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犯罪心理学家Bartol(1994)对在英美较为流行的数本犯罪心理学著作的评述中认为犯罪心理学的研究范畴,应当包括那些可以与犯罪行为的解释、预防以及矫正相关的全部心理学理论。[9]Andrews等人(2003)在《犯罪行为心理学》(第三版)一书中指出,犯罪心理学主要的研究范畴是考察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各种现象的理论以及量化的理解,尤其是犯罪行为的个体差异方面的合理的量化理解。犯罪行为心理学,主要研究犯罪、刑事司法以及一般性的反社会行为中的心理学现象。[10]根据上述几位主要的犯罪心理学研究者对犯罪心理学的理解,可以认为,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人员立足于广义的理解来研究犯罪心理学,在研究内容上呈多元化发展的趋势。一方面,主流的犯罪心理学研究领域仍然是犯罪心理形成原因和犯罪个体的差异性,以及犯罪心理的预测与矫正方面;另一方面,尤其是近二十年来,犯罪心理学研究异军突起,强调从打击犯罪的角度研究犯罪人个性的侦查心理学(investigative psychology)在英美等国逐渐成为犯罪心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当代西方犯罪心理学主要研究内容概述如下:
(一)个体犯罪心理
对个体犯罪心理的研究始终是犯罪心理学研究者极为关注的方面,主要研究方向集中于如下几个方面:个体形成犯罪心理的原因;形成犯罪心理的个体有哪些特殊的个性特征及环境特征;他们的犯罪性是否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以及发生怎样变化等。
1.犯罪原因。西方学者关于犯罪原因研究的显著特征,是将人格心理学、学习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等多种理论和方法应用于犯罪心理的研究之中。从总体上来说,人们试图从整合的角度找出可以解释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理论,但至今未果。
英国学者Blackburn(2000)在其《犯罪行为心理学——理论、研究和实践》一书中,运用社会学理论、个性与认知发展理论、家庭与社会影响等方面全面探讨犯罪心理形成的原因。他认为,解释犯罪行为发生原因的社会学理论与心理学理论各有不同的侧重点,并且各有局限性。把社会和文化过程作为越轨行为的关键因素的理论,不能解释这样的问题,即为什么处在同样环境的个人没有按照同一模式发展,而心理学理论则可以关注那些作为越轨行为发展中介的“内部因素”,只不过是心理学理论也不能忽略社会环境对个体心理形成的影响。他还指出,即使是那些最折中的整合理论,也存在着缺陷,即这些理论观点是把人看成是多种原因的被动接受者。[11]
加拿大学者Andrews和Bonta(2003)认为,犯罪行为心理学既是犯罪学的分支,又是人类心理学的分支。作为心理学的分支,犯罪行为心理学是融科研与实践为一体的庞大学科体系的一部分。现代心理学的宗旨是对人的行为提供以经验为基础的科学解释。同时,心理学家们也试图用他们的科学知识来解决个人、团体以及社区的实际问题。因此,大多数心理学家所遵循的是科学和实践相结合的模式。作为犯罪心理学家,他们认为犯罪人的心理特征是理解犯罪发生的前提。但个体的心理特征只是提供了犯罪的可能性。在导致犯罪方面,社会和环境同样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认为要想全面解释犯罪行为,犯罪学家要在心理学的基础上容纳许多社会因素。Andrews和Bonta认为犯罪行为的心理解释应该是多元化的。庞大的心理学系统中的很多研究领域都可以为犯罪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和解释的框架。这些领域包括个体发展,感觉与感知,学习与认知,记忆与信息处理,动机与感情,个性与个体差异,测定(assessment)与评估(evaluation),历史与哲学,临床的与应用的,社会的和团体的,生物的与生理的心理学等。他们认为,这种以心理学为主体、以多元因素为基础的犯罪学会比以社会学为基础的犯罪学更具科学性和应用性。简而言之,Andrews和Bonta认为,犯罪心理学在研究犯罪行为时应该考虑生物的、个人的、人际关系的、家庭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同时,它也应该考虑个人所处的特定环境以及大的社会环境。Andrews和Bonta的观点对近几年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12]
