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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歌曲著作权许可:了解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商业现场演出中,歌手表演歌曲作品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中的现场表演,因此,需要取得音乐词曲权利人的许可。这种授权通常必须在演出之前获得,否则在表演进行后,即使后补了授权,在著作权人不同意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仍构成侵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歌曲著作权许可:了解娱乐法导论

商业现场演出中,歌手表演歌曲作品的行为,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中的现场表演,因此,需要取得音乐词曲权利人的许可。这种授权通常必须在演出之前获得,否则在表演进行后,即使后补了授权,在著作权人不同意追认的情况下,其行为仍构成侵权。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种授权可以直接向权利人协商获取,而如果所欲表演作品的权利人属于音著协会员,也可以向音著协索要相应授权。音著协作为我国唯一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其会员委托的作品开展对外授权活动,表演权即在此列。

根据国家版权局在2000年出台的相关规定,现场演出的歌曲授权收费标准为按每场演出门票收入的7%付酬,但每场不得低于应售门票售价总额的2.5%。其中,“门票收入”是指扣除演出场地费用后的实际收入,“应售门票”是指本场演出平均票价(依申请人演出前提供的预计出售门票的价位及其相应票数的清单计算)与演出场地实际座位数的乘积。但如果能够进行事前协商,提前取得授权,那么实际达到的授权费率可能比这一建议费率要低。(www.xing528.com)

我国《著作权法》第24条第9项还规定了演出组织者无需著作权人同意也无需支付报酬的情况,即“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根据这一规定,如组织者举办了未向公众收费,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演出等活动的,无需取得音乐权利人的授权也无需支付费用。但是针对该情况应当严格限缩在“两个免费”的范围内,如演出组织者以演出未盈利,是政府活动等理由拒绝取得授权,通常是无法适用这一条款的。在《著作权法》修改后,除了“两个免费”,法律还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作为适用条件,使得“免费表演”的内涵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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