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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新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操作指南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8所示。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②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①登记信用卡透支额:图2-2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表内关系图(二)《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有关说明本表是结合金融行业收入特点专门设计的行业申报表,适用于

税收新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操作指南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格式如表2-8所示。

表2-8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

(一)《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结构

本表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本表总体结构分为“营业收入”及“营业外收入”两大部分;第二层其中“营业收入”又分为“银行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已赚保费”“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六部分。

表内关系如图2-2所示:

图2-2 《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表内关系图

(二)《A10102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有关说明

(1)本表是结合金融行业收入特点专门设计的行业申报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政策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查账征收的金融企业填报。

(2)本表区分银行业务保险业务、证券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等不同的金融行业分别填列收入,突出了不同行业特点,本表第1行对应主表第1行“营业收入”,第35行对应主表第11行“营业外收入”。

(3)本表取消了原报表中的“视同销售收入”内容,保留的“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的内容,根据企业会计核算的口径填报。

(三)具体行次的填报说明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了金融企业中“银行业务收入”“证券业务收入”“已赚保费”“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汇兑损益”“其他业务收入”六部分收入的数额计算填报,本行金额=第2行+第18行+第27行+第32行+第33行+第34行。本行应按会计口径填报,同时计入主表的第1行“营业收入”。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收入、贴现利息收入、保费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款项,如企业代垫工本费、代邮电部门收取邮电费等。可见,“金融商品服务”范围很广,包括银行业贷款利息收入、保险业保费收入、证券行业经纪业务、自营业务等收入。

(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收入。本行=第3行+第10行。

传统银行业主要从事存贷款业务,并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现代金融业发展,银行除从事存贷款业务外,不断介入金融咨询服务和金融经纪业务等中间业务,并且中间业务收入规模逐渐增大。

(3)第3行“利息收入”:填报银行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

银行作为融通资金和经营资金的专业机构,其存贷款利息收入主要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等利息收入。《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利息收入按让渡资金使用权时间和利率计算确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规定:①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②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③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银行作为经营资金的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时间价值,除将闲置资金存放同业取得利息外,在办理结算、托管、委托收付款、承兑等业务时将资金短期存放同业取得利息。

(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商业银行应将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存款准备金率)存放央行,以此控制货币流通量,实现货币与交易所需资金的供求平衡。商业银行存放中央银行资金,包括准备金存款、存放中央银行的特种存款、存放中央银行财政性存款、购买央行金融票据等,是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存款,央行需向商业银行支付利息。

(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

银行作为融通资金专业机构,自有资金经常不足以短期巨额支付,金融机构之间经常跨行拆借资金,拆入行需向拆出行按资金占用时间支付利息,此行填报拆出行取得的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

拆出资金包括同业拆出和金融性公司拆出两种,商业银行同业拆借对象限于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金融性公司、当地融资中心等。

(7)第7行“发放贷款及垫款”:填报银行发放贷款或在银行结算、对外贸易中短期信用垫款等按约定取得的利息收入。

[例2-11]某银行2015年9月30日统计发现信用卡透支共90万元。按信用卡透支利率计算的利息为5000元。

①登记信用卡透支额:

②收到透支金额及利息时: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本行填入5000元。

(8)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金融资产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融出资金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金融资产的买入协议价与卖出协议价之间的差额为其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实际上属于一种以“票据、证券、贷款”为抵押的贷款行为,买入价与卖出价差实际上是一种利息收入,应将买入与卖出价格的差额按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协议约定的时间换算为利息收入。

[例2-12]某银行与A企业签订购入返售金融资产协议。银行于2015年3月1日按面值购入A企业债券2000万元,该债券为2015年1月1日发行的,期限为两年,票面利率6%,半年付息。2015年6月30日银行按面值售出该批债券。

①购入时:

②半年计息时:

③收到利息时:

④出售时: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本行填入60万元。

(9)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附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他利息收入。如债券投资利息收入、押汇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境外转贷款利息收入、外汇储备贷款利息收入、个人贷记卡透支利息收入、个人消费贷款利息收入等。

(10)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相关金融业务服务等中间业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本行金额=第11行+第12行+……+第17行。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规定,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商业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中间业务有利于完善银行服务功能和提高银行盈利能力。目前,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包括:一是需央行审批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担保类业务(备用信用证)、贷款承诺、金融衍生业务、各类投资基金托管、各类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等;二是各类汇兑业务、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代理发行、承销、兑付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发工资、代理社保基金发放、代理各项公用事业收费)、委托贷款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代理资金结算、代理其他银行的银行卡业务、各类代理销售业务(代销旅行支票)、各类见证业务(存款证明)、信息咨询业务(资信调查、企业信用等级评估、资信评估业务、金融信息咨询)、企业个人财务顾问、企业投融资顾问业务(融资顾问、国际银团贷款业务)、保管箱业务。

(11)第11行“结算与清算手续费”:填写银行办理各类资金结算,如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异地收款、同城结算、委托贷款,以及各种交割清算业务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12)第12行“代理业务手续费”:填写银行承办各种代理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如代收水电费、煤(燃)气费、电话费、采暖费、报刊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网络通信费、交通罚款、代收保险金等收取的手续费收入。

(13)第13行“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填写银行信用承诺(如对客户提供大额授信额度),对某些交易或客户提供贷款保证等收取的手续费或佣金。

(14)第14行“银行卡手续费”:填写银行办理银行卡的发行、挂失、结算等收取的手续费。(www.xing528.com)

(15)第15行“顾问和咨询费”:填写银行提供各种资金融通、理财、投资评估等收取的顾问和咨询费收入。

(16)第16行“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填写银行作为第三方履行托管职能收取的托管或受托业务的佣金,如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医疗保险基金的托管、部分投资基金、专项基金项目的托管等。

