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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目的与行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驱力,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或实现的目标。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不是一一对等的关系,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犯罪动机总是同危害他人与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相联系。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

犯罪心理学:犯罪动机、目的与行为

犯罪动机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驱力,犯罪目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希望达到或实现的目标。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之间不是一一对等的关系,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关系也是复杂的。只有清楚地了解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才能正确把握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所蕴含的心理内容。

(一)犯罪动机的形成

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外化,而犯罪人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之间最直接的联系点是犯罪动机。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不良心理品质,并不是直接可以促使个体选择犯罪行为。在特定的环境因素刺激下,各种不良心理品质相互作用,使个体产生了为满足不正当需要而侵犯他人及社会的内驱力即犯罪动机后,犯罪行为才有可能发生。可以说,犯罪动机是各种不良心理品质的“聚合效应”。[9]

1.犯罪动机的概念与类型。

当然,攻击行为仅仅是挫折引起的行为反应的一种,并非所有的挫折都必然导致攻击。关键在于个体自我意识水平的高低和自我调控能力的强弱

(1)犯罪动机的概念:动机是直接推动个体活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部动力。犯罪动机是指引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某种需要的内因,是犯罪心理结构中的重要动力因素。它产生于藐视法律的强烈的个人需要和与此相关联的反社会意识。犯罪动机总是同危害他人与社会的故意犯罪行为相联系。过失犯罪行为虽然没有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动机,但存在着引起过失的不良动机,如疏忽大意,不当地过于自信等。

(2)犯罪动机的类型:为了更准确地认识犯罪动机,有必要对犯罪动机的类型进行分析。按照不同标准可对犯罪动机进行不同类型的区分:①根据犯罪动机与需要的关系,可分为政治型、物欲型、性欲型、情欲型、戏谑型、过失型等六种类型;②根据犯罪动机的心理倾向,可分为目的型、理想型、幻想型、激情型、嫉妒型、攻击型、自尊型、义气型、脆弱型、报复型等十种类型;③根据犯罪动机运作的形式,可分为偶发型、激情型、趁机型、预谋型、职业型、惯常型等六种类型;④根据犯罪动机的社会意义,可分为一般动机型和不良动机型两种类型;⑤根据犯罪动机的意识状况,可分为一般意识动机型和潜意识动机型两种类型;[10]⑥根据动机的结合程度,可分为简单动机和复杂动机;⑦根据动机的地位和作用,分为主导性动机与辅助性动机;⑧根据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分为直接动机和间接动机。[11]

(3)犯罪动机的特点:犯罪动机除了具有动机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点。犯罪动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①犯罪动机的低级性。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人的需要是分层次的,从底层的生理需要、安全需要、情感与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到自我实现的需要。在犯罪动机中,低级的物质、生理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的数量很多,自我实现的精神需要引起的犯罪动机比较少。②犯罪动机的复杂性。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往往是多种动机并存的,这些动机的强度、内容也不相同,构成了一个复杂的犯罪动机体系,其中起主要作用的是被犯罪人意识到的、强度大的犯罪动机。③犯罪动机的动态性。个体在复杂的动机斗争中形成犯罪动机,由于犯罪人犯罪需要的改变以及犯罪环境的制约等原因,犯罪动机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

“动”即行为、行动,“机”即原因,动机是指推动和维持人们活动的内部原因或动力

2.犯罪动机形成的条件。犯罪动机是在犯罪人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但犯罪人的需要并不能必然地、自动地转化为犯罪动机。犯罪人的需要转化为犯罪动机,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需要必须达到一定强度。犯罪人的需要可以表现为不同的强度水平。刚刚处于萌芽状态的不良需要,仅仅使犯罪人产生不安感,不足以在犯罪人的意识中明显地反映出来。随着需要程度的不断加深,犯罪人由不安转化为焦虑、紧张和不可忍耐的烦躁。最后,当犯罪人的需要不断增强并能明确被犯罪人意识到时,犯罪人的需要才可能转化为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的发展变化将在第三节作详细的说明

