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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机制模式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一种渐进的、自觉的过程和模式。因此,内部心理原因仍然是突变型犯罪发生的根据。犯罪机遇的出现,对推动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至于早有犯罪意向乘机实施犯罪者,不应列入机遇型的犯罪模式。这是一种在犯罪案例中所占比例较小的犯罪行为发生模式。有些犯罪行为是由变态心理引起的。

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机制模式

就多数犯罪人来说,犯罪行为发生的机制,是一种渐进的、自觉的过程和模式。然而,在实际发生的案例中,往往呈现出复杂的情况。大体上可分为常见模式和特殊模式两种类型。

(一)常见模式

所谓常见模式,是指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符合或基本符合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一般过程,实施犯罪行为比较自觉。这是一种在犯罪案件中较为常见的情形。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渐变型。这是一种典型的犯罪行为发生模式,适合大多数案例。其特点是:由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具有渐进性;由部分质变到整体质变,具有渗透性;由朦胧意向到犯罪心理,具有自觉性;从产生需求到犯罪决意,具有预谋性。又可分为两种类型:

(1)原发型。原发型是指从未成年期起,通过不良交往和违法尝试,逐渐发展成为犯罪心理的类型。这类人社会化不完全或经历了错误的社会化,始犯年龄早,犯罪恶习深,矫治难度大。莫非特(Moffit,1993)将这类人称之为“终身持续性犯罪人(life course-persistent offenders,LCP)”。他指出,大多数的终身持续性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出现了神经功能上的问题,他们表现出坏脾气、注意功能缺失、多动症以及学校中如逃课、欺凌等诸多越轨问题,待到其成年后,还有明显的判断和决策缺陷。这类犯罪人在其漫长的一生中都会实施多种多样的犯罪行为。

(2)继发型。这类人早期无劣迹,社会化过程无明显缺陷,已经被视为合格的社会成员,甚至被信任重用。但在其生活经历的某一阶段,由于经不起金钱、女色等诱惑,或受到错误思想的腐蚀,渐渐腐化堕落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其渐变过程中,原有的隐而不现的心理品质缺陷成为渐变的突破口,暴露出其社会化过程的不完全,种下了日后堕落的祸根。

贪污受贿犯罪一般属于继发型犯罪模式

2.突变型。突变型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事先并无劣迹和预谋,因突然发生对个人至关重要的情况或受环境、气氛的刺激而卷入犯罪。其特点是:由产生犯罪意向到发生犯罪行为,时间短,过程迅速,带有突发性;行为人一般无预谋,并对事变的发生缺乏预见性;犯罪多与突然发生的情况有关,具有情境性;行为人不能适应情况变化,认知范围狭窄,意志薄弱,不能自控,具有明显的情绪性特征。突变型犯罪虽有一定的偶然性,仍和行为人心理品质方面的缺陷有一定联系。主要是个人社会化水平低,不足以应付(或不能适应)某种突发情况。因此,内部心理原因仍然是突变型犯罪发生的根据。当然,如果不遇到此种突发情况,也可能不至于发生犯罪。具体又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由人际冲突引起的突变型。这种突变模式最为常见。例如,因恶语相加产生口角,因财产纠纷矛盾激化等。由于情况发生突变,矛盾冲突急剧升级,行为人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性的犯罪行为。

偶犯多是突变型模式

(2)由回避危险引起的突变型。这种突变模式包括以下几种情况:由于在突发性冲突中,受害一方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行为;或由于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或由假想的危险而造成的人身伤害这一类犯罪行为。这几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行为人在认知方面发生困难,举止失措造成的。另有一类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法定义务的个体,不适于紧急避险,遇到法定义务情形中逃避其应负的责任而触犯刑法,则属于缺乏责任心而渎职的品德缺陷。如负有扑灭火灾责任的消防人员不能在火灾中避险,负有阻止犯罪责任的警察在执行公务的过程中不能逃避面临犯罪的威胁。(www.xing528.com)

如消防警不能在火灾中避险

(3)由特定气氛引起的突变型。社会生活中,有时会出现某种特定的环境与气氛,使在场者情绪激动而引起群体性的骚动,一部分人因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调控能力,卷入其中而造成犯罪。例如,球迷暴力事件,街头暴力事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示威游行、骚乱等。一些犯罪人趁火打劫,借闹事之机抢劫财物、调戏妇女,则属于受自身犯罪心理驱使的机会型犯罪。

3.机遇型。机遇型的犯罪模式,是指行为人在接触有利于实施犯罪之机遇前并无犯罪意图,接触此种机遇后,或渐次产生犯罪心理,或突然起意而犯罪。犯罪机遇的出现,对推动行为人产生犯罪动机,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至于早有犯罪意向乘机实施犯罪者,不应列入机遇型的犯罪模式。机遇型犯罪模式与犯罪行为中的条件因素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机遇对犯罪行为起关键性的决定作用,而后者中机遇只是犯罪行为发生的条件,是情境因素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二)特殊模式

所谓特殊模式,是指其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有别于犯罪行为发生机制的一般过程和模式,或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意识状态比较模糊。这是一种在犯罪案例中所占比例较小的犯罪行为发生模式。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习惯型。所谓习惯,是一个人在一定的情况下,自动地去进行某些动作的特殊倾向。习惯有时会在潜意识状态下进行,行为人对自身的动作没有清晰的意识。犯罪习惯是犯罪者多次作案而形成的一种特殊形态的熟练,由于反复地强化,它便成为犯罪者的自动化行为,有时很可能下意识地去做,比如盗窃者形成习惯后看到有他人钱财外露的情况就会想要秘密窃取。习惯型犯罪者的犯罪行为还是受到他的整个意识水平支配的,并不是完全的无意识

2.朦胧型。并非所有犯罪行为的发生,都经过犯罪意向、犯罪动机明确、犯罪决意这样三个清晰的动机发展阶段,有些犯罪行为是犯罪意向直接引起的行为,其意识状态比较模糊。例如,违法团伙成员都存在犯罪意向。其中,为首者发现了侵害对象,他的犯罪意向便立刻转化为意识到的行为动机,在他的暗示、指挥下,团伙成员虽然迅速投入斗殴、抢劫等活动,但他们的意识状态实际上仍然停留在犯罪意向阶段,没有清晰地意识到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干,企图达到何种犯罪目的,只不过在团伙意识支配下,追随为首者犯下了罪行。

3.变态型。有些犯罪行为是由变态心理引起的。变态心理中的反社会型变态人格、偏执型变态人格、冲动型变态人格、恋物癖、异装癖以及其他性心理障碍者,易于引发违法犯罪行为。如偏执型变态人格者坚信受到他人迫害而进行假想防卫,造成伤害案件的发生;恋物癖者偷盗他人衣物;异装癖者着异性服饰招摇过市,扰乱社会治安等。他们明知此类行为有可能违法,也常下决心停止这样做,但仍受变态心理驱使,情不自禁地重复同类行为而触犯刑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两大类六种类型的犯罪行为发生机制模式,只是大体的划分,各种类型之间仍有所重叠和交叉,不能截然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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