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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影融资模式 | 娱乐法导论

时间:2023-08-1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直接投资是电影投融资市场中比例最大、最为常见、范围最为广泛的融资方式。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应当详细约定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的时间及方式等。伴随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含金量的不断提高,通过电影版权质押获得的贷款融资规模不断攀高,新兴的版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电影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

我国电影融资模式 | 娱乐法导论

(一)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方直接将资金款项投入影视公司的特定电影项目,投资方享有电影收益的分配权。投资方所覆盖的社会范围较广,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乃至具备丰厚资本的个人均可成为电影投资方。直接投资是电影投融资市场中比例最大、最为常见、范围最为广泛的融资方式。这是由于直接投入资金的投资方,对电影的未来收益具有绝对的分配权,投资模式成熟、清晰,成效较为迅速。[227]

2011年我国最大的票房黑马——《失恋33天》便是直接投资的成功典范,东阳新经典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国泰兴安咨询中心等5家机构是该片的直接投资方,摄制成本为900万元,宣传发行成本为600万元,投资成本总额为1500万元。但该片最终票房高达3.65亿元,此外还有音像制品、网络放映等多渠道回收成本,该片最终投资回报比已超过1:20,投资方名利双收。[228]但是直接投资亦不乏失败案例,总体而言,电影直接投资成败各半。票房具备市场波动性,受多重因素影响,在电影上映前片方很难对票房作出精准的预估,因此投资方在选投电影时必须独具慧眼,选出最具盈利潜力的电影,这便要求投资方既需要了解电影行业的特性及运作规律,同时也需要具备卓越的市场分析能力。

在直接投资的模式下,投资方作为出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具备多个投资方的情况下,这些投资方会互相签订《联合出品协议》或《联合摄制协议》。在此情况之下,各方应当提前对合同内容作出详细约定,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尤其对于合同标的、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等问题的约定应当越详尽越好。涉及合同标的的问题,应当将合作项目本身的内容界定清楚。电影行业内容为王,选择一个优秀的剧本至关重要,在这部分应当明确约定所选择的具体剧本、如何选择剧本以及剧本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本部分还可以对项目的经费预算、拍摄进度等作出约定。此外还应规定项目管理事项,如何组成决策管理机构,由哪方完成送审、报批等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问题,应当详细约定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缴纳的时间及方式等。同时,本部分还应对利润、损失的分配方式及分配比例作出详细约定。对于影视作品的版权归属问题,影视作品的发行权,所获荣誉、奖励归属问题,衍生产品的权利等问题均应在此部分作出尽可能详尽的约定。涉及违约责任的问题,应当明确、具体、全面,合同文本中的所有权利、义务都应当有相应的责任作支撑,否则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义务将无从得到履行。涉及免责条款的问题,除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定免责事由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免责事由。由于我国电影存在标准不甚明确的审查制度,从而导致电影项目的完成具备不确定性。对此,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由于政府指令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皆不视为违反合同约定,不可要求赔偿,由此产生的责任、风险及损失由双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承担。”[229]

(二)贷款融资

贷款融资是电影市场上较为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按照资金来源可分为银行贷款与民间贷款两类。

1.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摄制电影较为传统并且常用的一种融资方式。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1款也对此作出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此处的“信贷”指的就是在电影产业融资中银行提供的贷款。近年来,随着中国电影产业的繁荣发展及国际合作的日益频繁,银行贷款开始向中国电影行业敞开大门,并且得到政府的大力支持,银行贷款融资呈现逐年递增之势。[230]具体而言,银行贷款融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抵押贷款融资、质押贷款融资以及信用担保贷款融资。

(1)抵押贷款融资。抵押贷款是指债务人在贷款时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为抵押人,通常为影视公司;债权人为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231]影视公司在向银行贷款时,若以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抵押,应当为银行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若以车辆等动产设定抵押,则必须与银行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232]由于房产经济价值高、不易贬值,便于转手变现,因此银行在为影视公司办理抵押贷款业务时,大多要求用房屋作抵押。例如:2010年著名导演张艺谋在筹拍电影《金陵十三钗》时,北京新画面影业公司董事长张伟平作为该片制片人以个人房产作抵押,[233]民生银行贷款1.5亿元,[234]为影片的顺利拍摄提供了充足的资金后盾。

(2)质押贷款融资。质押贷款是指债务人在贷款时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为出质人,通常为影视公司;债权人为质权人,通常为银行。[235]质押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236]由于电影是特殊的文化创意产业,其核心价值在于电影作品的内容,从法律层面而言,即指作品的版权及伴随放映产生的票房收益权。因此,银行在为影视公司办理质押贷款业务时,逐步衍生出独具特色的版权质押贷款、票房收益权质押贷款。2006年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影《集结号》的票房收益权作质押,成功从招商银行融得5000万元贷款,这是我国票房收益权质押贷款的首例。伴随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含金量的不断提高,通过电影版权质押获得的贷款融资规模不断攀高,新兴的版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电影融资的主要渠道之一。后文将对版权质押融资进行专门详述。

(3)信用担保贷款融资。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依法向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此处的“融资担保”指的是由专业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是指影视公司在向银行融通资金的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由依法设立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影视公司提供保证,在影视公司不能依约履行债务时,由担保机构承担合同约定的偿还责任,从而保障银行债权的实现。

经过银行业与电影业几年来的密切合作,部分银行开始逐步探索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贷款相较于抵押贷款而言,是更为高级的形式。抵押贷款需要影视公司向银行提供房屋等财产作抵押,以防影视公司无法偿还贷款时,银行能通过资产处置的方式来降低风险,这是银行业初入电影行业的尝试。信用担保贷款则无需影视公司提供抵押财产,银行更加注重考察影视公司的综合能力,包括剧本、导演、演员、档期等因素。由此,一方面反映出银行对影视市场的逐步了解和信任,银行相信可以依托贷款企业的影视项目盈利来控制信贷风险;另一方面,也反映出银行相关部门在影视专业方面判断能力的提升。例如,2008年华谊兄弟为电影《功夫之王》贷款融资时采用的便是信用担保贷款模式,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提供担保,成功从深圳发展银行融得6500万元贷款。[237]

(4)银行贷款融资的基本特点。

第一,银行贷款融资发展情况不均,行业及地域间均存在较大水平差异。从行业而言,银行业倾向于贷款给具备市场号召力的大型影视公司,中小电影企业很少能获得银行青睐。由于电影行业本身具备高度风险性,为规避风险,银行通常会选择财务状况好、透明度高的大型影视公司或具有市场号召力的著名导演。从地域而言,各地发展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目前,我国只有文化产业发达地区的少数几家银行介入了电影业,如北京银行、工行北京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和广东发展银行等,而文化产业欠发达地区则缺乏金融资本与文化创意产业对接的通道。[238]

第二,为减少风险,银行不断开发完善新型模式。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便影视公司已经提供了票房收益权等权利质押,银行依然会要求影视公司提供复合担保,一旦银行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将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除复合担保模式之外,银行还新增打包贷款模式,将一笔贷款同时用于几部影片,当其中一部影片无法完成或市场效益不好时,还可通过其他影片的盈利来弥补损失收回贷款,从而有效防范和分散单片贷款带来的项目风险

第三,银行贷款融资起步时间早、发展速度快,但整体而言较为传统稳妥。银行贷款作为我国电影行业起步较早的一种融资方式,发展速度快、贷款融资方式不断更新,除早期以动产、不动产作抵押贷款之外,又逐步发展出质押贷款融资和信用担保贷款融资。尽管贷款融资在不断完善发展,但从整体而言,其仍属较为传统稳妥的一种融资模式,因此亟待探索新兴的融资方式。

2.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影视公司向自然人或民间企业的借款行为。影视公司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为有效。但是影视公司在借贷过程中,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诈骗的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则构成集资诈骗罪。此外,影视公司若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影视公司若在借贷过程中存在上述两种情形,不仅借贷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同时影视公司及其负责人还面临刑事处罚。自然人或民间企业在向影视公司出借款项时,应当谨慎审查影视公司的真实借款目的,防止资金落入不法用途。

早期的电影人因融资渠道少、难度大,会尝试使用多种方法来融资,其中一些融资方式面临着违法风险,企业间借贷便是其中典型。企业间借贷也称为企业拆借,即企业之间通过短期融资合同,明确约定短期借款并按一定的利息归还,这是民间借贷方式的一种。在实践中,不乏影视公司通过企业间借贷的方式来完成电影融资,例如,某企业向某影视公司提供“投资”,双方约定,若日后盈利,则投资者收回投资并分享一定比例的利润;若日后亏损,则投资者依然有权收回投资。这种行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因为投资的基本要求是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不应保证还本付息。[239]贷款作为一项金融业务,依法只能由国家指定的具有金融信贷权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专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我国《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因此,企业若不具备贷款资质而从事了贷款业务,不仅借贷合同无效,贷款人还将面临违法处罚的风险。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2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或其他组织若想向影视公司贷款,就必须通过委托贷款这一合法途径来进行。若某企业同意向影视公司借款,则应以商业银行为中介。该企业作为委托人,银行作为受托人,双方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并将出借资金存入银行,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用途、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向委托人指定的影视公司发放贷款,此外银行还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让影视公司提供担保。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是纯粹的中介组织,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贷款风险由委托人自己承担。[240]

