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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文书制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证文书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出具的证明文件。根据《公证法》第36、37、38条的规定,公证文书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这也是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公证文书的概念和分类:法律文书制作

(一) 公证文书的概念和特征

公证文书是指公证机构在公证活动中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制作的各类文书的总称,它是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公证机构依法出具的能够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证明文件。

公证文书具有如下特征:

1.公证文书具有国家公信力。公证是由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司法部2020年10月20日修正的《公证程序规则》第3条规定:“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公证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机构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证活动的专设法律证明机构,公证文书具有国家公信力。

2.公证文书具有特殊效力。公证文书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除《公证法》外,司法部还专门制定了《公证程序规则》来规范公证程序。因此,公证文书是经过严格审查、依照法律程序出具的具有特殊效力的法律文书。

3.公证文书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证活动的基本准则。公证文书证明的内容必须要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真实与合法二者是统一的,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 公证文书的种类

从目前我国公证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看,公证文书主要有以下几种:①根据公证文书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证文书、经济公证文书、涉外公证文书三类。②根据公证文书的制作主体,可分为公证申请书和公证书两类。③根据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可分为证明法律行为的公证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事实的公证文书,证明有法律意义文书的公证文书,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证据保全、提存及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的公证文书五类。④根据公证书的格式,可分为定式公证书和要素式公证书两类。⑤根据公证文书的内容,可分为公证书、公证决定书、公证通知书、辅助性公证文书四类。(www.xing528.com)

(三) 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

公证文书是公证机构活动的结果,是以书面形式反映公证活动的全过程,是对证明对象进行调查和证明结果的一种特殊的书面证明,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效能和约束力。根据《公证法》第36、37、38条的规定,公证文书具有三个基本法律效力,即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

1.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文书作为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证法》第36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2.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据公证机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再经过诉讼程序。《公证法》第37条第1款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公证文书的法律要件效力。公证文书的法律要件效力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国际惯例、当事人的约定,特定的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证明后才能成立,并产生法律效力;未履行公证程序,则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法》第38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其规定。”

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是公证文书的最基本效力,任何公证文书都具有证据效力,而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要件效力则不是普遍的,只有特定的公证文书或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产生。公证文书不仅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而且还具有域外法律效力,这是因为公证文书是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可靠的证明文书。公证文书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交往中,在国际上也得到广泛的承认,具有域外法律证明力,是进行国际民事、经济交往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书。这也是公证文书证据效力在空间上的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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