(17)第17行“其他”:填写银行除上述收入项目以外的其他受托业务收入。

(18)第18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收入。包括了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以及其他证券业务收入。本行金额=第19行+第26行。

证券业务包括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自营证券业务主要赚取证券价差收入,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收取手续费、代理费、佣金等代理收入。

(19)第19行“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承销、经纪、代理兑付和保管等业务取得的各项手续费、佣金等收入。证券业务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是证券企业的重要收入事项,主要包括了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等收取的手续费、佣金等收入。本行金额=第20行+第21行+第21行+第21行+第21行。

(20)第20行“证券承销业务”:填报证券企业承销股票、债券、基金等发行业务取得的价差收入和手续费收入等。

(21)第21行“证券经纪业务”:填报证券企业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投资银行等业务取得的经纪业务收入。

(22)第22行“受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填报证券企业受客户委托进行金融资产管理等取得的管理服务收入。

(23)第23行“代理兑付证券”:填报证券企业代理客户兑付国债企业债券、股息、派发红股、配股、送股、申购股份等业务取得的收入。

(24)第24行“代理保管证券”:填写证券企业从事证券保管、托管等业务,如社保基金托管、对基金资产托管等取得的收入。

(25)第25行“其他”: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中间业务取得除上述事项以外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26)第26行“其他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的除经纪、自营和承销业务以外的与证券有关的业务收入,其中包括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业务过程由于资金融通、拆借等所取得的利息净收入等。

(27)第27行“已赚保费”: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本年实际保费收入。本行金额=第28行-第30行-第31行。

已赚保费是保险行业核算收入的重要指标。保险企业收取保费在前,向用户提供保险保障在后。保险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收取保费并不一定导致相同数额所有者权益的增加,具有预收款性质,趸交保费这一特点更为明显,所以,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的定义,与其他企业收入不具有可比性。保费收入很容易给人以与其他企业收入相同的错觉,使人忽略保费收入的递延性质和其未来责任,不利于保险企业预警和控制风险。考虑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所对应的保费收入已通过准备金的方式从企业当期损益中扣除,因此,将保费收入剔除“分出保费”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后(即已赚保费)基本相当于企业的经营收入。

[例2-13]某再保险公司2015年共收取保费15000万元,已负了保险责任的保费为6000万元,分出保费4000万元,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2000万元,上年度转回已赚保费3000万元。

本年已赚保费=15000-6000-4000-2000+3000=6000(万元)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本行填入6000万元。

(28)第28行“保费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和从事再保险业务、联合保险业务等取得的分保费收入,其中包括了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等。

保费收入指公司按规定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及储金折算利息,其中,储金折算利息是指在会计期末,按本期储金平均余额和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计算的利息。

分保费收入指保险公司接受分入分保业务时,按分入分保合同条款规定向分出分保公司收取的保险费收入,分入分保业务按所享受的保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关于保费收入确认时间:在保险业务合同签订后,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时,按应计收入数额确认保费收入的实现;保险合同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缴纳保费的,于合同约定收款日期分期确认保费收入;采取趸交保费的,于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应按储金面值和国家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出的当期利息收入按期确认保费收入;长期人身险业务在实际收到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按分保业务合同确认保费收入。

[例2-14]某汽车公司2015年一次购买一年车辆强制险,约定一季度缴纳一次保费,该出租汽车公司全年一次缴清车辆强制险24000元。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如下:

①收到预收保费时:

②2015年每季度将预收保费转收入时:

2015年度纳税申报时,本行填入24000元。

(29)第29行“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公司或分入公司)从原保险公司或分出公司分入的保费收入。本行是第28行“保费业务收入”的其中项,不参与本表运算。

(30)第30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填报纳税人(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即向分入分保公司支付的保费,按照收益与责任配比原则,由分入保险公司与原保险公司按比例共同承担保险责任。

(31)第31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保险企业)提取的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同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人寿保险公司提取的寿险责任准备金等不在此行填列,将其作为金融企业的成本费用项目填入《A102020金融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第19行“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在保单有效期内发生的未决赔款所计提的赔款准备。

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指公司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的赔款准备。

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非寿险保单,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

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指损益核算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类非人身险业务,在业务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公司在年终按业务到期年份将历年累计的保费收入与赔款支出的差额提取的准备金。

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指经营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险业务的公司对保单生效后应承担的未到期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

(32)第32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除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外的金融商品服务取得的收入。如典当行业、担保行业、财务公司等取得的经营收入。

(33)第33行“汇兑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外币交易因汇率变动而产生的汇兑损益,损失以负数填报。

(34)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如金融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金融企业处置抵押房地产的收入等。

需要注意:本行包括了保险企业除保险业务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如追偿款收入、租赁收入、咨询收入、代查勘收入、手续费收入、理赔中收回固定资产变现收入、无形资产转让净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追偿款收入指公司对因第三者过错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在赔偿被保险人后取得代位求偿权并向第三者索回赔偿所取得的收入。

(35)第35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在“营业外收入”会计科目核算的与其营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等。本行金额=第36行+第37行+第38行+第39行+第40行+第41行+第42行,并据此填报主表第11行。

(36)第36行“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填报纳税人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取得的净收益。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7行。

(37)第37行“非货币资产交换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确认的净收益。纳税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8行。

(38)第38行“债务重组利得”: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确认的净收益。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9行。

(39)第39行“政府补助利得”: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应确认的净收益。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0行。

(40)第40行“盘盈利得”:填报纳税人在清查财产过程中查明的各种财产盘盈应确认的净收益。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1行。

(41)第41行“捐赠利得”: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企业、组织或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确认的净收益。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2行。

(42)第4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包括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的收益。具体填报要求参考《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23-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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