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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作品合同类型简介: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本节论述内容主要集中于电视剧合同,但其对于其他电视作品合同的制定和理解也具有借鉴意义。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只要按照合同约定

电视作品合同类型简介:娱乐法导论

电视作品的种类很多,一般包括电视连续剧、电视真人秀脱口秀电视新闻、游戏及智力竞技游戏等,[41]但其中以电视连续剧最为典型。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增强论述内容的典型性并兼顾行文便利,我们将选取电视剧合同作为本节论述的主要对象。虽然本节论述内容主要集中于电视剧合同,但其对于其他电视作品合同的制定和理解也具有借鉴意义。

我们将电视剧在筹划、制作、发行放映等阶段涉及的重要合同分为五个大类,分别是合作融资类合同、人员聘用类合同、版权类合同、场地服务和使用类合同以及发行放映类合同。以下,我们将从合同主体、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合同风险审查与合同内容要点等几个方面逐一介绍每类合同以及该类合同包含的重要具体合同。

(一)合作融资类合同

本部分所指的合作融资类合同由两类合同构成,一类是投融资合同,另一类是广告赞助合同。从广义上讲,不管是投融资合同还是广告赞助合同,它们都属于电视剧融资阶段所涉及的合同类型(有关电视作品融资的内容可详见本章第五节)。这里将主要介绍投融资合同中的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以及广告赞助合同中的电视剧品牌植入合同和影视作品赞助合同。

1.电视剧联合投资摄制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已经取得电视剧拍摄许可的影视制作

乙方:联合投资方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筹划阶段中的募集资金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合同的一方已经取得某一电视剧的拍摄许可,有权自行对该剧进行投资制作,但是希望通过引入其他投资方,共同对该剧进行投资,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以降低该电视剧的投资风险。

(3)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内容要点:

甲方(影视制作方)应当拥有电视剧的拍摄许可,此条件是确定能否对该剧进行联合投资的关键,乙方(联合投资方)应当严格审查甲方对该电视剧享有投资摄制权的权利凭证,以避免投资风险。乙方可根据投资情况确定是否对该电视剧享有版权,若约定乙方对该剧不享有版权,原则上应当约定乙方的投资保底收益。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甲方应保证无投资拍摄权方面的权利瑕疵;乙方是否对联合投资项目享有版权以及不享有版权时的投资保底收益;投资预算明细、投资款的支付、投资款的使用支出、投资款的追加、投资款的结算等情况;明确电视剧的发行方、发行费用比例、发行收入范围和发行收入分配方式、分配周期等情况,并保证非发行方对发行收入的知情权和监督检查权等。[42]

2.电视剧品牌植入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电视剧投资摄制方

乙方:商品/服务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品牌持有方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和制作阶段的早期。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商品/服务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以及品牌持有方,希望在拍摄制作的电视剧中植入其商品、服务或品牌,并向电视剧的投资摄制方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电视剧的投资摄制方同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植入内容、方式为其植入相关商品、服务或品牌。

(3)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内容要点: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乙方(商品/服务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以及品牌持有者)对电视剧播出时间和渠道的具体要求,以及未能如约播出的法律责任;乙方应保障植入商品/服务的质量,以及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利,对于因植入商品/服务的质量和侵权问题而导致的法律纠纷,双方应明确哪一方承担该法律责任(一般约定由乙方承担);商品/服务或品牌植入电视剧的具体方式,包括特写镜头的角度、持续时间、频率、位置等。[43]

3.影视作品赞助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单位/出品人

乙方:赞助商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阶段可发生在电视剧制作的全过程中。不论是电视剧筹划阶段还是在电视剧的制作、发行放映阶段,影视制作单位/出品人均可以接受外界赞助。

本合同赞助商为影视作品赞助一定的物资或资金,由影视作品的出品人给予该赞助商一定的赞助回报,如给予赞助商鸣谢单位的署名地位。

(3)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内容要点: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乙方赞助的具体内容(物资还是资金);乙方赞助物资或者资金的具体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方式、风险转移等;乙方未按时交付的法律责任等;甲方回报赞助的具体方式和途径;甲方未如约回报赞助的法律责任等。[44]

