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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犯罪基本情况犯罪心理学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的联系。这些少女的紧张和痛苦,通常是由失败无能、潜在的有罪感产生的冲突所导致的,这种女性犯罪人占参加社区治疗计划的44%。这类女性犯罪人占参加社区治疗计划女性的29%。这类女性犯罪人又称为病态人格者或社会病态者,她们占女性犯罪人总数的14%。这类女性犯罪人已经达到了与权力型女性犯

女性犯罪基本情况犯罪心理学

(一)关于女性犯罪率

女性犯罪已经成为我国犯罪现象中的重要部分,是犯罪现象中的一种独特类型。但是,自从有犯罪现象以来,就表面现象而言,女性犯罪的比率一直是很低的。纵观我国的女性犯罪发展史,20世纪六七十年代,女性犯罪只占犯罪总数的2%左右,但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犯罪率与犯罪总量均呈上升的趋势。据王金玲对1953至1996年我国女性犯罪的调查显示:①我国妇女的犯罪率极低,无论在总人口中还是女性人口中,犯罪女性所占比例均低于十万分之三,女性在总犯罪人中的比例始终低于5%;②与总体犯罪率的较大上升幅度相伴随,女性犯罪人的绝对数也有大幅度的增加,且其增长率在较多的年份中高于总体的增长水平: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女性犯罪率总体处于增长之中;③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是盗窃、伤害、毒品犯罪。[1]据近年统计,我国的女性侵犯财产的犯罪占女性犯罪的45%~50%左右,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20%,性犯罪和其他犯罪事实约占有25%~30%。

女性犯罪率的增长往往与女性在多大程度上参与社会生活有密切的联系。如“打工妹”大量流入城市增加了女性实施犯罪的机会。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涉及的种类也变得更为多样化,如杀人、投毒、放火、盗窃、诈骗、贪污、组织卖淫等犯罪,其中尤其以财产犯罪与性犯罪、暴力犯罪最为突出。

财产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

女性犯罪的另一大特点是涉案领域增多,近年来女性犯罪的类型新增了十多种,包括间谍、故意杀人及伤害、抢劫、强奸(帮助犯)、贪污、受贿、诈骗、组织或容留卖淫、运毒、窝藏或者收购赃物、交通肇事等等。而且,其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的暴力犯罪增多。2010至2012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中,女性参与实施的有23起,其中13起为故意杀人案件,犯罪对象为丈夫、男友与邻居。

发展中国家女性犯罪在总体犯罪中的比例:5%

发达地区女性犯罪在总体犯罪中的比例:10%~15%

关于侠义精神假说。1950年美国犯罪研究者奥托·波拉克(O.Pollack)在其《女性犯罪》书中使用和发展了“天生犯罪人”理论创始人龙勃罗梭(C.Lombroso)的冰山理论,以解释女性犯罪率低的现象。该理论认为在社会上几乎发现不了女性犯罪,因为大多数女性犯罪是隐藏着的。女性在生物学上天生就具有掩饰性,并且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和稳定了这种行为方式,例如,隐瞒月经期或在性交中假装性欲亢进、假装可怜利用同情心等。同时,由于女性更倾向于充当教唆犯,而较少充当实行犯,她们总是利用性来操纵男性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此外,客观上以男性为主导地位的刑事司法机构自觉或不自觉地不愿对她们采取强硬的处罚行为。由于这些原因,使得女性犯罪受到很大的掩饰,被司法机关处理的犯罪行为很少,如同冰山上漂出的一角。波拉克的这种理论被称之为“骑士精神假说”,也即男性敬重女性、济弱扶贫的骑士精神,使得女性的犯罪行为受到掩盖。[2]

侠义精神假学,又称为骑士精神假说

(二)女性犯罪人分类(www.xing528.com)

犯罪心理学领域中,对女性犯罪人进行的分类影响较大的是由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司法学院教授玛格丽特·沃伦提出的。[3]根据社区治疗计划中的资料和女性犯罪人(特别是犯罪少女)的社会成熟水平,将女性犯罪人分成三类:

