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好莱坞酬劳条款及其影响

好莱坞酬劳条款及其影响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创作人员与影视制片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酬劳条款极为重要。在好莱坞,制片方与编剧、制片人、导演等创作人员签订的酬劳条款包含多重标准,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些标准直接关涉创作人员可获得的利益大小。(一)编剧相关酬劳条款1.合约价。但由于好莱坞实行“制片人中心主义”,制片人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针对制片人,好莱坞具有一系列特殊的酬劳条款。

好莱坞酬劳条款及其影响

在创作人员与影视制片公司签订的合同条款中,酬劳条款极为重要。在好莱坞,制片方与编剧、制片人、导演等创作人员签订的酬劳条款包含多重标准,如何正确理解适用这些标准直接关涉创作人员可获得的利益大小。

(一)编剧相关酬劳条款

1.合约价(exercise price)。合约价(exercise price)即是在合约中明确规定编剧可获得的酬金,合约价是固定价格,并不因电影票房高低、收益多少而改变,对编剧而言旱涝保收,但也缺乏奖励激励。合约价可以在签订合约时由制片方一次性支付给编剧,也可以在合约中约定分期付款,通常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居多。[354]

2.预算基础之上之奖金(bonus based on budget)。预算基础之上之奖金(bonus based on budget)是指编剧可获得的收益按电影制作预算经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若电影预算经费充足则编剧可获得的酬金相应提高,若电影预算经费不足则编剧可获得的酬金相应降低,通常情况下此种计算标准会给编剧一定保底收益。由于电影制作预算通常都高于最初预估价格,因此相较于合约价(exercise price),这种计算标准编剧可获得更高的收益。[355]

3.功劳基础之上之奖金(bonus based on credit)。功劳基础之上之奖金(bonus based on credit)是指编剧可获得的收益取决于其为电影最终成品所作的贡献,编剧所写剧本被电影采用得越多意味着编剧贡献越大,所获收益也更多。例如:如果一个编剧负责将原始取材(如小说、舞台剧等)改编为电影剧本,那么他对电影作品的贡献显然多于原始取材的作者(小说、舞台剧本的原作者)。编剧对电影作品的贡献大小直接关涉到其可获得的收益多少,而对于“贡献多少”每个人的判断标准不一,因此编剧在与制片方签订合同时,通常会将贡献对应奖金额度的标准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固定下来,避免日后双方产生争议。[356]

4.或有偿付款(contingent payment)。或有偿付款(contingent payment)是指编剧可获得的收益按电影所获净利润(net profit)或毛利润(gross profit)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净利润是指扣除花销所获得利润留成,毛利润则是未扣除花销的所有利润总和。编剧若采用此种计算标准,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是以毛利润还是净利润为标准计算百分比,二者差异较大,直接影响到编剧可获利益的多少。此外,在或有偿付款(contingent payment)计算标准中,制片方通常会要求附加一条“双加回”(double add-back)条款来限制编剧所获的收益。“双加回”(double add-back)条款是指当制作费用超出预算时,超出部分将作为花销被双倍计算,从利润中扣除。由此当制作费用超标时,利润减少,编剧所获收益也相应减少。

上述制片方与编剧的酬劳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其他电影创作人员,如导演、演员等。但由于好莱坞实行“制片人中心主义”,制片人的地位举足轻重,因此针对制片人,好莱坞具有一系列特殊的酬劳条款。[357]

(二)制片人相关酬劳条款

1.跨作品分配收入(cross-collaterlization charge)。跨作品分配收入(crosscollaterlization charge)适用于制片人从属于影视公司或制片人与影视公司有多个影视项目合作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之下,制片方可跨越该制片人的多部作品,进行花费的计算、收益的分配。采用此种计算标准能有效帮助制片方和制片人分散交易风险,即便制片人的一部电影作品票房不佳也可用其他电影作品的票房佳绩予以弥补,获得收益。与编剧酬劳条款相似,制片人也可采用或有偿付款(contingent payment)计算方式,即制片人可获得的收益按电影所获净利润(net profit)或毛利润(gross profit)的一定百分比进行计算。[358]