(二)人员聘用类合同(劳动合同

人员聘用类合同即劳动合同,在我国影视娱乐行业内,为了表示对演职人员的尊重,劳动合同通常会被称为聘用合同。在影视娱乐行业内,我们不仅会接触大量劳动合同(人员聘用类合同),还会遇到很多劳务合同,比如我们稍后将介绍的版权类合同中的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剧本委托改变合同、音乐委托创作合同、音效制作合同等委托合同,场地服务和使用类合同中的场地服务合同等承揽合同,它们都属于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容易使人混淆,那么,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哪些区别呢?我们认为,它们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定义内涵不同。劳务合同是一种以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合同,包括加工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代理合同等。在影视剧制作中,制片单位通常会根据需要,将部分可以由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独立完成的工作通过订立委托合同的方式交给该机构或者个人完成,其中较常见的有委托剧本创作、委托音乐创作、委托制景、委托配音等。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不仅可以用来规范劳动关系主体的行为,也是用以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依据。

2.合同的标的和风险承担不同。根据劳务合同,劳务提供方最终要向接受方提供实现约定的劳务行为的物化或者物化成果(如加工好的物品、完成的受托事项等),而且主要是利用自己的生产材料和条件组织劳务活动和承担风险,即受托人可以独立完成受托的工作,主要利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和工作条件,而不必依赖委托单位的工作条件;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需要根据口头或书面合同中的约定为用人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行为,工作的具体性质、数量和质量要求均由雇主指示,他们在雇主的组织和指挥下从事劳动,使用雇主的生产资料,雇主须承担该工作的费用和风险。

3.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只要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在工作过程中基本上不受委托方的控制和管理。同时,劳务提供者不是劳务接受者的成员,与劳务接受者在人格和组织上没有从属关系。但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与用人单位有组织关系,员工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工作条件、时间、地点、方法和步骤都由用人单位控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从属特征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显著区别。

4.劳务的提供方不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只能是自然人。

5.法律适用不同。劳务合同关系由民法予以调整,具体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等相关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意思自治协商确定。而劳动合同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具体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定了法定的最低标准,即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空间划定了界限,实施了一定程度的国家强制干预(主要是加重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实践中也存在影视制作单位与演员所在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情况。演员所在单位根据与影视制作单位签订的协议,派遣演员到影视制作单位工作。影视制作单位会向演员所在单位支付全部报酬,演员所在单位再按照与演员订立的合同或者本单位的内部规定向演员支付工资,并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演员与影视制作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所以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劳务派遣关系。目前,这种方法常用于影视剧中聘用群众演员的情况。劳务派遣合同实际上是一种劳务合同,因此,劳动者只能向被派遣单位主张工资、劳动保护医疗等权利,不能向影视制作单位主张。

因此,影视制作单位应规范使用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包括劳务派遣合同)的名称,并在合同标题的使用上就对两者作严格区分,以便于正确适用法律,明确合同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从而避免纠纷产生或有助于纠纷的化解。[45]

接下来,我们将重点介绍几种具体的人员聘用类合同。

1.电视剧导演聘用合同(总导演)。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单位或者剧组

乙方:总导演

甲方签约主体为制片方(出品方)或剧组。严格而言,制片方(出品方)为本合同的甲方,但在影视娱乐行业惯例中,也存在大量以剧组(摄制组)名义作为甲方签署合同的情形。剧组(摄制组)是制片方(出品方)为摄制影视作品而设立的由不同岗位人员组成的只存在于某特定时间段的临时组织,剧组(摄制组)本身并不具备法人地位。然而,这并不意味剧组(摄制组)签署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实践中,剧组(摄制组)往往代表制片方(出品方)开展对外合作、执行具体摄制任务,只是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制片方(出品方)而已。

在目前的实践中,导演大多会选择通过工作室(通常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某公司的名义与影视制作单位签署合同,从财务规范化及依法纳税的角度来看,由导演的工作室或其所属公司与影视制作单位签署合同的做法是更值得提倡的。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须在电视剧制作阶段启动前完成本合同的签署。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或者剧组在电视剧筹划阶段聘请执行摄制任务的导演。