(2)必须存在外部诱因。当犯罪人产生一定犯罪愿望时,虽然知道需要什么和怎样才能满足需要,但如果环境中没有满足需要的对象,犯罪需要仍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只有当具有一定犯罪需要的人,遇到或想到能够满足这种需要的对象时,犯罪需要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这类能满足犯罪人的需要并能引起犯罪动机的对象或刺激物,就是犯罪诱因。

犯罪需要和诱因相结合才能转化为犯罪动机

3.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犯罪动机和其他心理现象一样,有着自身发生、发展和终了的过程。一般要经过以下四个阶段:

(1)萌发犯意。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原因引起,或者由外部因素刺激所致,或者由内部因素的冲动而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具有初始性,即刚刚开始萌生、孕育;其次具有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各种成分正在按一定模式聚集,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清晰;再次具有内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了它的意识状态还处在意识与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的萌发阶段,又可称为犯罪意向阶段。

(2)明确动机。当犯罪动机萌发之后,主体会对产生犯罪动机的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情、意和个性特征等心理因素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衡量、道德衡量与利弊衡量,以决定取舍,并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楚、明晰的犯罪动机。此时,犯罪动机已上升到人的意识层,能够被主体所意识。明确动机阶段又可视为犯罪动机的过渡阶段。

(3)形成犯罪决意。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之后,行为人何时实施及如何实施犯罪行为,还需要通过锁定行为目标、选择时机、确定行为方式等动机斗争,最后下决心,对犯罪动机加以确认和巩固定型。从行为上看,行为人已经开始为犯罪行为的实施准备作案工具、追踪行为对象等活动,进入犯罪预备阶段。

(4)犯罪动机消失,即犯罪动机的终了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犯罪行为实施,犯罪目的已经达到,犯罪动机抵达归宿点而消失。有些时候,虽然犯罪行为已实施,但处在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由于主客观原因暂时不可能实现,而放弃犯罪动机,如入室盗窃被主人发现而逃跑,放弃犯罪;或者原犯罪动机为新犯罪动机所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如本打算抢劫银行,但是看到银行的保险柜没锁而萌发盗窃的犯罪动机和犯罪决意,实施盗窃行为。

如同其他动机呈现周期性变化一样,犯罪动机也会出现循环周期。可表述为以下公式:

某种强烈需要——心理紧张——犯罪动机形成——犯罪行为实施——犯罪需要的满足(或放弃、代替)——心理紧张解除——犯罪动机消失(——强烈需要的再现——再次产生心理紧张……)[12]

(二)犯罪目的的确定

1.犯罪目的的概念和特征。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主观上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犯罪目的是一种观念形态,而不是结果本身。它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指向性加以确认。刑法学理论认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但它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的犯罪中,犯罪目的表现了直接故意的内容,并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是不存在或缺乏犯罪目的的。因为过失犯罪造成的危害性后果,不符合行为人意愿,不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追求的目的。间接故意犯罪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实际发生的后果并非犯罪人追求的目的。因此,明确犯罪人的犯罪目的,对于准确地定罪量刑,严格依法办案,具有重要的意义。

犯罪目的具有以下特征:

(1)反社会性和违法性:犯罪目的反映了犯罪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严重对立和冲突,同时,也表明了它具有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性质。

(2)以极端的个人主义为基础:犯罪目的反映了犯罪人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或发泄个人不满情绪而不惜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法律所保护的其他公民的合法利益的特性,是一种极端个人主义的行为目的。

(3)与犯罪手段密切联系:犯罪目的离不开犯罪手段(或行为方式),它总是通过一定的手段来达到。犯罪目的的反社会性决定了犯罪手段的反社会性。两者是统一在违法性的基础之上的。

