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类学、生理学标准
意大利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Lombroso,1876年)采用实证的方法,收集了大量的意大利罪犯和军人的数据,他认为某些生理特征,如下颚发达、前额较低、头盖骨容积较小、平坦的鼻子、厚嘴唇、高颧骨等是返祖的特征。在龙勃罗梭的早期理论中,他将大多数的犯罪人视为返祖者,后来经过与犯罪人不断的接触与研究,他提出犯罪的不同类型划分。他将犯罪人分为六类:①职业型犯罪人:他们蓄意违法,将犯罪作为一种谋生的职业;②司法型犯罪人:他们因疏忽大意或者欠缺考虑、冲动而犯罪;③激情型犯罪人:他们由于“爱、荣誉感、志向、爱国主义等情感过于强烈”而导致违法;④倾向型犯罪人:他们固有的特征和天生犯罪人相似,但环境是他们是否犯罪的决定性因素;⑤精神病态型犯罪人:他们与精神病态者相似;⑥歇斯底里型犯罪人:他们与焦虑、神经质个体相似。
随着对犯罪类型的多次修改,最终龙勃罗梭将犯罪人分为下列四类:
1.天生犯罪人(born criminal)。在龙勃罗梭看来这类犯罪人占总数的33%。他们由于遗传退化和隔代遗传而产生的犯罪人类型,这种人有独特的生理特征和构造,是原始人类在文明社会中的重现,他们的犯罪是其身体结构的必然产物,社会不可能矫正他们的犯罪行为。除了异常生理特征以外,龙勃罗梭还提出他们的其他几个特点:①在感觉和功能上,对疼痛和触觉不敏感,视力更敏锐,听觉、嗅觉和味觉的敏感度较常人差,更敏捷,双手均灵活,左侧肢体更有力;②缺乏道德感,包括悔改和同情缺失,或仅出于伪善的动机表示懊悔,表现出玩世不恭、背叛、空虚、冲动、报复、残忍、懒惰和纵欲,并热衷赌博;③表现出犯罪人特有的暗语和行话,倾向于用图画表达思想,广泛使用文身。[1]
犯罪人分类的学说也很多,本书仅列几种。特别较多地介绍了心理学的类型论,请多加注意
2.激情犯罪人(criminal by passion)。这是由于过度的激情而进行犯罪的人。在早期,龙勃罗梭认为,除了天生犯罪人,就是激情犯罪人,这种人具有残忍、鲁莽和突然实施犯罪行为的特点;多为女性,通常是年轻人。后来,龙勃罗梭认识到,这种人还有自杀倾向,或许还有容易后悔的倾向。所有激情犯罪人都有暴力行为倾向,他们的暴力行为往往是由于狂怒或政治热情所引起的。
3.精神病犯罪人(insane criminal)。这类犯罪人具有天生犯罪人所具有的许多生理的退化特征,如大耳朵、薄嘴唇等。经常从事冲动性和残忍的犯罪行为。包括偷窃狂、嗜酒狂、杀人狂(homicidal monomaniacs)、药物成瘾者、智力低下者、道德退化者、女性色情狂、恋童癖者以及歇斯底里犯罪人和犯罪癖(criminal mattoid)。
4.机会犯罪人(occasional criminal)。指由于犯因性情境的刺激而犯罪的人。这类犯罪人又可分为四小类:①虚假犯罪人(pseudocriminal):即无意中实施犯罪的普通犯罪人;②倾向犯罪人(criminaloid):人格存在弱点的轻微违法者;③习惯犯罪人(habitual criminal):出生时没有异常体征和犯罪易感性,但童年反复暴露于有害的环境之下;④癫痫犯罪人(the epiletoid):任何时候都可能表现出潜在癫痫的犯罪人。
龙勃罗梭的犯罪人分类开创了犯罪人分类之先河,除“天生犯罪人”外,其他类型至今仍有借鉴之处
龙勃罗梭认为,在囚犯中有约1/3的人是天生犯罪人,有1/3是具有边缘性生物学素质的人,还有1/3是机会犯罪人或偶发犯罪人。
意大利犯罪学家菲利(1884年)划分犯罪人类型的方法,师承龙勃罗梭,又稍作修正,增加了精神病犯罪人的一个亚型——边缘精神病人或准精神病人。
克雷奇默(Kretchmer)以4414名犯罪个案为基础,以体型为分类标准,提出四种犯罪人划分:
1.矮胖型(pyknic):这类犯罪人常进行诈骗犯罪,有时也参与暴力犯罪。
2.运动型(athletic):这类犯罪人常与暴力犯罪相关。
3.瘦弱型(leptosome or asthenic):这类犯罪人常进行盗窃、诈骗犯罪。
4.发育异常或混合型(dysplastic or mixed):这类犯罪人常有违道德准则,实施暴力犯罪。
在克雷奇默的基础上,谢尔顿提出外胚层型、中胚层型和内胚层型犯罪类型的划分。外胚层型的特征是瘦长,中胚层型的特征是肌肉发达、呈三角形,内胚层型的特征是肥胖、圆滚。
(二)社会学标准
