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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法导论》:网络娱乐法律保护现状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网络娱乐方面的立法在逐渐完善。在法律法规层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确定了网络娱乐产业的安全和产业发展政策。在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务院多个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分别负责监管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等多个领域。

《娱乐法导论》:网络娱乐法律保护现状

网络娱乐方面的立法在逐渐完善。在法律法规层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影产业促进法》等,确定了网络娱乐产业的安全和产业发展政策。在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务院多个部门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分别负责监管网络视听、网络游戏、网络表演、网络音乐等多个领域

(一)主管机构的分工与职责

经过多次改革,互联网主管机构的分工相对明确。按照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意见》等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有关的监管由网信办体系负责;涉及网络文化领域内的游戏、视听、音乐、出版及教育等产业政策,分别属于国家不同部委体系监管,形成了产业与内容、分业监管与分层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

在产业政策的监管方面,随着国家部委改革,监管体系发生了多次变化。以对网络视听产业的监管为例,负责监管的部门一开始为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其整合了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职责之后,调整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后,再次调整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游戏的监管机构更是经历了多次变更,多个部委均参与了网络游戏有关的监管。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7月15日发布的《游戏游艺设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文化和旅游部针对游戏游艺设备的管理和监督责任,更进一步完善了调整后的国内游戏监管权限分配。

(二)业务监管实施分类准入

1.业务分类准入。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的分类标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实践中,判断一个增值电信业务是否在境内开展,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是否由境内注册的商业实体运营;是否在境内办理ICP备案;是否在境内设置服务器;业务协议是否在境内签署;主要服务对象是否在境内;是否使用境内支付或物流;是否以中文作为主要服务语言;等等。[4]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家对经营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规定来看,根据事的业务类型,分别获得经营许可。如在网络视听节目方面,开展网络视听节目的,在取得ICP许可与备案的同时,需要取得网络视听节目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表演服务的,需到文化部办理备案。开展直播服务的,应当到网信办办理备案。开展新闻服务的,应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在网络游戏方面,网络游戏的运营需要取得ICP许可及备案,同时应为运营的游戏办理著作权登记并申请版号。

2.产业资本准入。网络视听产业有着较为严格的资本准入要求。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了国有特殊管理股制度。2017年1月,《关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等领域开展特殊管理股试点”。同年5月,网信办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出“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同时限制外商投资的进入,根据《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的要求,禁止外商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营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等。(www.xing528.com)

3.网络文化经营准入。根据《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企业经营网络文化的,应当依法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经营性是指,直接向用户收取信息服务费、会员费、空间服务费、技术服务费等。对于不直接收取费用,而是通过打赏、赞助、电商广告等方式获利,是否属于经营范围,尚未明确。《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是指通过用户收费、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向公众提供网络表演产品及服务的行为。类比该规定,上述的不直接收取费用的行为应属于经营行为。

(1)许可经营范围。根据《关于调整〈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审批范围进一步规范审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调整后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范围包括:网络音乐、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和展览、比赛活动。其中网络表演指以网络表演者个人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电商类、教育类、医疗类、培训类、金融类、旅游类、美食类、体育类、聊天类等直播不属于网络表演。网络演出剧(节)目是指以在舞台场景下现场进行的文艺表演活动等为主要内容,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实时传播或者以音视频形式上载传播而形成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负责行政许可审批的部门。根据《关于下放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通知》,从2010年7月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将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

(三)分业监管与分层监管

近年来,随着以科技化、数据化驱动的监管手段进一步成熟,中国网络与数据领域监管从强调准入逐步过渡到强调事中事后合规监管,分业、分层合规监管雏形逐步形成。

所谓分业监管,是指按监管机构职能,将网络与数据监管根据业态划分为网络安全、内容合规和业务合规,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

所谓分层监管,是指采取分级合规,综合利用评估、测评、认证及行业推荐性标准等多层次监管手段,从而充分发挥有限监管资源优势,增强监管措施的引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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