2.影响犯罪目的确定的因素。犯罪目的是一种行为主体内部的心理活动,并不意味着犯罪目的是纯主观的、随意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本身受到具体社会历史条件、经济条件的决定和制约。由于各种人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所以他们的目的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人的目的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统一。就犯罪目的而言,其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经济历史条件。人们的行为目的的内容和水平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历史条件决定的。以经济目的为例,建国初期,人们以追求温饱为目的,在现实条件下,人们以小康甚至富裕为目的。反映在犯罪人头脑中,财产犯罪从之前的“改善生活”动机驱使下的窃取少量财物为目的,演变为追求奢华生活,在一夜暴富的动机驱动下实施传销和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犯罪涉及金额动辄上百万甚至上千万。在价值观多元化的当今社会,社会的包容性使不同的世界观和价值观可以并存,青少年的犯罪动机从之前的“好勇斗狠”为特征逐步转变为为了取乐而进行的游戏型犯罪。以上状况,说明犯罪目的的社会历史制约性。(www.xing528.com)

犯罪目的的形成是多种因素作用的结果,这里只介绍了几种主要的因素

(2)社会地位。个人追求的目的受其所处的社会阶层、社会地位的影响。就犯罪人来说,因其社会地位和境遇不同,在犯罪目的上,既有政治目的,也有经济目的或其他目的。例如,手中握有一定权力、取得一定地位者,往往以“权钱交易”手段攫取巨额财富或者采用行贿巩固自己地位;处于社会底层者中的某些人,对社会地位高或者具有一定经济实力者怀有愤恨,在“仇富”动机驱使下,实施打砸抢等报复性犯罪。

(3)意识形态。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必然受错误的意识形态支配。犯罪目的不同,反映了意识形态内容的不同。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反映了政治上的反动与自由化倾向;财产犯罪,反映了人生观、价值观的偏倾;性淫乱犯罪,反映了特定的性文化观念。

(4)犯罪能力和条件。受自身犯罪能力和条件的限制,犯罪人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各有不同,从而影响了犯罪目的的表现形式。具有高学历白领,掌握着一定的技术技能,特别是在计算机飞速发展的今天,掌握电脑技术的人员具备获取电脑信息的能力。在管理机制不健全条件下,犯罪者很可能会窃取、盗窃计算机信息,引发泄露信息或秘密型犯罪。身强力壮的男性可能完成较为暴力的犯罪,而女性在身体上大多处于劣势,多以诈骗和盗窃居多。行为者各以自己不同的能力、机会和条件,分别确定不同数额的财产犯罪目的。此外,确定何种犯罪目的,还取决于他们对自身犯罪能力的自我意识。犯罪人的自我意识往往不符合实际,他们的自我估价偏高,对实现犯罪目的抱有侥幸心理

(5)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在犯罪动机推动下产生和确定的。犯罪动机是犯罪目的产生的原因。犯罪动机的强度不同,犯罪目的的确定也会出现等级差别。犯罪动机的指向性决定犯罪目的内容上的差异性;犯罪目的随犯罪动机的变化而递进和转化。

(三)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与区别

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既密切联系、又相互区别。动机是激励人们行动的内心起因,是需要的具体体现。但是需要是有对象的,人们总是通过自己的行为活动取得或创造使自己的需要得到满足的对象。这个对象就是目的。目的是行为人的行为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它是主观与客观、观念和现实的统一。作为行为活动的起点,它是以观念形态存在于人的头脑中的预想的行为结果;作为行为活动的归宿,则是这种结果的实现或破灭。

1.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联系表现为:

(1)从产生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来源于行为人过于强烈的或不良、畸形的需要,是客观世界对行为人产生消极影响的结果,也是行为人对不良社会环境因素的反映。

(2)从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都对犯罪行为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犯罪动机对犯罪行为主要起激发(使动)功能,犯罪目的对犯罪行为主要起引导(导向)功能。这两种功能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