2.转身条款(turnaround provision)。转身条款(turnaround provision)是指当影视公司一再拖延而不推动影视项目拍摄时,制片人可携带该影视项目到下一家影视公司寻求继续拍摄的机会,若下一家影视公司表示愿意投拍,则制片人可从第一家影视公司转身(turnaround),前往第二家影视公司开展拍摄工作。通常而言,与影片相关的所有权利从属于制片方即影视公司,但制片人通常有权利在一年内重新获得电影相关的所有权利,转身条款设置的目的就是保护制片人的合法利益,当原有影视公司不想再推动拍摄项目时,给予制片人一个带着该影视项目去另外一家影视公司继续拍摄的权利,只要对原有影视公司已支出的项目花费予以补偿即可。[359]

【注释】

[1]参见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2]参见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45页。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中使用的是“制片者”的说法,《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中改为“制作者”。参见《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15条第1款:“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17条第1款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

[4]参见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5]参见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6]“香港沛润国际有限公司与南宁泰安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1999)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7]参见余锋:《中国娱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9页。

[8]参见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9]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知民终字第0185号民事判决书

[10]Sherri Burr.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Reuters,2012:12.

[11]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309页。

[12]参见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50页。

[13]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14]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215页。

[15]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264页。

[16]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06页。

[17]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08页。

[18]参见高福安、宋培义、司若编著:《影视制片管理基础》,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38页。转引自余锋:《中国娱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88页。

[19]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383页。

[20]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188页。

[21]根据工信部发布的《2018年中国泛娱乐产业白皮书》,“泛娱乐”的概念最早由腾讯在2011年提出,指的是基于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的多领域共生,打造明星IP的粉丝经济,其核心是IP资源,可以是一个故事、一个角色或者其他任何大量用户喜爱的事物。在“连接”思维和“开放”战略下,文化多业态融合与联动成为数字娱乐产业尤其是内容产业的发展趋势,以文学动漫、影视、音乐、游戏、演出、周边等多元文化娱乐形态组成的开放、协同、共融共生的泛娱乐生态系统初步形成。

[22]陈少峰、徐文明、王建平主编:《中国电影产业报告(2015)》,华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22页。

[23]《著作权法》第19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24]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49.

[25][美]谢丽·L.伯尔 :《娱乐法》,李清伟等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11页。

[26]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2页。

[27]高戡:《影视娱乐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90页。

[28]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7页。

[29]“乐视网《何以笙箫默》开机光线仍无让步之意”,载东方网,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 13news/anto/news/enjoy/u7ai3219710-k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1年1月29日。

[30]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4页。

[31]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31页。

[32]Sherri Burr.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Reuters,2012:11.

[33]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34]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35]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53~54页。

[36]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76页。

[37]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32页。

[38]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46页。

[39]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62页。

[40]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42页。

[41]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47页。

[42]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2页。

[43]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51页。

[44]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357页。

[45]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49页。

[46]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68~471页。

[47]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84页。

[48]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79页。

[49]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86页。

[50]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281页。

[51]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2]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3]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139页。

[54]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73页。

[55]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69页。

[56]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0页。

[57]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127页。

[58]余锋:《中国娱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9页。

[59]于丽主编:《电影电视制片管理学》,中国电影出版社2003年版,第134~135页。

[60]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1页。

[61]《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2条。

[62]《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1条。

[63]载http://banshi.beijing.gov.cn/pubtask/task/1/110108000000/2e3febe7-9565-11e9-8300-507b9d3e4710.html?locationCode=110108000000,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31日。

[64]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82页。

[65]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86页。

[66]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32页。

[67](2015)海民初字第39551号判决书。

[68](2014)三中民(商)特字第08709号裁定书。

[69]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005号判决书。

[70](2007)内民二终字第61号判决书。

[71]刘承韪、刘毅、武五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79页。

[72]刘承韪、刘毅、武五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80页。

[73]《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③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④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⑤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74]王兴东:“摄制权是原创剧本生成视听作品的先决权——从《著作权法》修改稿谈起”,载《电影文学》2012年第19期。

[75]《著作权法》第17条。

[76]王兴东:“摄制权是原创剧本生成视听作品的先决权——从《著作权法》修改稿谈起”,载《电影文学》2012年第19期。

[77]王钺翰、肖云成、王贞友编著:《中国合同库:影视娱乐》,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68页。

[78]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59页。

[79]余锋:《中国娱乐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76页。

[80]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2页。

[81]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44页。

[82](2009)深中法民三终字第86号判决书。

[83]杨明:“唱腔、戏曲作品与戏曲电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 —由‘《天仙配》案’引发的思考”,载《知识产权》2007年第1期。

