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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因素:最新研究分享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影响女性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三个方面。现代生物学派研究表明,女性生理周期与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在这些特殊的生理周期,女性体内的激素水平会发生显著的变化,相应地会出现不同于平常时期的心理症状,表现为焦虑、敏感、冲动等,尤其是在月经期与更年期。现实的犯罪相关因素研究表明,女性入商店行窃、放火、杀人以及妨碍公务等行为,与其月经期有重要的相关性。

女性犯罪因素:最新研究分享

影响女性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因素包括生理因素、心理因素与社会文化因素三个方面。生理方面的成长和发育是个体心理形成和发展所必需的前提,但仅仅有了生理上的成熟,并不能决定个体心理的发展水平和倾向。生理上男女性别的分化早在卵子受精时就决定了,但作为女性,其独特的心理的形成和变化,却不仅是由于具备了女性的生物学及解剖生理特点,而是在她出生之后社会化的过程中形成的,是女性个体生活和成长的整个外部环境(尤其是人际关系与社会角色期待)的反映。

女性性别角色的生理属性与社会属性特征

女性性别角色的社会化,对其以后的心理特征及其行为都有重要影响。在解剖生理学上,男女在身体素质、性器官等方面确实存在差异,而在神经活动、智力方面的水平差异并不显著。但在实际生活中,男女两性在性格、能力、情感、意志等方面确实存在着很大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主要是人们按照不同的社会角色去培养、训练原本对人世毫无分辨力的男孩和女孩的结果。女性独具的性别特征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女性生理因素与犯罪

1.女子青春期生理发育的不可塑性与心理发展的可塑性之间的矛盾。青春期是指女子在青春期(约十一二岁开始)必然要经历生理上的一系列剧烈变化,包括生理机能与第一性征与第二性征,如乳房增大、骨盆变大、皮下脂肪增厚、月经开始出现等,生理发展日益成熟。女性未成年人性成熟一般比男性未成年人早一至一年半。整个青春期的变化时间,约经历2~3年。

女性青春期生理变化与心理发展不平衡性特征

女性的性爱心理在生理发育驱动下,在社会环境的影响下开始萌发,并且其演变的速度并不亚于这个时期的生理发育的变化。所不同的是,这个时期的性爱心理变化是不稳固和不稳定的,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其原因在于身处青春期的女性是刚刚从儿童向成年过渡,生活阅历的狭窄,社会环境的影响,逻辑思维能力的限制,使她们的思维处于一种半成熟、半幼稚状态。因此,尽管这时她们的思维能力在增强,但是判断力薄弱,不善于识别,容易出现片面和武断倾向,这就促成了女性青少年在青春期的性爱心理发育上的既非常剧烈,又极不稳定、可塑性大的特点。

青春期的女性对于这一时期所产生的生理发育上的不可塑性和心理发展上的可塑性矛盾,本身虽然具有一定的调节能力,但是,当这种矛盾随着生理上的急剧变化而日益严重时,单凭自身尚不成熟的心理因素很难驾驭生理发育的自然需求,这就有可能使性生理性、动物性需求突破性心理社会性控制,把这种动物性心理冲动理解为正常的性爱心理,最终导致女性在两性问题上容易发生越轨行为,并由此可以引发出各类的犯罪行为。

2.女性生理周期和犯罪现象的关系。现代生物学派研究表明,女性生理周期(月经期、更年期等)与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系。

