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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 物欲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这是一种方式隐蔽的物欲型动机犯罪1.认识特征。这种熟练化的技能会强化其盗窃犯罪行为的动力定型与顽固特性,也是严重阻碍盗窃罪犯主动接受教育与矫正的重要因素。盗窃犯罪人抑制犯罪冲动的意志力薄弱。抢劫犯罪人的行为与盗窃犯罪人相比更为公开化,与诈骗犯罪人相比更为简单化。犯罪人犯罪前因有周密

犯罪心理学- 物欲型动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一)盗窃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盗窃罪是整个刑事犯罪中和青少年犯罪中最常见、比例最大的一种犯罪。盗窃犯罪人一般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这是一种方式隐蔽的物欲型动机犯罪

1.认识特征。盗窃犯罪人实施的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其典型特征一是侵占,二是秘密。“侵占”意味着行为人明知自己不是财物的所有人,但仍然心安理得地通过非法的方式据为己有,反映了其在认知方面的是非观念弱化,道德感欠缺。“秘密”意味着行为人对行为的不合法性是明知的。盗窃犯罪与故意杀人、伤害等犯罪属于典型的自然犯罪,即使法律不加以规范,也是人类道德与伦理制度要加以约束的。因此,对于盗窃等犯罪行为人,在原因上难以用“法律意识薄弱”来解释。

盗窃犯罪人明知行为的违法性而实施盗窃,除了动机方面的因素,在认知方面还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①对自身经济贫困采取外归因策略,认为贫困是社会制度不公正或机会不均等导致的;②对自己的作案能力有较高的判断,认为作案手段秘密,不易被发现;③对犯罪得失的计算,认为盗窃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遭受的刑罚惩罚带来的痛苦。盗窃犯罪人有轻视刑罚惩罚的倾向,在盗窃犯罪中,重复犯罪是比较突出的现象。

2.恐惧与兴奋并存的情绪特征。盗窃犯罪人从总体上来说是理性的犯罪人,他们会精心选择作案的时间、地点以及作案对象,但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仍然难以摆脱大脑边缘系统的自然反应,即俗话所说的“做贼心虚”。他们在作案的过程中,尽管有时为了掩饰自己的行为装作坦然自如,但紧张、恐惧的情绪或多或少会表现出来。一般来说,初次犯罪时紧张、恐惧情绪更加明显。在盗窃得手之后,往往有较为强烈的满足与喜悦的情绪体验,如果多次盗窃都没有被发现,这种情绪就会强化其犯罪心理,进而形成惯犯。盗窃累犯、惯犯的情绪变化不明显,在作案过程中比较冷静。

3.相对简单的动机构成。盗窃犯罪的动机相对简单,主要是物欲动机,它是主体具备贪占欲望与主观懒惰因素的有机结合。青少年盗窃犯中,好奇心、追求刺激和“哥们儿义气”等,均可成为盗窃行为的动机。

4.熟练的盗窃技能。盗窃犯罪是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大多要具备适应作案的某种能力和技术,如撬门、开锁、割包、掏兜等。而且,这些能力与技术也在其持续的盗窃行为之中得到巩固与熟练化。这种熟练化的技能会强化其盗窃犯罪行为的动力定型与顽固特性,也是严重阻碍盗窃罪犯主动接受教育与矫正的重要因素。

5.不良的性格与习惯。盗窃犯在性格上的重要特点是具有懒惰性,好逸恶劳,习惯不劳而获的生存方式。许多盗窃犯,究其以往经历,大多自幼即有不良习惯,如贪小便宜、小偷小摸等。这种懒惰性与小偷小摸的习惯相结合,使多数盗窃犯罪人除了盗窃技能外,缺少其他生活技能,以至于形成了难以改变的犯罪恶习。

