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放映渠道多元化
相对于普通商品分销渠道,电影的分销渠道具有延展性、时序性及多元化的特点。在大电影产业的概念下,影院放映只是电影放映序列的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视、音像制品、互联网视频、车载影音系统等被拓展成为新型的发行放映渠道。电影放映已逐步形成一条完整的商业链:影片首先在电影院进行首轮放映,之后是互联网视频平台的播放,接下来才是音像制品的投放,影院二轮放映,收费电视频道的播映,公共电视频道的播映等。近年来,伴随移动终端技术的飞跃发展,以爱奇艺、腾讯视频、优酷为代表的互联网视频平台开始崛起,成为大众热衷的新兴播放渠道,在一定程度上也给传统电影院线带来了冲击。
影院放映是最传统的一种放映方式。影院提供的大银幕放映能为观众提供更为精美的画质效果、更为立体的音响效果,尤其随着3D、IMAX等新型科技融入放映技术,影院放映的确能为观众带来无与伦比的观影感受,这些都是音像制品、移动放映终端无法比拟的。同时,影院观影本身也是一种社交与娱乐的方式,依托于影院兴建的餐馆、娱乐设施为人们提供了现代新型的生活方式,万达影城作为我国著名的电影放映品牌便是其中典型代表。
随着VCD/DVD机的发展普及,音像制品及数码产品的投放逐渐成为电影放映的重要渠道之一。美国电影研究学者Stephen Fellows对好莱坞29部大体量巨作所做的抽样数据调查显示:“在家庭音像发行方面,这29部电影平均每部取得了1.343亿美元的收入。除掉平均2190万美元的营销费用和3050万美元的制作成本后,平均净收益为8190万美元,居收入首位,利润率相较影院发行要高很多。”[218]也就是说,DVD影碟的销售在整个电影发行放映市场的份额大幅增长,并在利润来源中占据头部比例,音像制品的播放甚至一度超越影院放映,成为电影盈利的首要渠道。
电视播映分为付费电视频道与公共电视频道,电视发行播放渠道的直接成本很低,通常只涉及少量的发行费和律师费等,不涉及像影院发行和音像制品发行那样的高昂制作费和营销费。[219]目前在我国最有影响力的专业电影频道是CCTV-6,于1996年1月1日正式开播,十几年来不仅让全国观众看到了许多优秀的电影,其开办的一些影讯类节目也让观众了解到了最新的电影动态。2003年9月1日,CCTV-6还开办了“家庭影院”频道,这是我国首家覆盖全国的数字付费电影频道,经过一年试播后,于2004年9月1日正式运营,此举极大地拓展了我国电影在家庭放映方面的业务空间,扩充了电视播映渠道。[220]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视频平台逐渐成为重要的电影放映渠道。电影的传统院线发行与网络发行已逐渐走向融合,互联网已经成为电影发行不可忽视的终端平台。对制片方而言,互联网平台不仅是发行播放的渠道,同时也是宣传电影的重要渠道。其不仅可以帮助电影在网络平台上不断获得长尾用户带来的收入,同时还可以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技术优势,来帮助投放精准的目标人群,从而发挥出更加高效的宣传作用。[221]互联网视频平台播映在所有的放映方式中,灵活性最强、覆盖面最广,可以运用于PC端、手机、便携式电脑等多个移动终端,能够在收视设备处于空间移动状态下在线接受影音信息,但同时也对带宽设置、流量限制、信息耗散等传输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外,飞机、轨道交通、汽车等移动交通工具也逐步安装了音视频设施,车载影音系统也成为电影放映渠道的有效补充。
播映渠道多元化使得电影放映逐步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商业链,然而在这条商业链中其实还是具有明确先后顺序的。因为如果一部影片在影院、音像市场、电视频道、互联网视频平台同时放映,该电影的制片方所能获取的利润实际要少于依先后顺序依次放映所能获得的利润。当多个渠道同时放映同一部电影时,除真正的电影爱好者之外,观众自然会从高价的影院市场转向其他播映市场(也称“转向群体”)。但如果电影按照先后顺序依次播映时,观众别无选择,想最早观赏到影片,只能进入电影院观看电影。[222]此外,尽管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电影的播映渠道不断多元化和灵活化,但这其中最为传统的影院放映仍然占据了电影放映市场的龙头地位,这一点在我国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电影放映的主体资格要求
1.电影放映单位的设立条件及程序。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③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④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提出:“鼓励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须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从事电影放映活动,作出更进一步的要求:电影院的设施、设备以及用于流动放映的设备应当符合电影放映技术的国家标准。电影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计算机售票系统。企业、个体工商户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等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电影放映活动。
依照《电影产业促进法》的规定,负责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审批的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外资准入限制。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规定,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不得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外资只能在经中国政府批准的情况下,同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中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新建、改造电影院,从事电影放映业务。(https://www.xing528.com)
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符合当地文化设施的布局与规划;②有固定的营业(放映)场所;③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对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④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⑤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不过,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建设、改造及经营电影院。
表2-2 电影放映外资准入限制情况

(三)我国电影票房的分账方式
了解电影票房的分账方式对于了解制片方、发行方、放映方三方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因此必须熟悉我国电影票房的分账模式。
1.一部电影所有的票房收入都会被计入电子售票系统,数据统一汇总到中国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办公室(以下简称专资办)。专资办的统计数据将作为各方分账的依据。
2.所有电影的票房收入都需要先缴纳3.3%的增值税,以及5%的电影事业专项资金。在扣除相应税点和电影事业专项资金之后,票房总收入的91.7%(净票房收入)才被认定为一部电影的“可分账票房”。
3.在上述91.7%的“可分账票房”中,目前多数影片是按照43:57的比例进行分账,即院线影院方分账比例为57%,制片发行方分账比例为43%。需要注意的是,由于需要中影数字来完成影片数字拷贝的制作传输工作,因此中影数字会提留1%~3%作为发行代理费,最终扣除上述费用才归电影制片发行方所有(制片发行方大致所得为:91.7%×40%)。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分账比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会在基本分账比例基础上浮动,比例的最终确定全看双方签订的协议条款。一般来说,一部影片如果票房潜力高,发行方实力强,发行方在和院线的谈判中就会拿到较高的分账比例;而如果票房潜力低、发行方实力弱,那么在和院线的谈判中拿到的分账比例则相应较低,一切全看发行方和院线的博弈。[223]
4.大多数情况下,发行方会先行垫付影片的宣传发行费用,因此制片方、发行方二者内部在进行票房分账时,会首先扣除影片的宣传发行费用,剩余所得才是制片方和发行方的可分账数额。制片方和发行方会通过代理发行合同商定发行方收取的发行代理费,代理收入一般为制片方所获票房收入分成的5%~8%。[224]
由此可以得出,制片方回收票房分账款的计算公式为:1×(1-3.3%-5%)×40%×(1-6.5%)≈0.34,为一般情况下的制片方分账款(注:发行代理费按平均值6.5%计算)。也就是说如果一部电影的最终票房为1亿元,制片方可回收的票房回款为3400万元左右。换言之,制片方如果要保证其拍摄一部电影不亏损,票房成绩至少应达到其制作成本的3倍。
5.院线及影院共同分账57%左右,二者内部具体的分账比例也会通过合同来商定。通常情况下,院线公司分得其中的1%~2%,其余的55%~56%为影院收入。当然,当多家院线都在争取某家优质影院加入自己的院线时,院线往往会向影院让利,征收较低的分账比例以吸引影院。[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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