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知识
(一) 概念
补充侦查报告书是公安机关根据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决定书的要求,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后,向人民检察院报告补充侦查结果所制作的法律文书。
补充侦查是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补充侦查有利于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准确地打击刑事犯罪分子,同时也有利于避免发生冤假错案,提高办案质量。
(二) 制作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6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2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修正)第138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的补充侦查提纲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第295条规定:“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有两种情况:一是提请逮捕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在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同时,制作补充侦查通知书,一并送交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过补充查证后,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二是移送起诉的案件,经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嫌疑人而退回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经过补充侦查后,也应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www.xing528.com)
二、文书样式
三、制作要点
1.补充侦查报告书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制作完毕,并及时送达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得超过法定时限。如果因案情复杂,在法定的时限内不能补充侦查完毕,可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如果在补充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新的重要罪行,可呈请批准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并制作相应的文书。
2.补充侦查报告书要详细地写明补充侦查的有关情况和结果及所取得的证据。制作时,要针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中所列的补充侦查提纲,逐条予以说明。对于补充侦查查清的事实,应当写明查清的事实和证据;对于经过补充侦查仍未查清或无法查清的,应当写明没有查清的原因;对于案卷材料中已有证据,不需要补充侦查的,可注明所需证据所在的卷宗及具体页码,说明无补充侦查的必要。
3.利用秘密侦查手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或者属于国家重要机密的材料,不宜在补充侦查报告中反映;必须写的,一定要在转为合法的证据材料后,才能使用。
4.补充侦查报告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另一份由公安机关留存附侦查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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