6.薄弱的意志力。盗窃犯罪人抑制犯罪冲动的意志力薄弱。一旦有犯罪诱因存在,盗窃犯罪人很难抑制自己的犯罪冲动。李化平等人(2006)利用CPI人格测验量表对200名男性盗窃人员的人格结构进行了分析,结果发现,在上述男性盗窃人员人格特征中,最为显著的是低遵从性,其表现形式为男性盗窃人员不愿意克制自己的行为,来服从社会规则和社会道德规范。[2]王锐等人(2010)的研究也发现了盗窃犯罪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的缺陷。[3]

7.侥幸心理严重。侥幸心理是盗窃犯罪人以身试法的重要精神支柱。一名盗窃犯自白如下:“如果考虑到动手行窃就会被抓住,对方就是有再多的钱,我也不能去偷。”屡次犯罪的得逞,更强化了他们的侥幸心理。

(二)抢劫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侵犯财产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犯罪,也是具有暴力性、威胁性的物欲型动机犯罪。它不仅侵犯公私财物,而且危害人身安全,是严重刑事犯罪之一,历来是刑法严厉打击的重点。抢劫罪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较为突出,特别是近年来重大抢劫案件(如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等)增多。抢劫罪的行为人绝大多数是男性。抢劫案件与季节有一定的相关,春秋两季偏少,冬夏两季皆可出现抢劫案件的高峰期。从时间上看,夜间抢劫的多,白天抢劫的少。从地域看,城市的抢劫案比农村多,荒僻的街道、城乡结合部、公共场所、银行、商店等是抢劫案的易发点。抢劫作案有预谋和突发两种,突发的抢劫有偶发性、情境性,一般以年轻人作案为多。从作案人数看,有单独抢劫、结伙抢劫和集团抢劫;从作案形式看,有入室抢劫和拦路抢劫两种。一般来说,抢劫犯罪人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1.认知特征。与其他财产犯罪人相比,抢劫犯罪人在认知方面的典型特征是崇尚暴力。抢劫犯罪人的行为与盗窃犯罪人相比更为公开化,与诈骗犯罪人相比更为简单化。抢劫犯罪人的这种行为特征,与其聪慧性低、敢为性高等个性因素相关,但并不意味着抢劫犯罪人是非理性的。很多抢劫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也同样要精心选择作案的时间与地点,设计合理的方式实施抢劫犯罪以获得最大化的犯罪收益,同时减少犯罪的风险。根据犯罪学理论中的理性选择理论,在涉及犯罪的社会场景中存在着会计较得失、利弊的理性人,犯罪行为是行为人在综合考虑主观因素和客观环境因素后发生的,是犯罪人的理性选择的结果。犯罪人如何进行行为选择,不仅取决于行为人的个性,而且取决于周围的环境;行为人选择犯罪行为,总是要结合环境的可能性考虑行为的风险和收益(Voigt,1994)。[4]

2.情绪特征。抢劫犯罪人大多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其行为的冲动性与攻击性较强。在作案时,如遇对方反抗,其情绪的反应更为强烈,或恐惧退却,或变得更加凶暴残忍。赵曾渝(2004)的研究也证明,抢劫犯罪人稳定性低而紧张性高。[5]抢劫犯罪人对被害人施加暴力的动机是自我保护或利于顺利实现侵财目的,因此,在伤害被害人时,其主要目的是控制被害人的身体或结束其生命,而非发泄某种愤怒或变态的情绪,因而在作案过程中较少有多余的情绪发泄行为。对于某些初次犯罪的人来说,可能因初次犯罪的恐惧心理而对被害人疯狂袭击,或因不放心被害人是否死亡而再次伤害被害人,尸体上会有多处创伤或试死伤。

犯罪人犯罪前因有周密计划或有犯罪同伙,而在现场的情绪往往比较冷静,这种冷静情绪可能会使其在现场有较长时间的逗留,或小心谨慎地处理或伪装现场,或再次返回现场搜索财物、毁灭证据。

