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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制作:债权公证书的熟知与拓展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

法律文书制作:债权公证书的熟知与拓展

一、基础知识

(一) 概念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而出具的公证文书。公证机构出具这种强制执行证书后,当事人拒不履行该债权文书中指定的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 制作依据

证明债权文书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强制执行效力是公证所具有的三个基本效力之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因诉讼、仲裁带来的时间上的浪费。

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各种借据、欠条;还款(物)协议;以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规定,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所在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出具的条件是: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的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文书实例[1]

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公证书

(××××)沪证经字第×××号

申请人(借款人):宋××,男,××年××月××日出生,现住上海市××区××路××号,身份证号码:××××××××××。

贷款人:交通银行上海市××支行,地址:上海市××路××号。

负责人:王××。

代理人:李××。(www.xing528.com)

公证事项:赋予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宋××(下称“甲方”)和交通银行上海市××支行(下称“乙方”)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下称“该合同及补充协议”)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甲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甲方与其配偶毛××的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三)购房首付发票;(四)个人职业及收入证明。乙方向本处提交了下述证明材料:(一)注册号为企字××××号营业执照(副本);(二)编号为××××号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三)负责人王××身份证;(四)乙方委托李××为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五)个人汽车消费(或住房)贷款担保方授信额度审批表、个人住房贷款审查(审批)表。

经查,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合同及补充协议、建立借贷法律关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及甲乙双方提交的证明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因甲方及其配偶毛××未就该合同及补充协议项下的房产作过夫妻财产约定,故本公证员要求甲方及其配偶共同确认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并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了本公证书前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双方在该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借款的币种、数额、还款期限、利率违约责任等条款。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甲方配偶毛××在本公证员面前另行签署了对该合同及补充协议无异议的《确认书》,并办理了公证(公证书编号:××××)。甲乙双方并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宋××与乙方交通银行上海市××支行负责人的代理人李××于××年××月××日在上海市,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生效及债权债务形成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章或签名)×××

××××年××月××日

三、制作要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所签合同的时间、地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书的编号应明确具体,债权文书的履行情况应表述准确。

2.公证机构应依据管辖权限,明确申请强制执行应送达的人民法院。

3.执行标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应明确具体,无歧义。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同时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公证处签发的《执行证书》,仅提交《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不具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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