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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视听节目的界定: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视听节目首次出现在2003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中,该部门规章界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范围,明确网络视听节目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的。

网络视听节目的界定:娱乐法导论

网络视听节目首次出现在2003年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总局第15号令)中,该部门规章界定了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范围,明确网络视听节目是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的。节目类型包括: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在学术文献中,网络视频与网络视听节目常常被混用,网络视频就是指在互联网上播放的视频节目。最早记载的网络视频是指远程电话会议的相关研究,为避免与网络视频会议混淆,因此在规范性文件中使用网络视听节目这一术语,并一直延续下来,本文采用网络视听这一用法,与规范性文件保持一致。在之后进行的修改中,2004年6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布《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总局第39号令)进一步从节目的产生方式对视听节目(包括影视类音像制品)进行明确界定,其是指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他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2007年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第2条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2017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适应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行业发展需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的规定,对2010年3月17日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进行了调整,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划分成四类,包括第一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二类、第三类、第四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其中常见的第二类视听节目服务包括:①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③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④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⑤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⑥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视听节目的汇集、播出服务;⑦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同年6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在京召开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该通则对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定义,通过列举的方式举例说明了网络视听节目包括哪些类型,具体包括:①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②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专业类网络视听节目;③其他网络原创视听节目。(www.xing528.com)

综合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所界定的网络视听节目中各要素,可以将其界定为,利用摄影机、摄像机、录音机和其他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的,包括网络剧、微电影、网络电影、影视类动画片、纪录片、专业类、其他网络原创等的视音频节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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