(3)从表现形式看:犯罪动机往往表现为一定的犯罪目的,犯罪目的也必然是犯罪动机的反映。因此,在了解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时,可以使这两者相互印证。

(4)从相互作用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这两种心理因素是相互影响的。一方面,犯罪动机在形成过程中出现动机斗争时,势必影响到犯罪目的的选择;另一方面,犯罪目的的实现与否,也必定会对犯罪动机起强化或弱化作用。

2.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区别表现为:

(1)从产生的心理过程看:犯罪动机形成在先,犯罪目的产生于后,犯罪动机是产生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动机与需要紧密联系,犯罪目的与犯罪方式、手段直接联系,与需要间接联系。

(2)从意识水平看:犯罪动机是一种比犯罪目的更内在、蕴藏得更深的心理成分。犯罪人对其犯罪目的的意识必定是清晰的,而对犯罪动机的意识有时未必清晰,可能出现无意识(潜意识)的犯罪动机,却不可能有无意识的犯罪目的。

(3)从对犯罪行为的作用看:犯罪动机向犯罪行为提供动力,回答“为什么”要实施犯罪行为的问题,起到推动犯罪行为的作用。犯罪目的决定犯罪行为的方向,回答“干什么”的问题,引导犯罪行为向预期达到的目标运行。

(4)从相互关系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在许多情况下是一致的,而在另一些情况下又是不一致的。两者的关系不是单一的,而是错综复杂的联系。

(四)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与行为的相互影响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犯罪行为之间,构成一种环环相扣的犯罪活动的链条公式,即:从犯罪动机出发,反映、推动、调整、监督着犯罪行为,使之向着犯罪目的运行,防止偏离。

其错综复杂性可以从下一个问题中找到答案

犯罪动机、目的与行为三者之间,有其一致性,但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而是存在着同一犯罪动机对不同犯罪目的选择的多样性,和同一犯罪目的来自于不同犯罪动机的复杂性,并由此决定了犯罪行为对犯罪目的的适应性。试以下图示意三者关系:

从上图可以看出,出于报复的动机,主体可选择损害名誉、毁坏设备、致人伤残、剥夺生命等多种目的。上述多种目的决定了犯罪人采取与其相匹配的诽谤、破坏、伤害、杀人等多种轻重不同的犯罪行为。同一种杀人行为,必定达到同一种犯罪目的(即剥夺对方生命),却有可能出自报复、义愤、图财、嫉妒等多种不同动机。

综上所述,对犯罪动机、目的、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在多数情况下,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是一致的,甚至可以互相转化。报复动机产生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目的,实施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行为。

2.犯罪动机相同,而犯罪目的不同。在一些案件中,目的又从动机中分化出来,彼此相区别。如前述报复动机可以选择由轻到重的不同犯罪目的,究竟选择何种目的,由动机的强度所决定。

3.有时犯罪目的相同,而犯罪动机不同,即同一犯罪目的可以来源于不同犯罪动机。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目的,有可能出自金钱动机、报复动机、政治信仰动机等,但这些犯罪动机的强度须大体上与这一目的相适应。

4.犯罪动机来源于需要,犯罪目的既来源于犯罪动机,又受行为人的个性(知识、经验、能力、习惯等)、当时的情境、条件所制约,犯罪行为则服从于犯罪目的,它是实现犯罪目的的手段。

5.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常因犯罪得手即犯罪目的的实现,而使犯罪动机强化。而犯罪动机的强化,又促使犯罪目的发生、递进和不断升级。譬如由小贪发展到大贪,由入室行窃发展到抢劫银行,以取得更多的财富。同时,也有可能因外部条件和情况的变化,给予犯罪人以新的刺激,引起犯罪动机的恶性发展与犯罪的多样化;或者因犯罪目的受阻,而使犯罪动机弱化。犯罪动机与目的的变化,决定着犯罪行为方式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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