女性天然地承担孕育后代的重任,具有特殊的生理结构,其伴随着特殊的生理周期:月经期、怀孕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在这些特殊的生理周期,女性体内的激素水平会发生显著的变化,相应地会出现不同于平常时期的心理症状,表现为焦虑、敏感、冲动等,尤其是在月经期与更年期。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医学家希波克拉底就在其著作中对有关月经周期发生的身体症状和心理改变作了描述,其后的研究中比较著名的是1931年R.T.弗兰克提出的“经前紧张症”,即行经前3~4天内发生的情绪变化,包括忧郁、焦虑不安、烦躁易怒以及自信心下降。因此,女性容易在这期间产生冲动或与他人发生冲突,从而具有较大的进行违法犯罪的危险性。具有这种特殊素质的女性,在这一期间往往降低了对刺激或冲动的抵抗力,容易在冲动的作用下产生违法犯罪行为。早期的犯罪学家龙勃罗梭的研究表明,在以妨害公务罪被逮捕的80名女性中,有71名在犯罪时正处于月经期。现代医学研究发现,女性在月经期因为内分泌平衡受到干扰,往往产生不愉快、冲动、不协调,感情容易受刺激、易嫉妒、易疲劳、神经质性不安等情绪不良现象。当代生物社会学者达尔顿(Dalton,1978)则指出,女性内分泌腺控制的月经前及月经期间影响其攻击不端行为的发生。因为这期间女性对外界刺激敏感,易激惹,冲动性强,心情易变,难以抑制怨恨、嫉妒、绝望之类的情绪。现实的犯罪相关因素研究表明,女性入商店行窃、放火、杀人以及妨碍公务等行为,与其月经期有重要的相关性。我国某省女子监狱2006年的统计显示,有41.23%的女犯在实施犯罪时正处于月经期、孕期、哺乳期或更年期。日本学者广濑胜世认为,杀人和放火犯罪,与月经等特定的生理周期有密切的关系。杀人犯罪的39.4%,放火犯罪的39.4%,盗窃犯罪的12.6%,都发生在月经前到月经之间。而绝经期,是另一种女性特有的生理现象,指女性从45岁到55岁,以月经停止为主要标志的时期。这一时期女性,随着卵巢功能逐渐衰退,内分泌发生暂时的紊乱,会引起一系列的症状出现。又由于大脑皮层功能失调,兴奋和抑制过程的不平衡,也会出现一系列不同于其他时期的心理症状,而显得焦虑、烦躁,心境变化快,情绪波动大,攻击性会大大增强。上述这些消极的生理与行为特点在某种情境的作用下,较容易诱发女性实施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女性生理因素的影响力并非决定因素

3.生理发育过剩因素。女性的性早熟及由于性早熟催化的或素质性的生理发育,也是引起女性进行违法犯罪的重要生理因素。受到物质因素(如营养及激素性食品)与环境、教育因素的共同影响,与一百年前相比,当今人类个体的青春期提前了1~2年的时间。这对女性的生理成熟与心理成熟矛盾的冲突性影响尤为明显。美国犯罪学家希利(W.Healy)曾经对许多的未成年犯罪人进行过调查研究,发现在犯罪少女中,性早熟或生理发育过剩的情况很多,因而认为女性生理发育过剩与性早熟是女性产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4]

女性生理发育过剩现象仅为极少数,但在女性犯罪人中却是较为明显

(二)女性犯罪的心理因素

对于女性是否进行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犯罪行为特征产生影响的心理因素主要有下列方面:

1.女性个性动力特征因素。

(1)需要与动机。需要是犯罪动机产生的基础,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源泉。犯罪女性的需要首先集中于物质性需要方面,即贪图物质需要享受,较高级的精神需要较少。因而女性犯罪中盗窃、毒品等贪财性动机的犯罪占很大的比例。某省女子监狱中涉毒女犯占关押女犯总数的75%。其次是不正确的恋爱观、婚恋观的情感需要在其犯罪动机的诱发中具有重要价值。其不正确的恋爱观、婚恋观导致其行为的偏执,为了维护自己情感的需要而走上犯罪道路。例如,有的女性,认为爱情高于一切,不惜为了爱情而挪用公款,为了争夺所谓的爱情而不惜伤害别人。同时,倾向于将爱情等同于生理性需要,而将性满足、性刺激为自己生活的主要目标。另一方面,当恋爱、婚恋行为是遇到挫折时,就不择手段,获得个人自私的爱。相应地,与女性犯罪相关的动机体现为:由虚荣心、享乐主义引起的物欲型动机;由情感需要、自尊心和嫉妒心引起的报复性动机;由畸形性需要引起的性欲型动机。

(2)道德观念与法制观。犯罪是道德观念差的表现,相对而言,女性的道德观念比男性强,因而女性犯罪率较低。同时,在我国,女性的法制观念淡薄是很多女性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许多犯罪是由于缺乏忍耐而在冲动性情绪的作用下发生的。一般认为,女性的忍耐性较高,她们在挫折面前可以忍气吞声,容易保持自己的身心平衡状态,因而较少发生违法犯罪行为。但女性的忍耐性高的特征也可能导致有的女性由持续的受害者激化为施害者,如持续的家庭暴力演化而来的女性报复行为。(www.xing528.com)