[84]当然,这是在制片方没有获得此类作品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的讨论,如果制片者已经在先合同获得上述作品的著作权,则另需讨论。

[85]《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11款。

[86]王迁:“‘电影作品’的重新定义及其著作权归属与行使规则的完善”,载《法学》2008年第4期。

[87]刘波林译:《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

[88]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

[89]好莱坞最早的八大电影公司包括米高梅、派拉蒙、福克斯、华纳、联美、环球哥伦比亚雷电华,这八家电影公司创立组成的美国电影协会(MPAA)为所有在美国上映的影片分级,并为美国电影的利益进行游说,地位极为强势。

[90]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

[91]此种署名情况在反映特定人物或历史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尤为突出。例如,在电视剧《8848》中,联合出品单位有中央电视台、成都军区政治部宣传部等非权利单位。针对此类现象,2013年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规范电影片署名相关事项的通知》,指示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作为电影的出品单位,一般不作为电影的联合摄制单位。

[92]在原告北京紫禁城影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紫禁城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一案中,电影《张思德》片头署名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紫禁城公司两家单位;片尾署名“联合摄制”的则有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紫禁城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第一制片分公司及北京新影联影业有限公司4家单位;而实际上,该电影的《联合摄制合同》中明确约定,紫禁城公司与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共同享有该电影的著作权。

[93]在作品进行署名时,会出现“公司Logo”等类型的标识。仅列明电视台或视频类平台注册商标、电视台台标、中英文简称、公司标识等。署名仅有权利公司简称甚至只有英文简称。署名仅有商标、公司标识或电视台台标。仅有电视台台标和出品公司的商标,未列明公司、电视台单位的全称。

[94]部分影视作品权利人所提交的不同载体上所记载的署名不同,包括正版发行的DVD光盘封底及光盘中所记载的署名与在视频网站上播出的版权的署名有一定的出入或者不同网站上的署名情况不同。另有一种情况是同一个单位有多个署名,比如既为“荣誉出品”单位,又是“联合摄制单位”,而版权声明中又列明该剧的版权归该公司所有。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就电视剧《西施秘史》,原告提交的权属光盘中,涉案电视剧片尾署名显示荣誉出品为“北京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片尾亦有权利声明“本剧版权归北京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独家所有”,而在本案的侵权公证书中,乐视网站上涉案电视剧的片尾署名中,北京京都世纪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则为联合摄制单位。

[95]影视作品的署名中出现了公司的内设机构或者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的其他组织列入权利人的署名中。例如,电视剧《宫锁珠帘》的片尾署名的出品单位为“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欢瑞世纪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正工作室”,从法律层面看,并没有“于正工作室”这一机构的存在,相关的授权材料也是由于正本人出具的。

[96]一般情况下,欧美等国家因为已经有相对完善的署名规则和诚信体系,视频网站在引进欧美地区影片时都会通过“©”来判断权利归属,而对于其他地区引进的影片,则由于缺乏统一的署名标准,在认定权利人时,也会出现相应的阻碍。

[97]北京海淀法院民五庭课题组:“海淀法院关于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署名问题的调研报告”,载《中国版权》2018年第3期。

[98]Adam Epstein.Entertainment Law:Person Prentice Hall,2004:272.

[99]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7.

[100]一审与二审法院均未支持蒋胜男方的诉讼请求,并驳回了再审申请。参见:(2016)京0101民初8419号判决书;(2017)浙03民终351号判决书;(2018)浙民申2302号裁定书。

[101]杨文杰:“影视剧编剧署名权,究竟有多少‘明规则’?”,载《北京青年报》,http://culture.people.com.cn/n/2015/0212/c172318-2655231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30日。

[102]高戡:《影视娱乐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25页。

[103]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33页。

[104]高戡:《影视娱乐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32页。

[105]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泰国等。

[106]17 U.S.C.A.§ 201(b)(1994).

