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者与犯罪人心理上质的区别,在于犯罪人具有犯罪心理。影响和支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心理,往往不是某种单一的因素,而是多种因素有机联系、共同起作用的复合体。这个复合体是以一种什么样的形态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中呢?国内一些学者提出了“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
(一)犯罪心理结构的含义
所谓犯罪心理结构,是指行为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在犯罪行为实施时起支配作用的那些畸变心理因素有机而相对稳定的组合。它是行为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是其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1]
尽管近十几年来对“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的界定各种各样,但笔者认为上述定义是比较成熟和精炼的,它揭示了犯罪心理结构这一概念的本质特征:
1.犯罪心理结构是由犯罪人一些畸变的心理因素构成的复合体。在大量的刑事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犯罪人犯罪往往不是受某一种心理因素所支配,而是受多种心理因素所支配。如一个盗窃惯犯,既有“人无外财不富,马无夜草不肥”、“人为财死、鸟为食亡”、“能偷不偷,等于白丢”等偏常认识,也有缺乏同情心,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异常情感,同时还缺乏自制力,不能抗御犯罪欲求,好吃懒做,缺乏进取心,等等,诸如此类的消极心理特点有机地结合起来,一旦出现犯罪机遇,就会诱发犯罪动机,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绝不仅仅是单一的心理因素,即使是初犯和偶犯的犯罪心理,也是多种不良心理因素畸变的复合体。
2.犯罪心理结构是个性心理结构中的一个亚结构。一个人的个性心理结构是由若干较为稳定的心理特征组成的。国内心理学界一般从个性倾向性(包括需要、动机、兴趣、理想、信念、抱负水平、价值观、世界观等)和个性心理特征(包括能力、气质、性格等)两部分来研究,无论是守法者还是犯罪人的心理都具有这些心理特征。但是在犯罪人的个性心理中,有很多的心理特征是与社会道德的要求和法律的规定相悖的,如犯罪人异常强烈的低级需要,卑劣的动机,低级下流的兴趣,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不良的性格特征等等,这些个性中的社会心理缺陷,构成了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结构。
3.犯罪心理结构是犯罪人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和根据。犯罪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必然有其内部和外部的原因。犯罪心理结构就是犯罪人发生犯罪行为的内在原因。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内部的原因即内因是行为发生的根据,事物的外部原因即外因是行为产生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同样恶劣的环境或情境中,为什么有的人犯罪,更多的人却没有犯罪,就是因为犯罪的人具有其他人没有的犯罪心理结构。
4.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开放性的自组织结构。首先,犯罪心理结构,是一个具有自组织功能的结构。所谓结构的自组织功能,根据普利高津·哈肯的观点,是指没有外部指令,系统内各子系统(要素)之间能自行按照某种规则形成一定的结构功能。这里所谓心理的自组织能力,是指行为主体在特定的认知水平、价值观念、情感、意向等因素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对外界做出各种反应的能力。我们在强调犯罪心理结构的自组织作用的同时,必须重视犯罪心理结构的开放性。自组织性只反映了系统间要素的相关互动和内部生成转化,但是犯罪心理结构绝不是一个自我封闭的系统。它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与互动。正是由于结构的开放性,才保证了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的一致性,才使心理自组织系统的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离开了结构的开放性,犯罪心理结构就失去了生成和发展的客观依据,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二)犯罪心理结构的理论依据
从哲学的观点看,结构是事物存在的普遍形式。无论是在自然界还是在社会生活中,结构都是普遍存在的。早在古代,学者们就已经开始了对事物结构的探索,如中国的“五行”学说,古希腊德谟克里特的原子论学说等,就是这种探索先驱、原始的思想。资本主义现代化工业的兴起推动着人们对物质结构、细胞结构、天体结构、地质结构、化学结构等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进而,又扩展至社会、思维领域,相继开展对经济结构、管理结构、教育结构、语言结构、思维逻辑结构以及心理结构的研究。
结构由许多成分组成,这些成分之间的关系紧密。事物与结构是不可分割的,一定的结构,可以使组成事物的各个因素发挥它们单独不能发挥的作用。现代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耗散结构理论等科学为事物结构的生成、发展、变化提供了理论基础,任何事物的结构都不是一个静止、一成不变的结构,而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演变的结构。结构具有自组织功能,构成事物的多种因素能根据当前情景和内在需要自发能动地选择和组织其相关要素,使其统一和谐地相互作用,形成事物的结构。事物的结构不是封闭的,孤立的,而是一个开放的系统,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积极能动的反馈和互动。(www.xing528.com)
迄今为止,关于“犯罪心理结构”的定义有近十种。
犯罪人的犯罪心理也是由其特定的认识水平、价值观念、情感、意向等多种因素构成的,这些心理因素不是散乱、无序地存在于犯罪人的头脑中,而是通过不断生成、建构而形成一个紧密联系的结构。犯罪人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和发展变化,时刻都与外界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能动的反馈与互动,使犯罪心理结构与外界环境趋于一致。
犯罪心理结构也是一个不断生成建构的动态变化结构。
(三)犯罪心理结构的实证依据
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心理结构,国内外学者都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获得了一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例如,苏联犯罪心理学家库德里亚夫采夫(B.H.KyДРЯВЦeB)于1976年绘制了一个“违法行为主观原因结构”模式图(见图2-1)。
图2-1
①社会(日常)状态 ②小集体心理 ③违法者个性
库德里亚夫采夫认为,犯罪学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揭示违法者个性的内部结构”。“研究者可以用心理学关于个性一般结构的观念来分析这种结构。”[2]
国内许多学者对罪犯的智力、个性特征都进行了研究,也发现了罪犯与守法者心理上的巨大差异。例如,顾玉甫应用明尼苏达多相个性量表(MMPl)调查了512名在押罪犯,将所得的数据与宋维真等运用MMPI对正常中国人(非犯罪者)的测量结果进行了对比,发现:犯罪者在疑病(Hs)、反社会人格(Pd)、妄想(Pa)、精神衰弱(Pt)、精神分裂(Sc)量表上与非犯罪者存在着显著的差别。按照中国常模(临床量表)的障碍指标,犯罪者在上述几个方面均达到或超过障碍指标。这一结果同国外对犯罪者使用MMPI测试的结果是相似的。国外测试结果表明:多数犯罪者精神病质的指数高,偏执性高,幼稚,本位主义,内省差,任性,行为轻浮,过分敏感,易猜疑,往往偏重攻击行为等[3]。顾玉甫还对不同罪种(主要是财产犯罪和性犯罪)的犯罪者在MMPI上的测量结果进行了比较,发现:除F(诈病)、Pa(妄想)等少数量表差异显著外(P<0.05),其他量表均未达到显著水平。这表明,不同类型的犯罪人,具有大体相似的个性特征。国内外其他一些学者使用艾森克个性问卷(EPQ)、Y-G性格检查问卷、SCL-90症状自评量表、瑟斯顿(Thurstone,L,L.)配对比较判断律等测试手段,对犯罪者与非犯罪者进行了广泛的比较研究,同样证实了犯罪心理结构的存在,以及不同类型罪犯在犯罪心理构成要素上的某些差异。
此外,大量的案例和司法实践也表明,犯罪人尽管也是人类社会生活的成员,但他们的心理同一般人有质的区别,他们不只是存在某些消极的心理因素,而是存在着足以发动犯罪行为的内部心理原因——犯罪心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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