2.个体犯罪性的发展变化。从发展心理学的角度,一些研究人员通过长期的跟踪研究,试图找出影响个体犯罪性(criminality)发展变化的因素。目前这种研究在英美等国有多个研究项目,比较有影响力的是美国学者Sampson和Laub在美国格卢克夫妇原有研究数据的基础上所做的研究,以及Farrington等人从事的英国剑桥大学的犯罪发展研究项目等。
Sampson和Laub通过对格卢克夫妇20世纪30年代在波士顿进行的问题儿童跟踪研究数据的再分析,发现了与年龄相联系的社会控制——儿童与青春期时的家庭、学校、同辈;成年时的婚姻与就业——对少年犯罪与成年犯罪有非常强烈的影响。他们还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即转折点(turning point)。所谓转折点,是指导致个体脱离原来的犯罪生活方式而开始一种守法的行为模式的某个事件或生活情境,这些转折点包括服军役、就业以及婚姻。服军役为这些原本在教养学校接受矫正教育的孩子提供了行为与纪律的约束,而就业与婚姻则为他们提供了一种稳定性以及为维持工作和家庭而必须承担的责任。转折点有助于理解生命历程中犯罪行为的稳定性与变化。[13]最近,生命历程理论对于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可能改变轨迹的生命事件有一些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为重要的是良好的教育。这种观点具有非常强烈的政策意义,因为它表明,如果未成年犯罪人得到更好的教育,他们将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本来产生与社会的积极地联系,如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婚姻,这些被证明是他们生命历程中的积极的转折点。[14]
剑桥大学从事的对未成年人的跟踪研究已有了大量的数据,该研究项目开始于1961年,研究对象是411名年龄在8~9岁的男孩。到目前为止,跟踪研究仍然继续。他们的研究方法不仅包括查阅官方档案,还包括对被试的测试以及访谈其本人和父母、同伴以及老师等。大约20%的被试在18岁以前被判有罪,约40%的被试在40岁以前被判有罪(包括轻罪),持续性犯罪人仅占11.3%。通过对其中有犯罪记录的被试与无犯罪记录的被试的比较,研究人员试图找到预测不良行为发生的个体因素。总体上,研究人员认为,儿童早期生活中的某些不良行为的频繁发生及其严重性,可以预测后来的反社会行为及犯罪行为。Farrington教授1991年对21~32周岁之间犯罪的被试在21周岁前的行为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其是否犯罪可以通过下列预测要素进行判定:在11~12岁之间是否与其父亲共度业余时间;是否在8~10岁智力较低;是否在16周岁有一个稳定的工作;是否在18周岁严重酗酒。事实上,大约有90%的无业且酗酒的人在21周岁后重新犯罪。从犯罪生涯看,人的早期犯罪容易走共同犯罪道路,但是,随着年龄增长与犯罪经验的增加,犯罪人倾向于单独作案。[15]
至2004年,剑桥大学研究人员对被试(此时平均年龄为48周岁)进行了第九轮访谈,其中有95%的被试仍然健在。研究结果表明,这些被试在调查的当年(48周岁左右时),人生的成功与否可以通过其早年是否参与过犯罪活动来预测,而无需考虑其早年的个人以及环境中的风险因素。早年的犯罪行为对这些个体的其他生活领域如就业、人际关系、心理健康以及那些有助于控制犯罪倾向的因素等产生了消极的影响。[16]
(二)犯罪的社会心理学
犯罪的社会心理学研究旨在考察犯罪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以及犯罪组织内的社会心理现象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根据Canter(2000)等人的理解,研究犯罪的社会心理学,有助于执法部门准确有效地开展打击犯罪的工作。[17]他们的相关研究发现,犯罪人的网络、小组或群体以及组织形成的过程,并不完全是紧密型的和封闭型的,更多的情形是表现为不同组织结构上的混合,这些组织结构既可表现为完全无组织状态,也可表现为有严格的等级结构。这些组织结构上的社会心理现象从三个方面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①影响犯罪人的自我认同;②组织的结构形式影响到犯罪行为在组织中的角色地位以及犯罪活动的规则;③影响犯罪人的“职业化”发展的可能性。