2.女性个性静态特征因素。

(1)攻击性较弱。研究表明,女性的攻击性低于男性,这种差异从二三岁时就开始出现,持续童年初期,并延续整个人生,因此,女性实施的犯罪行为比男性少,在暴力性犯罪中更是如此。

(2)被动性特征。犯罪是个人主动性的表现,而女性性格上一般来说比较被动,她们在青少年时期依靠双亲生活,结婚之后依靠丈夫生活,老年时依靠子女生活。因此,她们的犯罪率比较低,许多犯罪是迫不得已才实施的。但是,相应地,她们的意志力也较薄弱,容易受到环境与他人的暗示,这可能导致她们盲从的、幼稚的、冲动的、偏激的犯罪行为。

(3)女性的自尊心。犯罪与低自尊心有密切的关系。一些研究者认为,女性的自尊心较高,因此女性的犯罪率较低。但女性较高的自尊心,在片面性的认知基础上也可能转化为偏执的观念与消极的情绪情感体现,如挫折感与失败感。

(4)女性情感丰富而细腻。这种丰富的情感可使女性更具有爱心,体现于母爱、情爱和性爱中,也可能更容易出现嫉妒感、挫折感和抑郁状态。在消极情绪情感的驱使下,如果不能正确地自我调整,就可能走上犯罪道路。

(5)应付挫折的方式。女性在社会生活中遭遇挫折的可能性较少,应付挫折的方式也不像男性那样采取表面化的方式或违反社会规范的手段,而是大多采取消极、退缩的方式,如自我攻击、退化、冷漠、否认等。同时,社会似乎给了女性更多的表达情绪的自由和方式,使得女性有可能以社会允许的多种方式表达、宣泄消极情绪,而不至于累积或转化为攻击性行为。

应付挫折方式:间接方式;转移方式

(6)性别角色特征。社会对女性的期待大多数是雅淑、温柔、文静、富有同情心、心地善良等,这些角色模式有力地制约着女性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7)恐惧与焦虑心理。犯罪是一种极为恐怖的行为表现,在进行犯罪活动时,通常也要经历高度的紧张与焦虑。研究表明,女性往往比较胆怯、多虑,容易产生恐惧与焦虑心理,因此,她们较少发生犯罪行为。

(三)女性犯罪的社会心理因素

1.不断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未独立经济地位之间的矛盾。随着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对物质的占有欲望也越来越强烈,要求的标准越来越高,以往的需要实现后,新的需要重新出现的时间间隔越来越短。工薪阶层家庭中,父母即使竭其所有,往往也难满足孩子的欲求。十三四岁的女孩开始喜好打扮,对服装、发式、装饰品具有主动要求、图新爱俏的倾向,一旦对物质的追求超出了家庭经济能力许可的范围,就可能会企图突破经济的限制,在家庭以外寻求和开辟自己的经济来源,这就容易导致发生各种贪财性动机的犯罪。

女性审美的表面化、形式化特征

2.女性的依附心理强与自我保护能力差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几千年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与观念,至今仍然影响着相当多受教育程度较低的女性,在她们的思想意识中形成了顽固的依附于男性的心理。在工作或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中,这些女性倾向于将男性领导、同事或丈夫的言行权威化,易受男性的暗示,而缺乏主见和掌握自己命运的能力。另外,女性与男性之间由于性别差异而形成了体力、性格等方面的差异,女性一般较男性体力差,性格温和、软弱,认识水平较低,直觉思维能力强,由此造成女性不仅体弱,而且具有分辨是非能力低,易于屈从于权威等特点,从而使女性的自我保护能力低于男性。女性这种强烈的依附心理与自我保护缺乏并存的特点,导致一些女性比较容易由于轻信他人并丧失自我保护意识而盲目地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女性典型的依赖性心理表现

3.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与程度因素。研究表明,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时间比男性晚,女性把较多的时间与精力花在家务事与孩子抚养教育上,社会参与程度相对较低,因此,她们违法犯罪的机会较少,犯罪率也相应较低。美国犯罪现象研究者艾德勒(F.Adler)在其《犯罪姐妹》与《当代女性犯罪事实书》中认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女性犯罪现象增多的原因,是由于随着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上升、社会角色的改变而造成的社会参与时间和程度都得到改变的结果,这种女性犯罪人可以称之为“新女性犯罪人”。这种观点也反映了西方女权运动对于女性犯罪率之影响因素的看法发生了较大变化。

犯罪现象与社会参与程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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