(3)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包括导演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及其权限大小,特别是导演是否有最终的剪辑权、导演对本片艺术质量的要求与出品方商业考量相冲突时的最终决策权,导演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是否参加宣传活动、档期冲突协调、交通/食宿/保险等福利待遇、肖像权署名权、著作权与奖项参评、伤病等意外情况、主创人员劣迹行为防范、违约责任等内容。[46]

2.电视剧制片人聘用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制片方(出品人)

乙方:制片人

甲方签约主体为制片方(出品方)。有的影视作品由制作单位自己负责制片的具体事务,因此出品人有可能就是制片人,此种情况则无须再聘用制片人。

理论上,乙方签约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工作室),也可以是影视制片公司。相较于美国好莱坞的众多独立制片公司,中国大陆目前成熟的独立制片公司并不多见,因此基本上还是出品人直接与自然人签署制片人聘用合同。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

本合同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聘请制片人负责影视作品的筹划、融资、制作、宣传、发行等相关事务。

(3)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包括制片人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及其权限大小等内容,特别是制片人在重大事项上的独立决策权大小(如融资谈判时的决策权、预算超支时的追加投入权、主创人员选任权等)、制片人报酬的金额与支付方式、本片摄制中断或终止时的处理等内容。[47]

3.电视剧演员聘用合同(主演)。

(1)合同主体:

甲方:制片方(出品方)或者剧组

乙方:主要演员

甲方签约主体为制片方(出品方)或剧组。严格而言,制片方(出品方)为本合同的甲方,但按照影视娱乐行业的惯例,也存在大量以剧组(摄制组)名义作为甲方签署合同的情形。剧组(摄制组)是制片方(出品方)为摄制影视作品而设立的由不同岗位人员组成的只存在于某特定时间段的临时组织,剧组(摄制组)本身并不具备法人地位。然而,这并不意味剧组(摄制组)签署的合同即为无效合同。实践中,剧组(摄制组)往往代表制片方(出品方)开展对外合作、执行具体摄制任务,只是最终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制片方(出品方)而已。

本合同的乙方签约主体是影视剧的主要演员。在目前的实践中,多数演员是通过其经纪公司、工作室(通常为个人独资企业)与影视制作方签署聘用合同的,也存在少部分演员直接以其个人名义与制作方签约。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或者剧组聘请演员扮演一部影视剧作品中的主要角色。

(3)合同风险防范与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包括主演的工作期限、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及其权限大小(特别是演员是否有权改剧情)、报酬金额与报酬支付方式、是否参加宣传活动、档期冲突协调、交通/食宿/保险等福利待遇、肖像权与署名权、著作权与奖项参评、伤病等意外情况、主创人员劣迹行为防范、违约责任等内容。[48]

(三)版权类合同

版权是英美法中的概念,在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实证法中的对应概念是著作权。电视剧的制作过程涉及大量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从著作权保护客体的角度看,电视剧剧本等文字作品、电视剧的配乐和主题曲等音乐作品以及电视剧录像等视听作品,这些属于我国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范畴。从著作权分类的角度看,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中的复制权、演绎权、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邻接权中的广播组织权,这些著作权种类在电视剧制作过程中均有涉及。为了充分保证著作权人的正当利益以及尽量避免著作权法律纠纷的产生,著作权合同或者说版权合同在电视剧产业中被大量应用。以下我们将介绍电视剧制作涉及的几种比较重要且典型的版权(著作权)合同:

1.剧本委托创作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方

乙方:编剧/编剧工作室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影视公司直接委托编剧或编剧工作室进行影视剧剧本的创作工作。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在委托创作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实践中一般会约定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均属于委托方,但编剧享有相应的编剧署名权。

在委托创作合同中,最常见的纠纷是双方对于作品认定标准不明,因此,为了杜绝纠纷的产生,对于上述问题,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例如,对于作品的质量判断标准,双方可以约定以委托方的最终意见为准,若编剧认为前种判断方法不公平,也可以经双方同意后约定以第三方的鉴定意见为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纠纷裁断者也可以通过验收程序和行业惯例来判断作品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例如,若委托方收到剧本后在合理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该作品的质量则视为合格。

