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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著作权归属—《娱乐法导论》成果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第17条就“视听作品”权属作出规定。就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而言,不同玩家的操作会产生不同的游戏画面,这导致一些观点认为,玩家是这些操作中生成的游戏画面的作者乃至著作权人。此时应当认定游戏开发商而非游戏用户是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人。

网络游戏著作权归属—《娱乐法导论》成果

2020年修正《著作权法》第17条就“视听作品”权属作出规定。此前,我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据此,构成(类)电影作品的网络游戏的著作权属于游戏开发商。此外,网络游戏以计算机软件驱动为基础,依照《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6条规定,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除作者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故网络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亦属于游戏开发商。

就游戏画面的著作权归属而言,不同玩家的操作会产生不同的游戏画面,这导致一些观点认为,玩家是这些操作中生成的游戏画面的作者乃至著作权人。但是,不同玩家运行游戏所产生的不同连续画面,已经由开发商的程序预先设置,无论是游戏规则、情节、结局可能性,均已包含在游戏的功能模块和游戏素材中,也就是说,玩家操作产生的画面可认为是游戏开发商所预设的场景。玩家行为通常并不产生新的作品,因此也不享有著作权。例如,就即时在线射击类游戏而言,游戏场景地图、英雄外观造型、游戏英雄人物及武器的绑定、游戏的取胜条件、用户界面的设置等均由游戏开发者预先设定。枪战射击类游戏确实与角色扮演类游戏不同,所呈现的整体画面无NPC(Non-Player Character,非玩家控制角色)场景动画,无游戏人物的背景交代,无相对完整的故事情节,更注重玩家自主操作的交互式体验。但这种射击类游戏中,场地地图是固定的,每位英雄的技能是固定的,技能的释放效果是固定的,玩家可以控制的只有两项:人物或武器技能的释放(时间和角度)、人物的移动路线(包括前进、闪躲、跳跃等和前进路线的选择)。[29]一方面,如果玩家参与游戏并无创作意图,其目的在于通过熟练掌握游戏规则和游戏技巧,以更高超的操作获得通关、击败对手等体验,这种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创作行为,而是类似于体育竞赛中运动员的竞技行为。因此,若游戏画面系游戏程序根据游戏用户操作指令、按既定规则调用游戏开发商预先设置的游戏元素自动生成,该用户操作行为不属于创作行为,不影响对游戏画面的定性判断。[30]另一方面,如果一款网络游戏旨在为用户提供创作的园地,用户调用网络游戏可以进行绘画、建模乃至音视频创作,那么,用户行为构成创作的可能性较大。[31]

如果网络游戏并未给游戏用户提供足够的个性表达创作空间,游戏画面中出现的角色形象、装备道具、技能动画、文字图案、音乐音效等素材,均由游戏开发商设计完成并存储固定在游戏资源库中。游戏用户按照既定的游戏规则和流程进行游戏,不能随意添加游戏中没有的素材,因此即便是玩家之间的社交互动或对抗竞技画面,也大都落在游戏开发商设计并反复测试中预设的各种可能性范围之中。此时玩家运行游戏时展现的只是游戏策略技巧和游戏熟练度的高低,难以形成新的独创性表达从而构成新的作品。此时应当认定游戏开发商而非游戏用户是游戏连续动态画面的著作权人。如果游戏只是设定简单的规则,并提供了基本的素材工具,其他游戏内容均由玩家自由探索,甚至开放剧情或地图编辑器,允许和鼓励玩家创作新的游戏内容,在这种情形下,不排除玩家有可能创作出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新作品。如无相反约定,玩家对其创作的新作品享有相应著作权。开发商可与玩家就相关游戏画面的著作权依法通过协议约定归属。[32]这其中还包括玩家在运行游戏过程中,结合游戏进程加上自己富于表现力的解说、评论,若其与画面结合产生了新的独创性,则录制形成的直播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当然,玩家创作的新作品可能是原游戏画面的演绎作品,此时,按照《著作权法》第13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www.xing528.com)

就电竞赛事直播节目而言,此类直播以对抗竞技性较强的网络游戏为基础,制作过程类似于电影摄制过程,在一定介质上制成一系列的音、视频数据产品。电竞赛事直播画面的独创性体现在赛程节目编排、摄像角度选取、镜头内容切换、主播口头解说、现场精彩回放等,凝聚了赛事组织者创造性劳动,是众多制作者的艺术观点和智力创作的结晶。因此,最终呈现的游戏直播画面通常属于具有独创性的连续动态画面的表达,可构成类电作品。

区别于电竞赛事节目的专业性和复杂性,由游戏主播个人制作的游戏直播节目技术门槛较低,一般存在于各大直播平台开设的直播频道或房间中。在这类直播行为中,除了网络游戏画面以外,游戏主播的口头解说也可能具有重要价值,其中可能包含游戏主播对于游戏的独特思考、技巧总结或好恶评价,游戏主播也可能在直播内容取舍、进程编排、粉丝互动等环节中付出了创造性智力劳动。此时游戏主播实际上是在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上进行演绎创作,故个人主播直播画面也有可能构成类电作品。但是,如果个人主播直播画面仅忠实记录主播运行游戏所形成的游戏连续动态画面,主播仅跟随游戏进程简单介绍游戏内容,此时的直播画面内容在游戏连续动态画面内容以外所添加、融合的元素过于简单,缺乏独创性表达,不能构成新的作品。[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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