德国刑法学家、犯罪社会学创始人之一李斯特(Liszt,1905年),早期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性的强弱,将犯罪人分为两类:①瞬间犯罪人(criminal of moment),又称急性犯罪人,这种犯罪人的犯罪性是偶然个别地产生的,不会持久地延续;其犯罪行为仅仅是生活中的一个插曲。②状态犯罪人(德文zustandsverbrecher),又称慢性犯罪人,这种犯罪人的犯罪性是持久牢固的,已经变成一种个人倾向或嗜好;其犯罪行为是他的犯罪倾向或嗜好的表现。李斯特进一步把状态犯罪人分为两种:一是可以改善的犯罪人(corrigible criminal),即能够加以矫正改造的犯罪人;二是不能改善的犯罪人(incorrigible criminal),即不能矫正改造的犯罪人。
李斯特等人创立的国际刑法学会基本上采纳了上述这种犯罪人分类。后来,他强调社会环境的优劣作用于人的行为的不同后果。他将犯罪人划分为下列类型:①怠惰与愚昧性犯罪人;②正常抗争能力不足的犯罪人;③社会不良状态的犯罪人;④恶癖性犯罪人;⑤社会条件缺乏的贫困性犯罪人;⑥社会环境风俗造成的犯罪人。
(三)伦理学标准
佩克(Peck)和哈维格斯特(Havinghurst)在60年代根据犯罪人的道德发展水平将犯罪人分为五种类型:①不道德型(the amoral type)。这种人不考虑对别人的影响,凭一时的恶念和冲动行事;不能将道德原则内化,也不想控制冲动;处于婴幼儿的道德阶段,具有精神病态的特征。②权宜型(the expedient type)。这种人虽然为别人着想,但仍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只要情况有利,就很正直,避免伤害别人,若遇机会,就会进行哄骗、殴打,缺乏自我控制力;处于幼儿时期的道德阶段,大人严加监视时,则能守规矩。③遵从型(the conforming type)。这种人良心感不强,但如果辜负了人们的期望,也会产生耻辱感;行为稳定,但往往随大流走;处于儿童时期的道德阶段。④不合理的良心型(the irrational conscientious type)。这种人有强烈发展的良心,自己稍有越轨行为就有罪恶感;不过,自己的标准即使有的地方产生了变化,也仍然不会改变,具有牢固的道德感;亦属于儿童时期道德发展的阶段。⑤合理的利他主义型(the rational altruism type)。这种人具有判断并引导自己行为的牢固的道德准则,能客观地评价当时情况下行为的后果,能在衡量自己的行为对自己、对别人是否有利的基础上来评价自己的行为;有强烈的良心,为了实现最终目的,具有仔细斟酌、修正、应用良心的弹性能力;属于青年期和成人期的道德阶段。
(四)精神病学标准
加拿大司法精神病学者科米尔(Cormier,1961年)主持制定的犯罪人分类中,将犯罪人分为三类:①原发性未成年犯罪人(primary delinquent),指未成熟的、不能忍受焦虑或抑郁的犯罪人。②继发性未成年犯罪人(secondary delinquent),指在未成年期进行未成年犯罪,但之后不再惹是生非的人。③晚发性犯罪人(latecomer to crime),指在30岁以后开始犯罪生涯的人。未成年人犯罪中的晚发性犯罪人还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根据其有缺陷的性格的发展可以理解其犯罪的人;二是其违法犯罪行为是由于精神病状态或精神疾病而产生的人;三是用不正当方式去满足正常生活需要的人。成人犯罪中的晚发性犯罪人可以分为四类:一是用反社会行为处理个人问题的神经症冲突者;二是容易周期性发生反应性抑郁症的间发性累犯(episodic recidivist);三是具有躁狂抑郁人格的间发性晚发犯罪人(episodic late offender);四是由于精神病发作或周期性的精神分裂症状态而实施犯罪的人。
(五)精神分析学标准
美籍匈牙利精神分析学家亚历山大(Franz Alexander,1891年~1964年)与其同事施托布(Hugo Staub)以及瑞士精神分析学家艾希霍恩(August Aichhorn,1878年~1949年)等人从精神分析学角度将犯罪人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急性犯罪人。这是在特殊情况下走向犯罪的一次性犯罪人以及不具备特别精神动机的特殊的“正常犯罪人”。第二类是慢性犯罪人。它又可分为四小类:①神经症犯罪人,这是由无意识的罪恶感引起犯罪的犯罪人;②被犯罪模式同化的犯罪人,这是由于习惯和学习的结果,并且具有某种犯罪倾向的自我和超我的犯罪人;③器质性犯罪人,这是由于精神病等身体疾病进行犯罪的人;④无超我的犯罪人,这种人由于缺乏抑制冲动的超我,欲望任其冲动,因而引起犯罪行为,他们内心没有冲突和罪恶感。