关于委托创作合同,一般为分阶段提交剧本和分阶段支付报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双方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比如因剧本质量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对于上述情况,实践中一般会约定,如果合同解除,则受托方已经交付剧本的著作权归属于委托方,而委托方已经支付给受托方的稿酬也不再退还。

另外需要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证条款,即受托方须保证其创作的剧本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否则,受托方须承担对第三方的侵权责任以及因本合同保证条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49]

2.剧本委托改编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方

乙方:编剧/编剧工作室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www.xing528.com)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影视制作单位在取得原著小说等文学作品的改编权或其他权利后,委托原著作者或第三方编剧将原著改编成影视剧剧本。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委托方并不享有委托改编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其只能对自行改编或委托第三方改编后的剧本享有著作权。委托方对于改编权的行使不得侵犯原著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本合同的核心条款应当包括剧本创作的要求和标准、编剧薪酬数额以及薪酬支付方式、委托方权利条款〔一般会约定委托方拥有改编作品(剧本)及影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和衍生制品的所有权利,以及在剧本创作过程中的审查权〕、编剧权利条款(一般会约定编剧拥有该作品的编剧署名权以及取得劳务报酬的权利)等内容。[50]

3.文字作品(影视改编与摄制)许可使用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方(出品方)

乙方: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影视制片方(出品方)向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是作者)支付酬金,以获得对文字作品进行改编(通常是改编为剧本)并摄制成影视作品的权利。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的权利有十余种,其中,许多权利可以拆分开单独许可他人使用,有些权利在许可他人后还会形成新的权利(如出版者权、表演者权等邻接权)。因此,明确著作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种类(即有些权利是否已转让给他人),以及许可给制片方的权利的属性、时间和地域范围,是本合同的核心。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作者对其许可的文字作品本身权利归属的证明、制片方使用文字作品的权利限制(如不得将文字作品的核心内容改编得面目全非、最迟应在何时开始拍摄等)、影视作品拍摄续集是否可继续使用文字作品的相关角色及情节、作者是否需要参加宣传活动、许可费金额与支付方式等。[51]

4.音效制作合同(配音/拟音/同期声)。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方(定作人)

乙方:音效制作公司(承揽人)

目前实践中大部分影视作品的后期音效处理是交由专业的音效制作公司来完成,音效制作公司的声音剪辑师、拟音师、配音员,根据影视制作方的要求来完成具体工作。因此,合同的乙方签约主体通常是音效制作公司,而非具体的自然人。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制作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人)将拍摄完成的画面、现场录制的同期声交给音效制作公司,由音效制作公司将现场录制的同期声与现场拍摄的画面进行合成处理,对演员现场表演的声音无法满足制片要求的部分安排配音演员进行配音,对拍摄画面中应呈现出的声音效果进行拟音,并将相关声音效果进行混音处理、与拍摄画面进行合成处理。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甲方是定作人,乙方是承揽人。依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拥有单方解除权,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排除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甲方应提供哪些素材和信息、乙方的工作内容及职责、乙方最终交付成果的合格标准为何、甲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甲方是否指定具体工作人员、报酬金额与支付方式、保密规则、署名权、违约责任等。[52]

5.音乐委托创作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制片方(出品方)

乙方:音乐创作公司/个人

当前很多音乐创作者通过工作室(通常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某公司的名义与影视制作方签署合同,从财务规范化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是值得提倡的。当然,制片方(出品方)也可以直接与词曲作者(自然人)签署合同。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阶段和制作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委托公司、工作室、自然人创作影视作品中的主题曲、片头曲、片尾曲、标题音乐、情绪音乐、场景音乐、背景音乐、时空过渡音乐等。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甲方是定作人,乙方是承揽人。依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拥有单方解除权,双方也可以通过合同排除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和权限、乙方最终交付成果的合格标准为何、工作成果交付期限、甲方是否享有单方解除权、工作成果的著作权归属、乙方的报酬金额与其支付方式、保密规则、署名权和荣誉权、违约责任等。[53]

