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是善治的前提,也是法治的基础工程。科学立法体现了立法工作的技术性和规律性,保障了立法的质量,提高了法律实施的效率,减少了执法成本;民主立法突出了我国立法的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特性,是我国立法人民性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立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区别所在;依法立法要求立法要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为基本遵循,严格遵循立法原则、立法程序,保障立法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1.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确保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
立法工作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法律化、制度化的过程,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党的领导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必然体现在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上,确保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等在立法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把党的领导法律化。2021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政治站位,坚持立法工作的政治方向,通过建立年度人大立法计划向自治区党委请示报告制度和相关议事协调机制,将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落细,充分发挥党领导立法的政治靶向作用。同时,善于把党的主张通过人大立法法律化,使党的领导及时转化为法律,实现了党的领导与立法工作的高度统一。
2.积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2021年,打造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是自治区党委、政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讲话精神的重大工程,也是整个“十四五”时期推进宁夏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举措。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先行区”建设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促进条例》,通过立法先行,以立法引领改革发展,充分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规范引领作用。绿色发展是新时期新的发展要求,也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体现。针对宁夏产业结构特点,为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宁夏制定出台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一起为宁夏构筑了绿色发展的法治屏障。(www.xing528.com)
3.针对国家法律变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完善地方立法内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具体要求,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证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立法,实现了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价值的一致性。为了打造黄河文化彰显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及时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长城保护条例》;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为了落实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宁夏及时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国家政策精神,回应社会关切。通过对自治区现行有效的174件地方性法规和56件法规性决定的集中清理,保证了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国家政策的统一性,推进了地方立法体系化建设。
4.履行法定职责,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和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
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形式。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要求,持续推进备案审查工作走深走实。2021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报备地方性法规备案文件44件。收到自治区政府和设区市的人大常委会、政府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25件,报备审查率100%。同时,按照《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要求将自治区“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实现了备案审查范围基本全覆盖。2021年底宁夏将建成涵盖自治区各类规范性文件的数据库,并免费向公众开放。通过强有力的备案审查,不但有效维护了宪法法律的权威,也对规范各级政府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利益具有重要意义。2021年共审查批准设区的市立法11件,同时加强对设区的市进行立法的指导,从立法项目选定到提前介入,再到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了设区的市的立法水平,为设区的市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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