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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供问题的应用与实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因此,对待诱供问题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即考察相关言词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诱供问题的应用与实践:如何排除非法证据

要点:诱供是指侦查人员用某种许诺作为交换条件诱使被讯问人按照侦查人员的意图进行供述的违法侦查活动。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刑诉法一方面禁止诱供,但另一方面并未明确将诱供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因此,对待诱供问题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必须进行实质审查,即考察相关言词证据内容本身是否具有客观性和真实性。

诱供和侦查策略在实践中不易区分。一般来说可以从下四个方面区分诱供和侦查策略:(1)许诺内容是否超出了法律许可的范围;(2)供述是否出于自愿,有没有违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基本原则,引诱、欺骗等方法是否足于迫使行为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3)引诱、欺骗等方法所获取的口供是否是行为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口供内容本身是否真实,能否与其他证据印证;(4)引诱、欺骗等方法是否违反法律强制规定和道德伦理。(www.xing528.com)

参考资料:“关于通过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条制定过程中也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认为,通过采取这种手段获取证据是一种严重侵犯人权的行为,从规范司法的长远角度,应该予以排除,并且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这种证据,应综合多种可能损害公正审判的因素决定是否排除。只是《规定》不宜作出与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威胁’‘引诱’‘欺骗’的含义及标准问题的确不好界定,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摧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和策略很难与之区分开来,如果这些讯问方法都被认为非法,将导致大量口供被排除,给侦查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因此,对此问题不必苛求严格,暂不作出规定。”——吕广伦等《〈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1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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