[107]参见卢海君、申耘宇:“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08]高谈英:“电影版权的归属与特点”,载《电影通讯》1990年第3期。

[109]卢海君、申耘宇:“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10]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4页。

[111]采用法定转让说的国家还包括:荷兰、冰岛、匈牙利等。

[112]卢海君、申耘宇:“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13]卢海君、申耘宇:“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14]卢海君、申耘宇:“电影作品的属性研究——以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修改为背景”,载《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2011年第3期。

[115]参见毛琳:“中国电影产业化与审查制度”,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16]内容包括:不得放映淫亵影片,男女座位必须分开;收场时刻,至迟以夜间十二点钟为限;如违犯,经查察属实者,将执照吊销,分别惩罚。参见程季华主编:《中国电影发展史》,中国电影出版社1981年版,第11页。转引自毛琳:“中国电影产业化与审查制度”,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17]参见毛琳:“中国电影产业化与审查制度”,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18]参见毛琳:“中国电影产业化与审查制度”,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19]指导方针是:在阶级社会中的电影宣传,是一种阶级斗争的工具,而不是什么别的东西,如果没有马列主义观点和政策观点,他们就很难创造好的作品,并很难避免基本上的错误,就不能做党的好的宣传工作者。参见毛琳:“中国电影产业化与审查制度”,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20]参见毛琳:“中国电影产业化与审查制度”,中国艺术研究院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121]参见《电影管理条例》第25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①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③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④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⑤宣扬邪教、迷信的;⑥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⑦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⑧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⑨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⑩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2]参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第14条:“电影片有下列情形,应删剪修改:①曲解中华文明和中国历史,严重违背历史史实;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贬损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形象;篡改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②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③夹杂淫秽色情和庸俗低级内容,展现淫乱、强奸、卖淫、嫖娼、性行为、性变态等情节及男女性器官等其他隐秘部位;夹杂肮脏低俗的台词、歌曲、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等;④夹杂凶杀、暴力、恐怖内容,颠倒真假、善恶、美丑的价值取向,混淆正义与非正义的基本性质;刻意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吸毒、赌博等情节;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台词、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⑤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⑥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⑦宣扬破坏生态环境,虐待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⑧过分表现酗酒、吸烟及其他陋习的;⑨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123]参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③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④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⑤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124]参见“中国电影三步审查 技术一分钟内容可几年”,载金鹰网,https://www.mgtv.com//2013032 7/1224254,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7日。

[125]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02页。

[126]参见赵国朋、杨珊珊:“说说与电影‘技术审查’有关的那些事”,载于《现代电影艺术》2015年第10期。

[127]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3页。

[128]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36页。

[129]参见刘毅:“电影审查或电影分级?——中美比较法视野的研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130]1930年左右诞生的好莱坞八大电影制片厂主要从事甲级影片的生产,其中,又以是否具备完整的制作发行和放映链条将之分为“五大厂”和“三小厂”。“五大厂”包括:派拉蒙、米高梅、20世纪福克斯、华纳兄弟和雷电华,“三小厂”包括:哥伦比亚、环球和联艺。

[131]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58页。

[132]参见刘毅:“电影审查或电影分级?——中美比较法视野的研究”,载《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133]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93页。

[134]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7~18页。

[135]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26页。

[136]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51页。

[137]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67页。

[138]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195页。

[139]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259页。

[140]安娜·李奥诺文斯是一名英国女教师,1862年应暹罗王室邀请前往暹罗担任拉玛四世的家庭教师,直至1867年搬至加拿大为止。后来,她将此经历写成回忆录《安娜与国王:曼谷皇宫六年回忆录》(The English Governess at the Siamese Court:Recollections of Six Years in the Royal Palace at Bangkok),后被多次改编成小说、舞台剧和电影。

[141]阿彼察邦·韦拉斯哈古是影片《恋爱症候群》(Syndromes and a Century)的导演,2007年该片在泰国公映之际遭到了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刁难,在拒绝电影被删改后他要求审查委员会归还拷贝,但审查委员会不但拒绝归还而且还坚持删改。“扣押拷贝事件”引起了泰国各界的大讨论。参见梅峰等编著:《电影审查:你一直想知道却没处问的事儿》,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6年版,第288~291页。

[142]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78页。

[143]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06页。

[144]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15页。

[145]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16页。

[146]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147]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148]参见中国电影报:“电影主管部门:拟不再单独发放《电影技术合格证》”,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http://www.dmcc.gov.cn/mainSite/xw/jszx/892655/index.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5月29日。

[149]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150]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15页。

