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版权代理公司(music publisher),国内时常亦译为“音乐出版商”“音乐出版公司”,即为音乐(词曲)作品作者或版权所有者推广作品、管理音乐作品版权授权许可与版税收取的商业机构。早期,music publisher 多被国内从业者及学术研究人员称为“音乐出版商”,即采用了music publisher一词的直译。这一译法实际上并不存在明显错误。早期的音乐出版公司主要是对音乐作品的纸质载体即乐谱和词进行出版、印刷与贩售的公司,但随着音乐产业的发展,现今所谓的“音乐出版”,泛指一切基于音乐词曲进行的版权授权与管理活动,故一线从业者更愿采用音乐版权代理公司这一称谓。[7]但无论如何,音乐版权代理公司的核心作用即代表词曲作者向唱片公司、表演者及其他使用者推广其歌曲,负责进行作品版权等相关权利许可,并收取相应许可费。
“音乐出版”(如今意义上的“音乐版权代理”)是现代意义上音乐产业活动的“鼻祖”,是音乐真正走向市场化、商业化和产业化的发端。印刷术的出现与发展使得“贩卖”音乐作品成为可能,贩卖曲谱开始变得有利可图。16世纪至18世纪末,欧洲各地区陆续交替出现专门印刷曲谱的从业者,音乐印刷出版业雏形显现。而到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流行音乐的出现及公众对音乐消费需求的大幅增加,市场上开始出现专门大量印刷、贩售音乐曲谱的经营实体,第一批现代意义上的音乐出版商出现。音乐版权代理公司成为连接职业词曲作者与表演、消费市场的主要中介,是词曲作者走向音乐市场的主要推手。依靠专业的出版、印刷、贩售词曲作品等活动,版权代理商降低了词曲作者寻获市场交易机会的成本,丰富了音乐消费市场的供应需求。版权代理商在唱片出现前是传播音乐作品的担纲,而此后录音技术的出现与唱片的诞生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其重要性,但其作为沟通词曲作者与音乐消费市场,整合、调配音乐作品资源的重要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同时,音乐版权代理商与词曲作者的合作关系更加紧密,承担着管理音乐作品录制与表演授权以及版税收取的重要角色。而随着音乐产业进一步规模化与集约化发展,集体管理组织应运而生,音乐版权代理商开始通过与集体管理组织签署一系列协议,重新塑造着音乐产业的版权授权结构。
按照美国音乐产业的实践,市场上的音乐版权代理公司或实体目前可大致分为四种类型,即国际三大音乐版权代理公司(Major Publishers)、三大音乐版权代理公司旗下代理商(Major Affiliates)、独立音乐版权代理公司(Independent Publishers)以及作者自行经营版权(Writer-Publishers)。国际三大音乐版权代理公司是三大唱片公司环球、索尼与华纳唱片的姊妹公司,与唱片公司专门分开设立,以专职管理、经营音乐词曲作品的开发与授权许可业务。[8]三大音乐版权代理公司旗下代理商主要指日常为独立运作,负责处理词曲创作与管理中创意方面的事务(如为词曲作者寻找合适的艺人和唱片公司,帮助词曲作者打磨其专业技能),但依附、受控于三大音乐版权代理公司的独立音乐版权代理商。独立音乐版权代理公司则指完全独立运行,拥有自己的词曲版权库,不隶属于任何市场主流音乐版权代理公司的音乐版权代理商。而作者自行经营版权,指词曲作者、创作型歌手自己掌握音乐作品版权,不委托他人将其歌曲推广给艺人或唱片公司。自行进行音乐作品版权许可的词曲作者往往通过雇佣个人而非公司来管理其音乐作品的版权事务。(www.xing528.com)
我国音乐产业至今尚未建立成熟的音乐词曲版权许可与管理体系,国内音乐版权代理市场鱼龙混杂,一些唱片公司在音乐版权代理市场反而更为主动。词曲作者往往直接与唱片公司或其旗下的版权代理公司进行音乐作品的授权谈判;也有作者将权利交由集体管理组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为我国唯一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音像出版公司或小型商业公司等代为管理;更有不少作者往往一次性卖断其版权,无心进行长期打理。复杂的市场环境也使音乐词曲作品权属管理不清、“一曲二卖”等现象较为严重。近年来,国内陆续出现专门从事音乐作品版权管理的企业,原本仅集中从事唱片业务的一些规模较大的唱片公司也开始积极拓展词曲版权业务,国内词曲版权管理的规范与专业程度相较之前大幅提升。例如,太合音乐(其整合了太合麦田、海蝶音乐及大石音乐版权等众多资源)、源泉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等是目前国内运作相对成熟,业务较为活跃的从事音乐作品版权代理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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