(三)犯罪预测
近年来,在犯罪行为的预测方面基本上有两大趋势:
1.Harcourt(2003)所称的“精算模式(Actuarial Model)”。[18]精算模式的主要特征是用统计法来寻求和鉴定犯罪的成因。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大多都采用这种研究方法。研究的重心侧重于智商、个性、认知以及其他和犯罪倾向性有关的一些主观因素上。精算模式不论在数据收集、数据整理还是数据分析上都有一套严谨的治学方式。正是这个原因,犯罪心理学者往往把他们的研究所得称为科学成果,并试图用他们的研究去影响司法和惩处政策。
在精算模式的拥护者中,有些人认为他们用科学方式鉴定的心理因素本身就可以解释犯罪行为。这些人往往把犯罪的原因归结到少数的心理因素上。比如说,很多研究性暴力的犯罪心理学家认为变态人格(Psychopath)是导致这种犯罪行为的主要原因。另外一些人则把犯罪行为归结到智商(Wilson和Hernstein,1985)[19]或大脑神经介质的失调上(Rubin,1987)[20]。因为他们所使用的精算模式以及他们对个体心理因素的过分重视,这些人常被称为心理实证主义者(Gottfredson和Hirschi 1990)[21]。
在犯罪行为的预测方面,Andrews和Bonta认为犯罪心理学研究应该既包括静态因素也包括动态因素。这些因素不应当是无中生有的,而应当是由常年的统计分析总结出来的。静态因素增加犯罪的可能性,而动态因素则会直接引发犯罪行为的变化。Andrews和Bonta把动态因素又称为犯罪需求(criminogenic need)因素。如果犯罪心理学家对这些因素,尤其是动态因素,能够达成全面和透彻的理解,他们也就能比较准确地预测犯罪行为。Andrews和Bonta的这些观点也已被犯罪心理学界所普遍接受。(www.xing528.com)
2.犯罪人特征剖析(criminal profiling)。做这种研究的人常用或然性的分析来筛选嫌疑对象,决定是否对他们进行特殊防范。犯罪人特征剖析在20世纪的中期就已经开始。比如,美国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开始用犯罪人特征剖析有选择地筛选和监视那些可能劫持美国商务飞机的可疑人物。20世纪70年代后期,犯罪人特征剖析常被用来鉴定贩毒或贩卖人口的可疑人员。近几年来,在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侦查中,常常运用犯罪人特征剖析方法。在侦查系列犯罪时,警察也常常使用犯罪人特征剖析。经常使用犯罪人特征剖析的另一个领域是反恐怖活动。警察和边防人员常用犯罪人特征剖析方法来决定是否搜查符合一定特征或拥有一定社会、文化背景的人。
从某种程度上讲,犯罪人特征剖析和精算模式有很多相似的地方。两者全采纳或然性的思维方式,偏重于某些因素和某种后果之间的可能具有的因果关系。但他们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精算模式常常采用精密的计算方法,通过多元化的统计分析确定因果之间的联系。相比之下,犯罪人特征剖析往往是建立在经验和实践的基础上,用逻辑、分类和推理来建立和犯罪行为相关联的个体和社会特征。犯罪人特征剖析不像精算模式那样过分地强调统计分析,所使用的统计方法也没有那么高深。当然,这些区分只是相对的。随着犯罪心理学的发展,这两者之间的差距也变得越来越小。
犯罪人特征剖析可以有各种方式,有的偏重于个人心理因素,有的偏重于社会和文化因素。比如,在美国比较有争议的种族特征剖析(racial profiling)就是偏重于社会和文化因素。它以人的种族属性、衣着和行为举止来决定是否被划为嫌疑之列。和犯罪心理学关系比较密切的是犯罪人个性特征剖析(Criminal Personality Profiling)。在作犯罪人个性特征剖析时,特征剖析人员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具备某种个性的个人身上。这些人之所以受到重视是因为他们的个性和那些犯过类似罪行的罪犯所表现出来的个性相一致。通过对犯罪现场的仔细观察,受过职业训练的特征剖析人员往往能为特征剖析收集到充足的心理资料。换句话说,特征剖析员能通过包括受害者在内的整个犯罪现场来揭示到底是谁犯了这个罪。当特征剖析人员一旦决定犯罪人拥有异常的个性特征时,他们会通过以下五个步骤来剖析犯罪人具有的各种特征:①对犯罪行为的本质和犯过这种罪的罪犯进行详细的研究;②透彻地分析犯罪现场;③深入地考查受害人和作案人的背景和生活经历;④推测所有的参与人的潜在动机;⑤根据作案者的行为特点,做出对其心理结构和特征的推断。Pinnizzotto和Finkel(1990)的研究证明用这种方式得出的犯罪人个性特征剖析比非专业人员提出的特征剖析要准确得多[22]。这种被实践证明的犯罪人特征剖析方式不仅在英美颇为流行,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开始产生一定的影响。