3.复杂的动机特征。大多数抢劫犯罪人是出于物欲动机,但也有少数抢劫犯罪人出于非财物动机,他们并不在意所得财物的多少,而在意从抢劫活动中感受到强烈刺激。这类情况在未成年的抢劫犯中较多,如出于好奇心参与抢劫,出于恶作剧心理抢劫老人、妇女、小孩的财物等。预谋型抢劫犯的动机斗争较为激烈:一方面向往成功后的欢乐,另一方面惧怕受到刑罚惩罚。至于突发型抢劫,其犯罪动机是在具体情境刺激下迅速形成的,动机斗争不如预谋型抢劫那样复杂。

抢劫犯罪在冬季高发的时间主要是在春节前,与城市外来人员返家有关;夏季高发抢劫与人们夜晚在户外活动的时间增多有关

(三)诈骗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在我国,诈骗案件有增多的趋势,数额大的重大诈骗案件数量明显上升。其特点是以欺诈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误的知觉,把财物主动交给行为人,这是诈骗罪不同于抢劫、盗窃等罪的主要特征。根据张应立(2010)在浙江进行的研究,诈骗犯罪人以26岁以上的初高中文化的男性农民及无业闲散人员为主,女性诈骗犯罪高于女性其他犯罪。1989年女性占浙江抓获诈骗犯罪嫌疑人数的6.06%,2005年上升到12.6%,上升了6.94个百分点,绝对数由1989年的99人,上升到2005年的426人,上升了3.3倍。同期浙江省抓获的盗窃犯罪嫌疑人中女性分别为656人、3194人,占当年抓获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比例为1.95%、5.66%,分别上升了3.71个百分点和3.87倍,可见诈骗犯罪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所占比例远大于盗窃犯罪。女性在盗窃、侵财两类侵财性犯罪中的人数均呈上升态势,但从占抓获的两类犯罪作案成员比例上看,女性占诈骗犯罪作案成员比例明显高于盗窃犯从1989年至2005年抓获嫌疑人数据看,诈骗犯罪中青少年未超过半数,到2005年已下降到30.71%。而盗窃犯罪中尽管青少年作案比例也在下降,但1989年为76.07%,2005年仍为59.11%,超过半数。[6]

诈骗罪是传统意义上的智能犯罪

诈骗犯罪人具有如下心理特征:

1.认识特征。①自我评价高。诈骗犯往往认为行骗不如杀人、放火一类犯罪人凶狠,但却是无本万利。他们自以为诈骗手法高明,很难被识破。这种自我估价过高的特征,使一些犯罪人连续行骗,直至露出马脚,落入法网。②思维敏捷,反应快,精于算计。③熟谙人际交往技巧和人性的弱点。诈骗犯罪人了解人际交往中的社会心理,善于人际交往。此外,他们也了解不同类型的人具有的心理弱点,如有些人对某些社会角色具有崇敬的心理,有些人有贪便宜的心理,善于利用人们的弱点进行诈骗。④道德的自我谴责感弱。他们往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凭自己的聪明才智获取一些利益,不是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有些犯罪人实施诈骗犯罪的对象是企事业单位,他们便因此认为犯罪行为没有针对个人,因而没有愧疚感。

2.虚伪性与狡猾性的个性倾向。诈骗犯罪人为达到诈骗的目的,需要伪装自己的真实面目和意图。他们惯于利用各种狡诈手段,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他们在行骗时,能应对自如地回答被害人的提问,能够过分夸张炫耀而神色不变;能够成功地揣度被害人的心理状态和急切需要,及时地调整自己的言行,随机应变,以达到犯罪目的。诈骗犯的适应能力应变能力、模仿能力较强,这就使得他们能有效地适应环境变化,有可能以假乱真,针对不同的对象实施诈骗。

3.高冒险性的个性特征。诈骗犯罪人明知自己“身份”和行为的虚假性,却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故作姿态、夸夸其谈,显示出其高出常人的冒险性个性特征。他们沉迷于无本万利的犯罪活动,自恃手段高明,不断地以新的圈套、花招,使被害人上当受骗。