(三)版权融资

随着我国版权意识的增强以及电影版权含金量的提高,电影版权在融资方面也开始发挥出重要作用,成为帮助融资的有力手段。其中,版权质押贷款和版权证券化已经成为电影版权融资的新兴手段,值得探究。以下将对这两种版权相关的融资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1.版权质押贷款。电影版权质押是基于电影产业自有资源的融资方式。《电影产业促进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为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并通过信贷等方式支持电影产业发展。

此处着重提及应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主要指电影版权质押贷款融资,即影视公司在电影拍摄完成前,先行将电影的版权质押给商业银行,银行通过估计电影版权未来可取得的商业价值,进而为影视公司提供一定量的贷款融资。如果影视公司到期无法还本付息,银行可以将质押的电影版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银行作为质权人对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241]根据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人身权不能用于权利质押,只有财产权可设定质权。[242]较之于传统的电影融资方式而言,电影版权质押融资是以电影本身的价值进行担保的一种融资方式,对只能依靠电影之外的资产担保融资的传统融资方式来说,是一个较大的进步,是盘活电影资产的新兴做法。

(1)我国版权质押贷款的现状。2004年由冯小刚导演,章子怡、葛优等演员出演的电影《夜宴》成为我国电影版权质押贷款成功的首例案例。随着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的含金量不断提高,版权质押贷款逐渐成为电影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表2-3 国内电影版权质押贷款融资情况[243]

续表

从表1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电影市场的繁荣发展,电影版权的含金量不断提升,通过电影版权质押获得的贷款融资规模不断攀高,从最初的几千万一路攀升至数亿元。同时银行为分散风险,也创造出许多复合担保模式,除要求影视企业提供版权质押外,还会要求影视企业提供房产等财物抵押或第三方机构提供保证。

(2)版权质押贷款面临的法律风险。

第一,完片风险。电影完片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银行版权质押贷款的风险,集中表现为审查风险与完工风险。

审查风险:与西方电影审查机制不同,我国电影项目需经过广电部门的行政审查。尽管《电影产业促进法》一定程度上简政放权,确立了一般题材电影剧本梗概备案制,但对于重大题材及特殊题材电影,国家并未放松管制,仍需将相关剧本送交电影主管部门审查。[244]所有影片还需经过电影主管部门审查,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才能上映。然而我国的成片审查标准模糊宽泛,仅具有导向性,对于具体的电影而言,该标准可操作性并不强。[245]这就使得电影在拍摄前后面临许多难以预测的风险,若成片无法通过广电部门的审查,那便意味着前期所有投资都面临付诸东流的危险。

完工风险:由于电影拍摄时间长、涉及人员众多、过程繁琐,经常面临资金链断裂、主创人员发生变化等重大意外事故而中止拍摄。[246]如果电影无法按时完工则意味着还款期限的延长和市场机会的错过,必然会给银行资金回收带来风险。

第二,权属风险。电影版权的归属争议将影响版权质押的有效性。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各地版权登记中心并没有普遍实现数据库联网、信息共享,可能被投机者利用这一机制漏洞,用同一电影版权向多家银行机构申请版权质押融资,作品版权被“一女多嫁”。[247]此外,电影版权本身就是权利束的集合,含有复制权、发行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财产权利,在版权登记尚未公示的情况下,权利边界不明晰,极有可能发生电影制片方将电影版权的不同权属分别质押、转让给多方的情况。

第三,评估风险。版权价值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削弱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我国现阶段尚无权威的版权评估机构,现有版权评估机构出示的评估结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还有待商榷。[248]再加之我国电影市场的盗版问题,使得版权价值评估更为困难。银行贷款给制片方之时,电影尚未投放市场,银行无法准确评估出电影版权的未来市场价值,直接导致银行无法为每一个电影项目提供符合该版权价值的贷款金额。若银行提供的贷款金额大于电影的版权价值可能导致银行提供的资金面临难以回收的风险。[249]

第四,变现风险。版权变现困难导致版权质押绑定多重担保,造成质权虚置。在银行通常的贷款业务中,若借款人到期无法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抵押物、质押物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且可就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对于版权质押贷款,由于我国尚未形成系统化、标准化的版权评估体系与版权交易市场,这造成银行在版权变现时遇到诸多障碍[250]因此银行在向影视公司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多重担保,造成质权虚置,对影视公司而言过于严苛。

(3)完善版权质押贷款的对策。

第一,建立健全完善的担保体系。我国现有的版权质押贷款体系过于依赖影视企业负责人以个人资产提供担保,我国应针对电影市场建立健全专业的第三方担保服务体系,对此可借鉴法国的做法,建立政府信用担保体系。所谓政府信用担保体系,是指由政府为影视公司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以政府信用为影视公司的贷款做担保,有利于增强银行贷款的信心,同时这也是电影行业国际通行的做法。例如:法国成立了电影与文化工业融资局(简称IFCIC),专门负责为法国电影提供政府信用担保,仅2010年IFCIC的对外担保额就达到2亿欧元,共有100多部电影从中受益,为法国电影的复兴与繁荣立下了汗马功劳。[251]

我国可借鉴此种做法,政府可以每年的电影专项资金或财政部拨款的专项信用担保资金为担保资格,为电影公司的版权质押贷款提供信用担保。[252]也可利用上述专项资金成立具备国有信用的担保公司,为影视企业与商业银行提供专业的第三方担保服务和跟踪监理服务。有了国有信用作担保,银行可放心将资金贷给影视企业,促进影视项目融资,当电影版权难以变现,影视企业无力偿还贷款时,由国有信用担保公司在约定的担保金额范围内代替其向银行偿还资金。

第二,建立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我国现有质押登记针对的是既定版权,[253]而电影版权质押贷款基本采用的是期待版权,版权尚未形成,难以进行登记注册。为制止投机者将同一电影版权同时质押给多方的投机行为,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所谓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是指为了保障银行作为债权人将来取得电影版权的质权,制片方将电影期待版权预告质押给银行,并在著作权质押登记部门进行预告质押登记,待电影作品形成后再进行正式质押登记的一种制度。其目的在于阻止制片方在电影版权形成后对版权的不当处分行为,进而保证银行在版权形成后得以支配版权的交换价值。[254]

办理电影版权质押预告登记手续之后,将在出质人制片方与预告质押权人银行之间产生如下法律效果:其一,制片方应当按照既定拍摄计划按时完成电影作品,确保电影期待版权能够最终转化为既定版权,实现版权价值。其二,为保护在先的预告质押权人,一份电影作品的期待版权只能设定一次预告质押,制片方不能与第三人就同一电影版权重复设立质押预告登记。其三,版权质押预告登记设立之后,未经预告质押权人同意,制片方擅自处分版权的行为不发生版权变动的效力。其四,电影完工后,版权质押预告登记效力存续期间制片方不得擅自与第三人设定版权质押或发生权利转让,只能与预告质押权人进行正式质押登记或解除预告质押登记。[255]

通过版权质押预告登记制度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赋予公证的效力,告知相关利害关系人版权已被质押,参与交易需要谨慎,从而达到控制银行放贷风险的目的。

第三,建立版权评估体系。版权评估体系主要是评估电影版权在市场上的经济价值。在中国电影产业的既有体制之内,电影版权的经济价值主要围绕票房收入展开,并且只有当影片能够通过审核并最终得以公映,电影版权的经济价值才能实现。[256]

电影版权经济价值的评估应当围绕现金流进行,即预测与收益相关的指标,目前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基础指标、市场化调整指标和安全性指标。基础指标是电影版权最核心的评测指标,包含导演、主演、剧本、档期、院线排片、投资水平六大指标。市场化调整指标主要从宣传发行及同期竞争等市场因素考量,包含营销发行能力、同档期竞争影片、发行窗口多样化程度、衍生产品的可行性四大指标。安全性指标主要涉及投资安全性,从版权持有人自身可靠性的角度切入,包含影片社会资源、制片公司财务状况、发行公司财务状况三大指标。[257]

图2-1 电影版权价值评估体系示意图[258]

通过综合考量上述三大方面、13个指标,可以初步建立我国电影版权的价值评估体系。但在考量上述指标时,应当注意分清主次,不能完全平均分配,基础指标作为核心指标,在价值考量时占比应当更重。

第四,健全版权交易市场。健全版权交易市场除依靠民间社会团体力量之外,还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的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具备官方认可性的电影版权交易平台。应当由政府牵头,相关行业专家积极参与,共同制定版权交易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建立电影版权交易数据库,完善版权交易公示制度。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英美等国版权交易市场发展多年,已形成较为完善系统的制度,我国应与国外先进的版权交易平台进行对接,学习借鉴其完善的版权评估制度与交易制度。此外还应充分利用各大电影节的国际交流功能,将电影节开发为海外版权交易的新平台。

