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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9所示。表2-9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一)《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结构本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总体结构分为“营业成本”与“营业外支出”两大部分;第二层“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本表第3行至第8行分别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存在配比关系。

填报《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A101010一般企业成本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9所示。

表2-9 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

(一)《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总体结构分为“营业成本”与“营业外支出”两大部分;第二层“营业成本”又分为“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

表内关系如图2-3所示:

图2-3 《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表内关系图

(二)《A10201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适用于执行除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非金融居民纳税人填报。

(2)本表填报按照会计口径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支出”。本表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在结构上相对应,其中,本表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存在配比关系。

本表第1行对应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第16行对应主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

(3)本表取消了原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与“期间费用”的内容,使结构更加合理。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成本”: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会计口径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数额计算填报。本行金额=第2行+第9行,并据此填报主表第2行“营业成本”。

(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纳税人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写会计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行金额=第3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

本表第3行至第8行分别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主营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存在配比关系。

一个纳税人内部可能包括从事工业制造业务、提供劳务等各项业务的非法人的分公司、营业部、车间等,必须将各项业务的销售(营业)成本分别准确申报

(3)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货物成本与销售货物收入存在严格的配比关系,企业应在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除外)发生的成本也在此行填报。

制造业企业结转“销售商品成本”的流程比较复杂,成本核算的核心是按照受益对象归集成本费用,产品每一加工阶段的成本费用结转至下一加工环节,在不同加工环节分别有不同“成本费用”名称,如采购成本(材料采购、原材料)、生产成本(归集领用材料的成本、人工成本、外购半成品成本、各车间协作成本、外购或自制水电气成本,其中根据产品可销售程度,分别设定了半成品成本、产品完工成本等),产品未销售之前,都作为库存产成品成本处理,直至产品完成销售才同步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4)第4行“其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行是本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的其中数,不参与表内运算。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4行。

(5)第5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邮电通信、咨询经纪、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教育培训、餐饮住宿、中介代理、卫生保健、社区服务、旅游、娱乐、加工以及其他劳务活动发生的的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提供各项长短期劳务,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合同约定,以及完工百分比法划分当期完工进度,确认当期劳务收入的同时,相应结转提供劳务的成本。

(6)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生产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本行应与当期确认的建造合同收入相配比。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建造合同成本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规定,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合同直接费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耗用的材料费用;②耗用的人工费用;③耗用的机械使用费;④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合同的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①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有关建造合同的税收成本

所得税对建造合同成本尚无明确规定,按照相关性、合理性原则,原则上凡与建造合同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均可计入建造合同成本。建造合同工期较长,多数属于跨年度工程施工和生产大型机器设备,一般按项目签订一个订单,委托方(合同甲方)与承建方(合同乙方)往往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时间、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合同变更等情况按期支付(预付)工程款,在税收上同时要求开具发票,并按“建筑业”征收3%的营业税。

建造合同税收成本的核算原则与方法基本与会计一致,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和完工百分比法,只要工程施工项目和大型机器设备的建造标价经合同约定,甲方、乙方则在项目建造期间划分各年度的建造合同收入与建造合同成本。

实际管理中注意两个问题

①征纳双方可能对完工进度存在不同认识,并要求乙方按照完工进度缴纳营业税并开具发票,税务机关认定的完工进度也可以作为确定建造合同完工的税收成本,如果与企业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职业判断结果有出入的,会计核算可以不作改动,税收与会计的相应差异应登记台账,以便工程施工结束后,统一进行工程项目的会计结算和税收清算。

②会计核算可能存在对某些工程费用把关不严的问题,如一些与工程施工和建造合同无关的支出“挤入”合同成本,税收对上述与建造合同无关的费用不准作为合同成本在税前扣除,企业应自觉抵制与项目无关费用“挤入”建造合同成本的问题。

(7)第7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成本核算的,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发生的租金成本。

本行主要填报两项内容,一是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以与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相配比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无形资产维护费用、签订让渡特许权使用权协议的支出等,结转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成本,注意与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区别,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成本结转损益后通过《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和本表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反映。二是出租房屋、专用设备、工具等固定资产取得租金的,以所出租资产的折旧费用、专项维护费用等,根据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配比的原则,结转相应成本。

[例2-15]某公司2015年发生如下业务:转让A专利使用权,每年收到转让费50万元,该专利账面价值300万元,按10年摊销;出售B商标收到价款120万元,B商标原值200万元,为摊余价值80万元;同时出租与A专利相关专有设备,每年收取租金20万元,该设备原值为80万元,按10年摊销,预计净残值为0.5万元。

①收到租赁A专利款时:

摊销费用时:

计算税金及附加时:

②出售B商标收入时:

③收到租金时:

计提折旧时:

计算税金的分录略。(www.xing528.com)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本行填入37.95万元(7.95+30),出售B商标的营业外支出6.6万元填入本表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

(8)第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主营业务成本,其中包括企业将产品委托代购代销单位购买或销售商品所支付的手续费支出。

需要说明:①对于受托单位采取买断方式代购代销商品的,企业按正常商品销售处理,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销售商品成本”,并填入本表第3行。②双方采取收取手续费代购代销方式下,委托单位在发出商品时不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收到代销清单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填入本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同时,将受托方从结算款中扣除的手续费归集到“代购代销手续费”二级科目,填写本行。

本行的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8行。

(9)第9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本行金额=第10行+第12行+第13行+第14行+第15行。

本表第10行至第15行的数据,分别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其他业务收入”对应行次的数据配比。

(10)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工业制造业、商业流通、工程施工等企业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发生的成本。