诈骗犯罪人善于察言观色,揣摩人们的心理,不管怎样,他们主要是利用一些人想发意外之财,或对某些现象愚昧无知,或易受暗示等心理而实施诈骗行为

4.稳定的情绪特征。与其他的犯罪相比,诈骗犯罪人在犯罪实施之前、犯罪过程中与事后,都没有明显的情绪色彩,很难从外部言行中发现其犯罪或可能犯罪的痕迹。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有正当职业和稳定收入的个体基于贪婪的物质占有欲和自视过高的欺诈能力,从事各种类型的经济诈骗活动。这些个体由于自身原本的社会政治经济地位,比较看重他人的认同和社会评价,也追求主观幸福感,因此,在犯罪的过程中常常会患得患失,在情绪情感特征方面要更为复杂一些。

5.形成一定的诈骗习惯。多数诈骗犯罪人是惯犯、累犯,受其犯罪心理结构动力定型作用力的影响,诈骗行为中伪装角色、诈骗对象等方面存在着习惯性的特点,如有的诈骗犯总是冒充国家干部或军人,有的诈骗犯罪人善于利用人们的同情心,有的诈骗犯一贯以妇女为诈骗对象。(www.xing528.com)

(四)贪污、受贿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犯罪主体一般年龄较大,有一定的文化教育素养,犯罪手段带有欺诈性和隐蔽性。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是国家机关中存在的一种腐败现象,表现出以权钱交易的方式满足膨胀的物欲和贪婪地占有财富的特点。贪污受贿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主要犯罪类型,并且近年来发案呈上升趋势。2008年至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79 560件,生效判决人数80 883人;2010年与2008年相比,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上升7.2%。201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7 751件,生效判决人数28 708人,其中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5 906人。2010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贪污受贿案件占同期审结职务犯罪案件总数的84%。[7]

这两种犯罪人有如下共同的心理特征:

1.错误的社会心理。贪污与受贿犯罪是人性贪婪的欲求和以权谋私意志相结合的产物。他们都认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现在这个环境是发财的好机会”,“不捞白不捞,过了这个村就没有这个店”等错误的社会心理。他们灵魂深处蕴藏着的是以权谋私与金钱至上的错误信条。

2.复杂的动机冲突。贪污、受贿犯罪人多数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对与自己职务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也相当熟悉。但是,他们的物欲动机在以权谋私的心理驱动下变得十分强烈,以至于把反对动机(自尊、恐惧、名誉等)压抑下去。在动机斗争的过程中,他们寻找种种“合理化”的理由来进行自我安慰,减少或解脱心理压力

3.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所谓职业人格,是指个人的职业环境对其人格造成的影响。职业人格具有社会文化性。贪污、受贿的犯罪人通常具有消极的职业人格特征,主要表现为金钱至上的价值观,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错误态度,惯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富于心计,善用手段,灵活多变,狡猾奸诈等。

4.职务优越感。贪污、受贿的犯罪人本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的职务表明了所担任工作的重要性。由于职务的关系,这些人具有许多业务的经验和技能,形成了广泛的交往关系。这种职务优越感是促使其走上贪污、受贿犯罪道路的重要心理因素。

5.犯罪过程中的情绪特征。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的犯罪人,基于行为发生的非外显性特点及行为人的生活阅历、经验、智慧以及地位等的影响,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不会明显地外显其紧张、惊慌、兴奋、欣喜等情绪情感特征。然而,不管怎样,犯罪人仍然能够认识到行为的不法性质,并且期待犯罪行为获得的巨大利益,因而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情绪体验更具有深刻性、隐蔽性的特征。与其他犯罪类型相比,犯罪人在犯罪实施之后也较少或较不显著流露其反常的行为反应。丁锦宏等(2010)通过对选出的30个案例的分析,发现贪污受贿官员在首次犯罪前主要存在着紧张不安、自我辩护与侥幸三种心理状态,在犯罪过程中,不仅存在着之前的侥幸心理,而且有30%的官员的心理状态一直处于恐慌、焦虑中,但却依旧麻木的实施犯罪。[8]