[151]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16~217页。

[152]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236页。

[15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2条。

[154]参见马怀德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20页。

[155]参见《行政复议法》第2条和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2、12、13条。

[156]参见《行政复议法》第16条;《行政诉讼法》第44~46条。

[157]参见(2017)鲁01行终503号,“济南龙田影城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其他案”,载北大法宝网,http://www.pkulaw.cn/case/pfnl_a25051f3312b07f3 490339a63c439f4857db846fd86b2d11bdfb.html?keywords=济南龙田影城有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match=Exact,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22日。

[158]参见《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9]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56页。

[160]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60页。

[161]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48~249页。

[162]参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2条第1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163]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73页。

[164]参见(2017)粤2072刑初1343号,“黄木华非法经营一审判决书”,载无讼网,https://www.itslaw.com/detail?judgementId=b266d724-6c21-43db-a153-a805ed3f0022&area=1&index=1&sort Type=1&count=1&conditions=searchWord%2B黄木华非法经营一审%2B1%2B黄木华非法经营一审,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6月22日。

[165]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77页。

[166]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74页。

[167]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81页。

[168]参见“《颐和园》违规参赛 导演娄烨五年不能拍片”,载中国新闻网,https://www.chinanews.com/yl/ytnw/news/2006/09-05/78476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7日。

[169]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301页。

[170]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9页。

[171]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85页。

[172]参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35条。

[173]“新闻出版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系统《行政处罚书》”,载http://www.gapp.gov.cn/govpublic/86/54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7月15日。

[174]参见“央视揭《捉妖记》票房造假黑幕24亿到底注了多少水?”,载凤凰网,http://fashion.ifeng.com/a/20160421/40158648_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9日。

[175]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1页。(www.xing528.com)

[176]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页。

[177]“映前多放12分钟广告影院退还35元票款”,载《华商报》,http://hsb.hsw.cn/2010-11/25/content_7943761.htm,最后访问时间:2018年7月16日。

[178]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6页。

[179]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6页。

[180]参见高戡:《影视娱乐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401页。

[181]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7页。

[182]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0页。

[183]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05页。

[184]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10页。

[185]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186]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0页。

[187]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1页。

[188]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2页。

[189]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3页。

[190]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191]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26页。

[192]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76页。

[193]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

[194]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1页。

[195]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2页。

[196]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79页。

[197]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86页。

[198]参见刘承韪、刘毅、武玉辉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释义》,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86页。

[199]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317页。

[200]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5页。

[201]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317页。

[202]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318页。

[203]参见高庆秀:“电影+保底发行:《美人鱼》《叶问3》的天壤之别背后,保底发行错了吗?”,转引自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上传时间:2016年5月4日。

[204]根据2016年艺恩网数据调查显示,我国五大民营电影公司分别为:华谊兄弟、光线传媒、乐视影业、万达影视、博纳影业。

[205]参见高庆秀:“电影+保底发行:《美人鱼》《叶问3》的天壤之别背后,保底发行错了吗?”,转引自微信公众号“娱乐资本论”上传时间:2016年5月4日。

[206]参见李菲菲:“小型影视公司保底发行赌局:重金抢片源多成‘炮灰’”,载每日经济新闻,www.nbd.com.cn/articles/2016-07-15/1022219.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1日。

[207]参见付丹迪:“周星驰起诉华谊兄弟,索要《西游降魔篇》票房分红被判败诉”,载澎湃新闻,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321165,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0日。

[208]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80页。

[209]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80页。

[210]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80页。

[211]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9页。

[212]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92页。

[213]参见许南明、富澜、崔君衍主编:《电影艺术词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8页。

[214]参见王军、司若主编:《中国影视法律实务与商务宝典》,中国电影出版社2017年版,第294页。

[215]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

[216]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94页。

[217]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93页。

[218]参见彭侃:“电影盈利不用靠票房?揭秘好莱坞电影的成本、收入与利润”,载搜狐网,http://www.sohu.com/a/110165280_355073,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19]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6页。

[220]参见黎光容、田义贵:“论我国农村电影放映的多元化发展趋势”,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15年第7期。

[221]参见“多元化发行渠道让电影表达回归内容”,转引自微信公众号“麒力文化”,上传时间:2016年3月27日。

[222]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27页。

[223]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224]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7页。

[225]参见于丽:《电影市场营销》,中国电影出版社2015年版,第58页。

[226]参见王东、王爽:“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方式发展研究”,载《北京电影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227]参见曹芳、孔祥妍:“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方式及问题研究”,载《传媒与教育》2014年第1期。

