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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导论:网络视听节目类型简介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真人秀节目真人秀综艺节目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成为网络视听节目中重要的节目类型。2018年,广电总局就文艺类视听节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2016年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直播服务应具备的条件、准入政策、备案制度、弹幕和主持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娱乐法导论:网络视听节目类型简介

(一)时政新闻类视听节目

时政新闻类节目有着比其他类型的节目更严格的监管。在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包括:①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首发服务,指采访、制作或定制时政新闻、社会新闻类视听节目,首先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定制指委托其他机构为本机构制作节目并供其播出的行为。②时政和社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评论服务,指以主持、访谈、演讲的节目形式,围绕政治、社会事件或题材进行评论,供公众在网上点播的服务。③自办新闻、综合视听节目频道服务,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④自办专业视听节目频道服务,指采用与广播电视节目频道相同的编播形式,自行编排不含有时政新闻、社会新闻内容的影视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频道,通过互联网实时播出供公众收看的服务。⑤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事件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指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

开办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须有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授予的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且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同时要求,明确已获得相应业务资质的单位播出的时政类新闻视听节目,应当是地(市)级以上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和中央新闻单位网站登载的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并且,不得允许个人上载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

通过视音频形式从事互联网信息采编发布服务(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及其控股单位)、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主要指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等平台)的,还需符合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及《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监管要求。

(二)网络剧、微电影

2012年《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重点明确了网络剧、微电影“谁办网谁负责”及“先审后播”原则。2014年《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进一步加强了监管,新增个人制作上传网络剧、微电影时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要求对自审自播的网络剧、微电影节目信息进行备案,同时规定备案号标注责任等具体细致的内容。

(三)影视剧

自三网融合推广后,电信网、广电网、互联网彼此兼容,影视剧(含境内外电影片、电视剧、动画片及相应的音像制品)传播媒介从广电网延伸到互联网。在《关于加强互联网传播影视剧管理的通知》中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和内容受到监管,要求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网上传播的影视剧符合相关规定,同时机构需要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用于互联网传播的影视剧,必须符合广播电影电视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取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同时获得著作权人的网络播映授权。用于互联网传播的理论文献影视片须获得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境内外电影片、未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电视剧、未取得《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的境内外动画片以及未取得《理论文献影视片播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影视片一律不得在互联网上传播。

对境外引进的影视剧,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网上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按照“总量调控、内容审核、发放许可、统一登记”的管理思路,加强网上引进节目的管理。

(四)真人秀节目(www.xing528.com)

真人秀综艺节目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成为网络视听节目中重要的节目类型。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为,近年来,电视真人秀节目越来越热,已经成为电视上星综合频道的一个重要节目类型,为广大观众提供了更丰富的收视选择。大多数电视真人秀节目导向正确、内容健康,受到社会好评。但也有些节目既不攀登正能量的高峰也不触碰负能量的底线,“有意思”但没意义,收视率虽高但缺少价值引领,有的甚至传播错误价值观或流于低俗,引起舆论批评。当前有必要对一些真人秀节目进行引导和调控,要坚决抵制此类节目的过度娱乐化和低俗化。努力转型升级、改进提高,丰富思想内涵,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实现积极的教育作用和社会意义。因此2015年《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从内容设置、节目引进、嘉宾人选、节目价值等方面对真人秀节目作出规范。

(五)专业类视听节目

《办法》(15号令)对网络视听节目分类管理,其中专业类视听节目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法制等。2009年,广电总局联合证监会就专业性视听节目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互联网证券期货讯息、广告宣传等专业性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通知》。201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列举的专业类视听节目包括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相比之前的分类,该目录增添了文艺节目的规定。2018年,广电总局就文艺类视听节目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

(六)网络直播

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网络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移动网等,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随着网络直播的发展,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播服务迅速发展。2016年广电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直播服务应具备的条件、准入政策、备案制度、弹幕和主持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与网络直播相关的概念是网络表演,根据2016年文化部制定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网络表演是指以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根据201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中的分类,直播包括两种,第一类是通过互联网对重大政治、军事、经济、社会、文化、体育等活动或事件进行的视音频实况直播服务;第二类是通过互联网对一般社会性、团体性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向公众进行实况视音频直播的服务。目前常见的是第二类。

根据网信部发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通过网络表演、网络视听节目等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的,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七)短视频

作为一种新兴媒介传播形态,“移动短视频”尚未获得公认的定义。从生产者、时长和使用目的看,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PGC—资讯类短视频”,为专业视频网站使用专业拍摄工具生产,时长一般在几分钟,如新浪视频和凤凰视频出品的新闻、娱乐、体育等资讯类短视频,除了时长较短,与传统电视节目区别不大;另一类为“UGC—娱乐类短视频”,为品牌商家和网友通过微视、秒拍和美拍等智能手机端视频APP生产,时间严格控制在5~15秒,可以快速编辑或美化,主要用于社交网站分享。[33]由于信息过载,网民应接不暇,其有效注意力时间(attention span)在进一步缩短。[34]最早的一批短视频平台,如梨视频在2016年末重磅问世后,就对互联网视频媒体提出了挑战。其有关“时政突发类新闻”的内容,也与新闻资讯服务类媒体的功能有重合,填补了我国资讯短视频平台的空白,但也存在许多“打擦边球”的内容。[35]很快国家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对短视频行业责令整改,短视频市场才步入正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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