(五)毒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毒品是当今国际社会一大公害,它往往毁灭人的一生。毒品犯罪危害着人民健康和社会精神文明建设,诱发大量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

我国《刑法》第357条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犯罪是指以毒品为对象的犯罪活动。包括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制造、贩卖、运输、走私、窝藏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提供毒品以及引诱、容留、教唆、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等犯罪活动。

目前,我国毒品犯罪活动具有如下特点:①涉案毒品的数量增多、危害增大,即毒品犯罪大要案增多。从受案情况看,涉案毒品数量越来越大,毒品数量通常有上千克,过“吨”的案件也屡有发生;毒品犯罪有团伙化、家族化、集团化趋势;毒品犯罪再犯的比例也在增大。②毒品种类增多,新类型毒品不断出现。除海洛因外,制造、贩卖“冰毒”、“摇头丸”的案件呈上升趋势,同时,新类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美沙酮、安眠酮、三唑仑、盐酸丁丙诺啡(又名舒美啡)、普鲁卡、苯巴比妥、麻古(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卡苦(主要含鸦片成分)等犯罪案件也不断出现。③毒品犯罪形式多样化,呈现内外勾结态势。我国西南地区毗邻世界主要毒品产地“金三角”,国内外贩毒集团利用这种地理位置及交通网络上的便利条件,将大量毒品从“金三角”地区取道我国境内转运进入国际市场;同时也把我国作为毒品倾销地,大肆进行毒品贩卖活动。周边毒源地渗透加剧,生产、制造毒品类案件也不断增加。国内外犯罪分子相互勾结,进行双向走私毒品犯罪活动,形成制造、贩卖、运输、走私毒品“一条龙”。④特殊群体从事毒品犯罪现象越来越突出。近年来,在我国西南地区出现了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等特殊群体贩卖、运输毒品的现象,参与人员逐年递增,并呈组织化、集团化和规模化的趋势。她们多数人受过一些反讯问训练,一旦被抓,则假报姓名、住址或以语言不通拒绝回答问题,且以恶劣手段阻碍检查。[9]⑤境内毒品消费市场逐渐形成。据统计,1999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达68万人,其中35岁以下者占80%。2003年,全国累计登记在册吸毒人员达105万人。青少年、社会闲散人员和流动人口已成为中国吸毒的高危人群。全国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中,35岁以下的占72.2%。如果全国人口按13亿计算,则2003年中国累计登记在册的吸毒人员占全国人口的0.81%;如果按吸毒人员显隐比例1∶4至1∶7推算,估计中国目前的吸毒者数量可能在420万至735万之间,占全国人口的3.2%至5.7%。[10]如果按统计吸毒人数的国际惯例,即一人显性吸毒者身后还有4个隐性吸毒者,那么我国吸毒者的数字会更庞大。

从刑法规定来看,毒品犯罪人主要是指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制造、贩卖、运输、提供”等非法活动的行为人,并不包括吸毒者。但吸毒成瘾行为的危害十分严重,它不仅损害吸毒者个人的身心健康,而且往往直接导致吸食者从事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活动,并且也为毒品犯罪提供了生存的土壤。因此,我们在研究毒品犯罪心理的同时,不能忽略吸毒者的心理。