(四)犯罪预防
在西方早期的犯罪学研究中,研究者大多关注犯罪原因的研究,而忽略了犯罪预防的探讨。20世纪以来,犯罪预防的理念、措施越来越受到西方各界的重视与运用。从理论上来说,预防犯罪是要努力排除或抑制导致个体产生犯罪心理的各种消极因素。因此,犯罪预防的研究仍然是以犯罪原因理论的研究为前提的。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多元性,必然产生了多元的犯罪预防理论。近些年来,一些西方学者发现,从个体犯罪心理产生的主观原因上干预的难度较大。于是,西方学界对法律预防、社会预防、被害预防、特殊预防等等犯罪预防做出了全面深入的研讨。同时,在西方犯罪预防理论发展过程中特别注意理论的操作性,重视理论在实践中的应用,并努力以各种实证措施来验证预防手段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国外研究人员已经发现,旨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项目很难获得成功,原因在于导致一名儿童成为潜在犯罪人的风险因素实际上是由很多方面所构成的,如个人、家庭以及社会网络。然而,一些长期跟踪研究项目表明,一些早期儿童干预项目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这些项目用生态学的方法,通过对影响儿童的各种社会因素的干预来提高儿童社会化过程的发展水平以及他们适应社会的能力,包括良好的学校表现以及人际关系。[23]一份华盛顿大学的研究报告显示,对问题儿童在早期进行干预可以取得较好的犯罪预防的效果。研究人员对97个家庭的4~8岁的问题儿童进行随机分组,一组是培训父母,一组是针对孩子进行培训,一组是两者结合,一组为控制组。矫正的评估显示,通过观察他们与朋友的相处发现,接受培训的三组实验对象与控制组相比在问题解决以及冲突管理技能等方面都有显著的进步,其中针对孩子进行培训的项目的成绩要好于其他两个组;此外,在家庭内亲子互动方面,其外两个组的效果要更好一些。一年以后的跟踪调查发现,改变效果仍然持续着,孩子在家里的行为问题已有显著减少。[24]
(五)犯罪矫正
虽然现代西方犯罪学一直由社会学所主导,但在罪犯矫正方面,心理学的影响却要比社会学更为广泛。这主要是因为社会学一般所关心的是宏观社会问题,主张通过司法政策和社会环境的改变来解决犯罪问题。社会学家所倡导的司法政策往往是以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为目标,而通常不是针对个人所提出的。相比之下,心理学家往往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个别人或个别团体上。他们更擅长于解决个人和团体所面临的心理和生活上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心理评估、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在西方的监狱系统中受到了广泛的应用。很多监狱里都有专职的心理学家。另外,常和犯人打交道的社会工作者往往也受过一些心理学教育。他们所拥有的心理知识成为他们对罪犯进行管教的有效工具。
传统上,由弗洛伊德发明的精神分析法常被用来做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近几年的研究证明精神分析对犯人并没有多少有效的作用。主要的原因之一是犯人常被从一个地方挪到另一个地方,导致治疗的中断。如果疗程太短或不持续的话,精神分析疗法就不会有太好的效益。现在最经常提到的心理矫正模式是认知治疗(cognitive therapy)。认知治疗的对象是思维方式。心理学所说的思维涵盖众多的技能和程序,包括解决问题的技巧、筹划未来的能力、情感沟通的能力、随机应变的能力以及对行为后果的预测能力。和认知密切相关的不仅是技巧和能力,也包括思维的内容,如态度、信仰、价值观念,以及人们在认识周围世界时所使用的固定模式等。大多数人都意识不到思维的欠缺可以导致很多问题,包括忧郁症、焦虑症以及其他心理疾病等。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那些屡次犯罪的人经常在认知和思维方面有问题。和平常人相比,他们思考问题时缺少逻辑性,衡量事情时缺少责任感,经常表现出内化的反社会的倾向和价值观念,而且拥有非常有限的解决问题和为人处事的能力。正是因为这些原因,认知治疗对犯人来说可能特别有效。
