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一) 概念
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是罪犯被依法批准离监探亲时,监狱发给探亲罪犯证明其离监原因及身份的文书。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是罪犯临时离监的身份证明,同时也有利于公安机关落实对离监探亲罪犯的监督管理。该文书注明了罪犯探亲的期限,能起到督促罪犯按时回监的作用。
(二) 制作依据
《监狱法》第57条第2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监狱可以根据情况准其离监探亲。”《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离监探亲和特许离监规定〉的通知》(司发通〔2001〕094号)第8条规定,罪犯回到探亲地后,必须持《罪犯离监探亲证明》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
二、文书实例
《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实例。[2](www.xing528.com)
三、制作要点
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属填写式文书,分为正本和存根两部分,正本交由罪犯本人,存根由监狱留存。制作及使用该文书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文书填写的依据是经监狱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的《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
2.文书正本中的探亲期限要求填写到小时,在批准的期限内以监狱正常的工作时间作为离监探亲的起始和终止时间,不以足日计算。例如,监狱批准某罪犯离监探亲5天,期间自4月10日至4月14日,该监狱正常的工作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那么,《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填写的该罪犯实际探亲期间应为4月10日的上午8时至4月14日的下午5时,而不是4月15日的8时,这点要特别注意。
3.正本中的成文时间应填写罪犯离监探亲之日,与上面填写的离监探亲的起始日保持一致,加盖监狱印章。
4.罪犯离监探亲证明书正本应在罪犯离监时交给罪犯,要求罪犯到达探亲地后持该证明及时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报到,归监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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