第五,建立第三方监理体系。通常情况下,贷款资金使用流向的监督者为银行,但电影行业具备高度专业性,行业外人士难以对电影项目的资金流向进行准确监督,因此引入第三方监理机构具备必要性。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当对电影行业高度了解,具备电影项目监理经验。监理的范围包括剧组资金流向、使用进度、风险管理等。第三方监理机构应当派人进入剧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同时接受银行风控部门的指示,定期向银行报备。目前行业内已有影视公司开始第三方监管账户的有益探索,例如,在《集结号》电影项目中,招商银行开立了资金监管账户,以循环报账的方式,要求片方每月给出预算,并以发票的形式报销,结清了上月的账目后,再发放下月的贷款。[259]域外的完片担保制度与第三方监理机构都立足于降低银行风险、帮助片方融资,二者职能具备重叠之处,第三方监理机构属起步阶段的良好过渡选择,完片担保则是更为高级完善的电影保险融资方式,下文将进行具体分析探讨。

2.版权证券化。电影版权证券化是指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产生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电影版权的未来收益权或其他基于该版权的商业化收益权,转移给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以下简称SPV),该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而后由该载体发行一种基于该基础资产预期收益流的权利凭证,再出售该凭证以融资的过程。[260]电影版权证券化的实质是一种基于版权的结构性融资,是传统的资产证券化融资中证券化对象从有形资产延伸到无形资产领域的结果。[261]

(1)版权证券化的模式选择。

第一,信托型SPV。信托型版权证券化的操作方式目前有两种:第一种操作方式是影视企业作为版权持有人将电影期待版权(由于此时尚处于电影融资阶段,电影还未开拍,尚不存在电影版权,目前的资产乃是一种期待权,称之为电影期待版权则更为贴切)转让给SPV,形成信托关系。再由SPV发行代表对基础资产享有按份权利的信托产品,向投资者出售,从而募集资金。在这种操作方式中,影视企业是委托人,SPV是受托人,当投资者购买信托产品后成为受益人,电影版权为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关系的基本原理,委托人在设立信托的同时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目的负有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义务,受益人对受托人享有债权。[262]第二种操作方式是直接由信托投资公司担任SPV,由其发行信托产品,募集社会闲置资金,再以该募集的资金购买电影版权持有人的资产,从而形成信托关系。[263]2009年,北京国际版权交易中心旗下的版权产业融资平台正式开通,电影《赤壁》《奋斗》通过版权信托的模式顺利融得资金。[264]

第二,公司型SPV。公司型版权证券化的操作方式主要是影视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电影版权打包,将版权收益权以真实销售的方式转让给一个远离破产风险的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融资。由于在资金出现问题时,SPV对出售的资产有全权处置权,因此达到了风险隔离的目的。[265]公司型SPV在美国应用较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国际通行的资产证券化模式是债券化而非股票化,电影行业的版权证券化也具备该基本特点,因此SPV发售的资产支持证券主要体现为债券。相对于股票化融资,债券化具有诸多优点。首先,影视企业不必担心债券融资会像股票融资那样稀释自己对企业或电影项目的控制权和经营管理权。其次,由于债券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证明而非所有权证明,债券的发行者只需向债券的购买者按期还本付息即可,而不必与外部投资者分享所有利润。再次,由于融资成本具备固定性和有限性,当企业或具体项目投资回报率大于借款利率时,债券发行者会获得额外收益。体现在电影行业中,即若电影票房大卖,制片方在完成票房分账及向投资者还本付息之后,还可获得额外分账收益。最后,由于公司所得税是在偿付利息之后计算的,因此债券化还具备抵税的重要作用。[266]

(2)版权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电影版权证券化的运作流程如下:

第一,确定标的:电影版权证券化融资首先要确定证券化标的,即选定电影版权,为之后组建资产池做准备。为分散单一电影带来的风险,通常会将多个电影版权组成资产组合。

第二,真实销售:电影的版权所有者作为发起方,将电影版权的未来收益权真实销售给特殊目的载体SPV。

第三,建资产池:SPV将多个电影版权(多为电影期待版权)组成资产组合,建立资产池。

第四,信用评级、增级、发行评级:SPV会对资产池进行一系列操作,诸如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版权资产进行信用评级,再通过破产隔离、融资担保等手段对版权资产进行信用增级。破产隔离是指即便发起方破产,也对版权资产没有任何影响,这样有利于版权资产的信用增级,增加对投资人的吸引力。此后,SPV 再聘请信用机构进行发行评级。[267]

第五,证券发行:SPV选择证券公司安排证券发行等,最终将版权资产设计成一定期限、利率的证券向投资人出售。

第六,支付价款:SPV获取证券发行收入后,将向聘用的服务机构支付服务费用,如此前未向发起方支付版权购买费用则此时支付。此时发起方即电影版权所有方已完成融资,其开始利用融得的资金开展影片拍摄。

第七,资产管理:电影项目完工进入市场后,通过票房收入等渠道实现版权的市场收益。电影版权所有者将版权的相关收益款项存入SPV的收款账户中,由托管人负责管理。

第八,支付费用:托管人从SPV收款账户中提取资金,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到期向购买证券的投资人还本付息。

(3)版权证券化的优化路径。版权证券化与版权质押贷款相似,面临诸多风险,主要表现为前期版权的估值风险,中期完片风险与审查风险,以及后期的收益风险。估值风险、完片风险、审查风险及其相应对策在前文版权质押贷款中已作详尽介绍,在此不再赘述。在版权证券化构建资产池的过程中,应注意构建多元化的资产池来对冲风险。根据“大数法则”,影视剧版权资产的多元化可以降低因估值不准确而导致的风险,这样单一或少数版权资产的估值偏差不会影响整个资产池现金流的表现。构建资产池的多元化,应避免“群组化”,所谓“群组化”,是指虽含有多个资产组合,但多个影视版权都体现为同一类型的影片或影片主创人员极为相似而使影片风格类似,或影片档期接近。[268]在构建资产池时,应尽量保证影片类型多元化、主创风格多元化、错开多部影片的档期。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电影资产证券化项目无一不是对若干部电影的组合进行证券化。比如,2002年,梦工厂对包括《角斗士》《美国丽人》《世界之战》《拯救大兵瑞恩》和《有本事抓住我》等59部影片进行打包证券化融资;2006年,派拉蒙以证券化方式向私人股权投资者出售梦工厂的电影资料馆,以及索尼影视11 部电影打包证券化、环球电影公司7部电影打包证券化等。[269]

此外,由于版权证券化的标的是无形资产,相较于传统有形资产的证券化融资面临更大的后期收益风险。传统有形资产证券化,预期收益现金流较为可靠,投资人的收益通常在协议中已作出固定规定。然而在版权证券化融资中,投资人的收益取决于版权最终在市场上实现的收益,而我国电影版权获取市场收益的渠道单一,主要依靠票房收入,但票房受市场因素波动较大,难以准确预测。因此,版权证券化面临后期收益风险,投资人的收益情况存在不确定性。针对电影版权证券化面临的后期收益风险,应当开发电影的完整产业链,增加衍生品收入,以实现版权收益最大化。具体而言,应当充分开发利用电影的多元化放映渠道,使版权在多种媒介平台上销售,获取更大收益。同时还可以开发电影相关的玩具、服装、图书等周边衍生产品,将影片中人物打造成知名形象品牌。更进一步,还可将版权延伸到主题公园等旅游观光以及餐饮服务等行业,实现版权价值的深度开发。[270]2013年,由美国照明娱乐公司制作并由环球影片公司发行的《卑鄙的我2》仅投资7600万美元,却获得了近10亿美元的票房,但影片的主要营收渠道并不依靠票房而是衍生品的开发收入,影片主角“小黄人”古灵精怪的形象深入人心,“小黄人”相关衍生产品得到大力开发,目前已多达数百种,包括玩具公仔、手机壳、服装箱包等。我国电影行业应当效仿借鉴如此成熟完整的产业链,自然能有效控制版权证券化的后期收益风险。[271]

(四)公开融资

随着影视公司不断成长,利用公开融资的方式来扩充企业资金、壮大企业规模成为大多数影视公司的选择。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能为影视公司带来丰厚的社会资金,但同时也意味着更多的义务,需对投资者负责,再加之我国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即首次公开募股)上市监管严格、困难重重。由此,除IPO之外,新三板和间接上市也成为许多影视公司公开融资的新渠道。

1.上市融资。

(1)我国上市融资的现状。上市融资是指影视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用发行所得款项来补充企业所需资金的融资行为。上市融资的公司须是股份有限公司,其所发行的股票须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的形式进行上市融资,影视公司与股东之间存在股权关系,公司无需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只是向股东分配股利。股东是否能够实现股利,事实上取决于公司经营是否产生利润,公司如无盈利,则不能分配。即使是公司有盈利,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也必须首先弥补公司亏损、依法提取公积金之后才能依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272]因此,上市融资比起银行贷款等债权融资方式,减小了影视公司到期偿还资金的压力,同时上市更易帮助公司提升知名度、扩展公司规模。

