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异常的自尊心水平
情绪型犯罪人心理常常存在偏激的情况,或是有不切实际的过高的自尊心水平,或自尊心过低,自卑感过强。自尊心过高的人,常常自视甚高,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并不能事事如意,主观愿望、能力与客观实际相脱节,愈是达不到目的,自尊、成就的需要感愈是增强,形成恶性循环,最后走上以非法手段满足畸形自尊心与成就感的犯罪道路。而自尊心水平过低的人,则可能以一种过于主观的态度看待问题,如在人际交往中,对他人的言语、态度过于敏感,怀疑对方不尊重自己而造成口角纠纷以至于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伤害。[13]
就情绪、情感本身的特点而言,情绪型犯罪的产生,与行为人情绪、情感所具有的品质有直接的关联。一般来说,这类犯罪人的情绪、情感具有以下的消极特点:
1.不稳定性。行为人的情绪、情感经常处于不稳定状态,很容易被外界事物、事件的变化左右,对自己的感情难以调节与控制,从而时常被情绪、情感所困扰或感情用事;这种不稳定性还表现在情绪和情感在短时间内变化快,易兴奋、易被激怒,情绪爆发性强。这种情感的不稳定性,决定了行为人在遇到外界强烈刺激和挫折时,就可能产生越轨行为。
2.高强度性。情绪型犯罪人在情绪、情感品质方面的另一个根本特点,是其消极的情绪和情感具有较高的强度,行为人常常经历着消极的情绪体验。这种特点在激情型与非激情型的犯罪人身上表现为不同的方式:激情型的犯罪人在经历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时,难以忍受,会迅速地做出侵犯性、攻击性反应,而非激情型的犯罪人对待消极而强烈的情绪、情感则能够忍受一段时间,当其积累到难以忍受的程度时才会爆发出来。(www.xing528.com)
案例:2009年11月27日16时许,北京市大兴区发生一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一家六口家中被害,最小的年龄不到2岁。根据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交代,其杀亲的原因源于长期的家庭积怨。李磊在家中始终不被父母认同,妻子对其强势,即使李磊在生意上较为成功,在朋友中也被认为讲义气,但由于来自家庭的压抑情绪,使其难以体验人生的成功和幸福,情绪较为消沉。根据李磊的供述,父母对他管教不严,妹妹也经常在父母面前说他坏话,婚后他与妻子也经常为琐事争吵,为此他感觉压力很大并产生了杀死家人的想法。2009年11月23日晚,他将朋友卢某送到洗浴中心休息并约定次日一起去深圳,期间,妻子给他打电话催促他回到他父母家。回家后与妻子发生了争吵,李磊就拿刀将妻子杀死,紧接着又杀了父母、妹妹和自己的孩子。李磊在作案过程中,意识清晰,但受消极情绪的影响,在和妻子吵架后放纵了瞬间爆发的仇恨情绪,并在其支配下实施了极为丧失人性的残杀。
3.缺乏原则的情感倾向性。情绪型动机犯罪人,在利己主义心理支配下,个人的情感总是倾向那些与自己利益有关的生活琐事,使情感的范围非常狭隘,极易与他人发生利害冲突;或者因亲情、友情而丧失原则,包庇犯罪亲友,或帮助他们窝赃、销赃。
4.情感的肤浅性。情绪型犯罪人容易受某种社会文化影响,或受主体年龄特征支配而产生的肤浅的情感表现,如产生酒肉朋友的“哥们儿义气”,恋爱、婚姻中的迷恋、狂热之情等肤浅的情感。这种表面、肤浅的情绪情感往往促成无节制的、破坏规范的行为。
(三)挫折耐受力差
情绪型犯罪人在受到失败、挫折之后,自我对失败与挫折的心理承受能力较差,不能找到合法的摆脱挫折的途径,而是以直截了当的攻击方式解决问题,从而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具体而言,激情型的情绪型犯罪,表现为遇到强烈刺激后就爆发剧烈的情绪、情感、迅速采取越轨行为。非激情型的情绪型犯罪,表现为因某种消极的情绪、情感累积到一定强度,而产生不良动机,导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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