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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投资的两种类型及特点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投资可分为投资于影视制作公司和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两种类型,前者指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或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拥有股东的身份和权利;后者主要是指拥有影视拍摄许可的影视制作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的方式,也包括联合摄制的方式,即拥有影视拍摄许可的影视制作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联合摄制电视作品,共筹资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影视投资的两种类型及特点

直接投资可分为投资于影视制作公司(包括公开上市融资)和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两种类型,前者指通过设立公司的方式或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进行投资,投资者拥有股东的身份和权利;后者主要是指拥有影视拍摄许可的影视制作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的方式,也包括联合摄制的方式,即拥有影视拍摄许可的影视制作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以合作的方式联合摄制电视作品,共筹资金、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一)投资于影视制作公司

如果投资者想自己成立独立的影视制作机构,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影视制作机构的设立只能采用成立公司的形式。根据2004年出台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6条的规定,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必须是法人,其他形式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由于不具备法人地位,因此也就没有申请许可证的资格,进而它们也就无法独立进行影视作品的投资与制作了。

依法成立的影视制作公司主要分为两种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影视制作公司需要依据的法律有《公司法》(2018年修正),法规和规章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20年修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

对于规模较大的影视制作公司来说,它们也可以选择上市融资等公开融资的手段来筹集资金,进而将资金投入到电视作品的制作中去。上市融资方式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其一,影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是股权关系,影视制作公司通常只在盈利的情况下才进行分红,因而不必像借贷关系中借款人那样承担还本付息的压力;其二,上市融资有利于提升影视制作公司自身乃至旗下电视作品项目的知名度,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

影视制作公司上市融资是影视娱乐行业近年才出现的新趋势,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北京华谊兄弟传媒集团和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融资的案例。2009年10月14日,被誉为“A股市场影视娱乐第一股”的华谊兄弟公布了28.58元/股的发行价,对应市盈率为69.71倍。华谊兄弟此次创业板发行募集资金12亿元,为当年该公司总资产的近2倍,其中6.2亿元资金用于影视剧的拍摄制作。2010年10月,华策影视获证监会批准登陆资本市场。华策影视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1412万A股,共募集资金3.2亿元用于影视剧项目的制作运营。通过此次公开上市融资,华策影视不仅获得企业发展所需的资金,建立连接资本市场的融资渠道,公司自身的品牌影响力也得到了大幅提升,资源整合能力进一步增强。[115]

(二)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www.xing528.com)

投资于单部影视作品包含两种情形,一种是影视制作公司独立投资摄制,另一种是联合投资摄制。

只要影视制作机构具备了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那么它就具备了制作电视节目的资质。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影视制作机构固然可以选择独立筹资、制作节目,然而在自有资金远非充足的情况下,该机构还可以通过“联合摄制”的方式,与其他投资方共筹资金,以顺利完成电视节目的融资与制作。

联合摄制是指个人、经济组织,甚至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剧本著作权、劳务、土地使用权等资本作为合作条件,与有许可证的单位联合投资制作影视节目,并约定损失分担、利润分成、版权归属等事项的影视投资制作方式。这种投资方式注重短期利益,投资各方的法律关系仅限于一部影视作品的合作中,投资各方无须设立新的法人组织,因此该种方式具有灵活多样的特点和优势。[116]

联合摄制的融资方式主要具有两种功能:①在联合摄制出现的早期,这种机制能够使不具备法人资格或者没有影视节目制作许可的机构或者个人,参与到影视作品的投资和制作中来;②如今,即使合作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投资和制作资格的影视制作公司,它们往往也会借助联合摄制的投资机制来寻求达成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目的。

联合摄制的形式受到了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鼓励与支持。例如,原《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制定,2008年废止)第19条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5条亦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除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外,联合制作各方还需签署联合摄制合同来明确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联合摄制合同应当包含的具体内容,可详见本章电视作品合同一节(本章第二节)的相关介绍。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联合摄制”的这种合作机制中,合作者至少有一方应当具备影视节目制作经营资质,拥有法人资格,持有相关许可证,如果一方或多方均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许可,那么它们签署的联合摄制合同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民法典》第1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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