[228]参见曹芳、孔祥妍:“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方式及问题研究”,载《传媒与教育》2014年第1期。

[229]参见魏永征、李丹林主编:《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6页。

[230]参见王伟、吴东兴、徐华:“中国电影业银行贷款难的成因与启示”,载《武汉金融》2013年第6期。

[231]参见《民法典》物权编第394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232]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97页。

[233]参见王文:“十三钗无缘奥斯卡 传张伟平为其抵押全部房产”,载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yl/2012/01-20/36/88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0日。

[234]参见胡蓉萍,李丽:“民生1.5亿贷款‘十三钗’”,载经济观察网,http://www.eeo.com.cn/2011/1202/217086.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0日。

[235]参见《民法典》物权编第425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236]参见《民法典》物权编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237]参见:“服务贸易借助信用保险获得加快发展”,载《经济参考报》http://www.jjckb.cn/sq/2008-01/28/content_8351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1日。

[238]参见王伟、吴东兴、徐华:“中国电影业银行贷款难的成因与启示”,载《武汉金融》2013年第6期。

[239]参见魏永征、李丹林主编:《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240]参见魏永征、李丹林主编:《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8页。

[241]参见《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人身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包含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42]《民法典》物权编第44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由此可见,著作权中仅财产权可以质押,人身权不可质押。

[243]参见王伟、吴东兴、徐华:“中国电影业银行贷款难的成因与启示”,载《武汉金融》2013年第6期;邱瑶溪:“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模式的优化研究”,景德镇陶瓷学院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44]参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拟摄制电影的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备案;其中,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影剧本报送审查。

[245]参见《电影产业促进法》第16条规定: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①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②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③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④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⑤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⑦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⑧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由此可见,我国成片审查标准模糊宽泛、仅具有导向性规定,对于每一部有具体类型和剧情的电影而言,标准难以捉摸、可操作性并不强。

[246]参见万幸:“中国电影版权担保融资的现实处境与风险研究”,载《东南传播》2012年第8期。

[247]参见邱瑶溪:《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模式的优化研究》,景德镇陶瓷学院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48]参见陈焱:《好莱坞模式:美国电影产业研究》,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38页。

[249]参见王立武:“影视作品著作权担保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载《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8期。

[250]参见万幸:“中国电影版权担保融资的现实处境与风险研究”,载《东南传播》2012年第8期。

[251]参见汪勤:“法国电影融资局忙起来了”,载《中国文化报》2010年11月13日,第3版。

[252]参见向晶:“新媒介语境下的电影营销——以电影《小时代1》为例”,载《电影评介》2014年第C1期。

[253]参见《民法典》第444条第1款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处的版权“出质登记”针对的是既定版权而非期待版权。

[254]参见郑万青、熊斌斌:“电影期待版权预告质押制度研究”,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9期。

[255]参见郑万青、熊斌斌:“电影期待版权预告质押制度研究”,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9期。

[256]参见张辉锋、宋颖颖:“电影版权评估指标体系新探”,载《青年记者》2011年第5期。

[257]参见张辉锋、宋颖颖:“电影版权评估指标体系新探”,载《青年记者》2011年第5期。

[258]参见张辉锋、宋颖颖:“电影版权评估指标体系新探”,载《青年记者》2011年第5期。

[259]参见苏龙飞:“《集结号》5000万融资路线图”,载《经理人》2008年第3期。

[260]参见王锦慧、晏思雨:“电影版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选择”,载《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261]参见张辉锋、刘庆楠:“影视剧产业版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2期。

[262]参见张军建:《信托法基础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年版,第26页。

[263]参见黄韵:“论信托在资产证券化中的运用”,载《经济问题探索》2004年第6期。

[264]参见王锦慧、晏思雨:“电影版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选择”,载《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265]参见王锦慧、晏思雨:“电影版权证券化的融资模式选择”,载《重庆社会科学》2014年第6期。