相较于国有电影制片厂,我国民营影视公司机制更为灵活,对资本的需求更为迫切,因此很早就开始相关资本运作。2009年9月27日,我国著名的民营电影制作公司——华谊兄弟首发申请通过证监会发审委的审核,获准发行股票并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成为国内首家在A股上市融资的电影公司。[273]华谊兄弟上市首发时的发行市盈率高达69.71%,实募资金达到12亿元,远远超过公司高管的预期。光线传媒也于2011年在深交所创业板A股上市。此外,2016年8月,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于上交所上市,这标志着国有电影企业也在不断加速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探索迈向市场化、集团化、股份化。

影视公司上市之后为增加资本需要公开发行新股。向原来的股东配售股票或向社会公众增发股票,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影视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股票再融资的基本方式是配股,但配股方式是股票发行额度制度的产物,对上市公司的市场约束力较弱,对不同投资主体难以公平对待。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是国际通行的市场化发行方式,但一般而言只有经济效益好、具备发展潜力并且股价未被过分高估的影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才能成功。[274]2014年中国传媒影视通过配股方式筹资2300万元,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营运资金,同时一度助力公司股价上升15%。

(2)上市融资的风险。影视企业上市具有诸多优势。首先,上市为公司的持续发展储备了稳定长期的融资渠道,并借此形成良性的资金循环。其次,上市有利于促进影视公司不断提升企业实力。由于企业上市后成了“公众公司”,所以就必须告别过去“作坊式”的管理方式,由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现代管理机制取而代之,这也有利于企业管理模式的革新和广泛吸纳人才。再次,上市有利于影视企业梳理和优化盈利模式,调整业务板块,合理预置市场需求,减少交易成本,提高企业的持续盈利能力。最后,上市促进影视企业更为直接地面对市场、面对大众,有利于企业增加知名度和影响力,打造品牌效应。[275]然而客观而言,上市融资是一把双刃剑,为影视企业带来资金的同时,必然也伴随一定的风险。

第一,上市融资具备固有特点,可能对影视企业产生负面影响。我国《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影视企业及相关电影项目商业机密的泄露。同时发行股票使得公司股权分散,众多股东拥有表决权,股权稀释效应可能削弱影视企业的控制能力。此外,影视企业上市后直面市场和大众,公司经营决策或管理中的微小表现都可能直接影响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表现。尤其影视公司相比其他企业更易获得媒体的关注,任何一点风吹草动都可能直接反映在公司的股价波动上。

第二,上市门槛过高,诸多影视企业望而却步。我国A股上市具有较高门槛,对影视企业的净资产、营收状况、盈利情况等指标都有严格要求。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对主板和中小板的上市主要条件作出规定: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②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③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④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⑤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相较于主板、中小板的严格规定,创业板的要求则相对较低,因此诸多影视企业在上市时会选择创业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对创业板上市的主要条件作出规定:①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②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③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④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由此可以看出,尽管创业板相对主板、中小板而言降低了一定门槛,但整体还是有很高的要求,要通过创业板IPO也并非易事。再加之影视市场难以捉摸、轻资产比例较大、可能遭遇不可抗力的政策限制,因此我国真正通过IPO上市的影视公司少之又少,诸多影视公司对于上市融资只能望而却步。

第三,上市手续繁琐,增加影视企业上市的不确定性。我国IPO上市过程漫长,手续繁琐,需要消耗影视企业过多的人力、物力。影视企业上市发行股票,需要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不菲费用,包括承销保荐费、法律咨询费、审计费等,需要投入大量资金成本。此外,证监会审批程序繁琐,过关速度较慢,排队等待过程漫长。即便审批过关进入排队等待程序,仍有可能出现审批后新股发行的不确定性。

(3)完善上市融资的对策。面对IPO上市的曲折之路,不少影视企业尝试采用新的方式来实现资本转型,买壳上市及新三板便是其中典型代表。相比IPO,买壳上市及新三板成本较低且成功率更高。

买壳上市,是指非上市影视公司通过收购某上市壳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而控制该公司后,再将本公司的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或与上市公司的资产进行置换从而实现非上市公司间接上市的目的。相比直接上市,买壳上市能巧妙规避政策限制,简化繁琐程序,是一种切实可行的间接上市融资手段。

除买壳上市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三板)也为影视公司指出一条新的出路。相较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而言,新三板的门槛较低,并无具体的财务指标要求,即使公司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可。同时,新三板上市取消了“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和“地方政府出具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要求,因此为中小规模的影视企业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2.间接上市。

(1)间接上市的基本情况。间接上市,是指非上市公司通过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资本运作,从而实现上市目的。间接上市通常分为两种类型,借壳上市和买壳上市,二者都是通过将资产注入壳公司从而实现本公司资产上市的目的。壳公司是指证券市场上拥有和保持上市资格,但业绩较差,公司的总股本和流通股规模较小、股价较低的上市公司。

所谓借壳上市,是指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控股方)通过将主要资产注入上市的子公司中,从而实现母公司上市的目的。与借壳上市略有不同的是,买壳上市分为“买壳、借壳”两步,即拟上市公司预先收购并控股一家上市公司,将其作为壳公司,之后将拟上市公司的相关资产通过资产整体出售、配股、新增股份吸收合并等方式注入进壳公司中。[276]买壳上市和借壳上市的共同之处在于,二者都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壳”资源进行重新配置从而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二者不同之处在于,买壳上市的企业首先需要获得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而借壳上市的企业已经拥有对一家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相较于IPO的高门槛,间接上市成本低且成功率较高,因此诸多影视公司热衷于采取买壳上市、借壳上市的方式来实现资本转型。

(2)间接上市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买壳的模式选择。完成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即买壳,是影视企业借壳上市的前提。买壳有两种模式:其一,影视企业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方式向某一上市公司不特定多数的股票持有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股票;其二,影视企业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东一定比例的股份,以取得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前者称为要约收购,后者称为协议收购。

买壳的第一步体现为对壳公司的选择。一般而言,壳公司应当具备如下特征:所在行业进入衰退期,主营业务增长缓慢,盈利水平微薄甚至亏损;此外,壳公司的股权结构应较为单一,以利于对其进行收购控股。

确定好壳公司之后进入收购环节,具体分为要约收购与协议收购两种模式。在要约收购中,当影视企业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若要继续进行收购,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收购要约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在收购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影视企业不得撤回其收购要约,若上市公司股东愿按要约条件出售其股份,影视企业应当购买。影视企业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卖被收购公司的股票。协议收购主要是影视企业直接与壳公司的股东相协商,影视企业直接通过协议的方式来受让股东所持有的壳公司股权。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大部分股票是非流通股,且要约收购易导致上市公司股价攀升,从而加大收购成本,因此我国影视企业主要是通过协议收购的方式来完成买壳。[277]

第二,间接上市的实现路径。在确定壳公司及收购模式之后,进入具体收购环节,通常而言收购壳公司的路径有四种:现金收购、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现金收购有利于帮助影视企业快速上市,但所需资金成本过高,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等流动风险。资产置换、股权置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能够有效减少影视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有利于对壳公司的清理和重组,因此成为影视企业的主要选择。

完成买壳收购后,进入“洗壳”“借壳”环节。影视企业取得壳公司的控股权之后,一般会通过反向收购的手段,向壳公司注入优质资产,置换掉目标企业的不良资产,从而使得壳公司的资产质量发生质变,经营内容也会变更为影视方向。在此过程中,影视企业必须制定较为完整的整合策略以及企业的经营策略,包括壳公司人员的安置、原有资产的处置及经营政策的调整等。

相较于IPO上市,间接上市手续简便,门槛较低,花费时间成本较低。同时,通过股权置换、资产置换等方式完成买壳上市,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所需中介费用相较于IPO也更低,因此成为影视企业完成上市曲线救国的新方式。2013年长城影视在IPO上市失利后,果断进行借壳上市,成为国内首例影视类公司借壳上市的成功案例。

(3)间接上市面临的风险。2020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0修正)》第13条对“借壳上市”业务作出了新规定。该文件规定:借壳上市标准由“趋同”提升到“等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标准。证监会如此规定主要是为了遏制市场对绩差股的投机炒作,从根本上减少内幕交易的动机,从而形成有效的退市制度,同时防止部分企业通过借壳上市规避IPO审查,防止市场监管套利。

随着证监会监管措施的加强,借壳上市、买壳上市等间接上市方式也面临着诸多风险。2014年,印记传媒、欢瑞世纪、华海时代、笛女影视、金英马影视等近十家影视公司选择了借壳上市,但最终也仅有海润影视一家成功获批。[278]

3.新三板。

(1)新三板的基本情况。影视企业如果无法满足上市融资的条件,可以考虑通过新三板的方式来募资,即利用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形式来公开发行股份。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基于我国《证券法》对公开发行的界定而划分出的新公司类型。根据2013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定义如下:“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①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②股票公开转让。”如果影视企业要通过非上市公众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必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才能挂牌操作,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新三板。新三板准入门槛较低、程序简便,因此受到中小规模影视企业的青睐,再加之影视企业本就自带宣传属性和明星效应,能够帮助挂牌企业备受公众关注,从而吸引更多资本注入。

