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是一种复杂的行为,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与不同个体的犯罪行为既有共同性又有特殊性。作为推动犯罪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因——犯罪心理结构,同样存在共同性和特殊性,在上述两节中,我们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总体模式——共同性进行了分析,下面我们按不同标准对犯罪心理结构作不同的类型划分。
(一)以犯罪人有无犯罪动机作为标准,可划分为故意犯罪心理结构与过失犯罪心理结构
故意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结构中最常见的类型,绝大多数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属于此种类型。研究者以大量故意犯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概括出故意犯罪心理结构的主要心理成分及相互作用方式,揭示出故意犯罪共同的心理特征和规律,这种犯罪心理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
在过失犯罪中,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盲目自信而导致犯罪,因此过失犯罪行为人不存在犯罪动机,但仍然存在犯罪心理结构。学者们认为,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是在行为人的某种犯罪心理(故意或过失)支配下实施的,都同样受个体心理成熟水平、个体心理特征和特定情境下的心理状态所制约。这些心理因素都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互为动力和呈结构状态的,都可以称之为犯罪心理结构。过失犯罪是一种非典型的犯罪心理结构。因此,过失犯罪和故意犯罪的心理结构在心理根据、心理动力、心理品质、结构形态、偶然性与必然性、主要心理因素、行为人的态度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异。
(二)根据犯罪心理结构的牢固程度和心理成分的多寡,可划分为稳固、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和不稳固、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
稳固、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各种犯罪心理因素一应俱全、各种心理因素之间的联系紧密、呈胶着状态,不易被分解;自组织作用增强,能自动配合驱动;具有这种犯罪心理结构的犯罪人应变能力强,能适应各种环境,主动寻找或制造犯罪机遇,犯罪动机斗争减少,有时犯罪行为能在缺少动机斗争的状态下发生,已形成犯罪人格。累犯、惯犯以及职业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属于这一种。(www.xing528.com)
不稳固、不完全的犯罪心理结构缺少犯罪心理结构中的某些重要心理成分,且各种心理成分之间结构松散,不够协调;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内心矛盾冲突多,动机斗争经常出现且较为强烈;犯罪决意形成晚,常常在犯罪机遇出现时犹豫不决,尚未形成犯罪人格。初犯和偶犯的犯罪心理结构属于这种类型。
(三)以犯罪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动力作为标准,可划分为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和情绪型犯罪心理结构
需要型犯罪心理结构是最常见的犯罪心理结构。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生理的、物质的畸变需求作为犯罪行为的内驱力,如性欲型犯罪和贪污、盗窃等物欲型犯罪;一类是以反常精神需求作为犯罪行为的内驱力,如权力欲、支配欲、领袖欲引起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因行帮意识、封建迷信、亲情友情等引起的各种犯罪等。
情绪型犯罪心理结构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心理结构,犯罪人发动犯罪行为,不是为了获取直接利益。此种类型的犯罪人往往缺乏权衡利害得失的思维能力和对事物的认知、判断能力,情绪的发泄占主导地位,理智减弱或丧失,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所以此类犯罪多系突发,较少预谋。如2010年的“药家鑫案”,在开车撞人之后,药家鑫不仅没有打“120”救人,反而连刺伤者八刀致其死亡。他这样做的原因之一是与当时药家鑫撞人之后情绪处于一种应激状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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