(六)心理学标准
1.阿沙芬堡的分类。德国犯罪学家阿沙芬堡(Gustar Aschaffenburg,1866年~1944年)根据犯罪行为模式和犯罪动机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根据犯罪行为的模式,将犯罪人分为七类:①偶发犯罪人,即无犯罪故意,仅仅因为过失而犯罪的人。例如,医师及司机过失致死人命、失火犯等。②激情犯罪人,即由于瞬间的情绪爆发而陷入犯罪的人。例如,在妻子与人通奸的现象中杀人或伤人的犯罪人。③机会犯罪人,即受一时的诱惑而犯罪的人。这种犯罪人的感情兴奋程度比激情犯罪人低。例如,正急需用钱时,看到保险箱开着而无人在旁遂乘机窃取金钱的人;无钱买食物但又饥饿难忍时,顺手从商店窃取食物的人等。④预谋犯罪人,又称为熟虑犯罪人,即事前经过深思熟虑地计划而后进行犯罪的人。如有计划地进行盗窃、抢劫、诈骗的犯罪人,预谋杀人犯等,这种犯罪人的危险性较大。⑤累犯,即反复进行犯罪行为的人。这种累犯与法律上的累犯不同,即不管他是否受过刑罚处罚,也不管他是否受过有罪判决或者是否同一种罪行。⑥常习犯罪人,又称为习惯犯罪人,即犯罪已成为习惯的人。这种犯罪人主要是因其消极性格(如无能、懒惰成性)反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而养成犯罪习惯的人。⑦职业犯罪人,即以犯罪作为职业的人。职业犯罪人专指那些具有积极的犯罪意图并主动选择犯罪作为生活手段的人,例如,扒手、银行盗窃犯、以堕胎为业的助产士等,这类犯罪人多属于很难矫正的犯罪人。
对犯罪人的心理学分类脱离精神病学
分类而独立发展,心理学分类主要关注的是力量的模型和缺陷的模型
根据犯罪动机,将犯罪人分为四类:①有抵抗力的犯罪人(包括有自信感的犯罪人);②激情和情欲强的犯罪人;③容易脱离常轨、意志不稳定的犯罪人;④主动性的犯罪人。阿沙芬堡的分类方法,虽然在若干类型的划分上缺乏明确的界限,如累犯与常习犯罪人,但多数学者认为是一种较好的犯罪人分类。这种分类是比较典型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分类。
阿沙芬堡的分类是比较典型的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分类,值得借鉴(https://www.xing528.com)
2.克鲁莱的分类。德国精神病学家、犯罪心理学家格鲁莱(Hans Walther Gruhle,1880年~1958年)将犯罪人分为五类:①倾向引起的犯罪人,即由其人格中所具有的倾向引起犯罪行为的人。又可分为两类:主动性人格者,即主动选择以犯罪作为职业的职业犯罪人;被动性人格者,即由于环境的影响(如经济上陷入困境等)而毫不犹豫地进行犯罪的人。②意志薄弱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意志控制能力薄弱而进行犯罪的人,多数累犯属此类。这类犯罪人不像倾向引起的犯罪人那样肯定会犯罪,并且每次犯罪后都常常感到后悔,埋怨自己。多数不稳定的盗窃犯、容易受他人诱惑的娼妓、智力迟滞的犯罪人均属此类。③激情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一时的激情或积郁的情绪而进行犯罪的人。这种人由于受强烈的情绪和情感的驱使而进行犯罪,例如,在难以抑制的性冲动之下进行性犯罪、因绝望而杀害家属、因嫉妒而杀害情人等。④名誉和信念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追求名誉和信念进行犯罪的人,如,政治性犯罪人即属此类。⑤贫困引起的犯罪人,即由于陷入经济贫困而进行犯罪的人,由这类外部原因引起犯罪的人,大多是机会性犯罪人。
3.吉益
夫的分类。吉益
夫对曾在监狱服过刑的383名累犯的犯罪经历进行了概括性分析,提出了系统性的类型论。为了类型化,他采用了下列三种标志:
(1)标志Ⅰ:初次犯罪年龄(不包括责任年龄以前的违法行为)。①25岁以前——早发型;②26岁以后——迟发型。
(2)标志Ⅱ:再犯及其间隔时间。①持续型——经过2年半以内的短期间隔的再犯;②弛缓型——经过2年半至5年的较长间隔的再犯;③间歇型——经过5年以上的长期间隔的再犯;④停止型——释放后10年以上不再犯。