(2)新三板的优势。

第一,程序简便。IPO审核程序繁琐,需要排队等待证监会的审核,而非上市公开发行的程序则要简便许多。根据2013年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转让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按照本业务规则的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也就是说证监会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予以豁免核准。即便需要证监会依法核准的行政事项,也明确核准期限不超过20天,并不再要求提供交易场所的审查意见。因此对影视企业而言,通过新三板来公开发行股份程序更为简便、操作效率更高,能有效帮助企业节省时间成本与资金成本。

第二,准入条件放宽。就准入门槛而言,IPO对公司的盈利情况、资产规模都有强制性要求,即便是上市条件相对宽松的创业板也对拟上市公司作出诸多强制性的底线要求,而影视企业大多具有轻资产性,难以达到IPO的条件。新三板相比创业板而言,门槛更低,并无具体的财务指标要求。即使影视公司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可。此外,2013年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进一步放宽新三板的准入条件,取消了“公司注册地址在试点国家高新园区”和“地方政府出具挂牌试点资格确认函”的要求,这无疑为影视公司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再加上国家大力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利好政策,新三板为中小微影视公司融资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279]

(五)广告融资

1.电影广告融资的基本情况。

(1)电影广告的分类。电影广告一般分为两大类:贴片广告与植入广告,贴片广告又可细分为映前广告与一般贴片广告。

映前广告是指由影院、影院管理公司自主招商,或由其与映前广告媒体供应商签订合作协议后,以影院为媒体进行招商并在电影上映前播放的视频广告。该类广告的主要收益方为院线及影院,电影制片方无法从中获得收入。目前国内主营影院映前广告的公司有分众晶视、上海晶茂传媒和北京华夏时报传媒公司。映前广告具有诸多优势,受到广告主的青睐。首先,映前广告具有较强视听冲击力。电影银幕尺寸大,画面真实清晰,影院音响效果也较为震撼。其次,映前广告具有更高的到达率,在电影放映前,影院内环境相对安静、封闭,映前广告是观众唯一的视觉目标,观看受众率达到90%。

一般贴片广告与映前广告具有相似性,都是在电影内容正式放映前播出的广告。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受益方不同,映前广告是广告商与院线或电影院直接展开合作,受益方是院线或电影院。而一般贴片广告是广告商与电影制片方或影视企业直接展开合作,受益方是电影片方。

植入广告是指在不影响电影剧情及质量的前提下,植入电影情节或画面的广告。该类广告的受益方为电影公司,发行方及放映方无法从植入广告中获得广告收益。[280]广告主通过电影植入广告可以将企业的品牌要素及代表性视觉符号巧妙地与电影剧情融为一体,从而给观影者留下品牌印象,达到市场推广的目的。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影产业促进法》明令禁止在播放电影过程中插播广告的行为,其中第32条第2款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不得放映广告。”由于植入广告已融入电影情节、台词之中,难以与电影内容分离,因此上述插播广告主要针对的是贴片类广告。

(2)我国电影广告融资的现状。我国目前电影广告以贴片广告及植入广告为主。贴片广告能带来短时间集中性强的广告价值,因此选择贴片广告的多为服装行业、家电行业、手机行业等具备较强时令性的行业。而植入广告具备较强长尾效应,有利于企业品牌在消费群中长期宣传推广,且植入广告相较贴片广告而言通常花费更为巨大,因此选择植入广告的多为极其注重品牌价值的大型企业。相较于传统媒体的广告投入,植入广告能带来更高广告价值,因此愈来愈多广告主倾向于选择植入广告,从而更好地打造品牌效应。

2.电影广告融资面临的风险。

(1)生硬植入影响电影广告效果。植入广告能带来更高的广告价值,因此极度受到广告主的青睐,但由于起步时间晚、发展不健全,植入广告本身也面临一系列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植入生硬的问题。成功的电影植入应该符合剧情需要,不能破坏电影本身的内容。广告植入一般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场景植入。场景植入是指将广告产品的品牌特征标识、企业LOGO和产品本身等视觉符号以背景或者道具的形式出现在影视画面之中,比如公交站牌给广告产品镜头特写,剧中人物所喝饮料都是某品牌。这是最浅层的植入方式,在所有植入方式中运用最为广泛。场景植入通常不与电影情节融合,很多时候只是在观众面前混个脸熟,因此极易出现植入生硬、无法强化品牌在观众脑海中的记忆深度等问题。

第二,对白植入。对白植入是指通过电影中角色人物独白或对白的方式来传达产品名称、产品广告语或针对产品所讲的话语。这种植入手法需要通过剧中角色进行呈现,是植入广告与影视情节最初级的融合。如果在电影对白中过度植入广告,可能引起观众反感。例如电影《变形金刚5》就因台词内植入过多广告,成了观众的众矢之的。[281]

第三,情节植入。情节植入是指产品不仅仅出现在影视场景及对白之中,该产品更是贯穿于电影情节之中,成为推动故事情节发展的组成部分。情节植入是较深层次的广告植入,植入的品牌或产品已策略性地融入影视创作之中。若情节植入合理,广告将十分出彩,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如电影《我愿意》中的1号店广告与电影情节巧妙融合,影片通过网购奇遇引出1号店的品牌,这是一次很好的植入。

第四,形象植入。形象植入是指根据品牌所具有的符号意义,将某一品牌的产品或服务,植入电影、电视或其他媒体之中,成为故事主人公个性和内涵的外在表现形式,同时通过故事情节或生活细节,不断演绎品牌原有的意义,丰富品牌内涵,增强品牌的个性,进一步提升品牌形象。[282]

形象植入在所有广告植入方式中与电影情节贴合度最高,电影情节直接围绕品牌展开,该品牌成为电影情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电影《非诚勿扰2》中,男女主人公试婚选择的地点为三亚,电影中不断出现的三亚景观抢足了观众眼球,三亚美丽的自然风光与电影情节巧妙地融为一体,电影播出之后,给三亚亚龙湾带来了可观的旅游收益。但形象植入由于创作难度较高,在我国电影中不如前三种植入方式普遍。(www.xing528.com)

(2)广告效果评估与定价体系不完善。我国电影存在广告植入生硬、过度植入等问题,可能导致观众反感,广告主无法从植入广告中获取相应的广告价值。如果影视公司一直无法建立一套完整的植入广告效果评估体系,势必导致广告价值大打折扣。具体而言,植入广告在效果评估方面存在如下不足:

第一,植入广告传播效果难以量化,国内缺乏专业权威的广告效果评估机构。植入广告被置入电影情节之中,如果电影未能放映,植入广告便无法与观众见面。因此电影能否公映、排片量高低、观影人次多少是衡量植入广告传播效果的重要因素。此外,我国还存在针对电影成片的行政审查,电影作为高风险行业,本身也存在完片风险,这便为植入广告能否面世增加了风险。目前我国影视公司对广告效果评估的重视度不够,一部电影通常会植入多个广告,许多广告只是一闪而过,难以给观众留下深刻印象。我国影视行业,不论是官方还是民间都尚未成立专业的广告效果评估机构,植入广告的市场推广效果难以具体衡量,广告主投入产出的衡量标准模糊不清,高效公正的植入广告定价体系还未形成。

第二,行业内尚未形成标准的广告定价体系。行业内广告定价体系建立于广告效果评估基础之上,由于目前行业内缺乏广告效果评估标准,因此未能形成广告定价标准。当前广告定价标准多是采取制片方与广告商的酌情约定,并没有严格的定价体系作参考。此种方式具有诸多弊端,对制片方而言,如果遇到强势的广告主,片方无法从广告主处争取到更多资金;对广告主而言,可能耗费了高昂的广告费用,却未能达到预期的广告价值。

第三,缺乏专业的植入广告策划公司。植入广告过于生硬源于未能作好广告策划,无法将品牌价值与电影情节巧妙地融为一体。植入广告策划公司正是解决这类问题的专业公司,负责为广告主和影视项目提供对接服务,将广告主急需市场推广的产品或服务与电影项目合适的情节进行对接,制定出适宜的植入广告方案。植入广告策划公司需要具备高度的专业能力,既需要了解电影项目的运作,具备高超的电影编剧能力,同时也必须精通广告策划,能将品牌与电影情节巧妙地结合起来。尽管我国有部分广告公司开始涉足植入广告业务,但培养电影植入广告专业人才需要一定周期,我国目前尚缺乏专业的植入广告策划公司。

3.完善电影广告融资的对策。

(1)优化广告植入方式,尝试改编植入。植入广告是电影广告中最为重要的一种广告形式,优化完善植入方式、避免生硬植入势在必行。

第一,优化植入方式,避免生硬植入。电影植入广告应当讲求“润物细无声”,让观众在无形之中接受并认可产品或服务。美国好莱坞作为全球电影最发达地区,很早便开始探索植入广告,将广告植入技能运用得炉火纯青。我国应当借鉴效仿好莱坞优秀的植入方式,应当综合运用场景植入、对白植入、情节植入、形象植入等多种植入方式,尤其应当注重听觉与视觉相互搭配。