需要说明:①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不是公司主营业务,上述废品或下脚料是在产品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副产品;②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实际支出可能已在正常产品销售成本结转中做了归集反映,注意不要重复扣除;③专业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应填入本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

(11)第11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成本”: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应确认的其他业务成本。本行是第10行“材料销售成本”的其中项,不参与表内运算,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1行。

(12)第12行“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将固定资产使用权让与承租人形成的出租固定资产成本。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2行。

(13)第13行“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填报纳税人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形成的出租无形资产成本。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3行。

(14)第14行“包装物出租成本”: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装物形成的包装物出租成本。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4行。

需要说明:①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原则上视为低值易耗品(存货),会计上采取“一次摊销法”或“五五摊销法”;一般周转使用的包装物数额较小、数量较少的采取“一次摊销法”,数额较大、数量较多的采取“五五摊销法”。②“包装物出租成本”主要填列用于出租的包装物的摊销成本,未用于出租的包装物的成本,不在此行填列;包装物出租成本如果已经摊销完毕,以后年度不得重复摊销。③包装物出租过程中可能会发生一定费用,可以作为管理费用处理,但不能重复列支。

(15)第1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成本。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5行。

(16)第16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有关项目。“营业外支出”是与企业主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与《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收入”的各事项不是同一笔业务,不存在配比关系。本行金额=第17行+第18行+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第23行+第24行+第25行+第26行,并据以填入主表第12行“营业外支出”。

(17)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处置非流动资产形成的净损失,其中包括出售无形资产损失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改变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对“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的损失,以及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属于由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规定,将此类损失改为清单申报扣除事项。

需要说明:①此行不包括纳税人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的、正常销售固定资产类商品的情况,此类企业主要指机器设备生产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机器设备、房地产开发产品属于“存货”,应在第3行“销售商品成本”核算。②纳税人填报出售无形资产损失时需要对应《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出售无形资产产生盈余时,填入《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出售无形资产发生损失时,填入本行。本行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出售无形资产(所有权)损失的数额,实际上也属于资产损失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首次明确,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申报后可在税前扣除。

(18)第18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损失。主要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采取公允价值模式核算非货币资产交换的企业,换出固定资产的净损失。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8行。

(19)第19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进行债务重组应确认的净损失,主要是指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重组属于典型的非货币资产交换业务,债务重组一般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作出让步,这种“让步”是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同时也是债权人的债务重组损失。有关债务重组简介参阅《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债务重组利得”的填报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所转股份的公允价值、或者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所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将其终止确认,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重组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上述差额冲减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冲减后仍有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资产减值损失。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重组中,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相关条件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经法院裁定的,或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以及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需要说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关联方之间发生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债权人的让步损失,应当视为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做的让步应推定为对股东分配股息,债务人应确认股息收入。

[例2-16]甲企业2015年10月销售一批货物A给乙公司,价款300万元,增值税51万元,乙公司由于资金困难无法支付,经双方协商,同意乙公司以公允价值260万元的B货物抵偿欠款。

收到抵账货物时: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此行填入46.8万元。

(20)第20行“非常损失”:填报纳税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各项非正常资产损失(包括流动资产损失、坏账损失等)。

“非常损失”限于非正常损失,由于其他正常损失或资产贬值已通过提取减值准备方式解决;非正常损失是由于管理原因或受突发事故造成的,会计上计入当期利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符合条件的资产损失经项税务机关申报后可以税前扣除,超过扣除范围的部分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33行“资产损失”项进行纳税调整。

(21)第21行“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无偿给予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的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现金资产捐赠,以实际支出数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企业发生的非现金资产捐赠,应从以下两点考虑:①企业所得税对非货币资产捐赠做“视同销售”处理,非货币资产隐含的增值额已通过视同销售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应按公允价值(即市场价格)计入“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科目,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统一按年度会计利润12%的限额内进行纳税调整。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并出具公益性捐赠票据,这样,企业凭票据价格入账符合计税成本原则。

[例2-17]A企业2015年6月通过国家减灾委员会向某灾区捐赠自产产品成本180万元,市场售价200万元,假定当期该厂会计利润总额为1000万元。

该企业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20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180万元,同时准予税前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该企业当年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限额为120万元(1000×12%),实际捐赠支出214万元超出限额,应做纳税调增94万元。

(22)第22行“赞助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赞助支出。

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发生各种名目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本行填报企业在“营业外支出”中赞助支出,应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1行全额调增。

(23)第23行“罚没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由于违反有关规定遭受处罚,对外支付的各项罚没支出。企业接受罚款的情形较多,凡按法律、行政法规所受处罚的支出不准税前扣除,如行政罚款、罚金等;除此之外受经济法规、民事合同关系所支付的罚款允许扣除,如纳税人支付的违约金银行罚息、诉讼费、赔偿金等。

[例2-18]A企业2015年度由于违反经济合同,法院判决赔偿对方200万元违约金。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A企业填入本行的200万元,可以扣除。不需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进行纳税调整。

(24)第24行“坏账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各项坏账损失。(该项目适用于小企业准则的企业填报)

(25)第25行“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无法收回的债券股权投资损失。(该项目适用于小企业准则的企业填报)

(26)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在“营业外支出”核算的其他损失及支出,其中包括在“营业外支出”中核算的固定资产盘亏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未设计“固定资产盘亏”概念,将其作为资产减值准备处理。固定资产实际购置费用已计入资产成本,盘亏是在年末盘存资产时发现资产价值的减少,应计入企业当期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规定,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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