(3)标志Ⅲ:犯罪的方向有以下四种类型:①单一方向——反复进行同一犯罪;②同种方向——在同一种犯罪中反复进行两个以上的犯罪;③异种方向——跨两个种类的反复犯罪;④多种方向——跨两个以上种类的反复犯罪。
吉益
夫对犯罪经历的分类是系统化的,颇有见地,受到犯罪学家和犯罪心理学家的好评
通过以上三个标志的组合,各种各样的犯罪经历类型都可以包括进来,但是,实际的累犯可以归纳为如下六种类型:①早发、持续型、单一方向;②早发、持续型、同种方向;③早发、持续型、多种方向;④迟发、持续型、单一方向;⑤迟发、持续型、异种方向;⑥迟发、停止型、单一方向。
4.蔡墩铭的分类。蔡墩铭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1979年)中认为,对于犯罪人予以分类,在刑事司法上可供量刑、鉴定、治疗或处遇参考;在分类时必须考虑法律的规定,否则此种分类必无实益可言;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与普通人实施的行为相同,也不免受其个人智能、身体或性格差异的影响。据此,他以智能、身体或性格上的差异为着眼点,将刑法上的犯罪人分为六种:①未成年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智能与身体方面的个人差异,即其智能或身体发育异于一般犯罪人。②老年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智能与性格方面的个人差异,即其智能或性格特征异于一般犯罪人。③精神病犯:此种犯罪人具有身体与性格方面的个人差异,即身体或性格构造异于一般犯罪人。④喑哑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智能与身体方面的个人差异,即其智能发育或身体器官异于一般犯罪人。⑤累犯:此种犯罪人具有性格方面的个人差异,即其性格特征异于一般犯罪人。⑥常业犯:此种犯罪人所具有的个人差异与累犯相似。
在该著作中,蔡墩铭还论述了年龄差异、心理生理差异、反社会型差异、性别差异、意识形态差异与犯罪人类型的关系,对未成年犯、老年犯、精神病犯、喑哑犯、累犯和常业犯等不同类型的犯罪人作了深入的分析,并作了进一步分类。例如,将未成年犯分为未成年初犯与未成年累犯,男性未成年初犯与女性未成年初犯;将老年犯分为早发犯、迟发犯与初犯;将累犯分为男性累犯与女性累犯,未成年累犯与老年累犯,精神健全的累犯与精神不健全的累犯,常习累犯与非常习累犯,持续型累犯与间歇型累犯,弛张型累犯与停止型累犯;将常业犯分为职业性常业犯,营业性常业犯,无业性常业犯。
蔡墩铭将个体差异与刑法规定结合起来对犯罪人进行分类,无疑具有“实益”性
5.方波、于义池的分类。在方波、于义池等编著的《犯罪心理学》(1985年)中,认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三个基本变量与刑法学研究的四个犯罪构成要件是划分犯罪类型的理论依据。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三个基本变量,即“刺激变量”(或情境变量)、“中介变量”、“行为变量”及其相互关系,同刑法学犯罪论中研究的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及其相互关系,有着一定的内在联系。比如犯罪构成中“直接客体”的前提条件——犯罪对象,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外在对象,犯罪对象同“情境变量”中的刺激客体,都是处在与“主体”相对的“客体”地位上;“犯罪主体”和“犯罪的主观方面”同“中介变量”(人及其心理状态)都是处在与“客体”相对的“主体”地位上;“犯罪客观方面”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而言的,它同“行为变量”处在相同地位上。由此可见,犯罪构成的各要件同犯罪心理学的三个基本变量之间,的确有其内在的相关联系。它们之间的相关联系模式如下:
方波、于义池将犯罪心理学研究的三个基本变量与刑法学研究的犯罪构成联系起来进行犯罪人分类,是具有创造性的
S-O-R与犯罪构成要件相关联系模式图
在模式图中所揭示出来的各个构成因素及其“质的规定性”,即它们各自的特殊(差异性)本质则是“犯罪类型”(类型化)划分的理论依据。
由于“犯罪客体”同“刺激客体”是处在与“主体”相对的“客体”的地位上,根据S-R法则,即刺激客体与犯罪行为的关系,可分为机会犯罪、偶发犯罪和诱发犯罪等。