[266]参见黄树青:“‘电影股票’辨析:如何实现真正的电影证券化融资”,载《当代电影》2011年第10期。

[267]参见张辉锋、刘庆楠:“影视剧产业版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2期。

[268]参见张辉锋、刘庆楠:“影视剧产业版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2期。

[269]参见黄树青:“‘电影股票’辨析:如何实现真正的电影证券化融资”,载《当代电影》2011年第10期。

[270]参见张辉锋、刘庆楠:“影视剧产业版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2期。

[271]参见张辉锋、刘庆楠:“影视剧产业版权证券化融资模式分析”,载《国际新闻界》2015年第2期。

[272]参见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261页。

[273]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52页。

[274]参见魏永征、李丹林主编:《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4页。

[275]参见司若:“浅议企业上市对我国影视产业的影响和意义”,载《当代电影》2010年第2期。

[276]参见郑先弘、张维宾:“借壳上市及其会计处理”,载《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9期。

[277]参见魏永征、李丹林主编:《影视法导论——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人须知》,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9页。

[278]参见刘莐:“法律的限制,影视公司上市前的准备”,载知乎网,https://zhuanlan.zhihu.com/p/2000745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79]刘莐:“法律的限制,影视公司上市前的准备”,载知乎网,https://zhuanlan.zhihu.com/p/20007451,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80]参见杨武、周致力:“中国电影产业的投融资趋势与创新”,载《电影文学》2011年第3期。

[281]参见宁午:“你可能会同意:广告植入毁了《变形金刚5》沸腾”,载搜狐网,https://m.sohu.com/a/152153973-164917/?.f=zhdex_soutynews_5&pvid=000115_3w_a,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8日。

[282]参见刘根:“浅析植入式营销”,载《企业技术开发》2006年第2期。

[283]参见高樱娟:“政府渠道融资与城市电影”,载《戏剧之家》2013年第3期。

[284]参见曹芳、孔祥妍:“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方式及问题研究”,载《传媒与教育》2014年第1期。

[285]参见曹芳、孔祥妍:“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方式及问题研究”,载《传媒与教育》2014年第1期。

[286]参见刘勇、张志强:“中国电影产业投融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载《淮阴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6期。

[287]参见虞海侠:“国外电影产业投融资问题研究综述”,载《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1年第9期。

[288]参见邱瑶溪:“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模式的优化研究”,景德镇陶瓷学院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89]参见邱瑶溪:“我国电影产业融资模式的优化研究”,景德镇陶瓷学院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290]程东、王芳:“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载投行法律智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上传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91]程东、王芳:“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载投行法律智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上传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92]程东、王芳:“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载投行法律智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上传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93]程东、王芳:“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载投行法律智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上传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94]程东、王芳:“私募基金三种组织形式及其管理类型的分析比较”,载投行法律智识分享平台微信公众号“梧桐树下V”,上传时间:2020年12月22日。

[295]六大电影公司是指:华特迪士尼电影公司、索尼影视娱乐公司、派拉蒙电影公司、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华纳兄弟电影公司、环球电影公司。

[296]参见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17页。

[297]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298]参见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18页。

[299]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6页。

[300]参见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20页。

[301]参见郭晓芳:“‘金融时代’背景下的中国完片担保体制”,载《青年文学家》2013年第4期。

[302]参见吴晓武:“为什么完片担保在中国举步维艰?”,载《电影艺术》2011年第1期。

[303]参见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21页。

[304]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29页。

[305]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30页。

[306]参见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226页。

[307]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

[308]本节内容取自刘承韪:“论演艺经纪合同的解除”,载《清华法学》2019年第4期。

[309]娱乐法的人财物三要素观点,笔者首倡于2016年,后为业界普遍接受和广泛运用。参见刘承韪:“中国影视娱乐法论纲”,载《法学杂志》2016年第12期。

[310]Cal.Lab.Code §1700.4(2003),Talent Agency,“Artist”.

[311]该信息来自于云端大数据对2014年~2018年的104件演艺经纪合同纠纷所做的分析。在104份判决书中,请求解除合同的有68份,占比65%,其中法院判决支持或者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有57份,原告胜诉率为84%;请求继续履行的有23份,占比22%;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有7份,占比7%;其他请求的有6份,占比6%。

[312]例如: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②《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2015修订已失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6号)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③《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489号)第18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④《演出经纪人员管理办法》(文市发〔2012〕48号)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包括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在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个体演出经纪人。”

[3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曾经指出,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314]也称综合性合同、复合性合同,参见[法]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694页。

[315][法]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59页。

[316]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830号裁决书;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商)特字第06227号判决书。

