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性质和特点多种多样,仅以犯罪的某一方面性质和特点为标准进行分类的单一性犯罪类型论,显然难以达到犯罪分类的目的。按多元标准虽然可以将多种多样的犯罪性质和特点划分为若干类型,但难免有彼此重叠交叉之处。这是迄今为止,任何犯罪类型理论尚未解决的一大难题,犯罪心理学的犯罪类型划分也不例外,犯罪心理学的类型划分主要有以下困难:
对犯罪类型的划分是一大难题,至今还没有一种很理想的犯罪类型理论
1.法律标准的局限性。刑事法律是按犯罪行为事实来确定某人是不是犯罪人,往往不考虑犯罪心理。因此,刑事法律一般按罪名、罪种、犯罪行为方式手段进行类型化。显然这是很不够的,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犯罪人的人格特征和犯罪行为的心理机制。比如,许多人尽管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犯罪心理、意识,但不被当作犯罪者,这是因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然触犯了刑法但未被发现;反之,有的人出于义愤而采取了触犯刑法的行为,亦难免被视为犯罪者。又如,低智能者的盗窃行为和高智能者利用高科技实施的盗窃行为,在法律上都可列为盗窃罪,但这两种犯罪者的人格特征和心理机制是并不相同的。因此,单纯按法律标准划分犯罪类型,是难以对复杂的人格特征和心理机制加以类型化的。
2.心理学本身的困难。根据心理学的人格特征划分犯罪人类型也存在一个难题,即犯罪人除了实施犯罪当时以外,其余时间都是作为普通的社会成员而生活。犯罪前的他与犯罪当时的他存在着一个连续的同一人格,而非完全不同的人格。因此,只体现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独立的人格特征是很难确定的,以此来划分犯罪类型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按照一般的人格特征把犯罪者类型化,称之为“犯罪者人格特征的类型化”。(www.xing528.com)
3.类型间的重叠交叉。犯罪人实施某一种犯罪行为可以由一种犯罪动机所致,也可以是多种犯罪动机驱动的结果;同样,一种犯罪动机可以引发一种犯罪行为,也可以是多种犯罪行为的原因。因此,根据犯罪行为的动机和原因来对犯罪行为进行类型化划分难以清晰界定,其中会出现很多重叠和空白之处。除了犯罪动机和原因之外,还有犯罪主体的因素影响,使犯罪类型化更为困难。可见,每种犯罪类型都会与按其他标准划分的犯罪类型重叠交叉,这无疑是犯罪心理学划分类型的又一大难题。
类型间的重叠交叉是划分犯罪类型的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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