按犯罪主体的年龄,可分为未成年犯、成年犯、老年犯;按犯罪主体的性别,可分为男犯和女犯;按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可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故意犯罪中,又分为直接故意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在过失犯罪中,又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
按犯罪行为方式,可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按行为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可分为预备犯、未遂犯、既遂犯和中止犯以及轻型罪、重型罪、死刑(包括“死缓”)罪。按作案的次数又可分为初犯(或偶犯)、累犯、惯犯。按多人(2人以上)一起作案可分为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按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又可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
按人格是否正常,可分为犯罪的常态人格类型和犯罪的变态人格类型。在犯罪的变态人格类型中,又可分为:偏执型变态人格、情绪不稳定型变态人格、意志薄弱型变态人格、冲动型变态人格、轻浮轻佻型变态人格、反社会型变态人格或悖德型人格、怪癖型变态人格、性变态型变态人格等。在以上各种类型中,每种类型又包括若干种,如在性变态型变态人格中就包括:同性恋、异装癖、恋物癖、施虐(色情)狂、受虐(色情)狂、露阴癖、窥淫癖、奸尸、奸兽、乱伦、恋童(色情)癖、摩擦淫、口淫等。
在以上各种犯罪类型中,又都相互交叉,相互包含。如强奸罪中,可有未成年犯、成年犯、老年犯和初犯、累犯、惯犯、轮奸犯。在未成年犯中,可有强奸犯、诈骗犯、盗窃犯、杀人犯等。
6.周密的分类。我国犯罪学家周密在所著《论证犯罪学》(1991年)一书中认为,对犯罪人的分类,应以其始发犯意的动机与原因为根据。这不仅抓住了犯罪的特点,有利于制服犯罪,攻心为上,同时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对症下药,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据此并结合我国当前犯罪实际的情况,把犯罪人分为三大类十六种。这里所讲的犯罪人仅指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违法人,不一定都是要受到刑罚惩罚的罪犯。
(1)故意犯,即故意实施犯罪的人。按其主观犯罪意识,又可细分为:①预谋犯,即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犯罪的人。如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②偶发犯,即没有预谋,在偶然的一种机遇中萌发和实施犯罪的人。③暴力犯,即动辄杀伤人命,侵犯人权,抢劫财物的罪犯。④智能犯,即欺诈、拐骗、走私、贩毒、利用新技术实施犯罪的人。⑤报复犯,即挟嫌报复、诬告陷害的犯罪人。⑥泄愤犯,即发泄不满,实施破坏的犯罪人。⑦淫乱犯,即强奸、流氓、破坏军婚、重婚、卖淫的犯罪人。⑧儿戏犯,即以伤害人命、毁坏公私财物为儿戏的犯罪人。如行车抛物,投绳套人,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人。⑨权力犯,即滥用权力,刑讯逼供,压制民主,纵容罪犯,枉法裁判的犯罪人。⑩激情犯,即“哥们儿义气”,逞强显能,双方相争,互不相让的犯罪人。○1义愤犯,即被压受辱,遭人欺凌,不堪忍受起而反抗,造成严重伤害的犯罪人。○12防卫犯,即因防卫、紧急避险而过当的犯罪人。
周密以犯罪人始发犯意的犯罪动机和
原因对刑法学研究的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以及无故意、过失被告人进行系统分类,具有实用性
(2)过失犯。即因过失而造成犯罪的人。过失犯又可分为两种:①疏忽大意犯,即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犯罪的人;②过于自信犯,即因轻信能够避免而造成犯罪的人。
