。
(2)第2行“其中:股权激励”:填报纳税人发生股权激励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行权时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本行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本行是本表第1行“工资薪金支出”的其中项,不参与本表运算。
会计相关规定:本行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1号——股份支付》应用指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授予日不进行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在授予后通常不立即行权,一般需要职工或其他方履行一定期限的服务或在企业达到一定业绩条件之后才可行权,这一期间称为“等待期”,即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中的“规定月份数”。等待期内企业应将取得的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按照权益工具(所授予股权)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权益结算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成本费用和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但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对于现金结算的涉及职工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确定成本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税收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规定:①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②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③本条所指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以实际行权日该股票的收盘价格确定。
本行填报会计核算的期权等待期与税收政策规定的实际行权支付期的差异额的处理。
(3)第3行“职工福利费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职工福利费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即: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与本表第3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本行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会计准则上解释的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生活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防暑降温费等职工福利支出。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职工福利费从财务角度做了规定,对于规范职工福利费的会计核算和税收政策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①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②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③职工困难补助,或者企业统筹建立和管理的专门用于帮助、救济困难职工的基金支出;④离退休人员统筹外费用,包括离休人员的医疗费及离退休人员其他统筹外费用;⑤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综上所述,职工福利费具有两个特点:一是职工福利是企业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企业应参照历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职工福利费在职工总收入的比重;二是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集体需要和非人人有份的个性化福利。
《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对工资薪金支出原则上不限定扣除限额。《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下发之前,职工福利费的列支和管理不够严格,为避免企业将不符合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随意计入职工福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做了进一步规定:①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职工福利费的核算要求: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合理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是工资薪金14%额度内的实际发生额;改变了原税法中按工资薪金14%的计提额扣除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纳税处理问题: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
企业进行汇算清缴时,应结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口径进行调整。
[例2-44]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2015年发生如下职工福利支出:为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5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40万元,企业管理人员10万元;拨付职工食堂餐饮补贴90万元,其中生产工人65万,管理人员20万元;补助困难职工5万元。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800万元。
计入成本费用时:
支付时:
A公司2015年度职工福利费允许税前扣除=800×14%=112(万元),2015年应纳税调增28万元(140-112)。
(4)第4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本行分为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两种情况,因此,本行金额=本表第5行或者第5+6行。(www.xing528.com)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职工教育及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当年实际发生数大于工资薪金总额2.5%(或8%)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以下是一些职工教育经费的特殊规定。
①《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务(2014)59号)第一条规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②《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4号)规定,为支持中关村、东湖、张江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建设,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试点地区完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通知如下:一、试点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按照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允许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总额的2%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所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在所得税处理时会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如果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金额在可扣除限额内,则允许在税前扣除;如果发生金额超过了扣除限额,则会产生会税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本表将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分为以下第5行、第6行两个行次分别填报。
(5)第5行“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比例税前扣除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金额,本列不包括第6行可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填报以前年度累计结转准予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余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扣除比例与本行第1+3列之和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本表第1列+第3列-第4列。本行是本表第4行“职工教育费支出”的其中项,不参与本表运算。
(6)第6行“其中: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适用于按照税法规定职工培训费用允许全额税前扣除的的纳税人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且按税法规定允许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00%);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本行是本表第4行“职工教育费支出”的其中项,不参与本表运算。
(7)第7行“工会经费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工会经费支出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工会经费支出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2%);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本表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2%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工会经费是指企业为了改善职工文化生活、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提高文化水平和业务素质,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的相关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因此,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企业所发生的工会经费在所得税处理时会有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如果工会经费发生金额在可扣除限额内,则允许在税前列支;如果发生金额超过了扣除限额,则会产生会税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例2-45]A公司2015年允许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为600万元,当年分两次向工会部门拨缴工会经费10万元、5万元,其中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专用收据。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提时:
②拨缴时:
③计提时:
④拨缴时:
A公司2015年度工会经费扣除限额为12万元(600×2%),由于第二次缴拨工会经费未取得有效凭证,2014年度当年只允许扣除10万元,纳税调增5万元。
(8)第8行“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填报纳税人发生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目前,我国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未做实个人账户,个人缴存额与其未来受益关系不直接挂钩,企业和个人都不存在超交各类基本社会保障缴款的利益动机,此处按照国家和所在省级政府规定标准填报即可。
(9)第9行“住房公积金”:填报纳税人发生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住房公积金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职工工资较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计算基数不得超过当地月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企业负担的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12%,各省级政府可在上述标准范围内规定本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办法,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税收金额”应按国家和省级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
[例2-46]A厂共有职工60人,其中管理人员10人,其生产人员工资≤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管理人员工资>当地社平工资的3倍。2015年度单位为50名一线员工按每人每年6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计300000元,10名管理人员按每人每年20000元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社平工资3倍计算住房公积金最高扣除限额为每人每年9800元。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2015年度由于企业为10名管理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标,应纳税调增10.2万元(20-0.98×10)。
(10)第10行“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发生补充养老保险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11)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发生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与本行第1列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本行第1列-第4列。本行不填报第3列“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第6列“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本表上述第10行“补充养老保险”及第11行“补充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
会计准则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也即凡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所给予或付出的所有代价(对价),均构成职工薪酬。因此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职工薪酬核算的范畴,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下可设“补充社会保险费”明细科目,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不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只是以工资总额作为计算依据,并不是企业的人工费用,不属于生产成本中的直接人工,所以应该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进一步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的补充医疗、补充养老保险的支出,在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限额后,存在了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12)第12行“其他”:填报其他职工薪酬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情况及纳税调整金额。
(13)第13行“合计”:填报本表上述9项职工薪酬政策的会计处理、税收政策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的合计数。本行金额=本表第1行+第3行+第4行+第7行+第8行+第9行+第10行+第11行+第12行。
本行第1列“账载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第1列;第4列“税收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第2列;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0时,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第3列;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0,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的绝对值=《A105000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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