女性犯罪人的社会成就水平标准

1.冲突型女性犯罪人。这类犯罪人又称为神经过敏的女性犯罪人,她们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成熟标准,能够按照一定的价值体系行动,用这种价值体系评价自己和别人,理解社会生活中的因果关系,认识其他方面的需要与动机,能够接受说明自己行为原因的概念等。这类女性犯罪人有许多内在的消极心理,包括焦虑、有罪感、“堕落的Me(自我)”的自我意向、“消极的生活稿本”、被歪曲的知觉、机能失调的行为等。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代表着对文化压力的反应,也可能是由于某种家庭问题或长期持续的内在冲突而产生的。冲突型女性犯罪人又可以分为两小类:①焦虑型。这类女性犯罪表现出许多情感失调的症状,例如,慢性的或强烈的抑郁症或焦虑,身心疾病。这些少女的紧张和痛苦,通常是由失败无能、潜在的有罪感产生的冲突所导致的,这种女性犯罪人占参加社区治疗计划的44%。②行为紊乱型。这类女性犯罪人占参加社区治疗计划女性的29%。她们对意识到的焦虑几乎没有忍耐力,并且经常有无能、抛弃或自我谴责的感觉。她们可能通过言语攻击别人,通过狂暴的举动、各种“游戏”等来表达这种感觉。冲突型的女性犯罪人公开敌视她们的母亲,有时候把自己的违法行为解释为是试图给她们的母亲造成难堪和麻烦;她们往往来自神经过敏的家庭,在这样的家庭中,至少父母一方犯有严重的罪行,具有“堕落的”自我意向;她们常常有家庭负担或者试图解除负担。她们的违法犯罪活动通常违背了自己的信念,是由内心的冲突导致的。

2.权力型女性犯罪人。这类女性犯罪人又称为病态人格者或社会病态者,她们占女性犯罪人总数的14%。这类女性犯罪人很难正确判断人们之间的差别以及自己和别人之间的差别,很难正确估计别人的品性,不按内在的价值体系行动,而是追求行为规则和准则的外在形式,从追求权力中了解生活和自己的角色。她们经常以攻击性的方式试图反抗权力,试图损害和阻挠权威人物的意图;不愿意遵守任何别人确定的规范,并且经常独自地扮演一种权力角色。她们不可能与别人建立亲密的或深信不疑的关系;通常总想创造出一种感情淡漠、沉着冷静和不受伤害的形象;经常公开发怒和进行威胁活动以成为注意的中心,在言语或体力方面经常表现出爆发性,在思维方面经常表现出多疑或自以为是。这种女性为自己能够成功地摆布或利用别人的能力而感到自豪;所表现出的战无不胜的和粗鲁的外表,实际上是一种对她们的刻薄的父母长期存在的强烈恐怖和自然从属性进行掩盖的手段;她们中的大多数人有一个冷漠、蛮横、排斥他人的父亲和一个软弱、无助、浅薄的母亲;她们轻视母亲而憎恨和害怕父亲。她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看作是对家庭的反抗和对感情的补偿。

女性社会病态者

此类女性犯罪人的对抗心理表现

3.消极遵从型女性犯罪人。这类女性犯罪人占所有女性犯罪人的7%。这类女性犯罪人已经达到了与权力型女性犯罪人同样的社会成熟水平,但是,她们对权力的态度是不同的。这类女性犯罪人渴望得到社会承认,几乎自动地屈从于她们当时认为有权力的人;过高地估计别人的权力和能力,把自己看成是无助的、孩子般天真的人;认为自己缺乏社会知识,常常认为自己的积极性行为会被别人拒绝;她们尽管想获得别人的认可,但是在同辈群体中仅仅属于次要的成员。她们的犯罪行为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了赢得同辈朋友的承认、赞许而实施的。她们的家庭往往是不稳定和不协调的,她们感受不到父母的爱和力量,因而对父母的依恋是不确定的。她们缺乏足够的控制能力,没有可以防止越轨行为的内在信念体系。

女性犯罪人的自我意识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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