例如,在电影《变形金刚3》中伊利舒化奶的情节植入就十分巧妙,影片中在传递情报这一紧迫情节中植入伊利舒化奶的特写镜头,辅以台词“May I finish my ShuHua milk?”再加上吮吸声突出了伊利舒化奶温暖舒心的品牌形象,使得“喝伊利舒化奶”与传递情报的情节紧紧相扣。电影《速度与激情》系列中各种车型的道具植入也十分出彩,电影情节本就围绕车展开,此时植入汽车广告再适宜不过。在《速度与激情》系列电影中,不同于以往只植入汽车的品牌LOGO,还将车的车型、发动机、轮胎、车身等各种新潮设计元素一一展示,加深了观众对汽车品牌的独特印象,提升了影片的专业层次与艺术价值。

第二,思维创新,尝试改编植入。由于植入的品牌都是现代化的产品或服务,古代题材、动画题材及奇幻题材影片在植入广告时容易受到限制。好莱坞通过改编植入的方式打破了此类限制。

例如,迪士尼动画片《疯狂动物城》的官方合作伙伴有Target、Uber、Google等品牌,在电影中北极鼩小姐拎着Targoat的袋子逛街;在北极熊押着狐狸Nick和兔子Judy去见黑道大佬Mr.Big的时候,用的是Google Photo的动物城版产品Zoogle Photo;Uber在电影中也化身成了Zuber。

尽管这些品牌在电影中改了名,但商标的图案和颜色依然十分具有辨识度,观众一眼便能辨认出来。这种改编看似与品牌的产品和服务不太匹配,实则使得受众因此兴趣盎然,对植入广告的排斥感也大大降低,电影受众对品牌的记忆程度反而被进一步强化。我国古装电影众多,大可借鉴这种改编植入的方式,但应注意适量适度问题,避免频繁植入现代广告对电影流畅性的破坏。

(2)完善植入广告效果评估体系。植入广告效果评估主要是指事后效果评估,即电影电视播映后广告效果的评估,可以借鉴传统广告效果评估体系来建立植入广告效果的评估体系。

图2-2 电影植入广告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图

植入广告效果评估可从四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第一,广告投放力。涵盖覆盖率、到达率、到达频次三个考核指标,具体可从院线的观影人次、网络点击率,广告在电影中植入范围等方面进行考量。根据艺恩数据统计分析,只要场均上座率达到71.5%,广告主就能获得预期的广告价值。

第二,广告认知度。认知度主要指的是观众对植入广告的认知率与记忆率,包括观影观剧后对广告情节的记忆度以及对品牌的记忆度。

第三,广告接受度。主要指观众在观影前后对植入品牌的好感提升度,包括理解度与美誉度,美誉度又可细分为喜好度、好感度、可信度三个指标。植入广告与电影电视情节融合得越为巧妙,广告接受度越高。

第四,广告影响力。主要指经过电影植入收获的市场转化率及市场价值,具体包括品牌形象、品牌宣传性及观众购买倾向。广告主可根据电影电视广告投入前与投入后的实际销量对比,来判断广告影响力的大小。

(3)完善植入广告定价体系,采用保底价格机制。植入广告的定价直接关系电影融资金额的多少,因此必须制定出完善的植入广告定价体系。

植入广告效果的评估可分为映前评估和映后评估。在映前阶段,广告商可与影视制片方平等协商,双方确定一个基础的植入广告保底价格。在电影电视播映后,根据电影的市场口碑由广告商向制片方追加对增量效果的付费,影视植入广告定价即为保底价格与追加价格之总和。这样能为广告商减少一定风险,避免影片市场反响平平给植入广告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双方应当在事前就追加价格的计算标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防止双方日后就价格计算问题产生纷争。

(4)成立专业的植入广告策划公司,培养专业团队。电影植入广告属于电影行业与广告行业的交叉领域,而两个行业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领域不兼容等问题,因此植入广告策划公司作为二者对接的中介,必不可少。要满足现有植入广告融资规模的需求,必须大力发展专业的植入广告策划公司。要成立技术领先的广告策划公司,应当明确公司的主要职能、成员构成以及人才培养模式。

第一,植入广告策划公司的职能包括剧本审核与分析、品牌内容策划与传播、植入广告方案策划、植入广告拍摄与监制。

第二,植入广告策划公司的成员构成包括剧本编剧、广告策划人员、内容监制人员、导演及摄像。

第三,在人才培养模式方面,由于植入广告策划人才稀缺的现实处境,应当广泛吸纳影视制作公司与广告公司的创意人才,逐步培养专业的BC(Branded Content)策划团队来负责品牌内容的营销,进行植入广告的策划。BC策划团队主要负责剧本分析、品牌传播策划、植入构思、植入监理、广告验收评估等。BC团队既要具备专业的影视素养,了解电影编剧,同时需要兼具广告与品牌营销的专业能力。

(六)政府资助

1.财政直接投资。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一般多见于主旋律电影,但是近年来地方政府也开始尝试运用财政资金对商业电影进行投资。2009年,冯小刚导演的电影《唐山大地震》,获得口碑票房双丰收。影片在拍摄期间,唐山市政府给予了极大的帮助,除直接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之外,唐山市政府还行政划拨了200亩的土地以供剧组拍摄之用。[283]最终电影《唐山大地震》的热映也为唐山市起到了推广旅游、城市宣传的积极作用,成功带动了当地旅游业的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财政直接投资也具有一定弊端。一方面,政府并不熟悉电影行业的市场运作情况,而电影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性,可能导致政府投资失利;另一方面,部分政府财政直接投资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所投资的电影只是为宣传地方特色之用,难以获得市场共鸣,政府对所投电影的票房状况并不关心,电影可能只是建立地方政绩的工具。因此,在处理政府财政直接投资电影的问题上,应当实行政企分开,虽然由政府出资,但是在资金的具体运行方面,可以委托专业的市场化主体或地方广电系统进行操作。市场化主体或广电系统本来就是专业的传媒从业者,在电影投资、宣传、发行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与广泛的渠道,能够有效帮助地方政府挑选优质的电影项目,提升电影的知名度,从而真正帮助地方政府实现城市宣传、旅游推广的目的。

2.政府资助体系。近年来,国家不断颁布对电影产业的促进措施,出台各类专项扶持资金,以期不断增加电影市场的活力。因此,电影制片方在融资过程中,除借助传统民资力量外,还应多多了解并运用国家的各项资金扶持政策。

(1)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一,基本含义。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电影专项资金)是指从电影票房收入中提取5%形成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等。

电影专项资金最早出现于2006年由财政部与原国家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失效)中。经过数十年的发展,电影专项资金逐步完善,2015年财政部与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中央地方两级规定。《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经营性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按其电影票房收入的5%缴纳电影专项资金。电影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纳入中央和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中央和省级分别设立国家和省级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管委会和省级管委会)。

国家管委会由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财政部组成,负责研究提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电影专项资金使用方向、支持重点和对特殊贫困地区电影事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审核中央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指导省级管委会相关工作,监督电影专项资金的征缴和使用。省级管委会由省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组成,负责电影专项资金的征缴管理,研究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制度,提出本地区电影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审核省级分成的电影专项资金预决算。电影专项资金由省级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按月征收。电影专项资金按照4∶6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三,资金用途。就电影专项资金的用途而言,主要包括:资助影院建设和设备更新改造;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奖励优秀国产影片制作、发行和放映;资助文化特色、艺术创新影片发行和放映;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和维护;经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电影事业发展的其他支出。

第四,电影专项资金扶持政策。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曾发布多项通知,通过返还部分上缴的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国产高新技术格式影片的制作,对新建影院实行“先征后返”等措施,来促进我国国产电影技术的革新、影院设备的完善、支持电影产业的发展。

表2-4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扶持通知

续表

(2)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电影精品专项资金是从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而形成的,其实质上是一种影视互助的融资模式,又被称为“影视互济资金”。

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又称“九五五〇”工程,最早是由原广播电影电视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设立支持电影精品“九五五〇”工程专项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已失效)予以设立。

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第4条明确总结了发展电影事业的五项经济政策:①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电影发行单位向放映单位收取的发行收入,免征营业税。②从电影放映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电影行业的宏观调控。③从电视广告纯收入中提取3%建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摄制。④从进口影片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用于电影制片、译制。⑤特别重点影片的创作生产,可个案报批财政补贴。

2000年发布的《通知》再次重申了电影精品专项资金制度,反映出通过电视运营商补贴电影制作商进而扶持电影行业发展的政策理念。电影精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电影精品拍摄,以及对“童牛奖”影片和“夏衍电影文学奖”等获奖剧本的资助。

(3)农村电影资助项目。农村电影资助项目主要指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即2131工程,它是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拨款,并根据农村电影放映单位提供的公益性电影放映服务的规模和质量来确定财政拨款水平。

