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内音乐娱乐行业而言,艺人解约一直是行业中高发的现象,其根本原因多数还是商业利益所致。艺人的走红除了艺人本身的专业素质以外,更需要经纪公司在背后的辛勤运作。经纪公司最初签约艺人时,艺人往往并不具备市场地位,只是一名可能具备演艺素质的“路人”,只能依靠经纪公司给予的资源发展。但是当艺人具备一定市场地位后,商务合作蜂拥而至,这时艺人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依赖于经纪公司对其的包装和推荐,靠自己的名声即可吸引“流量”,可以获得各种各样的表演机会和商业合作。尽管经纪合同约定了高昂的违约金,但是在大量商业利益的引诱下,艺人很多时候宁愿支付天价违约金也要解约,以摆脱经纪公司对其的控制。在解约高发的情况下,许多艺人以其与经纪公司建立的是劳动合同或具有委托性质的合同为理由提出解约,目前看来并不被国内的法院所支持。
经纪合同的实践性较强,主要通过合同条款来尽可能约束艺人和公司在“签约”期间彼此的权利义务,如公司应当负责为艺人进行生涯规划,拓展商业市场,而艺人应当提高自己业务水平,做好艺人形象管理等。在审查经纪合同时,双方都需要特别注意这些与“实际履行”紧密相关的条款,以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音乐领域,一般来说,初出茅庐的音乐人在签署合约时往往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合同一般都由经纪公司或唱片公司主导。而在音乐人发展成熟之后,就会选择自己创立工作室乃至独立的厂牌,音乐人也许还会选择与更大的唱片公司签约,以获取更好的资源和谈判地位。总体来说,经纪合同在签约时有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经纪公司代理的权限和范围。实践中,即便是经纪公司也有不同的专长,因此,有些艺人会将自己的“经纪约”分成好多部分交由不同的经纪公司打理,例如,有些经纪公司聚集了较多演出与商业资源,那么艺人就会把自己的商业、演出权益交给这类公司管理,而有些公司联系了比较多的广告客户,艺人就会把自己的代言权益交给这类公司。很多时候,经纪公司也会选择“分约”,比如李宇春在知名演唱选秀节目《超级女声》出道后,其签约的经纪公司就将其“唱片约”分给了太合麦田公司,由太合麦田负责歌手的音乐制作和出版的相关事宜。
2.与费用、支付相关的条款。商业合作最在乎的就是如何分配收入。艺人、音乐人的收入会分为很多部分,如演出收入、专辑发行收入、参加综艺收入、广告代言收入、影视节目拍摄收入等。不同的收入可能适用不同的分成比例,如果是艺人自带的资源,或者由艺人主动接洽的资源,艺人一般来说会获得更高的分成。而经纪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当扣除运营成本后再进行收入分配,如专辑的制作成本、宣发成本、商业推广成本、日常运维成本等。分配周期也是双方需要注意的一个重点,对艺人来说当然是越快分配越好,而公司在具有强势谈判地位的情况下,也可以约定每个季度或半年进行收益核算和分配。另外,艺人和经纪公司一般会约定设计阶梯式的收入比例,艺人分配的比例由少递增到多,如签约第1年,艺人分配的比例可能只有20%,但是到签约的第5年,艺人的分配比例即可达到50%或者是更多。
3.双方权利义务。一般来说经纪公司需要在合同中明确对于艺人的资源提供底线,如至少在3年内为艺人打造1张专辑,1年内接拍1部电视剧并在其中担任主要角色等。如果达不到这样的培养要求的,也就是所谓经纪公司对艺人的“雪藏”,艺人可以就这些情况提出单方解除权。就音乐艺人经纪合同而言,如为不具备创作能力的歌手,经纪公司一般都会承诺艺人在特定期限内要约创作人,为艺人提供一定数量的歌曲供其表演和发行专辑。而另一方面,经纪公司也会为艺人设立一些行为准则和要求,如禁止劣迹、限制整容、禁止接私单等。
4.解除权和违约金。通常情况下,经纪公司会为自己设立较多可以解除的情况,如发现艺人没有发展潜力、触犯劣迹条款导致演艺生涯无法继续等。但是艺人通常来说很难为自己设置单方解除条款,只能依据《合同法》(已失效)的一般规定来为自己争取权益。除此之外,经纪公司一般会设置“天价违约金”来对艺人进行绑定。这主要是因为在娱乐行业,艺人一旦发展成功后,凭借自己的实力即可号召大量的商业资源,而经纪公司的作用只会越来越微小,所以一旦艺人成名或成名在望时,就会选择解约,来为自己谋求更多的发展空间,甚至不惜支付“天价违约金”。因为演艺行业的人身性很强,艺人本身就是一切商业资源和收益的来源,经纪公司也只能通过这样看似“夸张”的办法,来留住艺人,保证自己的权益。(www.xing528.com)
案例参考: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解约风波:
2018年3月,歌手邓紫棋发微博宣布与经纪公司蜂鸟解约。随后,网络上便爆出新闻,称邓紫棋在数年前就在参与一档综艺节目时被经纪公司强迫续约,而经纪公司对她则是百般“压榨”,视她为摇钱树。而另一方面,蜂鸟公司作为邓紫棋的“伯乐”,发掘并培养了她,使她从一个校园歌手成为当红歌星。在邓紫棋宣布解约消息不久,蜂鸟公司就向香港某法院起诉,向邓紫棋索赔1.3亿港元,并表示双方的合约至2022年才结束,双方的合作关系继续有效。
邓紫棋原名邓诗颖,邓紫棋系经纪公司为其所取的艺名。在2015年和2010年,蜂鸟公司就将“邓紫棋”以及“G.E.M”(邓紫棋常用英文名)注册成为商标,网络上一度传闻,邓紫棋若和蜂鸟解约,恐无法继续使用该名称,但邓紫棋本人表示不会改名,蜂鸟公司亦未作出回应。事情在过去一年多后,有关双方的新闻报道已经减少许多,双方后续的关系如何处理还需等法院进一步审理才能有所定论。
在这一事件中,邓紫棋的粉丝表示支持自己的偶像脱离经纪公司的控制,而也有舆论表示经纪公司培养艺人不易,艺人往往在成名后就主动选择脱离,一定程度上破坏了商业秩序。但是无论如何,解约对双方来说都是“伤敌一千,自损八百”的举措,从中也足以看见双方之间经纪合同的重要性。如在经纪合同当中可以约定清楚解除权和艺人相关人身性权益归属的,则可以尽量避免解约时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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