6.音乐使用许可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片方

乙方:音乐著作权人

音乐著作权属于个人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既可以通过音乐著作权管理机构(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经纪公司、工作室(通常为个人独资企业)来管理其音乐作品,也可以自行管理其音乐作品的授权及使用事务。因此,本合同的乙方缔约主体为何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和制作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向音乐著作权人支付酬金,以取得在影视作品中使用相关音乐的权利。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明确甲方所使用音乐的具体信息及音乐著作权的归属、甲方使用音乐的时间和地域范围、甲方使用音乐的方式、报酬金额与报酬支付方式、音乐交付方式、保密规则、作者及表演者的署名权、违约责任等。[54]

7.素材使用许可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作方(出品方)

乙方:素材拥有者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筹划和制作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向素材拥有者支付报酬,将相关素材(不包括声音类)用于影视作品的摄制中。素材类型主要包括:真人真事的相关故事情节素材、已有作品(电影或电视剧中的画面、录像制品中的画面、雕塑作品、书法作品、绘画作品等)、其他用于影视作品拍摄的素材。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素材的具体信息及其权利归属、甲方使用素材的方式和期限、报酬金额与报酬支付方式、素材交付方式、保密规则、违约责任等。[55]

(四)场地服务和使用类合同

电视剧拍摄过程涉及大量场地服务和使用类合同,合同内容包括对场地及设备的租用、设备的运输和安装、布景搭建等服务。

1.场地服务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片方(出品方)

乙方:场地服务方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制作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聘请固定的置景团队为影视作品中的相关场址制作布景及道具。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在我国影视行业,具备影视剧布景技能的专业人才非常少,大多数置景人员是各类工程行业的普通工人,如木工、油漆工、泥瓦工等,因此他们提供的大多是“家族作坊式”“包工头带队式”的置景服务,随着我国影视娱乐行业的逐步成熟,越来越多的影视基地、拍摄场地已经有能力为影视制作方提供专业化的置景服务。

本合同性质属于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出品方作为定作人依法享有单方解除权,置景团队若希望维护合同的稳定性,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置景服务是长期固定的还是单次服务、布景设计由哪一方负责、原材料采购及其费用由哪一方承担、置景合格的认定标准、报酬支付等内容。[56]

2.场地租用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制片方(出品方)

乙方:场地提供方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制作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制片方(出品方)为拍摄相关场景租用场地,并在场地内置景。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的性质属于租赁合同。若场地提供方还提供置景、住宿等服务,则同时会涉及其他类型的法律关系。需留意是否需要设置定金条款、押金或保证金条款,特别是应明确约定租用场地的使用规则(包括是否有需要重点保护的历史建筑自然景观或动植物、甲方置景的规模、水电网的使用、拍摄现场的安保义务等)。另外,双方还可以约定通过场地广告的植入来冲抵部分租金,这也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况。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租赁物的名称和数量、租赁期限、租金金额与支付方式、保密规则、场地或乙方信息的宣传或在影视作品画面中的植入、违约责任等。[57]

(五)发行放映类合同

电视剧发行放映类合同也属于版权(著作权)合同的范畴,传统上,电视剧权利方会将电视剧播映权出售给各级电视台等传统媒体,电视剧权利方可以将播映权按照顺序和期限进行拆分,分别出售给不同电视台,电视剧权利方和电视台签订的合同是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随着互联网的兴起和新媒体设备的普及,电视剧权利方也会将网络信息传播权出售给网络视频平台,他们之间签订的合同则是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

1.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权利方

乙方:视频播放网站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景:

本合同涉及的阶段是电视剧的发行放映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影视剧权利方将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视频网站。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甲方应保证无权利瑕疵,因甲方版权问题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的授权范围(是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或者普通许可)、授权区域、授权期限;授权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58]

2.电视剧播映权许可使用合同。

(1)合同主体:

甲方:影视权利方

乙方:电视台

(2)涉及阶段与应用场合:

本合同涉的及阶段是电视剧的发行放映阶段。

本合同的应用场景是,影视剧权利方将影视剧播映权出售给电视台。

(3)合同风险防范和合同内容要点:甲乙双方应随时关注我国有关电视剧播映的相关政策及其变化(如“一剧两星”政策)。

本合同应当包含的核心条款有:甲方应保证无权利瑕疵,因甲方版权问题造成的纠纷由甲方承担责任;甲方的授权范围(是独占许可,还是排他许可,或者普通许可)、授权播映区域、授权播映期限;授权费用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等。[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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