看电影是农民的基本文化权益之一,国家一直致力于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进一步倾斜,加大农村数字电影放映补贴的力度。根据2007年原国家广电总局出台的《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广电总局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专供农村放映的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由政府出资,委托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购买农村公益版权后,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

值得一提的是,《电影产业促进法》再次强调国家将不断加大对农村电影放映的扶持力度,从而保障农村地区群众观看电影的需求。政府将出资建立完善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服务网络,并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给予补贴。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了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的普及,成功实现了“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农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七)专项电影基金

1.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我国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包括: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国电影基金会、影视共济基金等。我国每年通过电影专项资金、影视互济基金、进口片发行收入提成、重大题材影片专项补助等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投入电影制作的资金已经超过亿元。[284]

电影专项资金上文已作过详尽论述,此处不再赘述。中国电影基金会(CFF),创立于1989年10月27日,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原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社会捐赠。自创立以来,中国电影基金会致力于服务中国电影事业,通过组织各种不同的文化活动和为中国电影事业提供资助,促进中国电影业的繁荣。中国电影基金会下设吴天明青年电影专项基金,专门用于支持帮助青年电影人实现电影梦。

2.民营基金。民营基金主要来自于民间个人和集体出资设立。目前,中国已经设立了专项资助基金,如中影青年导演计划、曲江助推金、亚洲新星导等,但一般金额不多。[285]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进入电影业,成为金融行业与电影行业融合发展出的新型融资方式。例如,IDG资本管理的IDG新媒体基金,募集到5000万美元资金,参与投资了《雪花秘扇》《山楂树之恋》《未来警察》等电影作品。所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少数机构投资人或个人筹集资金,然后将所得资金投资于非上市电影企业或电影项目,投资者可获得资本收益权、参与管理权等股权,最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利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在后文新兴融资方式中将对电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出详细介绍。

(八)新兴融资方式

1.互联网众筹。

(1)互联网众筹的基本情况。

第一,众筹的基本含义。众筹(crowdfunding)是指将众多人的金融资本汇集在一起,共同把创意转化为现实的一个项目或商品。互联网众筹是一种依托互联网技术及平台而产生的新型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众筹具备诸多优势,逐渐成为电影人尤其是独立制片人的新型融资渠道。

第二,互联网众筹的优势。

第一点,将电影内容的选择权交给大众网友而非少数大型影视公司,有效帮助电影人融得资金。在传统融资模式中,资源集中在小部分圈子,大型影视公司通常都青睐于高投资额、全明星阵容、具备市场号召力的大制作电影,通常对独立制片电影或小众文艺片不屑一顾。而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出现,有效连接起大众网友与电影人,电影人通过众筹平台可向网友完整展示其创意构思、拍摄计划等,有兴趣支持、参与及购买的网友,可通过“赞助”的方式,帮助电影人的电影梦想实现。

第二点,众筹模式所展现出来的分散化的大众投资特点,在扩大融资规模的同时也能减少融资风险。众筹非中介化的融资流程,可以减少交易成本,有利于投融资各方的直接对接,尤其是民间闲置资本与企业的对接。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kickstarter,原本被停播的美剧《美眉校探》重回大银幕,一时间成为众星捧月的对象,同时也让人看到互联网时代观众和粉丝的力量。

第三点,互联网众筹有利于电影内容多元化,促进电影市场繁荣发展。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独立制片人可顺利融资,为小成本电影带来福音,鼓励年轻电影人不断拍摄出具备思想性、艺术性的电影。

第四点,互联网众筹本身就是一种推广力极强的宣传渠道。一方面,互联网众筹本身就具备一定话题性,在影片拍摄之前就能增加一定话题热度;另一方面,众筹的网友因其兴趣才选投了电影,因此这部分网友后期必定走入影院,为电影提供了一部分观众保障,同时这部分网友因参与了众筹过程,自身会有一定“责任使命感”,会向身边亲友不断宣传推广电影,提升电影话题度与知名度。

第三,互联网众筹的类型。按照出资和获得回报方式的不同,电影众筹可以分为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回报众筹和捐赠众筹。

第一点,债权众筹。债权众筹是指电影公司向网民出售部分电影项目的债权,待债务到期后,电影公司需向网民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第二点,捐赠众筹。捐赠众筹是指网民向某个电影项目提供无偿捐赠,不要求回报,以慈善性质为主。由于债权众筹采用极少,捐赠众筹基本属慈善性质,也未得到广泛采用,因此对于这两种众筹方式仅作简要介绍。

第三点,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是指影视公司向网民出售电影项目的部分股权,网民通过众筹平台购买电影项目的股权。股权众筹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融资模式,其与电影项目的多方合投类似,网民通过众筹出资获得电影项目的部分股权,当电影投入市场获得盈利后,出资网民可分享收益,但如果电影项目市场效益不佳,出资网民则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成本之风险。

电影《大圣归来》是股权众筹的成功案例,《大圣归来》累计票房超过8亿元,被称为2015年中国电影市场的现象级票房奇迹。该电影共有89位众筹出品人,众筹平台为微信朋友圈,众筹时间为2014年11月,众筹金额共计780万元,众筹模式为股权众筹。由于《大圣归来》票房大捷,预计89位出品人可获得3000万元的投资回报,回报率高达285%。[286]

第四点,回报众筹。回报众筹是当前最常用的互联网众筹模式,回报众筹主要面向粉丝网民募集,影视公司向网民承诺给予一定比例的回报,回报以电影相关产品(如电影票、海报、道具等周边产品)为主。

电影《十万个冷笑话》是采用回报众筹模式的成功代表,《十万个冷笑话》最初是在“有妖气”平台上连载的国产漫画,由于深受粉丝喜爱,便尝试改编拍摄为电影,最终该项目成功吸引了5000余位支持者,募集到超过137万元的投资,电影上映后票房成功破亿,同时制片方一直对众筹支持者心存感激,兑现了相应影片周边产品。

第四,我国互联网众筹的发展现状。由于互联网众筹模式风险低、流程少,每位网民只需投入少量资金便可参与到电影融资环节,因此网民参与的积极性非常高,再加之我国不断发展的互联网科学技术,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实现5亿网民的精准经销和定向投资,开创了全民投资的新时代。

目前,我国已有多家专注于互联网众筹的专业平台网站,例如:大家投、点名时间是国内著名的专业从事影视娱乐项目投资的众筹平台;摩点网是我国首个游戏动漫众筹平台;追梦网是专注于回报众筹的移动端众筹平台。值得一提的是,百度、阿里集团等互联网巨头也瞄准众筹的无限发展潜力,依托自身发展优势,搭建互联网众筹平台。娱乐宝是阿里巴巴旗下推出的一款涉足娱乐产业的保险理财产品,网民通过娱乐宝平台购买保险理财产品,资金将采取合法合规的方式投向文化产业,获取投资收益。百发有戏则是“百度金融”面向电影文化产业推出的新型消费金融产品。

总体而言,因涉及法律规制及行政监管等问题,现阶段我国的互联网众筹平台以采用回报众筹模式为主,采用股权众筹、债权众筹模式的较少。

表2-5 我国部分众筹电影融资情况统计表

(2)互联网众筹面临的风险。我国互联网众筹模式目前尚处于初创摸索阶段,在法律法规约束方面仍有诸多不完善之处,由于众筹涉及来源于多方的资金筹集,因此极易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相提并论。目前国际上就互联网众筹模式提供完善法律支持的只有美国的JOBS法案,其认可了互联网股权众筹及债权众筹模式,而我国目前尚未就这两种互联网众筹模式作出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互联网众筹在我国仍处于灰色模糊地带,面临众多风险:

第一,法律风险较大。

第一点,未经审批设立互联网众筹平台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我国《证券法》新法第118条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股权众筹及债权众筹的业务性质属证券业务,因此新开设的互联网众筹平台若需开展此部分业务必须向证监会提出证券业务经营申请,否则涉嫌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

第二点,互联网众筹易与非法集资等不法行为相混淆。部分新成立的互联网众筹平台在开设之初未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直接进行在线融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众筹平台未采用正规渠道而是通过非正规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宣传集资信息,集资后平台负责人跑路,涉嫌集资诈骗。上述行为都是由于互联网众筹属新型融资平台,法律监管不甚严密,因而导致部分投机分子钻了法律空子。

第二,众筹平台风险控制能力较弱。由于我国绝大多数互联网众筹平台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经验技术有限,部分众筹平台对电影众筹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较差。

第一点,部分众筹平台人员有限,无法派驻工作人员到电影项目现场勘察监督。

部分众筹平台只能依靠电影项目筹资者向平台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筛选。难免出现部分筹资者为获得资金故意夸大其词,众筹平台并未实践考察,难以辨别项目真伪。

第二点,可能出现“刷单”等骗取消费者信任的行为。部分筹资者的项目登陆众筹平台后,为骗取更多投资者信任,其可能故意雇佣“水军”进行虚假买卖,也就是俗称的“刷单”现象,投资者对电影行业不甚了解,大多具有从众心理,只能从投资人数多少判断项目好坏,难免出现跟风投资的风险。