(3)无故意、过失被告人。即客观上虽然给社会造成严重后果,但主观上却无故意或过失的危害社会行为人。可分为两种:①病态犯,即精神病患者被告人;②儿童犯,即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被告人。
(七)多元标准
即以多种标准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1.格拉泽的分类。美国犯罪学家格拉泽(Daniel Glaser,1972年)将犯罪人分为十种:①青少年重复者(adolescent recapitulators),他们成年后周期性地重复在青少年时期就已开始的同样类型的犯罪。在监狱中关押的许多年龄在20~30岁的男犯就属于这种类型,他们为了青少年时期变成一个完全的成人的梦想而奋斗,先以曲折的途径追求这种理想,继之以不正当的方式追求,然后又在压力情境下实施犯罪。②副文化攻击者(subcultural assaultors),他们生活在不同于整个社会的、特别重视暴力的特殊作用的生活环境中。在这种环境中,特别强调暴力,有时认为暴力是对言语侮辱的必然反应,常发生杀人和伤害行为。③成瘾性掠夺者(addiction supporting predators),他们为了满足吸毒和饮酒的需要而进行财产犯罪。④职业性掠夺者(vacational predators),他们通过从他人那里获得金钱和财物来维持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诈骗、职业性银行抢劫和撬门扭锁、盗窃、夜盗、持械抢劫等,都是由这种犯罪人实施的。⑤有组织的非法销售者(organized illegal sellors),他们在有组织犯罪中的参与程度不同,一般说来,是在某一组织内从事非法商品的销售或从事非法服务活动。系统的市场研究可有助于更好地理解与这种犯罪类型有关的需要、要求和有关因素。⑥合理的掠夺者(advocational predators),他们是用业余时间从事获取财物和金钱以补充主要收入来源的人。许多商店偷窃、抢劫(mugger)、夜盗、雇员偷窃行为就属于这种类型,大多数白领犯罪也属于这种类型。⑦危机动摇名誉者(crisisvacillation creditors),为了解决不同寻常的危机而进行犯罪的守法者,他们平时是守法的,但在遇到特别危机时,就可能动摇生活信条,不顾名誉进行犯罪,如贪污、一次性抢劫及其他与解决某种危机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⑧准精神攻击者(quasiinsane as saultors),他们所进行的杀人和性攻击行为与副文化暴力犯罪不同,也无法用常识去理解。许多广为传播的杀人犯罪就属于这种类型。⑨瘾癖行为者(addicted performers),他们主要由于酒后驾车、公开酗酒、妨害治安行为和流浪而被逮捕。⑩私自非法使用者(private illegal consumers),包括大多数粗制印度大麻(marijuana)、迷幻剂、安非他命和其他相对说来不成瘾的药物使用者,他们并不通过犯罪来维持自己的吸毒活动。
格拉泽的以多种标准对犯罪人的分类,对犯罪人分类的研究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2.赵国玲的分类。我国犯罪学家康树华主编的《犯罪学通论》(1992年)、赵国玲执笔的“犯罪人”一章中认为“犯罪学对犯罪人的分类应以刑法的分类为依据,但又不必囿于刑法的分类”。据此,将犯罪人作如下主要分类:①依年龄标准,分为青少年犯罪人、壮年犯罪人与老年犯罪人;②依性别标准,分为男性犯罪人与女性犯罪人;③依实施犯罪手段标准,分为暴力犯罪人与智能犯罪人;④依实施犯罪的需要倾向或动机标准,分为淫欲型犯罪人、贪利型犯罪人、游戏型犯罪人等;⑤依反社会性强度标准,分为初犯、偶犯、再犯、累犯与惯犯;⑥依精神状态标准,分为常态犯罪人与精神异常犯罪人;⑦依组织形式标准,分为个体犯罪人、团伙犯罪人、集团犯罪人与法人犯罪人;⑧依情绪状态标准,分为激情犯罪人与预谋犯罪人。
这种“不必囿于刑法分类”的多元标准分类更切合实际,可弥补上述各单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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