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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综合动因论:多层次多方面犯罪影响因素的观点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见,犯罪综合动因论注重犯罪影响因素的多层次多方面,并采用系统和动态的观点看待犯罪原因,弥补了“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论”静止孤立的缺陷。不同性质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的构成方式决定着不同个体的犯罪原因4.动态性。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动态性是指个体犯罪原因是个开放系统,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因此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个体犯罪的原因。“动态性”特点可以防止公式化、静止化地分析犯罪原因

犯罪综合动因论:多层次多方面犯罪影响因素的观点

(一)犯罪综合动因论的涵义

长期以来,人们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了许多探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学说,归纳起来,无非是“内因论”(强调个体犯罪是由主体因素决定的)、“外因论”(强调个体犯罪是由主体外因素决定的)和“内外因论”(强调个体犯罪是主体因素和主体外因素共同决定的)。这些学说都有静止孤立之嫌。为了科学解释犯罪的原因,应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探讨影响个体犯罪的各种因素是如何相互作用从而形成犯罪心理、发生犯罪行为的,这就是犯罪综合动因论。具体说来,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网络结构;作为整体系统的个体犯罪原因,具有其各主体内外因素所单独没有的新质特性;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之所以发生,正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可见,犯罪综合动因论注重犯罪影响因素的多层次多方面,并采用系统和动态的观点看待犯罪原因,弥补了“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论”静止孤立的缺陷。

犯罪综合动因论是为了纠正“内因论”、“外因论”和“内外因素论”的偏差而提出的

犯罪综合动因论的核心是:人之所以犯罪,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二)犯罪综合动因论的要点

1.整体性。影响个体犯罪的主体内外因素是有机的整体,应当从整体综合地考察各因素的作用。列宁说:“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5]因此,首先应该把犯罪原因视为一个由多种主体内外因素构成的整体。人之所以犯罪,既不是由主体外因素单独决定的,也不是由主体因素单独决定的,而是由主体外因素和主体因素共同构成的犯罪原因所决定的。犯罪原因论中的“外因论”和“内因论”,都是片面的,“唯某种因素决定论”是不正确的。其次,各种因素并不是简单的拼凑,不是孤立地作用,它们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无论是主体外因素与主体因素之间,或主体外因素之间,或主体因素之间,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即各因素之间具有综合的互为动力的性质。这些因素所构成的整体具有了各个单独因素和单独因素简单相加所不具有的新性质和新功能,导致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是任何单一因素或孤立存在的各种因素所不可能具有的。犯罪原因论中的所谓“内外因论”,由于忽视了因素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只是机械地、孤立地分析,也不能揭示个体犯罪的真正原因。

2.层次性。在考察个体犯罪原因时,一定要注意各层次因素之间质的差异及各种因素在原因整体中的作用。个体犯罪原因系统既按垂直方向排列,各种因素处于不同的等级、层次,又按水平方向排列,形成各类组成因素之间的维度联系。这种层次和维度,便形成了个体犯罪原因的网络结构(见小结二)。

根据各层次因素之间的差异及其所起作用的不同,应当把因素区分为原因因素和条件因素、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在影响个体犯罪的各种因素中,有的起条件作用,有的起原因作用,如文化环境、精神环境、家庭环境、机遇等因素。有的只能起条件作用而不能成为原因因素,如自然环境、职业等因素。一般来说,在犯罪心理形成中,社会环境因素总是起主要作用,构成主要原因,而生物因素则是起次要作用,构成次要原因。根据外因只能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原理,任何社会环境因素都不能直接作用于人的心理,而只能被个体原有的心理所折射吸收。因此,个体原有的不良心理和意识,在犯罪心理形成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否则就无法解释在大体相同的社会生活条件下,为什么大多数人不犯罪,而只是少数人犯罪。(www.xing528.com)

把因素区分为原因因素和条件因素、主要因素和次要因素,就可以区分各因素在形成犯罪心理结构中的不同作用

3.结构性。各种因素之间的结构对犯罪原因的整体有很大影响。不同的个体犯罪原因,是由不同性质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构成方式所决定的。只要这两者一改变,犯罪原因的整体就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和发生不同的犯罪行为。例如,主体的错误人生观与贪图财物的强烈欲望这两种因素相结合,就容易构成贪污、受贿等犯罪;如果错误的价值观与报复泄愤等需求相结合容易产生杀人、伤人等犯罪行为;而如果个体错误的价值观遇到不良的社会风气则容易滋生聚众打架斗殴等犯罪行为。即使是同一类犯罪,由于其原因系统构成因素及构成方式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犯罪心理和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例如,同样是杀人,图财害命者的犯罪原因系统,大多是以犯罪人强烈的金钱欲望为主,加上体力强壮和被害人的金钱诱惑等因素构成;报复杀人者的犯罪原因系统,则大多是以犯罪人强烈的挫折感和薄弱的挫折忍受力为主,加上体力强壮和原来的挫折程度等因素构成。

不同性质的构成因素及其不同的构成方式决定着不同个

体的犯罪原因

4.动态性。犯罪综合动因论的动态性是指个体犯罪原因是个开放系统,它的形成是一个过程,因此要用发展变化的观点看待个体犯罪的原因。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随主体外因素和主体因素的变化而变化,特别是随着大社会环境、小社会环境、情境因素以及主体的行为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需要动态地加以综合分析,切忌静止化。不同的主体由于本身内外不良因素的差异,致使不同主体的具体犯罪原因也有所不同,在分析个体犯罪原因时切忌公式化和概念化。即使组成原因系统的各种因素相同,由于因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力量大小不一,也会导致形成不同的犯罪心理。在犯罪心理形成和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某些因素的变化,也会引起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的改变。

“动态性”特点可以防止公式化、静止化地分析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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