在西方矫正系统中,尤其是在美国,认知治疗已成为最流行的心理矫正模式。Lester和Van Voorhis(1997)[25]指出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认知治疗的成效。近几年的很多研究证明以认知为中心的心理治疗方式在罪犯矫正方面特别有效。比如,最近Wilson,Bouffard,和MacKenzie(2005)对关于认知治疗的研究进行了系统的评估。总体上,他们发现以认知为基础的矫正措施可以有效地降低犯人的再犯率。[26]早期的一些研究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Andrews,Zinger,Hoge,Bonta,Gendreau&Collen,1990[27];Antonowicz&Ross,1994[28];Izzo&Ross,1990[29];Lipsey,1992[30])。
认知治疗流行的另一个原因是和它的简单易用有关。认知治疗被称为“快速治疗法”。它不仅省时而且省力。首先,认知治疗的对象是思维和行为等可衡量的个体特征。这些特征比心理分析的治疗对象,如潜意识、恐惧和焦虑心理,容易观察,因此,认知治疗的方法和程序比较容易使用。其次,认知治疗符合矫正组织的人事需求。因为大多数矫正机构只能雇用为数有限的心理学家或临床社会工作者,它们的咨询和矫正工作往往由没有受过临床训练的工作人员去做。这些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系统的训练。因为它的简单易学性,认知治疗符合这一需要。矫正组织发现一般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学会使用认知治疗的方法。
除了心理咨询和治疗之外,现代西方犯罪心理学的另一个焦点是罪犯的评估、诊断和分类。由青少年和成人组成的罪犯人口是一个相当混杂的群体。他们之间在个人的需求、适应矫正环境的能力、接受再教育的容纳性、参与矫正活动的积极性、触发纠纷的危险性以及与他人的沟通性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如果矫正人员不能鉴别和理解这些个人之间的不同的话,他们也就不能对罪犯进行有效的管理和改造。出于这一需要,西方犯罪心理学家把很多精力放在罪犯的评估、诊断和分类上,他们在这些方面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如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MMPI),精神疾病诊断标准(DSM-IV),威斯康辛危险-需求评估法(Wisconsin Risk and Needs Assessment),修改列表服务水平(LSI-R)以及精神变态筛查系统(PCL-R)等经常使用的评估和诊断程序就是在最近几十年里发明或完善的。从这些例子也不难看出,在评估、诊断和分类上犯罪心理学家的侧重点各有不同。有的偏重于心理健康(如DSM-IV),有的偏重于人格特征(如MMPI),也有的偏重于犯人的危险或需求水平(如LSI-R)。一般对罪犯的评估和诊断都集中在这三方面。
近几十年来,西方的犯罪心理学研究主要偏重于两方面:犯罪行为的预测和罪犯的矫正。从二十世纪中期开始,西方的犯罪学研究一直以社会学为主导。从心理学角度进行的犯罪学研究虽然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对整个学术界的影响相对比较薄弱。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目前西方国家日益重视再犯预测,即再犯风险性评估的研究。犯罪风险评估工具经历了四代:临床判断(第一代,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后期);精算预测(第二代,20世纪70年代后期到80年代早期);静态风险与动态需求综合评估(第三代,20世纪90年代);风险评估与个案管理相结合(第四代,21世纪)。[31]加拿大、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风险评估的“风险-需求-响应模式(RNR)”在20世纪90年代已经标准化。[32]
思考一下,是否还有其他的因素可以预测未成少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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