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是实现《宪法》所规定的“广播电视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总目标的重要载体。对电视节目的监管,是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我国电视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集中体现在节目标准上。在我国,电视节目的标准主要集中在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各种规范性文件中。总结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可证制度
目前我国有14项审批规定与电视节目(含电视剧)的表演、制作、播出、交易有关(详见以下表格)。主要集中在四大领域,分别是:节目制作者管理;节目制作机构管理;节目内容管理;节目交易管理。
表3-1 14项审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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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涉及表演者或节目制作者管理的规定有3项,包括:新闻记者证核发,广播电视节目播音员、主持人资格认定,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审批;涉及节目制作机构管理的规定有3项,包括: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设立审批,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审批;涉及节目内容管理的规定有6项,包括:国产电视剧片审查,境外电影、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分为两个子项),广播电视以卫星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审批,影视节目制作机构与外方合作制作电视剧审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审批,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涉及节目交易管理的规定有1项,即举办国际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
(二)内容审查制度
电视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是电视节目监管制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审查的主体、审查的时间、审查的标准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对此有原则性的规定,其第3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应当依照本条例第32条的规定进行播前审查,重播重审”。就此明确,审查主体是播出机构,审查时间是播出之前,审查标准是《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的7项禁载条款。(www.xing528.com)
1.内容审查的底线标准:禁载条款。“禁载条款”,或者称之为“禁载制度”,就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限制刊载、传播内容,达到风险防控的强制性目的。相关规定主要以对“禁止”性内容的描述为主,[158]旨在明晰法律底线,禁止传播给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造成威胁和损害的内容。以《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为例,其第32条规定了禁载条款有:①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②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③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④泄露国家秘密的;⑤诽谤、侮辱他人的;⑥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从规制的具体内容来看,禁载条款大致可以分为三类:①危害国家主权、泄露国家秘密、破坏民族团结等对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内容;②宣扬或渲染淫秽、赌博、吸毒、暴力、恐怖、迷信、邪教以及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等对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内容;③对尊严、隐私等个人合法权益尤其是人格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当然,针对特殊对象或者事项的传播内容,比如针对未成年人接触传播信息,法律往往也有一些特殊规定或者设置兜底性条款。
2.其他法定标准。除了禁载条款外,《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在“广播电视节目”一章中关于节目审查的标准还包括如下内容:第34条(新闻真实公正)、第36条(规范语言文字)、第37条(地方台依规制转播)、第38条(依预告播出)、第46条(遵守《著作权法》)等。上述领域的电视节目标准管理都有丰富的实践,条例的规定只不过是最简单的原则。
以“规范使用语言文字”为例,多年来这一领域的实践包括:坚持普通话的法律地位,坚持规范使用语言文字,避免在普通话中夹杂外国语和外语缩略语,避免网络语言的泛滥,对电视字幕错别字进行指标管理等。国家于200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语言文字法》),广播电视系统依法建立了播音员、主持人普通话标准考核制度,规定普通话未达标者不能上岗,此举对在全国推广普通话产生积极影响。近年来相关部门又通过加强电视业的文字管理,进一步落实《语言文字法》。
(三)节目调控制度
对电视节目实施管理,是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能,除许可证制度外,还涉及大量的政策制定、综合平衡与调整,监管范畴早已远远超出条例规定的“两特”情形,而是针对各种可控因素(包括节目的播出范围、总量、比例、时机、时段等),对各类节目(覆盖中外、广告等)实施综合调控。
1.播出范围调控。这里的播出范围主要是节目播出平台。例如,自2015年1月1日开始,国家广电总局对卫视综合频道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方式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包括:同一部电视剧每晚黄金时段联播的综合频道不得超过2家,同一部电视剧在卫视综合频道每晚黄金时段播出不得超过2集[159]。
2.播出时长调控。如国家广电总局规定: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电视剧每天播出时间总量不得超过每天播出电视时间总量的45%;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外,同一部电视剧每天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6集;同一部电视剧在19:00至24:00之间,播出总集数不得超过3集。[160]再如作为对相亲交友类节目的调控措施,总局要求“各电视台相亲节目必须采取季播形式,每年播出的相亲交友节目时间不能超过3个月,每周不得超过1期;不得在晚间黄金时段(8:00至10:30)播出”。[161]
3.播出方式调控。比如,国家广电总局发出文件要求“所有交友类节目均不得现场直播”[162];“群众参与的各类广播电视直播节目(包括新闻、体育、文艺等),一律延时播出。没有延时设备的电台、电视台,不得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所有群众参与的电视直播节目一律延时20秒以上播出。群众参与的广播直播节目,如果与当地电视台直播同一活动,需与电视台同步延时20秒以上;如果单独直播,需延时6秒以上”。[163]
4.播出时段调控。如作为对涉案剧的综合调控措施之一,广电总局在2005年发文规定:涉案剧、反腐剧一律退出黄金时段,并在晚上11点前不要播出此类电视剧。[164]这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成为业内的铁律。再比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23条明确规定:“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5播出时机调控。每到重大政治活动(如党代会)或纪念日(如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等)、节日(国庆节等)前夕,政府均提前作出宣传计划,对宣传活动的预热到高潮,一一作出安排,对重点活动给予特别保障。
6.播出比例调控。国家广电总局2012年出台的《关于加快纪录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引进境外纪录片实行总量控制,现阶段各级电视播出机构每天播出国产纪录片与引进纪录片比例不低于7:3,以后随着产量质量的不断提高,逐步加大国产纪录片的播出比例和播出时间”。又如《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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