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11所示。
表2-11 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
(一)《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分为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和“支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收入”类又区分“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两部分;第二部分“支出”类又区分为“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两部分。
(二)《A10300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事业单位以及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查账征收居民纳税人填报。
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全额预算、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三种情形,其中自收自支单位填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及《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不填报本表;本表由全额预算、差额预算单位填报。
(2)本表改变了原报表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表与支出表分为两张报表的设计方法,将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支出合并成一张报表,并区分上述两类纳税人分别填报收入及支出项。
(3)纳税人应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区分不同的单位性质分别填报“事业单位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业单位支出”“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等行次。
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文化、卫生、体育、教育、科研、宗教、设计、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等行业或者领域,各行业具有不同特点,会计核算方法各异。上述单位的事业性收支按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税法是以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鉴于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与税法的差异较大,本表依据会计核算口径填报后在,税会差异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4)本表与一般企业和金融企业的收入与支出表对比,与主表的对应关系更为复杂。
①本表收入类事项与主表的对应关系:
一是事业单位收入项: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等于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8行等于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第9行等于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二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项: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等于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16行等于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第17行等于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②本表支出类事项与主表的对应关系:
一是事业单位支出项: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等于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第23行等于主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
二是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项:第25行+第26行+第27行等于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第28行等于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支出”。
(5)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具有社会公益或半政府组织性质,既有非经营性收入如财政拨款,也有部分市场经营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与其他纳税人一致。其中对事业单位等取得财政拨款等属于不征税收入范围的事项,可以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同时其对应的不征税项目成本费用也不予扣除。因此,本表取消了原报表中此类纳税人对划分不清的支出部分采取“分摊比例法”的部分,使本表的填报更加合理。
(三)具体行次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事业单位收入事项的填报说明。
本表第1-9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填报事业单位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本行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本行金额=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
本行填报了事业单位的全部收入总额,其中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事业单位收入渠道比较复杂,其经营性收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与税法基本一致;非经营性收入项目往往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会计核算,与税收确认原则存在一定差异。事业单位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先归集全部收入,再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并将各项收入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第2行+第3行+第4行+第5行+第6行之和填报主表的第1行“营业收入”。
(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接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实际操作中,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拨款文件及有关手续区分“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拨入专款”。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取得的财政补助收入按收付实现制原则记入“财政补助收入”科目,本表应按会计核算填报。
本行与本表第15行非营利组织的“财政补助收入”中包括了纳税人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及财政性资金等不征税收入事项。本表中的不征税收入及对应的支出应按照会计核算的会计填报,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取得的财政拨款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一是财政拨款仅限于与财政部门存在预算关系的单位,与财政不存在预算关系的单位取得财政返还、财政扶持资金、财政奖励资金,并且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原则上属于应税收入;二是单位取得财政返还、财政扶持资金、财政奖励资金,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计征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当年收入总额。企业取得财政部、税务总局明确规定具有专门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收入总额中减除;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③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企业将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事业收入不同于规费收入,前者主要是开展职责范围内活动的收入,事业收入可用于本单位事业支出;规费收入主要指单位代收的行政性资金、政府性基金等,需上缴财政。本行数据来源于会计核算的“事业收入”。
(4)第4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级补助收入”
(5)第5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此类收入近似于事业单位收取的承包经营收入或管理、合作性质的收入,来源于会计核算的“附属单位缴款”科目。
(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本行数据与其事业单位专业职能范围无直接关系,来源于会计核算的“经营收入”科目。
(7)第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6行项目以外的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本行填报的收入主要属于应税收入项目,本行金额=第8行+第9行。
(8)第8行“其中:投资收益”: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各项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本行为本表第7行“其他收入”的其中项,不参与表内关系运算。本行填入主表的第9行“投资收益”。
需要注意:①本行包括各类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收益以及投资转让净收益或损失。②事业单位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对外股权投资不采用权益法核算,为简化计算,可按会计成本法或参照税收政策处理。③纳税人发生各类投资时,同时填报《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投资损失时,同时填报《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及《A105091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⑤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红利收入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9)第9行“其他”:填报在“其他收入”科目中核算的除投资收益以外的收入。如接受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本行填入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例2-20]北京市化工研究院为差额预算单位,2015年取得如下收入项目:市财政拨入经费600万元,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离退休人员经费45万元、研发补助经费50万元,区财政局拨入521研发项目专款60万元,承担政府部门课题费收入90万元,代收政府性基金收入33万元,承担企业研发项目收入500万元,为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提供培训业务收入100万元,出售图书资料收入70万元,所属下级单位科技资料信息中心上缴管理费70万元,对中关村高新技术开发区某企业投资分回利润120万元,单位所属门面房出租收入200万元,餐饮中心上交承包费收入80万元。