第三,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部分互联网众筹平台只是对电影项目前期融资状况进行披露,然而在电影项目获得融资后,对于其拍摄进度、资金使用明细等信息披露较少。

部分互联网众筹平台没有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帮助投资者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也没有聘请第三方监督机构代为监督。[287]即便部分互联网众筹平台对于项目资金进行了跟踪披露,但其披露信息来源于电影制片方,是否真实可信不得而知。并且跟踪披露也只是以月或季度为单位进行,并非真正实时跟踪披露,信息具备滞后性,不利于网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3)完善互联网众筹的对策。互联网众筹属于新兴的融资方式,必然需要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不断建立健全配套机制,或许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第一,对互联网众筹平台实行准入制度,规范平台业务。首先,证监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监管力度,实行核准制的行业准入制度,要求平台发起人具备一定资本条件,必要时需要担保公司提供保证。证监会综合审查众筹平台的资金水平、风险控制能力等条件,审核通过者,方可准入。其次,规范互联网众筹平台的业务流程。证监会应当为互联网众筹平台建立一套透明完整的业务流程。众筹平台应当严格执行该业务流程,将每个电影项目的业务进度公布于平台中,便于投资者知悉跟进。最后,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制度。如果由互联网众筹平台自身管理资金,可能出现“监守自盗”等安全隐患,难以保证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因此,应当由第三方托管机构代为管理平台募集到的资金,第三方托管机构通常应由商业银行担任,因为它具备公信力。电影项目所需的每一笔资金,需众筹平台同意,从第三方托管机构中划出,保证每一笔资金都得到合理使用。

第二,强化互联网众筹平台的尽职调查职责。互联网众筹平台应当组建专业的项目审核小组,对申请众筹的电影项目作好尽职调查。首先,由项目审查者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包括电影项目剧本简介、拍摄计划、主创班底、预算状况等,众筹平台审核小组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筛选出风险系数相对较低的电影项目。其次,众筹平台审核小组需要吸纳深入了解电影行业的专业人士,通过实地考察电影项目,制定出详尽的项目风险报告及可行性报告。只有通过实地考察环节的电影项目才可进行互联网众筹平台进行项目众筹。最后,当电影项目正式登陆众筹平台后,应当在该项目醒目位置显示众筹平台审核小组对其作出的审核报告,便于投资者认清项目风险,谨慎作出投资决定。

第三,完善互联网众筹平台信息披露制度。除前面所说的应当在电影项目醒目位置显示众筹平台审核小组作出的风险评估审核报告之外,还应当对项目发起方的重要信息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负责人的基本信息、项目所在公司的基本经营状况、以往拍摄成果以及电影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剧本简介、拍摄计划、主创班底、预算状况、已募集资金额度等)。

此外,互联网众筹平台还应当对项目实施进度信息予以实时披露。当电影项目在平台完成筹资,项目方应当在平台发布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表,严格按照计划表中的时间节点向投资者披露电影项目拍摄进度、资金使用状况及其明细并上传相应单据,同时还应披露未来一段时间的项目进度计划。如果基于商业机密不便于披露,项目负责方应当及时在平台上对投资者作出解释,并通过私下沟通等方式给出详尽理由。总而言之,互联网众筹平台应尽力协助项目筹资方完成信息披露,便于投资者实时跟进项目进展情况。

2.电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1)电影私募的基本情况。电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向少数机构投资人或个人筹集资金,然后将所得资金投资于非上市电影企业或电影项目,投资者可获得资本收益权、股权等权利,最后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退出从而获利的一种基金投资方式。

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逐步进入我国电影业,成为金融行业与电影行业交织发展出的新型融资方式。例如,IDG资本管理的IDG新媒体基金,募集到5000万美元资金,参与投资了《雪花秘扇》《山楂树之恋》《未来警察》等电影作品。相较于来源于楼市、煤矿等其他行业的游资,电影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诸多优势。游资不了解电影产业市场的运作规律,缺乏对优质电影项目的辨别能力与市场开发能力,投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盲目性。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具有高度专业性,不仅充分了解电影市场,同时也具有极强的资本运作能力,以其专业的智慧、经验及人脉,能为所投影视公司或电影项目带来更多价值资源,更为有效地降低投资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利益。[288]我国电影私募基金数量呈现不断上升态势。

表2-6 我国近年来电影私募基金投资情况[289]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私募投资基金分为契约型、合伙型及公司型三种组织形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常涉及三方主体: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暂行办法》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定,要求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相较于公募基金,我国对私募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资格并无严格限制,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即可。

(2)电影私募的模式选择。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2号、3号,可将私募投资基金划分为公司型、契约型及合伙型三种组织形式。

第一,公司型私募。公司型私募是指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者共同出资,以公司形式作为法律载体运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可以成为私募选择的公司组织形式。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基金管理人的存在可有两种形式:一种是自我管理,即以公司常设的董事身份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参与公司投资管理;另一种是受托管理,即以外部管理公司的身份接受基金委托进行投资管理。基金管理人取得报酬的行为包括收取基金管理费或者按比例获取投资收益分红。

公司型私募的优势在于:①具有资合性,股权转让及人员变动不会给基金带来直接的影响,稳定性高;②法律制度完善、组织架构完备,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利益。[290]

公司型私募的劣势在于:①个人投资者双重征税,增加投资负担。公司型私募税收制度遵循“先税后分”原则。首先,公司需要就其取得的投资收益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其次,当投资者是个人时,还需按“股息、红利”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这无疑会加重个人投资者的负担,影响其投资积极性。②股东会享有决策权,对基金管理人决策造成影响。外部基金管理人可以受托投资顾问的方式对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然而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为股东会,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股东仍能够左右决策,可能对基金管理人的专业决策造成影响,不利于基金实行有效的投资决策。③遵循《公司法》相关规定,减少公司灵活性。公司型私募的运营管理应遵循《公司法》,而《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约束更为明确、具体,从而减少了公司自行管理的灵活性。[291]

第二,契约型私募。契约型私募也称信托型私募,是根据契约建立起来的集合投资形式。契约型私募的当事人为基金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具体运作流程为:基金管理人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来募集资金,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投资人订立合同,合同约定基金投资人将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运行,基金投资人享有财产收益权。同时为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安全,基金财产由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托管。在契约型私募中,基金投资人既是委托人也是受益人,由其出资设立信托,获得信托收益。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信托合同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基金投资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财产权,并承担相应的受托人责任。

契约型私募的优势在于:①契约型私募不是法律实体,仅仅是财产流动的通道,可以免除繁琐的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同时在基金运营层面没有税负压力,直接由基金投资人根据其收益所得缴纳税收,从而有效避免双重税负。②信托财产具有相对独立性,基金的投资管理和运行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干预,由受托人独立进行专业管理。[292]

契约型私募的劣势在于:①流通性差。信托合同不属于标准化契约,转让手续复杂,在二级市场上流通性差,并且契约关系不够稳定,容易滋生法律纠纷。②资金闲置问题。信托制要求信托公司募集到的资金人的资金全部到位后,受托人才可以管理和运作信托财产,容易造成资金闲置。③IPO退出障碍。证监会要求在IPO过程中须清理拟上市公司的信托股东,可能会导致股权不明晰。[293]

第三,合伙型私募。合伙型私募的合伙指的是有限合伙。合伙型私募是通过订立合伙协议,由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LP)和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GP)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合伙组织形式。有限合伙型私募中,LP作为真正的投资者,需履行投入资金的义务,但通常不参与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只需要以出资额为限对可能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GP作为真正的管理人,负责经营和管理运作基金,并对合伙基金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但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含普通合伙人)。

合伙型私募的优势在于:①所有权和管理权相互分离。LP具有资金优势但可能缺乏专业知识及经验等,但能保证基金的规模,掌握财产权;GP欠缺资金但是具有专业能力,掌握管理权。二者相互配合,既能积攒资金,同时也能充分发挥专业知识经验,使资金得到合理利用。②避免双重税赋。合伙型私募税收制度遵循“先分后税”原则。相对于公司制实体而言,合伙企业的所得税一般只在合伙人层面征收,而企业本身并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③具有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GP只有利用其专业知识赚取超额预期利润才可以提取管理分红,但同时GP也对基金进行了少量的出资,需要对投资的失败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此能够避免GP为追求高额利润从而冒险激进投资。④融资结构灵活。通过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在基金选好投资项目需要投资时才把资金交给基金管理人,可以最大限度发挥基金的时间效益;此外,LP能够较为自由地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他合伙人不享有优先受让权。[294]

综合而言,有限合伙型私募具有诸多优势,设立简单同时能避免双重征税,现已逐渐成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主要的组织形式。我国影视企业或电影项目在选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融资时,可采用有限合伙型的组织形式。由投资人担任LP,保证充分积攒资金,为影视企业及电影项目提供资本来源;由了解电影行业运作方式的管理人担任GP,充分发挥其电影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经验,甄别挑选优秀的电影项目,充分创造电影项目的市场价值,为投资人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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