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音乐表演者的商业化及文化影响力

音乐表演者的商业化及文化影响力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音乐表演者,即表演音乐的人,具体指演唱音乐以及演奏音乐的人。而现代音乐产业中的表演者,更加注重将音乐表演行为本身与表演者个人魅力进行商业化的培育与结合,明星、偶像艺人的塑造,使得音乐表演者自身具备了一定的符号价值与文化影响力。由此,音乐作品本身的价值往往因表演者的价值得到加强与提升,音乐表演、音乐表演者也因此处于音乐产业价值创造的前沿地位。

音乐表演者的商业化及文化影响力

音乐表演者,即表演音乐的人,具体指演唱音乐以及演奏音乐的人。如流行音乐歌手、乐队演奏者、歌唱家、演奏家等。英美音乐产业多将其统一纳入“艺人(艺术家)”(Artist,或称为Performing Artist)的范畴

音乐究其根本是一门听觉艺术和表演艺术,仅停留在曲谱、歌词文本等物理载体的“音乐”是没有生命的。作为听觉艺术的音乐,必须通过表演,即演唱与演奏,将抽象的音乐符号所负载的发声规律及其所蕴含的情感内容表达出来,最终被听众所感知与理解。生活中,鲜有人可仅通过“阅读”曲谱或歌词的方式理解、欣赏音乐。音乐表演者是传播音乐、沟通音乐作品创作者与听众的最重要媒介。因此,如果说词、曲是音乐的基本存在形式,则音乐表演是音乐的主要表现方式;如果说词、曲是音乐产业价值创造的源头与根本,则表演是音乐产业价值创造的主干与支撑。无论是欣赏现场演出还是音乐录音,公众在消费音乐产品时,实际消费的是音乐的表演。而现代音乐产业中的表演者,更加注重将音乐表演行为本身与表演者个人魅力进行商业化的培育与结合,明星、偶像艺人的塑造,使得音乐表演者自身具备了一定的符号价值与文化影响力。由此,音乐作品本身的价值往往因表演者的价值得到加强与提升,音乐表演、音乐表演者也因此处于音乐产业价值创造的前沿地位。而从产业结构看,音乐表演者往往与唱片公司具有一定的合作乃至隶属关系,对于初出茅庐,进入音乐行业不久的歌手或演奏者尤为如此。歌手或乐手将不得不依仗唱片公司提供的资金、设备、市场推广,乃至演唱会组织、票务销售等丰富资源完成自己的录制与表演活动。因此,唱片公司通常会与艺人签署各类独家性质的长期协议,将艺人在一定时间内所有表演、录制的录音版权以独占许可或转让的方式直接交由唱片公司所有,艺人不再对负载有其表演的录音拥有权利,而由唱片公司统一对外进行授权,作为回报,唱片公司则支付艺人相应的预付款和版税报酬。(www.xing528.com)

需要注意的是,音乐产业内一般从业者常提及的“表演”之含义要比版权法范畴下所谓“表演”的含义更为宽泛。前者指一般意义下一切对音乐词曲进行唱诵、演奏的行为,而后者一般指“公开表演”,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行为。因此,从法律术语的角度理解,歌手在非公开环境下的录音棚中表演音乐进行录制的行为,实则是对音乐作品的“复制”,而非“表演”。可见,版权法中对所谓“表演”作出了场景上的限定,必须以“公开”为前提。上述区别在实践中常被混淆,应当结合具体情形予以分析。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