北京市化工研究院2014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以下项目填写本表:
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660万元,其中包括市财政拨入600万元、区财政局拨付研发项目专款60万元;
第3行“事业收入”填报123万元,包括政府部门课题费收入90万元、政府性基金33万元;
第4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95万元,其中离退休人员经费45万元、研发补助经费50万元;
第5行“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填报科技资料信息中心上缴管理费70万元;
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670万元,其中企业研发项目500万元、某省税务培训收入100万元、出售图书资料收入70万元;
第7行“其他收入”填报400万元,其中门面房出租收入200万元、餐饮中心上缴承包费收入80万元、高新区某企业投资分回利润120万元;
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高新区某企业投资分回利润120万元;(www.xing528.com)
第9行“其他”填报280万元,其中门面房出租收入200万元、餐饮中心上缴承包费收入80万元。
以上收入合计2018万元,填入本表第1行“事业单位收入”。
案例中需要特殊处理的事项:
①本单位上述项目中的“不征税收入总额”共计723万元,其中包括:市财政拨入600万元、上级补助收入95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33万元。应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8行“不征税收入”第4列进行纳税调减处理。
②本单位取得的股息12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及《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事项的填报说明。
本表第10-17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10)第10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业务活动取得的取得的所有收入,包括捐赠收入、会费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商品销售收入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本行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本行金额=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第16行+第17行。
本行填报了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全部收入总额,其中包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民间非营利组织进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也要先归集全部收入,再减除不征税收入及免税收入,并将各项收入按税收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纳税调整。
本表第11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之和填报主表的第1行“营业收入”。
(11)第11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本行包括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中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免税收入中包括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规定了享受免税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组织;(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检查结论为“合格”;(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了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的范围包括:(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本行填报的免税收入应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2)第12行“会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入。本行包括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中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收入,填报本行的免税收入应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3)第13行“提供劳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章程等的规定向其服务对象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医疗费收入、培训收入等。
(14)第14行“商品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销售商品(如出版物、药品等)收入。
(15)第15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政府拨款或者政府机构给予的补助而取得的收入。本行包括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事项。
本行填报的政府补助收入,如果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政策规定应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此项收入及其对应的支出同时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纳税人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属于免税收入,填报本行的同时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6)第16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收益。本行的具体填报要求,参考本表第8行事业单位“投资收益”的填报。本行填入主表的第9行“投资收益”。
(17)第17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本行填入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第三部分:事业单位支出事项的填报说明。
第18-23行由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填报。
(18)第18行“事业单位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本行包括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本行金额=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18至23行的事业单位支出中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应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增。
本表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之和填报主表的第2行“营业成本”。
(19)第19行“事业支出”: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本行填报的“事业支出”来源于会计科目“事业支出”,在实际工作中,纳税人应将事业支出与经营支出按受益原则予以归集,划分清楚。
(20)第20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文件或政策规定的项目、标准、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数据来源于会计科目“上缴上级支出”,以此核算事业收支情况。
(21)第21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填报纳税人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22)第22行“经营支出”:填报纳税人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主要是事业单位为从市场上获取经营收入所发生的支出,如从事经营活动人员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险、用于经营的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
(23)第23行“其他支出”: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19至22行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现金盘亏损失、资产处置损失、接受捐赠(调入)非流动资产发生的税费支出、赔偿金、违约金、诉讼费等。本行填入主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
[例2-21]某市公园是差额预算单位,2015年发生下列支出:上缴主管部门公园管理处100万元,公园管理费用支出200万元(包括水电费40万元、业务招待费30万元),公园绿化支出110万元,保洁支出60万元,对附属单位展览中心补助35万元,结转自筹资金建造观景台支出130万元,两台绿化用机械报废损失50万元(已经进行了资产损失的专项申报)。
某市人民公园2014年度纳税申报时按以下项目填写本表:
第19行“事业支出”填报管理费用支出200万元;
第20行“上缴上级支出”填报上缴公园管理处100万元;
第21行“对附属单位补助”填报补助展览中心35万元;
第22行“经营支出”填报170万元,其中绿化支出110万元、保洁支出60万元;
第23行“其他支出”填报180万元,自筹资金建造观景台支出130万元、固定资产损失5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685万元,填入本表第18行“事业单位支出”。
第四部分: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事项的填报说明。
第24-28行由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
(24)第24行“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所有支出总额,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本行包括了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本行金额=第25行+第26行+第27行+第28行。第25-28行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支出中由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应同时填报《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增。
本表第25行+第26行+第27行之和填报主表的第2行“营业成本”。
(25)第25行“业务活动成本”: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某项目活动或者提供劳务所发生的费用。
(26)第26行“管理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董事会(或者理事会或者类似权力机构)经费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无形资产摊销费、存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27)第27行“筹资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有关的费用。
(28)第28行“其他费用”:填报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本行填入主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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