1.吸毒者的心理特征。

(1)动机简单。吸毒者吸食毒品的动机比较简单,常见动机有以下几种:①好奇,寻求刺激型;②享乐,追求时髦型;③空虚,发泄苦恼型;④顺从,受骗上当型。

(2)感性认识有余,理性认识不足。吸毒者的认识特征除了受所处环境影响外,往往又受自身素质、年龄和文化层次的影响。吸毒者年龄集中在18~35岁,且绝大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这一年龄阶段的人形象思维较强,辩证抽象思维正在完善。对现实中新奇的事物十分敏感,尤其是能引起感官刺激和生理体验的具体事物更容易接受,毒品正适应了他们的这种需要和追求。低文化层次的人具有一定的直觉判断能力,但理性思维能力差,对毒品产生的直接效果、奇特感受等表面的、感性的东西体会深、接受快;而对必须经过理性分析才能认识和理解的毒品的危害实质,不能正确领会。因此,导致他们在戒毒之后,因认识上的不足及其他原因,很快就会走上复吸道路。

(3)低级情感居主导地位。吸毒者在情感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在成熟感与自尊感缺乏,低级情感占据优势地位。大量案例说明,使用毒品在很大程度上源于个体的自尊与成熟感的缺乏,现实生活中矛盾较多。常常伴有焦虑感或疏离感,情绪不稳定,喜怒无常,心境常常处于忧虑烦躁状态。随着毒瘾的加深,其道德观念也愈来愈薄弱。

(4)自我控制能力差。吸毒者在意志方面的特征,主要表现为意志扭曲呈两极性的特点,其意志力在正确方向上薄弱,自控能力差。在戒毒上,戒与不戒反反复复。动机斗争的结果,往往是消极心理战胜积极心理,经不住外界诱惑。在错误方向上,表现出明显的目的性和顽固性。

(5)依赖性强。吸毒者大多为性格懦弱者,在生活中遇到困难时,没有勇气直接面对。吸毒产生的幻觉可以使其暂时忘却生活中的烦恼,由此而产生对毒品极强的依赖心理。

2.毒品犯罪人的心理特征。

(1)追逐金钱的动机。对金钱的贪婪与追逐,是毒品犯罪动机形成的根本原因。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拜金主义的价值观刺激着人们对金钱的欲望,利益分配的分化和收入差距的扩大,使得一些人的心理失去平衡。分配不当,获取利益的灰色行为泛滥,更强化了少数人损人利己、不劳而获的心理。毒品犯罪人错位的价值观和对金钱的贪婪追求,一旦与犯罪机遇相结合,就会形成毒品犯罪动机。

(2)淡薄的法律意识。部分毒品犯罪人的法制观念淡薄,把毒品犯罪活动看作是“做生意”。有的犯罪人认为毒品买卖是双方自愿交易,法律不应干涉。

(3)侥幸心理强烈。很多毒品犯罪人明知毒品犯罪的严重后果,但在贩卖毒品可以获取巨额金钱的利益驱动以及强烈的侥幸心理支配下,不惜铤而走险。

(4)情绪不稳定。毒品犯罪人从犯意的形成,到犯罪的实施,以及受到查缉、盘问,紧张、恐惧情绪伴随始终。每当顺利完成一次犯罪活动时,毒品犯罪人又会立即表现出兴奋与狂喜。

(5)意志具有两极性。许多毒品犯罪人以贩卖、走私毒品为常业,犯罪需要已成定型,犯罪活动趋向“自动化”,意志表现出明显的两极性特点:即抑制犯罪动机的意志力缺乏,实施犯罪的意志力极为顽固。其表现是善于捕捉作案时机,并对作案计划有严密的考虑;在犯罪意向形成过程中,犯罪的冲动极为强烈、疯狂。在作案过程中,目的极为明确,即使遇到障碍也铤而走险。

(6)明显的内倾性性格。毒品犯罪人,尤其是贩毒分子,性格的内倾性较为明显,表现为冷漠、孤僻、冷酷、多疑、虚伪、掩饰等。这与他们在犯罪时绞尽脑汁蒙混过关、躲避查禁,不断变换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和交货方式的犯罪经历有密切关系。气质类型属于粘液质和抑郁质的比例高于暴力犯和盗窃犯。毒品犯罪人具有典型的犯罪性格表现,对社会敌视、怨恨,把罪过归因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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