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年来,我国的犯罪心理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在今后的研究工作中,我们不能墨守成规,而是要与时俱进,要在充分肯定犯罪心理学30多年来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一)在刑事一体化视野中开展犯罪心理学研究
在刑事一体化的学科体系中,犯罪心理学应当准确定位,既要明确其在刑事学科中处于基础理论学科和应用学科的地位,又要明确其独特的研究视角和方法,从而为刑事科学建设、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发挥其特有的、其他刑事学科所无法替代的作用。这种定位,使我们犯罪心理学工作者看到了大有作为的美好前景,是激励我们不断进取的动力;这种定位,对我们犯罪心理学工作者无疑又增加了压力,因为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的研究成果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并得到其他刑事学科的认同。
(二)开展犯罪心理学方法论的研究
要充分弄清犯罪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的特点,把它从一般的心理学研究中分化出来,在保持传统心理学研究若干基本方法的基础上,根据其特点逐步建立自己的方法论基础和方法学系统。从冯特开始的现代心理学的研究,崇尚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从促进心理学脱离哲学母体,开创心理学作为独立学科的角度看,值得称道。但是,犯罪心理学研究,需要在脱离母体之后不忘母体,在遇到难以实证的问题时,更多地依靠哲学和系统科学方法论的指导,从宏观和微观相结合上提出科学假设,并通过若干个案研究或小范围的实验性研究和社会实践的验证来得出结论,确立自己的理论体系。
(三)总结回顾我国犯罪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和几次争鸣的意义
“犯罪心理结构”(structure of criminal mind)同“犯罪心理特征”(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mind)之争,“犯罪综合动因论”(synthetic agent theory of crime)和“聚合效应论”(theory of convergence effect)之争,加深了我们对犯罪人本质的认识。在犯罪心理学研究中,既要反对完全沿着自然科学的实证道路来规范犯罪心理学研究方向的倾向,也要反对对过去的研究成果持“过时论”的虚无主义态度。我们要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不断地修正过时的理论,但任何新的研究都是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应在以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扎扎实实地开拓进取。
(四)以应用为本,以服务于司法实践为目的,选择自己的研究方向和课题
犯罪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全在于应用,离开应用它就失去自己生存的价值。因此,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决不能离开这个正确的方向,去搞理论上玄而又玄的所谓“创新”,写出既不需要实证、又无实用价值的空谈。
(五)加强犯罪心理学基本理论的建设,夯实理论基础
一门学科能否立足于科学之林,关键就在于它有无自身的特殊规律和反映此领域有别于彼领域的基本理论。否则,就会使对犯罪心理的研究成为普通心理学加案例,或一般心理学原理在犯罪心理学中的数据论证。犯罪活动是犯罪人对社会规范和利益的破坏,是应受惩罚的行为。犯罪心理具有其他心理活动所没有的特征。犯罪心理学要加强理论研究,如犯罪综合动因论、犯罪行为的共同原因和模式、不同犯罪的特殊原因和模式、犯罪对策的心理学依据等,夯实犯罪心理学的理论基础。(www.xing528.com)
(六)加强对现实犯罪问题的心理学研究,使之紧密联系实际
为使犯罪心理学研究为现实斗争服务,必须与时俱进,研究新出现的犯罪类型和现实的犯罪心理问题。如青少年犯罪、集群犯罪、腐败性犯罪、传销犯罪、毒品犯罪、计算机犯罪、邪教犯罪等,都须进行犯罪心理学的研究。犯罪心理学研究要密切联系社会现实,及时为预防犯罪、惩治犯罪和改造罪犯服务。
(七)加强对犯罪侦查心理的研究
犯罪案件发生后,必然在现场留下心理痕迹,为侦查案件提供线索。目前,侦查员在犯罪现场的勘查,侧重于物证的提取,对心理痕迹重视不够。以往的研究,仅提出有关理论,缺乏实证性的探索,没有多少规律性的东西,因而对侦查工作帮助不大。今后应加强勘查心理、审讯心理以及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研究,为公安民警的侦查破案工作服务。
(八)加强对犯罪人心理矫治的研究
预防和矫治,是综合治理犯罪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犯罪心理矫治,虽然已经引起广泛的重视,但多数单位仍停留在诊断和咨询阶段,犯罪心理矫治的个别化尚不理想;对某些较严重的犯罪心理的治疗,对不同犯罪类型罪犯的治疗方案的研究,仍然比较薄弱,亟须加强。
(九)加强对犯罪心理预测的研究
以往的犯罪心理学体系中的犯罪心理预测,主要指初犯和重新犯罪的个体的心理预测,这方面的研究仍需加强。但是,对未来一个时期犯罪类型的发展变化预测和新的犯罪类型的心理预测,从社会心理变迁的角度看,仍是可行的。应从社会变迁、社会心理变化和社会控制的角度,加强对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犯罪类型及其心理预防的研究,以便从整体上为社会控制犯罪服务。
(十)加强对公安、司法人员心理的研究
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公安干警、检察官、法官、狱警的心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分子的侦查、检控、判决和管理矫治。应对公安及与案件相关的司法人员心理特点、心理状况、行为模式、精神活动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从而有利于对罪犯的有效侦查、合理量刑、科学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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