[317]2010年3月28日,林更新与唐人影视签订《经理人合同》。2012年12月14日,林更新委托律师发函解约,理由为:唐人影视未能依合同约定完全履行有关义务,实现曾经的保证承诺,无法尽职辅助林某推进演艺事业;公司存在演艺收入结算不清问题;根据双方之间所涉合同性质问题,可以行使自主解约权利等原因。2013年2月26日,林更新委托律师向上海闵行区法院起诉:确认合同于2012年12月17日解除;唐人影视支付演艺收入1 500 400元(判决前公司已支付)。但是诉讼中,唐人影视提出反诉,要求林更新继续履约;赔偿200万元。而闵行法院一审判决合同解除,驳回唐人影视的反诉,唐人影视上诉。上海一中院二审改判:①合同于2013年10月起解除;②林更新赔偿唐人影视195万元。参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3905号判决书。

[318]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申字第1203号民事裁定书。

[319]当然,也有观点建议将演艺经纪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视为合伙合同关系来看待,从而有助于平衡演艺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实现更为有效的利益分配。引自周俊武在2016年“第三届中美娱乐法高峰论坛”上的发言。

[32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高民终字第1164号。

[321]上海一中院(2013)沪一中民一终字第2086号。

[322]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58页。

[323]王利明:“合同法的目标与鼓励交易”,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3期。

[324]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325](2014)静民一(民)初字第1163号民事判决书。

[326]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⑤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27]吕巧珍:“委托合同中任意解除权的限制”,载《法学》2006年第9期。

[328]崔建远:“合同解除的疑问与释答”,载《法学杂志》2005年第9期。

[329]参见[法]弗朗索瓦·泰雷等:《法国债法:契约篇》,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8年版,第159页。

[330]王泽鉴:《债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版,第112页。

[331]梅璐:《演艺经纪合同的性质及司法纠纷处理》,中国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学位论文。

[332]当然,有日本学说认为,对对方的履行请求之诉提出抗辩,也可构成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参见我妻荣:《债法各论》第184页、三宅正男:《契约法》第219页。转引自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66页.

[333]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53条第3款关于违约方解除权的规定在未来民法典中因争议被删除,《合同法》第110条仍然有可能成为违约方解除权的法律依据。因为如果不赋予违约方主动提出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就变得毫无意义。在非违约方因对方违约而无法履行合同时,如果非违约方不诉至法院,则争议合同的履行将遥遥无期,双方的法律关系也将处于长期的不确定状态。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这样的“合同僵局”都将是一种毫无意义的损耗。因此,在合同出现《合同法》第110条的情形时,违约方提出解除合同应予支持,但违约方必须承担违约的法律后果。

[334]该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0条的规定,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另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约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该案是对《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的目的性扩张,实际上赋予了违约方该条几种情况下的解除权。南京新宇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冯玉梅商铺买卖合同案,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宁民四终字第470号判决书,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6期。

[335]郭超:“违约方合同解除权的法理辨析与裁判规则——对赵某诉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评析”,载《天津法学》2017年第2期。

[336](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337]这一点也得到司法裁判的认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另参见广州市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广州气体厂有限公司、广州广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75号民事裁定书。

[338]二审据此改判林更新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约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339]但需予以明确的是系争合同的解除日期为本判决生效之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一(民)再提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340]故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可于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341]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6页。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668页。

[342]dam Epstein,Entertainment Law,Person Prentice Hall,2004.

[343]“美国编剧协会历史背景”,载新浪娱乐,http://ent.sina.com.cn/v/u/p/2007-11-03/2311177660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

[344]Adam Epstein,Entertainment Law,Person Prentice Hall,2004.

[345]耷子:“美国导演工会详细简介”,载搜狐娱乐,http://yule.sohu.com/20080612/n257451707.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12月22日。

[346]dam Epstein,Entertainment Law,Person Prentice Hall,2004.

[347]dam Epstein,Entertainment Law,Person Prentice Hall,2004.

[348]Adam Epstein,Entertainment Law,Person Prentice Hall,2004.

[349]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7.

[350]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7.

[351]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7.

[352]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7.

[353]参见宋海燕:《娱乐法》,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184页。

[354]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1.

[355]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1.

[356]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1.

[357]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1.

[358]Jeffrey A.Helewitz,Leah K.Edwards,Entertainment Law,Thomson Delmar Learning,2004:152.

[359]参见吴峻:《寻找庇护的艺术?——电影融资与扶持法律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