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欲型动机犯罪行为的实施,主要是行为人生理方面的欲望与自身控制、调节这种欲望的能力方面失去了平衡。因此,在研究性犯罪心理时,应着重研究造成这种不平衡的各种因素。人性是自然性与社会性的统一,性欲是人带有自然性的一种欲望,但人是生物人的同时更是一个社会人,应该遵守一定的社会规范。因此,人在追求性欲的满足时,必须考虑满足性欲的方式是否为主流社会所认可。如果放纵性欲,不仅伤害别人,损害社会道德并触犯法律规范,而且也把自己降低到动物的水平。性欲型动机犯罪的产生,一方面受主体生理、心理因素的影响,另一方面也受社会环境中的性观念的影响。
(一)诱发性犯罪的信息泛滥
长期以来,我国的性知识教育非常缺乏。一些受传统的性观念束缚的人,甚至会出现谈性色变的现象。性科学知识成为一块禁区,很少有人敢于涉及,根本谈不上作为科学知识的一部分进行传播。在缺乏性科学知识教育的情况下,含有低级庸俗内容的性信息泛滥,很容易诱发一些人产生不良的性需要。司法实践中获得的大量案例表明,那些性欲型动机的犯罪人,往往是在对性知识处于全然无知状态时,接触到色情淫秽文化,并立即吸收内化为不良的性需要。这些年来,我国在没有广泛开展性科学知识教育的情况下,又出现了直接或间接地描写性行为的小说,直观形象地表露性行为的录像、电视、电影,富有性刺激的挂历、广告等。这些宣传媒介对性行为的不当传播,使大量的青少年形成错误的性意识。
(二)性道德规范教育的薄弱(www.xing528.com)
两性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更多地受人们的社会法律规范、道德规范和社会心理规律的制约。因此,开展性道德与法律知识的教育,对于调节、控制、协调人们的性行为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我国传统的性伦理、性道德观念,已经很不适应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逐渐失去了对人们性行为的调节作用,新的能够普遍为人们接受的现代社会性行为的道德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从而造成性道德规范教育的薄弱。因而,当青少年的性生理要求与社会行为规范、道德规范发生矛盾的时候,少部分人就容易为外界不良刺激引起的性欲望所驱动,发生违法的性行为。
当恋爱、婚姻不能通过正当途径达到目的时,就潜伏着引发性犯罪的因素。在我国,婚姻是人的性需要得到满足的唯一合法的社会形式。但结婚后,往往由于夫妇双方或一方的生理缺陷、心理障碍等,未必有和谐的性生活,这些都可能影响性心理的健康发展,导致其中一部分人对异性,对与异性的关系,对婚姻抱有各种违背常规或令人费解的想法。他们歧视异性,或把异性之间的正常交往、正常的性生活视为丑恶卑贱的事,或将异性视为发泄性欲的工具,等等。后者常以强奸、乱伦、鸡奸、猥亵异性等异常的性行为,作为发泄性欲的方式,并在各种报复性的异常行为中获得性生理的满足,以满足自身异常性心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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