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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组成元素的保护—《娱乐法导论》中的重要议题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9](四)游戏对白、旁白网络游戏中的对白、旁白,是游戏开发者为特定游戏场景、角色专门设计的语言元素,对白、旁白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构成语言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背景音乐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构成音乐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九)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又称游戏玩法,通常被认为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或者作品的组成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网络游戏组成元素的保护—《娱乐法导论》中的重要议题

网络游戏是多元素的组合,其中包括名称、标识、软件、场景、地图、角色、情节、道具、对话、旁白、背景音乐、游戏规则及文字说明等,这些元素在满足相关条件时,均可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

对游戏名称、背景介绍、技能说明、人物对话等以文字表现的游戏元素,应审查相关元素表达是否体现了作者个性化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以及能否相对完整地表达一定的信息。对游戏标识、界面、地图、场景、角色形象等诉诸视觉美感的游戏元素,应审查其是否具有审美意义。对游戏背景音乐、插曲、音效、动画等游戏元素,应依照有关音乐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构成要件予以审查。[3]

(一)游戏、角色或道具名称

网络游戏名称、游戏中的角色或者道具名称通常过于短小,无法容纳作品所要求的足够的内容,即便属于文字、字母、数字等的非常见组合,甚至别出心裁,亦不受著作权保护。司法判决的表述为“未表达较完整的思想,未实现文字作品的基本功能”。[4]另一方面,网络游戏名称、角色或道具名称如具有较高知名度,已被相关公众认知为特定作品或企业来源的标识,则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5]

(二)游戏软件

网络游戏包括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库。[6]游戏引擎即计算机软件,其自动或按用户指示调用资源库中的素材,包括上载游戏、播放声音、显示图像等。按照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2条之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7]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上文字作品的一种类型。在我国网络游戏产业发展早期,存在着游戏企业工程师离职带走源代码,简单修改后更换游戏名称投入市场的案件。[8]此种侵权方式相对低级,容易认定,现在已很少发生。竞争对手更多地通过重写源代码,再以新代码使用游戏资源库素材的方式来达到利用他人成果的目的。

(三)游戏说明

游戏说明通常包含两部分内容,一是对游戏背景的介绍,例如生化危机类游戏中关于时代背景、灾难事件或英雄事迹的介绍,这部分内容属于文学艺术作品。二是对游戏规则的说明,例如通关的条件、获得积分的方法等,这部分内容属于科学作品。[9]

(四)游戏对白、旁白

网络游戏中的对白、旁白,是游戏开发者为特定游戏场景、角色专门设计的语言元素,对白、旁白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的,构成语言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五)角色设置、故事情节

网络游戏中的特定角色在性格特征[10]、能力[11]和背景等方面足够丰满、鲜明,故事情节足够丰富,体现出作品所要求的创造性的,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www.xing528.com)

(六)游戏界面、角色、道具、场景等二维或三维造型

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包括游戏界面在内的各类游戏造型,在满足作品独创性要求的前提下,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需要说明的是,美术作品的保护仅限于其有美感的外在形式,而不延及于其中蕴含的思想情感[12]因此侵权比对应集中在外在形象上。[13]此外,为满足游戏功能而构建的界面布局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14]我国法院认为将游戏角色形象拍摄为电影中的角色,亦可构成美术作品侵权。[15]

(七)游戏地图

游戏地图通常又分为场景地图和小地图。游戏场景地图是指网络游戏中由开发者设计的用于玩家进行游戏的整体空间以及其中设计的路径、封闭式通道、游戏建筑物、障碍物、遮掩体等元素组合所形成的全部有形立体场景。游戏小地图,又可称为“游戏地图示意图”,是以俯视视角单纯运用线条绘制出的反映游戏场景地图整体轮廓、内部构成元素形状和布局结构的平面示意图,从功能上起到对玩家所在场景位置加以提示的作用,示意其所在区域可能的障碍物、通道等。

在相关案件中,审理法院认为,游戏场景地图将抽象战术场景进行形象化、具体化的表达,这与地图、示意图实质性特征相同,游戏场景地图应当被归入图形作品,其独创性的整体构图、内部组合结构和布局安排,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图形作品具体表达。在评价被控侵权游戏地图是否与权利人游戏地图构成近似时,应关注的是被诉游戏地图与请求保护的游戏地图具有独创性部分的整体轮廓、内部结构和布局等造型方面表达是否构成相似。小地图主要服务于实用性功能,即为玩家指示其在整张游戏地图中所处的位置,小地图对路线、掩体设计(包括掩体位置、大小和高度)、空间、距离、方位、区段等地图要素的表达和组合方式与游戏场景地图完全相同,故游戏场景地图与相对应平面游戏地图缩略图(小地图)均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同一类作品即示意图。抛开美术装饰后,两者的独创性要素完全相同,小地图功能也是对游戏场景地图的具体反映,故小地图不能独立于游戏场景地图成为另一类需要单独保护的作品。[16]

本书认为,游戏场景地图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示意图”类型,而是游戏场景,也就是玩家在其中进行游戏的虚拟空间。所谓场景地图,并不是像示意图那样仅发挥提供游戏信息的功能,场景地图就是游戏的一部分,更为准确的说法应当是“游戏场景”而非“场景地图”。相反,小地图恰恰是提供信息的真正的示意图。

(八)背景音乐

网络游戏在运行过程中通常伴有音效或背景音乐,以此让玩家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背景音乐具有独创性的,可以构成音乐作品,单独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九)游戏规则

游戏规则又称游戏玩法,通常被认为属于“思想表达”二分法中的思想范畴,不构成作品或者作品的组成部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题材或者玩法也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话,将会出现某一种玩法仅有一款游戏的情况,造成文化消费内容贫乏,不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17]美国法院审理的“三国杀”游戏侵权案中亦明确否定了游戏规则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18]另一方面,法院从鼓励原创、杜绝抄袭的市场竞争原则出发,对于富有创意、获得市场认同的游戏玩法,取道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例如,在“炉石传说vs卧龙传说”网络游戏侵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涉案两款游戏所涉卡牌、界面相似度极高,视觉效果差别不大,区别仅在于角色形象由魔兽世界中的人物替换为三国人物;两款游戏在卡牌构成及使用规则、基本战斗规则上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整体抄袭了原告游戏,这种通过不正当的抄袭手段将原告的智力成果占为己有,并且以此为卖点推广游戏的行为,背离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超出了游戏行业竞争者之间正当的借鉴和模仿,具备了不正当竞争的性质。[19]

近年来,我国法院通过区分抽象的游戏题材与具体的玩法,通过保护“游戏规则的具体表达”而在一定程度上将游戏规则纳入了著作权保护范围。[20]有法院进一步认为,一款成功的网络游戏的核心部分并非美术设计、场景外观、音效等,而是玩法的具体设置。以射击类游戏为例,包括与战斗目标相匹配的地图行进路线设计、游戏人物的初始数值策划,赋予每位人物不同侧重的参数值和各具特色的技能或武器技能、用户界面的整体布局以及资源串联及功能调试等,这些属于游戏“设计要求”,是游戏规则的外在表现,属于具体表达层面。[21]此种观点可以看作是对“表达”概念的扩张,例如将游戏规则设计类比为文学作品中的故事情节,将角色技能或道具属性的具体规则设计看作表达。[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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