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本犯罪心理学教材中,该书第三章第二节使用了犯罪心理结构作为节标题,并提出了犯罪心理结构的雏形。[4]该书提出:①犯罪行为人的犯罪心理是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是一种因果决定论的关系;②犯罪心理并不是杂乱无章凑合而成的,而是呈一种结构态,各种因素有机而稳定地结合在一起;③组成犯罪心理结构的各心理因素发生畸变;④犯罪心理结构所包含的心理成分是发生畸变的成分,犯罪心理结构并不是个性结构之外的东西,而是寓于个性心理结构之中的亚结构。但是该书没有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完整概念,也没有提出各种犯罪(如故意犯罪、过失犯罪等)的犯罪心理结构模式。
“犯罪心理结构”概念提出以后,在国内学术界引起激烈的争论。争论从1985年开始,一直持续到1995年,学者们发表了数十篇文章,各抒己见,硕果累累,促进了犯罪心理学科的发展。
有关“犯罪心理结构”这一问题的争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派,即结构论与非结构论。主张犯罪心理结构论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心理学主要的基本理论课题之一,对揭示犯罪心理特殊矛盾性、揭示犯罪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内部原因、建立犯罪心理学的理论体系以及以此为基础开展关于犯罪对策的心理学研究都有重要意义。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客观存在的,是科学的概念。其主要的理由是:①“结构”是宇宙间万事万物存在的形式,大至天体,小至原子,都是有一定结构的,犯罪心理这一事物概莫能外;②只要承认系统方法是犯罪心理学的一般方法论,就必须把犯罪心理视为有结构的事物,因为结构性是系统的特征之一;③我国的普通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以及各分支心理学论著中,结构这一概念的使用比比皆是,为什么犯罪心理学不能使用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呢?④根据以上三点,完全可以通过演绎的方法,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⑤犯罪心理结构是可知的,这不仅有丰富的经验为基础,而且也是可以通过心理测量工具检测的,这些年来,已有多篇检测报告证实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
否定犯罪人存在犯罪心理结构的学者认为,犯罪心理结构是主观虚构的、不科学的概念。其理由是:①在普通心理学中“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就不明确且有争论,在此基础上提出“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就更难以令人信服;②心理结构的概念本身就缺乏实证研究的证实,有极大的主观想象成分,犯罪心理结构论正是犯了建立理论时主观想象、臆造概念的错误,反映出研究问题时具有思辨哲学的色彩;③从关于“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是国内法律心理学工作者的独创“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成分的论述看,犯罪人与一般人的心理成分缺乏本质的区别,实质上,犯罪人与守法人在法律上界限清楚,心理上界限不清楚;④使用“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来解释犯罪心理,会把活生生的事物僵化起来,从而陷入形而上学的境地;⑤用“特征论”、“不良个性倾向性”或者“动力定型”来解释人的犯罪行为,更具有解释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而且不能将“什么样的特征”和“什么样的不良个性倾向性”的分析作为“结构论”存在的依据,等等。(www.xing528.com)
以上的争论实质上不单纯是“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之争,从根本上说是方法论、犯罪原因论的分歧,或对犯罪人怎么看的问题。
“犯罪心理结构”的学术争鸣除了以上截然对立的争论之外,结构论者内部对犯罪心理结构的概念表述、犯罪心理结构的构成成分、犯罪心理结构的模式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见解,使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及相关理论越来越精确,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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