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产业链角度来看,网络视听行业主要涉及三个主体:内容提供商、视频运营商和终端用户。内容提供商是指向视频运营商提供视频内容的企业或个人,包括传统的电视台与影视制作公司、专业的视频制作公司以及一部分网民;视频运营商即上述各类视频网站;终端用户指的就是观看视频的网民。网络视频行业的外围主体包括广告商、硬件/技术支持、风险投资、监管部门等。[31]
(一)网络视听平台
网络视听平台作为数字化出版平台的一种形式,是相对于传统的纸质媒体和电视媒体而言,借助于互联网领域和移动客户端不断发展壮大,从生活服务向生产服务转型,从传统媒体网络化传播转为以优质原创主打的传播平台。不同于传统纸媒和电视媒体,对于网络视听平台而言,网络视听节目内容成为关键。网络视听平台类似一个定制的频道,而每个人都有自己个性化的频道,大众传媒的体验将被个性化取代,因此通过平台的内容获得关注是网络视听平台运营的关键。网络视听平台的运营商逐渐成为版权的重要购买者。
随着网络视听平台发展的不断成熟,平台逐渐出现了类型区分。一类是内容平台,注重内容优势和内容价值,目前,以腾讯视频和爱奇艺等网络视听平台为代表,其选择以“版权购买+自制剧”的模式进行内容的制作,国产网络剧呈现出大规模、高速度的发展势头。网络剧的播出带来的超高人气带动电视剧的创作,网络剧反向输出电视台的现象更为普遍。另一类平台以工具性的聚合平台为主,依靠融资、规模、垄断来聚合流量,着眼于未来的预期价值。聚合平台是通过对有关的数据进行内容挑选、分析和归类,呈现出人们想要的结果的平台。人们利用聚合平台进行交流、交易、学习和开展一系列的社交互动。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中的分类,聚合网上视听节目的服务指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到同一网站上,并向公众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的业务活动。“聚合平台的使用价值来自它的服务功能,正是聚合平台的社会化使用,使‘应用功能’和‘应用服务’得到开发和扩展,创造了互联网独特而有效的交往方式——共享关系。”[32]聚合平台发挥着传播媒介、技术平台、经营平台、虚拟社会等多重功能。
(二)监管主体(www.xing528.com)
对网络视听节目具有监管资格的主体包括广电总局、工信部、网信办、文化与旅游部。
广电总局是重要的行政许可主体,负责《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等的许可。原广电总局1999年就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影视剧进行规制,且首次提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变更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一直沿用。在专网及定向开展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均须依法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从事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自办网络剧(片)类服务的,应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网络出版中,如在网络平台首次发布原创视听作品,需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工信部监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条例》等规定,互联网企业开展经营性(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2014年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网信办具有管理互联网信息内容的职权及执法地位,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有关网络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并参与互联网内容的监督和执法。此外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视听节目形式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如提供时政类视听新闻服务或提供主持、访谈、报道类视听服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企业开展网络视听节目(含直播)等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另外,《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为表演者开通表演频道的,应依法向文化与旅游部(原文化部)办理表演频道信息备案。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